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贸易 样本条款

金属贸易. 发行人金属贸易板块主要由海亮金属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经营。上述公司主要从事铜、锌、铝、镍、小金属等有色金属现货交易。海亮金属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以上海为中心,辐射全国,在有色金属现货贸易行业位居前列。 公司金属贸易的主要品种为铜、铝、锌以及其他贵金属。受国家扩大内需政策影响,国内市场需求逐步增加,内贸业务近期快速发展。近年来,海亮金属贸易集团在科学研判有色金属贸易市场走向、持续做大金属贸易产业的基础上,不断扩大业务门类,及时调整业务结构,销售持续稳步上升。2013 年至 2015 年和 2016 年 1-3 月金属贸易销售收入分别为 821.26 亿元、1,047.45 亿元、1,156.35 亿元和 313.90 亿元,主要受铜锌铝等金属交易收入的波动所影响。2011 年之后,由于发行人在金属贸易行业建立了自己的销售体系,品牌优势明显,市场竞争力增强,订单量及金额增加,导致销售量快速增长。 单位:亿元、万吨 项目 2016 年 1-3 月 2015 年 2014 年 2013 年 铜金属 273.94 88.51 1,011.85 282.2 834.05 198.19 683.49 139.51 锌金属 26.96 23.4 96.68 74.17 166.83 124.51 86.11 65.53 铝金属 2.59 3.92 9.39 9.28 16.46 14.62 24.09 19.20 2011 年以前海亮金属贸易集团有限公分为铜部、锌部、铝部三大业务部门,其他有色金属由铝部兼营,并未作为主要业务品种。2011 年,公司为拓展其他金属业务较大的市场,单独设立小金属部,经营除了铜、锌、铝以外的有色金属,因此 2011 年以来其他金属贸易额增长较快。 1、 采购模式和销售模式 采购方面,公司根据下游订单向上游采购,海亮金属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商全部为国内现货贸易商,不做进口业务。2013 年以来,为规避采购风险,海亮贸易将供应商按照信用等级分为 A 级、B 级和 C 级,其中 A 类供应商主要为大型国有企业及信用资质良好的知名有色金属贸易公司,B 类供应商主要为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信誉度的公司,其余为 C 类供应商。对于 A 类、B 类供应商,公司采取先打款、后提单的方式,对于 C 类供应商,采取先提单后打款的方式。 销售方面,公司金属贸易板块业务大部分为直供生产实体企业,公司为其生产配套提供精炼铜等产品,公司根据客户信用等级对不同客户给予不同的账期,最长不超过半个月。对于批发商客户,公司严格实行现款现货的销售模式结算模式。公司金属贸易板块与铜加工板块严格分开,铜加工板块用铜由上市公司自行采购,无关联交易。 2、 业务定价模式及管理模式 公司购入作为交易为目的而不是作为囤货为目的的金属产品后,对存货敞口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尽可能使合约期限与订单匹配以减少敞口头寸,锁定成本价格,销售价格在锁定之成本价格基础上按其对客户议价能力及市场情况进行一定比例的升贴水调整。为此,公司制定了严格的现货和期货套保操作流程,禁止操作人员的投机行为。得益于发行人严格执行以避免价格波动而进行的存货敞口套期保值操作,市场上有色金属价格的波动基本上不会对金属贸易的利润率构成影 响,仅会对一定时间内的订单量产生影响,但是由于我国国内市场对有色金属需求存在一定的刚性,且长期来看需求呈上升趋势,价格的波动对公司经营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制订了《国内贸易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制度,单笔合同采购金额和赊销的批准权限进行严格控制,同时加强客户管理,为准确掌握客户的基本信息,甄别客户资质,业务部要求客户提供最新有效的工商登记资料(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并妥善保管。同时公司制定了《期货保值操作规定(试行)》、《现货操作流程》对具体操作流程及各环节职责作了详细的规定,防范投机风险。
金属贸易. 北新集团的金属贸易业务主要涉及钢材和铜两大贸易产品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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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港股通交易 本基金的港股通交易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股票投资比例合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并充分揭示风险。

  •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中,被吸收合并方中建信息、资产出售的交易对方天山股份均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建材集团控制的子公司,且中材集团拟参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认购,根据《重组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在宁夏建材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在宁夏建材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 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 基金合同终止;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4、 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若因上述 1、3、4、5 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可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与该指数基金合并或者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 费用的种类 本产品的费用包括销售手续费、固定管理费、托管费、超额业绩报酬以及产品运作和清算中产生的其他资金汇划费、结算费、交易手续费、注册登记费、信息披露费、账户服务费、审计费、律师费、投后管理费、项目推荐费、财务顾问费及本理财产品合同另行约定应由产品承担的费用等。

  • 利用の制限 当社は、天災、事変その他の非常事態が発生し、又は発生するおそれがあるときには、災害の予防若しくは救援、交通、通信若しくは電力の供給の確保又は秩序の維持のために必要な事項を内容とする通信、又は公共の利益のために緊急を要する通信を優先的に取り扱うため、本サービスの利用を制限することがあります。 (本サービス提供の終了)

  • 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东莞市谢岗镇人民政府乙方: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意识功能障碍 意识功能是指意识和警觉状态下的一般精神功能,包括清醒和持续的觉醒状态。本标准中的意识功能障碍是指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 申报企业(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一般要求 1.1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1.2 合同签订双方不得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1.3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1.4 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1.5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6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7 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8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1.9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