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采购 样本条款

重新采购. 8.1 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有效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或响应文件开启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或对磋商文件实质性条款做出响应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除取消采购任务外,按政府采购法规的相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 8.2 成交人未按《成交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或拒绝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成交;采购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重新采购. 出现以上情形,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采购组织机构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电子交易活动,也可以决定某些环节以纸质形式进行;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应当重新采购。
重新采购.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2、 出现影响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 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4、 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推延或拒签合同的。
重新采购. 下列情况之一出现,将视为招标失败,招标方将重新采购或取消采购: (1) 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重新采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重新采购: (1) 投标截止时间止,供应商少于 3 个的; (2) 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
重新采购. 到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 3 家的,应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重新采购. 8.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重新采购: 8.1.1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少于3个的,采购人应当依法重新采购。 8.1.2 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的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1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重新采购. 经磋商小组评审后,有效供应商的数量少于3家的,采购人应当依法重新采购。 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的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1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重新采购. 8.1 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8.1.1 在投标截止时间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8.1.2 所有投标均被作为废标处理的。
重新采购. 1. 评审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 经评审小组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 经评审后,如合格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且明显缺乏竞争的,评审小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采购人将重新组织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