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损失. 按实际发生的损失、费用赔偿,但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该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部分损失.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部分损失. 1.对本保险项下海损的索赔,以新换旧均不扣减。
部分损失. 按修复费用扣除保险单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或按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后进行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和实际价值的低者为限。
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实际损失或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时,按实际损失或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计算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低于实际损失或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部分损失. 按修复费用减去残余价值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或重置价值(二者以低者为准)为限。 (二者以低者为准)。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或重置价值(二者以低者为准)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部分损失. 指未达到全部损失程度的局部损失。
部分损失. 指保险标的受损后未达到全部损失程度的局部损失。
部分损失. 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内的火灾损失,凡未达到全部损失标准的为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根据损失程度的比例赔偿。 按照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免赔方式,赔款计算公式为: 赔款=保险金额(元/ 亩)×(损失面积-免赔亩数)×损失程度或 赔款=保险金额(元/ 亩)×损失面积×损失程度-免赔额 损失程度 = 单位面积平均死亡株数 −
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投保时的新设备购置价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的新设备购置价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的新设备购置价的比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