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增置費用 样本条款

重增置費用. 案 1. 自營運開始日起第 10 年及第 20 年民間機構需於當年度 3 月 30 日前提出本館展示設備之重增置計畫及預估重增置費用,並經執行機關核准後辦理之,民間機構應於投資完成後 30 日內檢附相關支出憑證報請執行機關備查。 2. 民間機構如在前項期間之前提前進行重增置計畫,應提前發文告知執行機關, 並將本館展示設備之重增置計畫及預估重增置費用報請執行機關核准後辦理之,相關支出憑證依本案投資契約第 6.2.6.1 條期限報請執行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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