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延利息. 借款人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貴行得按原貸款利率 1.2 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不得另外收取逾期違約金。計收方式如下: 期付金未付之金額 X 本借款當期適用利率 X 1.2 X 逾期天數 ÷ 365 (閏年為 366)。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貸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遲延利息. 如立約人未依本約定書或交易契約所定之期限付款,立約人應隨時依國泰證券之要求,依國泰證券於遲延給付期間就取得該等款項之成本加碼百分之二之年利率,計付自應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予國泰證券。國泰證券取得該等款項之方式及其來源由國泰證券全權決定。
遲延利息. 一、 (第十六條勾選一般/抵利型房屋借款/ 政府優惠購屋貸款者適用)一般房屋借款/抵利型房屋借款/政府優惠購屋貸款 立約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貴行按高於原借款利率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者,不得另外收取違約金。上開遲延期間之利息,計算方式如下:
(一) 非寬限期間:「當期應攤還本金X[本借款當期適用利率+0.5%]X逾期天數/365(閏年為366)」。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遲延利息. 乙方如未依本契約約定繳交權利金,甲方應催告乙方繳交,每逾 1 日,乙方應按照當時臺灣銀行 1 年期基本放款利率加計 2 碼
遲延利息. 按第四條約定利率計收。
遲延利息. 期付金本金Ⅹ借款利率Ⅹ逾期天數÷365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