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之使用 样本条款

個人資料之使用. 有關蒐集、處理及利用委託人∕受益人個人資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告知事項詳如『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個人資料之使用. 甲方因使用金融卡提款、轉帳、通匯、繳稅、繳費、消費扣款、金融帳戶查詢等跨行業務之服務,同意乙方、該筆金融卡交易往來之金融機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財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業金融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或營業之機構,在完成上述跨行業務服務之目的內,得依法令規定蒐集、處理、國際傳遞及利用其個人資料。乙方非經甲方同意或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上述機構以外之第三人利用。
個人資料之使用. 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得蒐集、處理及利用委託人之個人資料,委託人資料如有變更時,委託人應即以書面或其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受託人。 受託人得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票據交換所、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聯合徵信系統、或受讓、參貸(或擬受讓、參貸)受託人債權債務之人、或因與受託人合併後之存續公司,或受託人所從屬之金融控股公司及其直接或間接投資之公司,或與受託人合作提供客戶服務相關機構或人員,或其他往來金融機構及國內外金融事務處理相關機構 (含環球銀行財務電信協會,即 SWIFT)等機構之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需要等目的範為內,將委託人個人資料提供予上開機構進行蒐集、處理及利用;受託人並得於法令、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許可範圍內,提供予他人查詢。
個人資料之使用. 立約人因使用金融卡提款、轉帳、通匯、繳稅、繳費、消費扣款、金融帳戶查詢等跨行業務之服務,同意瑞興銀行、該筆金融卡交易往來之金融機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業金融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或營業之機構,在完成上述跨行業務服務之目的內,得依法令規定蒐集、處理、國際傳遞及利用其個人資料。瑞興銀行非經立約人同意或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上述機構以外之第三人利用。如立約人為公司或法人戶,其負責人(代表人)亦同意瑞興銀行蒐集、處理及利用負責人(代表人)之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之使用. 2.1 使用者 有關客戶的所有個人資料(不論是由客戶提供,還是由其他人士所提供﹔亦不論是在客戶收到載有這些資料的客戶協議之前或之後提供)可被任何下列的公司或人士(各稱「使用者」)使用﹕ (i) 本公司和/或其任何聯營公司(「集團」)﹔ (ii) 集團的任何董事、高級職員、僱員或代理人﹔ (iii) 執行客戶指示和/或從事集團業務而由集團授權的任何人士(例如律師、顧問、代名人、託管人等)﹔ (iv) 集團持有與客戶相關的任何權利和義務的任何實際或建議的承讓人;及 (v) 任何政府、監管或其他團體或機構(不論是否適用於任何集團成員的法例或條例所規定)。
個人資料之使用. 3.1 使用者 (i) 集團的聯營公司 (ii) 集團的任何董事、高級職員、僱員或代理人; (iii) 執行客戶指示和/或從事集團業務而由集團授權的任何人士(例如律師、顧問、代名人、托管人等); (iv) 集團持有與客戶相關的任何權利和義務的任何實際或建議的承讓人;及 (v) 任何政府機構、監管機構或其他團體或機構(不論是法例或是任何集團成員適用的規例所要求) ; (vi) 任何業務代理。
個人資料之使用. 一、 立約人同意 貴行於其營業登記項目或基於章程所定之業務需要等特定目的範圍內,或依據法令規定得蒐集、處理、國際傳遞及利用委託人資料。
個人資料之使用. 2.1 使用者 (i) 勝利證券有限公司; (ii) 集團的任何董事、高級職員或僱員; (iii) 執行客戶指示和/或從事集團業務而由集團授權的任何人士﹙例如律師、顧問、代理人、信託人等﹚; (iv) 集團持有與客戶相關的任何權利和義務的任何實際或建議的承讓人;及 (v) 任何政府機構、監管機構或其他團體或機構,不論是法例或是任何集團成員適用的規則所要求。
個人資料之使用. 委託人/受益人茲同意受託人、受託人授權之第三人得於下列各款目的範圍內,為蒐集、電腦處理、利用委託人/受益人之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之使用. 在下列情況下個人資料可在吾等、代理人及其各自有關及附屬之公司在香港境內或境外間轉移及使用: (a) 因提供維持及管理所提供之服務;及 (b) 評估閣下的潛在財務需求、進行市場研究及向閣下推廣其他服務及產品。在本協議終止後,吾等可按任何適用法律及規定繼續如上述使用個人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