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自動交換資料 (「AEOI」) 17.1 样本条款

遵守自動交換資料 (「AEOI」) 17.1. 披露、同意及豁免:在自動交換資料的標準下,財務機構如凱敏證券須根據盡職審查程序,以識辨申報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所持有的財務賬戶或是其控權人為申報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的被動非財務實體所持有的賬戶。財務機構須收集並向有關政府當局提交該些賬戶的所需資料。該客戶資料 (例如:全名、地址、稅務編號 (「TIN」)、出生日期、賬戶號碼、公暦年年底的賬戶結餘或賬戶價值) 會每年被交換。客戶將會需要就其個人資料提供自我證明,使凱敏證券能識辨須申報賬戶。因此,客戶須在要求時向凱敏證券、凱敏證券集團及其代理人或服務供應商提供關於客戶及其實益擁有人的文件或其他資料,以使凱敏證券、凱敏證券集團、其代理人或服務供應商遵循及履行包括但不限於 AEOI 的適用法律及規則的要求及責任。客戶特此同意,為遵守 AEOI 及其他適用法例,凱敏證券、凱敏證券集團及其代理人或服務供應商可以收集、儲存及處理從客戶或因本協議及/或客戶之交易而獲得的資料,包括凱敏證券與該等人仕之間可互相披露資料和凱敏證券向美國、香港、中國及/或其他司法權區之政府機構披露資料。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客戶特此豁免任何會妨礙凱敏證券、凱敏證券集團及其代理人和服務供應商遵守 AEOI 及其他適用法例的任何司法權區的資料保障、私隱、銀行保密或其他法例或規例的任何條款及/或任何保密協議、安排或諒解的條款。客戶確認這可以包括傳送資料予一些在資料保障、資料私隱或銀行保密法例方面並不嚴格的司法權區。客戶須確保,客戶或任何其代表因本協議或客戶之交易而向凱敏證券、凱敏證券集團或其代理人或服務供應商披露關於第三者的資料時,該第三者已獲提供該等資訊,並已經給予該等同意或豁免,使凱敏證券、凱敏證券集團及其代理人和服務供應商可以按本條款所述收集、儲存及處理該第三者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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