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貨期限與驗收. 訂購機關應於本契約有效期限內下訂:
交貨期限與驗收. (一) 訂購機關應於本契約有效期限內下訂:
1. 本案契約標的之交貨期限:單一機關各組一次訂購數量 50 台(含) 以下為 25 日曆天內(外島地區為 35 日曆天內),各組訂購數量逾 50 台為 35 日曆天內(外島地區為 45 日曆天內)。前述交貨期限包括完成安裝、測詴之時間。 如訂購機關有其他應用程式需另行安裝,則訂購機關需針對個別應用程式出具合法安裝證明,證明立約商可合法進行安裝;應用程式設定方法由訂購機關逕行提供立約商,安裝費用由訂購機關與立約商先行議定。
2. 交貨日期自訂購機關登入電子採購系統下訂之次工作日起算,該系統將自動推算交貨日期,訂購機關如與立約商另有議定交貨期限者,從其約定,並以雙方商定之交貨期限計算逾期罰款,依照訂購機關指定之契約標的組別及項次、數量及收貨單位,並於訂購機關上班時間運交指定之地點並安裝至系統程式可使用狀態。
交貨期限與驗收. 立約商向出版機構訂購之規定:
交貨期限與驗收. (一) 在本契約有效期限內,立約商應於接到適用機關之訂購單次日起算 60 個日曆天內,外島為接到適用機關之訂購單次日起算 70個日曆天內,如遇假日則順延,依照訂購機關指定之酒精測定器項次、數量及收貨單位並於訂購機關上班時間一次運交指定之地點收貨。並依本契約及訂購單規定將相關文件送交訂購機關,副知本處。
交貨期限與驗收. 在本契約有效期限內,自訂購機關登入電子採購系統下訂之次工作日起算,該系統將自動推算交貨日期,單一機關訂購各式警用車輛之交貨期限均為 150 天;依照訂購機關指定之車輛之項目、顏色、數量及收貨單位並於訂購機關上班時間一次運交指定之地點收貨 (交貨截止日,如遇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立約商並應依本契約及訂單規定將相關證明文件送交訂購機關。立約商所交貨之產品須符合本契約相關規定,其它配備(以型錄為主)非經訂購機關同意不得任意減少,欲增加其他配備時亦須經訂購機關同意始得為之,但不得提高價格。若訂購機關可免貨物稅者或係訂購特殊顏色 (該顏色未列於車輛型錄及採購規範)之車輛,則交貨期各得予以展延1 個月 (若因訂購機關免稅文件未於1 個月內申請核准者,可免計入交貨期) 。
交貨期限與驗收. (一) 訂購機關應於本契約有效期限內下訂:
1. 本案契約標的之交貨期限:單一機關一次訂購數量 30 台/支/片(含)以 下為 30 日曆天內(外島地區為 40 日曆天內),訂購數量逾 30 台/支/ 片為 45 日曆天內(外島地區為 55 日曆天內)。前述交貨期限包括完成安裝、測詴之時間。
2. 交貨日期自訂購機關登入電子採購系統下訂之次工作日起算,該系統將自動推算交貨日期,訂購機關如與立約商另有議定交貨期限者,從 其約定,並以雙方商定之交貨期限計算逾期罰款,依照訂購機關指定之契約標的組別及項次、數量及收貨單位,並於訂購機關上班時間運交指定之地點並安裝至可使用狀態。
交貨期限與驗收. 交貨日期自訂購機關登入電子採購系統下訂之次工作日起算,該系統將自動推算交貨日期,立約商應於 30 日內,依照訂購機關訂購內容於訂購機關上班時間交付訂購之禮券(提貨券)至機關指定之交貨地點(交貨最後截止日,如遇假期則順延)。
交貨期限與驗收. (一) 在本契約有效期限內,以傳真方式訂購者,立約商應於接到適用機關之訂購單次工作日起算 15 日內(外島地區為 20 日內),履約期限之末日如遇假日則順延,電子採購系統下訂者,自適用機關登入下訂之次工作日起算,該系統將自動推算交貨日期,依照適用機關指定之項目、數量及收貨單位,並於適用機關上班時間運交指定之交貨地點交貨(交貨期之最後截止日,如遇假日則順延),並依本契約及訂購單規定將相關文件送交適用機關。
交貨期限與驗收. 在本契約有效期限內,以傳真方式訂購者,立約商應於接到訂購單次日起算交貨日期,如遇假日則順延,電子採購系統下訂者,自訂購機關登入下訂之次工作日(即該系統之下訂日期)起算,該系統將自動推算交貨日期,單一機關各組一次訂購數量 50 台(含)以下為 25 日曆天內(外島地區為 35 日曆天
交貨期限與驗收. (一) 在本契約有效期限內,立約商應於接到訂購單次日起算交貨日期,如 遇假日則順延,即自訂購機關登入電子採購系統下訂之次工作日起算,該系統將自動推算交貨日期18個日曆天內【(如遇連續假日達三天(含 三天)以上,則交貨日期依連續假日天數順延);(若訂購機關如與立約 商另有議定之交貨期限者,從其約定,並以雙方商定之交貨期限起算 逾期罰款)】,依照適用機關指定之電腦軟體項次、數量及收貨單位, 並於適用機關上班時間運交指定之地點交貨。交貨後由訂購機關自行 安裝,但立約商須提供電話技術支援,若訂購機關要求立約商負責安 裝,安裝費用由訂購機關與立約商先行議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