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違約. 因可歸責於民間機構之事由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構成重大違約。
(1) 民間機構未經執行機關書面同意擅自中止營運一部或全部,或有經營不善之情事者。
(2) 民間機構有破產、重整或其他重大財務困難之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或履約顯有困難者。
(3) 民間機構未經執行機關事前書面同意,擅將本計畫之權利義務為轉讓、設定負擔或其他處分行為。
(4)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令解散、受法院裁定解散或未經執行機關事前書面同意,股東會為解散、合併或分割之決議者。
重大違約. 若任一方嚴重違反本條款或受影響訂單下另行約定之任何書面條款,另一方可向對方發出書面通知。若自通知之日起 30 日內,違約狀態仍未得到補正,未違約之一方得立即全部或部分終止受影響訂單。
重大違約. 17.4.1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有下列情事之一,構成重 大違約:
1. 未依本契約第 3.2.2 期限將經甲方同意都市更新事 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送由高雄市都市更新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審議。
2. 乙方未依本契約約定期限取得使用執照。
3. 本基地範圍內所興建建築物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廢 止或撤銷者。
4. 乙方違反本契約第 15.3 條專案公司持股規定。
5. 乙方未依核定發布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 計畫辦理興建,其情節重大並足以影響本案都市更新事業之執行。
6. 乙方執行本案都市更新事業有違反法規或本契約規 定之情事,致本契約之目的無法達成,或有危及公共安全或公共衛生之虞者。
7. 乙方有破產、重整或其他重大財務困難之情事,致 無法繼續履約或履約顯有困難者。
8. 乙方或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有重大喪失債信或 違法情事,情節重大致影響本案之開發經營者。
9. 乙方遭經濟部命令解散、股東會為解散之決議或受 法院之解散裁定者。
10. 乙方違反於簽約前所為之申請人承諾事項,致影響甲方及國有財產署之權益情節重大者。
11. 乙方未經甲方同意擅自將本契約之權利義務轉讓他人者。
12. 乙方未依規定期限復工或進行遲緩、作輟無常或工人、機具設備不足,足認有不能於期限內完工者。
13. 違反本契約約定或顯有偷工減料事實或乙方員工不聽甲方督導,且情節重大致不能履行契約責任者。
重大違約.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有下列情事之ㄧ者,為重大違約:
(一) 乙方違反企劃書以及本契約有關甲方應分配之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