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之使用 样本条款

個人資料之使用. 有關蒐集、處理及利用立約人個人資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告知事項詳如附件『蒐集、處理 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個人資料之使用. 甲方因使用金融卡提款、轉帳、通匯、繳稅、繳費、消費扣款、金融帳戶查詢等跨行業務之服務,同意乙方、該筆金融卡交易往來之金融機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財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業金融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或營業之機構,在完成上述跨行業務服務之目的內,得依法令規定蒐集、處理、國際傳遞及利用其個人資料。乙方非經甲方同意或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上述機構以外之第三人利用。
個人資料之使用. 2.1 使用者 有關客戶的所有個人資料(不論是由客戶提供,還是由其他人士所提供﹔亦不論是在客戶收到載有這些資料的客戶協議之前或之後提供)可被任何下列的公司或人士(各稱「使用者」)使用﹕
個人資料之使用. 立約人因使用金融卡提款、轉帳、通匯、繳稅、繳費、消費扣款、金融帳戶查詢等跨行業務之服務,同意瑞興銀行、該筆金融卡交易往來之金融機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業金融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或營業之機構,在完成上述跨行業務服務之目的內,得依法令規定蒐集、處理、國際傳遞及利用其個人資料。瑞興銀行非經立約人同意或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上述機構以外之第三人利用。如立約人為公司或法人戶,其負責人(代表人)亦同意瑞興銀行蒐集、處理及利用負責人(代表人)之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之使用. 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得蒐集、處理及利用委託人之個人資料,委託人資料如有變更時,委託人應即以書面或其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受託人。 受託人得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票據交換所、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聯合徵信系統、或受讓、參貸(或擬受讓、參貸)受託人債權債務之人、或因與受託人合併後之存續公司,或受託人所從屬之金融控股公司及其直接或間接投資之公司,或與受託人合作提供客戶服務相關機構或人員,或其他往來金融機構及國內外金融事務處理相關機構(含環球銀行財務電信協會,即 SWIFT)等機構之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需要等目的範為內,將委託人個人資料提供予上開機構進行蒐集、處理及利用;受託人並得於法令、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許可範圍內,提供予他人查詢。
個人資料之使用. 一、 立約人同意 貴行於其營業登記項目或基於章程所定之業務需要等特定目的範圍內,或依據法令規定得蒐集、處理、國際傳遞及利用委託人資料。
個人資料之使用. 在下列情況下個人資料可在吾等、代理人及其各自有關及附屬之公司在香港境內或境外間轉移及使用:
個人資料之使用. 23.1 信用卡會員同意,本銀行可向(a)本銀行之任何一間分行、附屬公司、控股公司、聯營公司或聯號公司; (b)任何實際或建議參與或從屬參與本銀行全部或任何一部分資產或業務之人士,或該等資產或業務之受讓人、轉讓人或繼承人;(c)任何一方提供或建議提供保證或第三者擔保,以保證或擔保信用卡會員根據本合約須履行之義務;(d)任何財務機構、記帳卡或信用卡發卡公司、資訊調查機構、追數公司、代理人、服務供應商或承包商或商號;及(e)已與本銀行建立或建議建立業務關係之任何其他人士或實體(包括但並不限於任何聯營卡商戶),披露或索取信用卡會員之任何及全部個人及帳戶資料或紀錄,不論其於何時及自何處取得,而任何此等人士或實體可於其進行任何業務時使用此等資料。
個人資料之使用. 委託人/受益人茲同意受託人、受託人授權之第三人得於下列各款目的範圍內,為蒐集、電腦處理、利用委託人/受益人之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之使用. 6.3.1 個人資料的收集和使用依照本公司的隱私政策,有關資訊載明於第 6.3.3 條。在不對概括性造成限制下,本公司得使用台端所提供與本公司收集之個人資料,包括台端的消費紀錄及台端如何利用本公司服務及設施的資訊,在例如下列目的上:訂位,機票的購買與開立,會計,開立帳單與稽核,信用卡及其他付費卡確認,移民,通關,安全,維安,衛生,行政,法律,里程累積計畫,客戶關係,以及台端與本公司日後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