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合同情况 样本条款

重大合同情况.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认定的“重大合同”为报告期内,深圳首创已签署将要履行、正在履行或已履行完毕的,且合同标的额占项目公司所有者权益 1%以上的合同。根据《深圳首创 2018-2020 年度审计报告》,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深圳首创所有者权益合计 38,597.73 万元。在此,本所律师列出所有 合同标的额高于 385.98 万元的合同。
重大合同情况. 6.1 本协议签署之日,拟置入资产中的重大合同(以控股置入公司为其中合同一方)之详尽准确资料均已向攀钢钒钛披露。 6.2 现时并无任何索偿,是由于与攀钢钒钛或者控股置入公司相关的任何协议、文件或安排的毁约行为、违反、疏忽或不当履行或其他方式而引起的;亦未有该等索偿是已经或将要向攀钢钒钛进行的。 6.3 重大合同均以公平原则订立,交割日后,攀钢钒钛的盈利或财政状况不会受任何非完全按公平原则订立的合约或安排所影响。 6.4 与拟置入资产之业务相关的任何合同、交易或安排: 6.4.1 不属于不寻常或不正常之性质,或在一般及适当业务范围以外; 6.4.2 任何可能的控股置入公司的违约行为将不会导致置入公司承担显著超过该等合同、交易或安排的价格或者预期收益的责任或者损失。 6.5 与拟置入资产有关的、仍须履行(无论是整体或部分履行)的所有合同、协议或安排均为有效及具有完全效力的。
重大合同情况. 8.1 本协议签署之日,目标资产中的重大合同(包括以鑫茂集团或目标公司为其合同一方)之详尽准确资料均已向鑫茂科技披露。 8.2 目前并不存在鑫茂集团或者目标公司违反、疏忽或不当履行与目标资产相关的任何协议、文件或安排的情况;亦不存在与上述违约相关的可能针对目标资产或鑫茂科技进行的索赔。 8.3 重大合同均以公平原则订立,交易交割日后,鑫茂科技的盈利或财政状况不会受任何非完全按公平原则订立的合同或安排所影响。 8.4 与目标资产有关的、仍须履行(无论是整体或部分履行)的所有合同、协议或安排均为有效及具有完全效力的。

Related to 重大合同情况

  • 重大合同 指 发行人正在履行或即将履行的合同金额 5,000 万元以上,或合同金额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对生产经营 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

  •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 合同签订 1.1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广州市规定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二十日内签订合同),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超过30天尚未完成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登录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填报未能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具体原因、整改措施和预计签订合同时间等信息。 1.2 采购人不得提出试用合格等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且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1.3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1.4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登录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传政府采购合同扫描版,如实填报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时间。依法签订的补充合同,也应在补充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开并备案采购合同。

  • 合同条款 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招标文件

  • 合同风险提示 1、 合同生效条件: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2、 合同的履行期限: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全部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3、 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 合同履行存在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的合同执行风险。

  • 合同条款及格式 以下为成交后签订本项目合同的通用条款,成交供应商不得提出实质性的修改,关于专用条款将由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结合本项目具体情况协商后签订。

  •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 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项目如能顺利实施,预计将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该合同的签订属于公司日常经营事项,不会造成公司对单一客户的重大依赖,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擅自減省工料 其減省工料及所造成損失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