違 約 样本条款
違 約. 10.1 客戶同意國泰君安證券可在下列情況下處置全部或部份任何抵押品,而無需通知客戶:
(a) 如果客戶未能在收到補倉通知後維持保證金比率;或
(b) 如果客戶未能應要求付還或清償保證金融通;或
(c) 如果客戶未能結清已提供保證金融通的證券交易;或
(d) 如果客戶有就買賣證券而欠下國泰君安證券的債項,而該債項在國泰君安證券處置了在保證金融通下所購買的所有證券後仍然尚未清償。
10.2 客戶同意,若根據保證金融通條款作出任何出售,國泰君安證券將有絕對酌情權出售或處置任何抵押品。當國泰君安證券作出任何出售時,由國泰君安證券的一名高級人員所作出表示出售權力已成為可行使的聲明,對所出售的抵押品的任何買方或得到其所有權的其他人士而言應屬有關事實的不 可推翻的證據,任何與國泰君安證券進行交易的人士應無須查詢該宗出售的情況。
10.3 若出售所得淨收益不足以償付客戶在保證金融通條款項下全部負債,客戶承諾按要求向國泰君安證券支付當時可能到期須付的任何差額。
10.4 客戶應不時按國泰君安證券的要求,及時並妥善地簽立及交付任何及所有國泰君安證券為了獲得保 證金融通條款的及據此獲授予權利和權力的全面利益而可能認為屬必要或可取的進一步指示和文件。
違 約. 5.1 客戶同意宏大證券可在下列情況下處置全部或部份客戶任何抵押品,而無需通知客戶:
(a) 客戶未能在收到補倉通知後維持保證金比率;或
(b) 客戶未能應宏大證券的要求付還或清償信貸融通;或
(c) 客戶未能結清任何一單已提供抵押品的證券交易;或
(d) 客戶在宏大證券處置了客戶在抵押品下購買的所有證券後仍然對宏大證券欠債;
5.2 客戶同意,若根據保證金信貸融通條款出售證券,宏大證券有絕對酌情權出售或處置任何抵押品,並且當宏大證券出售有關證券時,其一名職員所作出表示有關的出售權已成為可行使的聲明,對所出售的抵押品的任何買方或得到其所有權的其他人士而言已屬有關事實的不可推翻的證據,任何與宏大證券進行交易的人士均毋須查詢該宗出售交易的情況;
5.3 若出售所得淨收益不足以償付客戶在保證金信貸融通條款項下全部負債,客戶承諾按要求向宏大證券支付當時尚欠的任何差額;
5.4 客戶應按宏大證券的要求,及時並妥善地簽訂及交付所有宏大證券爲了獲得保證金信貸融通條款下的所有權益和權力認為需要或有必要的進一步指示和文件。
違 約. 8.1 若客戶未能遵守客戶於本協議下的責任及/或清償客戶於本協議下的債務(包括未能提供抵押品),或發生證券客戶協議所述的任何違約事件(由交銀國際全權主觀判斷),交銀國際、其代名人、附屬公司或其他相聯公司除享有證券客戶協議下的權利及權力外,還有絕對酌情權,可在無須進一步通知或要求的情況下,並在附加於及不損害本協議所賦予的其他權利及權力的前提下,可立即:
8.1.1 拒絕接受客戶就在交易所交易的期權業務而進一步發出的指示;
8.1.2 將客戶與交銀國際訂立的部分或全部客戶合約平倉;
8.1.3 訂立合約,或進行證券、商品(見期交所規則中的定義)或交易所合約的交易,以清償因客戶違約而引致的責任或對沖因客戶違約而引致的風險;
8.1.4 以交銀國際絕對酌情認為適合的方式及代價,出售、變現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保證金(全部或任何部分)(交銀國際無責任向客戶解釋其如何行使酌情權),及將所得款項用於償還客戶的全部或部分債務;或
8.1.5 若保證金的金額不足,客戶必須應交銀國際的要求立即增加保證金金額,否則交銀國際有權向客戶追討所有損失及損害。
