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承诺事项 样本条款

重大承诺事项. 根据《募集说明书》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承诺事项。
重大承诺事项. 发行人重大承诺事项如下: (1)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公司用于对外借款抵押的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为 1,004,457,612.43 元;存货—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为 14,912,669,619.73 元;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为 1,564,869,713.45 元。 (2)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公司子公司苏州高新水质净化有限公司将其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系统及附属设施收入收益权予以质押用于对外借款,质押期至 2032 年 10 月 29 日。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相应的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为 94,646,715.32 元。 (3)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公司子公司苏州高新旅游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将水上世界乐园与温泉世界乐园的收费权予以质押用于对外借款,质押期至 2034 年 12 月 10 日。 (4) 2021 年 6 月,公司子公司苏州高新地产(无锡)有限公司与重庆华宇集团有限公司、无锡隽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业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盛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关于锡国土(经)2021-24 号地块项目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在标的项目已售部分销售面积达到总可销售面积的 95%(含 95%)以上,深圳市盛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无锡业璟 24.75%股权)有权要求苏州高新地产(无锡)有限公司回购其持有的无锡业璟股权。 (5) 2022 年 11 月,公司与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苏州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张家港市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金港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常熟创赢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太仓市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太仓市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以及昆山银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关于苏州市港航投资发 展集团有限公司设立之出资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公司以其持有的中外运高新物流(苏州)有限公司 40%股权投资入股设立苏州市港航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股权作价 109,922,363.35 元,认缴出资比例 0.94%。截止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苏州市港航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已成立,公司持股比例 0.91%,但中外运高新物流(苏州)有限公司 40%股权的工商变更尚未完成。 (6) 2022 年 6 月 16 日,公司子公司苏州高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 “地产集团”)与苏州高新区枫桥新天地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枫桥新天地”)签署《苏地 2022-WG-10 号地块项目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地产集团设立全资子公司,项目公司初始注册资本金 4,500 万元;待项目公司取得土地证后,项目公司股权比例变更为地产集团持股 70%,枫桥新天地持股 30%。2022年 12 月 7 日,地产集团与枫桥新天地、上述项目公司苏州新京捷置地有限公司签署《苏地 2022-WG-61 号地块项目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待股权转让完成后,双方对项目公司苏州新京捷置地有限公司增资至 157,944 万元。
重大承诺事项.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签署日,发行人无其他重大承诺事项。
重大承诺事项. 截至2016年6月30日,本公司及子公司已签订但未完全履行的大额发包合同金额412,632.10万元,未付金额共计152,658.98万元。
重大承诺事项.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无需要披露的重大承诺事项。
重大承诺事项. 根据《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合并子公司无重大承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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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 保荐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

  • 保密事项 甲乙双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负有保密责任,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 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 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我國或外國政府之行為。

  • 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 备查文件目录 (一)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不存在与本次收购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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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条款前附表 序号 条款内容 1 交货期(交货时间):中标人在签定合同后, 30个日历天内完成供货以及安装、调试等工作,并交采购人验收,保证货物正常使用。 2 交货地点: 亳州市行政区域内,采购人指定地点。

  • 一般要求 1.1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1.2 合同签订双方不得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1.3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1.4 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1.5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6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7 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8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1.9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