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股权划转情况 样本条款

重要股权划转情况. 1、 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受让 2、 退出武汉金控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将金澳国源(武汉)石化有限公司并表 3、 收购上市公司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 不再并表金澳国源(武汉)石化有限公司
重要股权划转情况. 2010 年,湖北省政府依照《省人民政府关于组建湖北省长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通知》(鄂政发[2010]41 号),将湖北省投资公司净资产作为国有资本金注入湖北省长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2012 年,湖北省国资委依照《省人民政府关于 组建湖北省长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通知》(鄂政发[2010]41 号)出具《省国资委关于将湖北省投资公司国有权益划转给湖北省长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批复》 (鄂国资产权[2012]29 号)将其委托持有的湖北省投资公司国有权益整体划转至发行人。 2010 年 12 月,湖北省国资委根据《省国资委关于将湖北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划入省长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通知》(鄂国资分配[2010]426 号),将湖北省国资委持有湖北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00%股权中的 80%划入发行人。 2012 年 12 月,湖北省国资委根据《省国资委关于同意划转湖北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份的批复》(鄂国资产权[2012]363 号),将所持湖北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股权划入发行人。至此,发行人持有湖北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00%股权。 2011 年 4 月,湖北省国资委根据《关于将省冶金科研所划转到省长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通知》(鄂国资人事[2011]139 号),将湖北省冶金科研所整体划转至发行人。 2012 年 12 月,省国资委根据《关于将湖北省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划入湖北省长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通知》(鄂国资改革【2012】370 号),将湖北省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划入发行人。 2014 年 4 月,根据《湖北省国资委关于同意湖北省长江投资有限公司更名及增加注册资本金的批复》(鄂国资产权【2014】75 号),公司更名为湖北省长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 325,050 万元整。 2015 年 1 月,通过受让股权,发行人正式成为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并将其纳入合并范围。 2015 年 11 月,根据《省国资委关于将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51%股权无偿划转至湖北省长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批复》(鄂国资产权【2015】 200 号)文,省国资委将持有工建集团的 51%股权以 2015 年 9 月 30 日为基准日以账面值无偿划转至发行人持有。2016 年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引进了新股东联投控股有限公司,发行人持股比例为 13.22%,发行人不再参与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和财务决策,不再具有实际控制权。因此, 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2016 年不再作为子公司纳入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
重要股权划转情况. 1、 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受让 2、 退出武汉金控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将金澳国源(武汉)石化有限公司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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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2024 年 6 月 19 日 2024 年 6 月 19 日 附件二 廉政合同 根据《关予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2024 年农村公路提升工程 (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 三河市交通运输局 (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 / 标段的施工单位 中交一公局第八工程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 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2) 严格执行 2024 年农村公路提升工程 (项目名称) / 标段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 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擞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 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2、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3、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进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 替代金额 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 (4) 退补现金替代

  •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 本系列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与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2. 基金年报,经有从事证券业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3. 对于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本系列基金需披露的信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4. 本系列基金的信息披露的公告,必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之一种报纸或证监会指定的其他媒体发布;基金管理人认为必要,还可以通过其他媒体发布。

  • 其 他 因审计业务的需要,受托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 主办券商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暴力的な要求行為 法的な責任を超えた不当な要求行為

  •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国债交易通知单加盖印章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