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 約 样本条款

違 約. 10.1 客戶同意國泰君安證券可在下列情況下處置全部或部份任何抵押品,而無需通知客戶: (a) 如果客戶未能在收到補倉通知後維持保證金比率;或 (b) 如果客戶未能應要求付還或清償保證金融通;或 (c) 如果客戶未能結清已提供保證金融通的證券交易;或 (d) 如果客戶有就買賣證券而欠下國泰君安證券的債項,而該債項在國泰君安證券處置了在保證金融通下所購買的所有證券後仍然尚未清償。 10.2 客戶同意,若根據保證金融通條款作出任何出售,國泰君安證券將有絕對酌情權出售或處置任何抵押品。當國泰君安證券作出任何出售時,由國泰君安證券的一名高級人員所作出表示出售權力已成為可行使的聲明,對所出售的抵押品的任何買方或得到其所有權的其他人士而言應屬有關事實的不 可推翻的證據,任何與國泰君安證券進行交易的人士應無須查詢該宗出售的情況。 10.3 若出售所得淨收益不足以償付客戶在保證金融通條款項下全部負債,客戶承諾按要求向國泰君安證券支付當時可能到期須付的任何差額。 10.4 客戶應不時按國泰君安證券的要求,及時並妥善地簽立及交付任何及所有國泰君安證券為了獲得保 證金融通條款的及據此獲授予權利和權力的全面利益而可能認為屬必要或可取的進一步指示和文件。
違 約. 8.1 若客戶未能遵守客戶於本協議下的責任及/或清償客戶於本協議下的債務(包括未能提供抵押品),或發生證券客戶協議所述的任何違約事件(由交銀國際全權主觀判斷),交銀國際、其代名人、附屬公司或其他相聯公司除享有證券客戶協議下的權利及權力外,還有絕對酌情權,可在無須進一步通知或要求的情況下,並在附加於及不損害本協議所賦予的其他權利及權力的前提下,可立即: 8.1.1 拒絕接受客戶就在交易所交易的期權業務而進一步發出的指示; 8.1.2 將客戶與交銀國際訂立的部分或全部客戶合約平倉; 8.1.3 訂立合約,或進行證券、商品(見期交所規則中的定義)或交易所合約的交易,以清償因客戶違約而引致的責任或對沖因客戶違約而引致的風險; 8.1.4 以交銀國際絕對酌情認為適合的方式及代價,出售、變現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保證金(全部或任何部分)(交銀國際無責任向客戶解釋其如何行使酌情權),及將所得款項用於償還客戶的全部或部分債務;或 8.1.5 若保證金的金額不足,客戶必須應交銀國際的要求立即增加保證金金額,否則交銀國際有權向客戶追討所有損失及損害。 8.2 若交銀國際於行使本第 8 條下的任何一項或多項權利後出現任何虧損,客戶謹此同意應要求向交銀國際彌補及支付上述虧損,及(按十足彌償基準計算)交銀國際就行使上述權利而招致的任何費用或開支(包括法律費用)。於清償客戶的所有債務後剩餘的任何款項,須支付予客戶。 8.3 交銀國際及其代名人無須以任何方式對於因為根據第 8.1 條採取任何行動而招致的任何損失負責,不論有關損失如何引致或產生,亦不論押後或提早採取上述行動的日期是否可以或可能獲得更佳價格。 8.4 客戶須就股票期權帳戶的所有逾期結餘或任何時間結欠交銀國際的任何其他金額,按交銀國際不時通知客戶的利率及其他條款支付利息(包括針對客戶獲得判定債項後產生的利息)。利息須按日計算及累加,並須於每個曆月最後一日支付,或於交銀國際催收時立即支付。
違 約. 5.1 客戶同意宏大證券可在下列情況下處置全部或部份客戶任何抵押品,而無需通知客戶: (a) 客戶未能在收到補倉通知後維持保證金比率;或 (b) 客戶未能應宏大證券的要求付還或清償信貸融通;或 (c) 客戶未能結清任何一單已提供抵押品的證券交易;或 (d) 客戶在宏大證券處置了客戶在抵押品下購買的所有證券後仍然對宏大證券欠債; 5.2 客戶同意,若根據保證金信貸融通條款出售證券,宏大證券有絕對酌情權出售或處置任何抵押品,並且當宏大證券出售有關證券時,其一名職員所作出表示有關的出售權已成為可行使的聲明,對所出售的抵押品的任何買方或得到其所有權的其他人士而言已屬有關事實的不可推翻的證據,任何與宏大證券進行交易的人士均毋須查詢該宗出售交易的情況; 5.3 若出售所得淨收益不足以償付客戶在保證金信貸融通條款項下全部負債,客戶承諾按要求向宏大證券支付當時尚欠的任何差額; 5.4 客戶應按宏大證券的要求,及時並妥善地簽訂及交付所有宏大證券爲了獲得保證金信貸融通條款下的所有權益和權力認為需要或有必要的進一步指示和文件。