8.2 若交銀國際於行使本第 8 條下的任何一項或多項權利後出現任何虧損,客戶謹此同意應要求向交銀國際彌補及支付上述虧損,及(按十足彌償基準計算)交銀國際就行使上述權利而招致的任何費用或開支(包括法律費用)。於清償客戶的所有債務後剩餘的任何款項,須支付予客戶。
8.3 交銀國際及其代名人無須以任何方式對於因為根據第 8.1 條採取任何行動而招致的任何損失負責,不論有關損失如何引致或產生,亦不論押後或提早採取上述行動的日期是否可以或可能獲得更佳價格。
8.4 客戶須就股票期權帳戶的所有逾期結餘或任何時間結欠交銀國際的任何其他金額,按交銀國際不時通知客戶的利率及其他條款支付利息(包括針對客戶獲得判定債項後產生的利息)。利息須按日計算及累加,並須於每個曆月最後一日支付,或於交銀國際催收時立即支付。
違 約. ⾦ 受注者の責めに帰すべき事由により、⼯期を延⻑した場合に は、請負⾦額から出来形部分に対する請負代⾦相当額を控除した額に対し、遅延⽇数に応じ、年5パーセントの割合で計算して得た額を、町⻑に⽀払うこと。
違 約. 金 未依約繳款當月之違約金為新臺幣300元;連續第二個月未依約繳款之違約金為新臺幣400元;連續第三個月未依約繳款之違約金為新臺幣500元(若「當期帳單應繳總金額」為新臺幣1,000元以下者,不收取違約金)。每次最多連續收取三個月。
違 約. 10.1 政 府 若 認 為 獲 許 可 人 違 反 或 即 將 違 反 本協議 的 任 何 條 文 , 有權 向獲許可人發出口頭 警告 ( 「 口頭警告 」 ) 。
10.2 如 獲 許 可 人 未 能 即 時 ( 或於 政 府 在 口頭警告指 示 的 期間 內 ) 就有 關 的 違 反 事 項 作 出 補 救 或 停 止 作 出 任 何 可 能 導 致 有 關 違 反 事 項 的作 為 或 行 為 以 令 政 府 滿 意 , 政 府 有 權 向 獲 許 可 人 發 出 書 面 警 告 ( 「 書面警告 」 ) 。
10.3 如 獲 許 可 人 未 能 即 時 ( 或於 政 府 在 書面 警 告 指 定 的 期間 內 ) 就有 關 的 違 反 事 項 作 出 補 救 或 停 止 作 出 任 何 可 能 導 致 有 關 違 反 事 項 的作為或行為 以令 政府滿意 , 政府 有權 向 獲許可人 發 出 禁 止 日 後 申請或競投通知書 (「禁止競投 書 」 ) ,以便 政 府 日 後 籌 辦 香 港 花卉展覽 時, 禁 止 獲 許 可 人 及 / 或 任 何 代 表 獲 許 可 人 行 事 的 人 申 請或競投 香港花卉展覽 的任何攤位,並取消其申請和競投資 格。
10.4 如 在發出 禁 止 競 投 書後, 獲 許 可 人 未 能 即 時 ( 或於 政府指定的 期間 內 ) 就 有 關 的 違 反 事 項 作 出 補 救 或 停 止 作 出 任 何 可 能 導 致 有 關違 反 事 項 的 作 為 或 行 為 以令 政府 滿意 , 政府 有 權向 獲 許 可 人 發 出違約通知書 ( 「 違約通知書 」 ) 。 如 發 出 違 約 通 知 書 , 政 府 會 即時 從 保證金 扣除港幣 4,360 元 , 作 為 算定損害賠償 。
10.5 如在 發 出 違 約 通 知 書 後 , 獲 許 可 人 未 能 即 時 ( 或於 政府指定的 期間 內 ) 就 有 關 的 違 反 事 項 作 出 補 救 或 停 止 作 出 任 何 可 能 導 致 有 關違 反 事 項 的 作 為 或 行 為 以 令 政 府 滿 意 , 政 府 有 權 即 時 終 止 本 協 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