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报告. 发生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或者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在事项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向投资者披露。披露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 投资经理发生变更,或出现其他可能对本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 本计划出现暂停估值情形;
3、 本计划终止和清算;
4、 与本计划有关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5、 计划投资于管理人、托管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6、 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
7、 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8、 其他管理人认为对投资者利益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重大事项报告. 发行人提交发行与承销方案后至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前,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可能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公开发行条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及信息披露要求产生重大影响的,发行人应当提交重大事项专项报告,对具体影响作出解释说明,保荐机构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应出具专项核查意见。上述文件通过 BPM 系统“发行承销-特殊事项”模块提交。
重大事项报告. 转让条件确认工作过程中,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可能影响投资价值及投资决策判断的事项,以及认为存在需要补充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时,发行人及主承销商等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提交相关事项的书面说明和中介机构意见,并修改申请材料。
重大事项报告. 公司对子公司所有信息享有知情权,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
重大事项报告. 14.1 本合伙企业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向全体合伙人报送年度业务报告和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重大事项报告. 子公司应执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及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对重大信息,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在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或其他负责人的人员应及时将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读者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重大事项报告. 挂牌条件确认工作过程中,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可能影响投资价值及投资决策判断的事项,以及认为存在需要补充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时,发行人及主承销商等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提交相关事项的书面说明和中介机构意见,并修改申请材料。
重大事项报告. 发生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或者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在事项发生之日起 5 日内向投资者披露。披露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 投资经理发生变更,或出现其他可能对本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 本计划出现暂停估值情形;
3、 本计划终止和清算;
4、 与本计划有关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5、 从事重大关联交易;
6、 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
7、 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8、 其他管理人认为对投资者利益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重大事项报告.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在以下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中国银保监会报告:
(一) 变更持股5%以下的股东或变更股东的持股比例不超过5%;
重大事项报告. 本基金运行期间,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
(1) 基金名称、注册地址(如有)、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
(2) 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的;
(3) 变更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托管人的;
(4)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
(5) 触及基金止损线或预警线的;
(6) 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发生变化的;
(7)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发生变更的;
(8) 基金触发巨额赎回的;
(9) 基金存续期变更或展期的;
(10) 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的;
(11) 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
(12) 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的;
(13) 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14) 投资金额占基金净资产50%及以上的项目不能正常退出的;
(15) 对基金持续运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或者本合同约定的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