違 約. 10.1 政 府 若 認 為 獲 許 可 人 違 反 或 即 將 違 反 本協議 的 任 何 條 文 , 有權 向獲許可人發出口頭 警告 ( 「 口頭警告 」 ) 。 10.2 如 獲 許 可 人 未 能 即 時 ( 或於 政 府 在 口頭警告指 示 的 期間 內 ) 就有 關 的 違 反 事 項 作 出 補 救 或 停 止 作 出 任 何 可 能 導 致 有 關 違 反 事 項 的作 為 或 行 為 以 令 政 府 滿 意 , 政 府 有 權 向 獲 許 可 人 發 出 書 面 警 告 ( 「 書面警告 」 ) 。 10.3 如 獲 許 可 人 未 能 即 時 ( 或於 政 府 在 書面 警 告 指 定 的 期間 內 ) 就有 關 的 違 反 事 項 作 出 補 救 或 停 止 作 出 任 何 可 能 導 致 有 關 違 反 事 項 的作為或行為 以令 政府滿意 , 政府 有權 向 獲許可人 發 出 禁 止 日 後 申請或競投通知書 (「禁止競投 書 」 ) ,以便 政 府 日 後 籌 辦 香 港 花卉展覽 時, 禁 止 獲 許 可 人 及 / 或 任 何 代 表 獲 許 可 人 行 事 的 人 申 請或競投 香港花卉展覽 的任何攤位,並取消其申請和競投資 格。 10.4 如 在發出 禁 止 競 投 書後, 獲 許 可 人 未 能 即 時 ( 或於 政府指定的 期間 內 ) 就 有 關 的 違 反 事 項 作 出 補 救 或 停 止 作 出 任 何 可 能 導 致 有 關違 反 事 項 的 作 為 或 行 為 以令 政府 滿意 , 政府 有 權向 獲 許 可 人 發 出違約通知書 ( 「 違約通知書 」 ) 。 如 發 出 違 約 通 知 書 , 政 府 會 即時 從 保證金 扣除港幣 4,360 元 , 作 為 算定損害賠償 。 10.5 如在 發 出 違 約 通 知 書 後 , 獲 許 可 人 未 能 即 時 ( 或於 政府指定的 期間 內 ) 就 有 關 的 違 反 事 項 作 出 補 救 或 停 止 作 出 任 何 可 能 導 致 有 關違 反 事 項 的 作 為 或 行 為 以 令 政 府 滿 意 , 政 府 有 權 即 時 終 止 本 協 議。
違 約. ⾦ 受注者の責めに帰すべき事由により、⼯期を延⻑した場合に は、請負⾦額から出来形部分に対する請負代⾦相当額を控除した額に対し、遅延⽇数に応じ、年5パーセントの割合で計算して得た額を、町⻑に⽀払うこ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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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 响应费用 3.1 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响应有关的费用。不论响应结果如何,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相关费用。

  • 电子招标投标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对投标文件的编制、递交、开标、评标等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個人情報の取り扱いについて 本申込用紙にご記入されたお客様の個人情報[ 氏名、住所、電話番号等連絡先情報および小売供給等契約の契約番号、供給地点に関する情報 (託送供給等契約を締結する一般送配電事業者の供給区域、離島供給約款対象、供給地点特定番号、託送契約高情報、電流上限値、接続送電サービスメニュー、力率、供給方式、託送契約決定方法、計器情報、引込柱番号、系統連系設備有無、託送契約異動年月日、検針日、契約状態、廃止処置方法)等]は、当社および小売電気事業者・一般送配電事業者・電力広域的運営推進機関による託送供給契約または発電量調整供給契約の締結・変更または解約、小売供給契約または電気供給契約の廃止取次、供給地点に関する情報の確認、電力量の検針、設備の保守・点検・交換、停電時・災害時等の設備の調査その他の託送供給等契約に基づく一般送配電事業者の業務遂行、およびこれらに付帯する事業・業務等のために適正な管理により共同で利用することがあります。

  • 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1 级 注: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命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醒觉周期,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 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 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 规定公告。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处理。 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 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 協議解除 甲は、必要があるときは、乙と協議の上、この契約を解除することができ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