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當及合理性. 本工程預算經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後,即循序辦理用地取得作業,後續依內政部 104 年訂定之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辦理相關工程設計及施工作業。另本工程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及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規定辦理用地取得,用地徵收範圍係依據公告之道路用地範圍線辦理。道路開闢後,有助於改善當地交通及居住環境,對社會整體之發展有益,故本案有其適當及合理性。
適當及合理性. 本計畫用地範圍主要以現有道路兩側使用情形進行拓寬,並考量避免道路將土地切割成兩塊,得以保持完整且較方正之土地,以利土地得以永續經營利用,路線盡可能避開現有房屋及構造物,減少土地徵收面積及房屋拆遷補償費用。
適當及合理性. 本工程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及都市計 畫法第 48 條規定辦理用地取得,用地徵收範圍係依據公告之道路 用地範圍線辦理,後續依內政部 104 年訂定之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辦理相關工程設計及施工作業。本計畫道路全長約 568 公尺,全線配置單向雙車道,道路含結構物等設施寬度為 8公尺,道路中央劃設分向線,不設內外路肩,因本計畫路線南側鄰近芳蘭山,經調查雖非位於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公布之地質敏感區,為避免山崩、土石滑落危及周邊用路人和鄰近建物的安全,本計畫將在主線道路 8 公尺道路範圍外,留設至少 3 公尺寬 供護坡及設施使用,總計為 11 公尺寬之計畫道路。未來可依地質 條件規劃適當擋土構造物,以防止水土侵蝕。道路開闢後,有助於改善當地交通,對社會整體之發展有益,且本案私有土地比例 低於 10%,已就用地必要性及侵害影響最小的情形下進行考量故本案有其適當及合理性。
適當及合理性. 本工程預算經本市議會審議通過後,本府即循序辦理用地取得作業,本案土地已劃定為公園用地,為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依據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及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10 款等規定辦理用地取得,用地範圍係依據都市計畫公告之公園用地範圍辦理,其用地範圍已達最小限度且無其他更合適之替代地區,且公園興闢後將可滿足當地社區鄰里居民日常休憩空間之需求,並兼具防災避難等公共利益,提昇公共設施服務水準,對社會整體環境之發展有益,故本案有其適當及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