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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询回复 样本条款

问询回复. 通过诚熙颐科技参与本次发行的背景、必要性,后续段志明及其配偶杨丽对诚熙颐科技持股结构安排及具体计划,是否存在规避《注册办法》第 59 条关于锁定期限等要求的情形,是否存在股权锁定相关安排
问询回复. 披露郭敏与蒋汉柏一致行动协议的签署时间、背景和具体条款,相关一致行动协议关于发生意见分歧或纠纷时解决机制的约定,并提供一致行动协议原文备查。
问询回复. 披露盈泽(香港)存续期间的主要业务范围及实际经营情况,相关网络设备贸易业务是否真实发生,是否存在境外融资情形,结合上述情况分析未将其认定为以“投融资为目的在境外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的依据是否充分 根据中国香港翁余阮律师事务所就盈泽(香港)存续期间的主要业务范围等 情况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提供的盈泽(香港)存续期间的银行水单和商业发票等业务文件的核查,以及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郭敏出具的确认函,盈泽(香港)存续期间的主要业务范围和实际经营业务为网络通讯设备的国际贸易,其存续期间存在真实的国际贸易业务和持续的营业收入,未在境外从事过吸收直接投资、发行股票的股权融资行为和发行债券(包括可转换债)、向自然人借款的债权融资行为。 中国香港翁余阮律师事务所就盈泽(香港)存续期间的主要业务范围等情况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如下:
问询回复. 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的情况
问询回复. 高江雄、陈胜男、刘安虎与原单位签署的保密协议或保密条款的内容
问询回复. 戴立忠与安徽志道的协议情况
问询回复. 披露 USW 为发行人代付货款的背景和原因 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郭敏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国台湾地区与大陆之间在 2008 年 12 月以前尚未实现全面“三通”,境内企业无法与中国台湾地区企业直接开展贸易往来。为便于与中国台湾地区公司进行经贸往来,珠三角、长三角地区的企业通常在中国香港成立一家公司,通过中国香港公司进行转口贸易。公司实际控制人郭敏于 2004 年在中国香港设立盈泽(香港),通过盈泽(香港)与中国台湾地区公司进行贸易往来。0000 年,盈泽(香港)在境内出资设立了发行人前身恒茂有限进行网络通讯电子设备的生产。中国香港作为全球电子元器件及电子产品的集散中心,部分境外客户从交易习惯、交易便利性、税收及外汇结算等角度要求在中国香港结算货款,因此恒茂有限初期海外业务主要通过盈泽(香港)代为签订合同并代收代付境外客户/供应商货款。此后,随着恒茂有限海外业务的不断增长,出于进出口货款支付的便利性、及时性考虑以及满足海外客户、供应商的支付习惯,郭敏在境外设立 USW 等公司,与盈泽(香港)共同作为恒茂有限境外代收代付平台,代为与境外客户/供应商签订合同和收取、支付货款。 为规范关联方代收代付情形,2015 年起,恒茂有限逐步将相关合同的签订主体由原来的盈泽(香港)、USW 公司转为恒茂有限,由恒茂有限与境外客户/供应商直接签订合同,恒茂有限通过关联方代收代付的情形逐渐减少。到 2017年,发行人所有境外业务合同均由公司与客户/供应商直接签订,款项往来由合同双方直接进行。2017 年初,发行人通过盈泽(香港)向供应商代付采购款 4.11万美元,通过 USW 公司向供应商代付采购款 145.67 万美元,系报告期以前所发生的采购交易的尾款,此后发行人无新增关联方代收代付货款情形。 为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郭敏已于 2017 年 7 月注销 USW 公司,于 2019 年
问询回复. 披露报告期内注销相关关联方的原因,注销前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事项,注销所履行的程序及合法合规性,注销后资产处置、人员安置的情况
问询回复. 结合“恒茂”商号的形成过程,与锡林恒茂分别开始使用“恒茂”商号的时间,两家公司均使用“恒茂”商号的原因、背景,说明锡林恒茂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商号、商标纠纷,共用商号是否对发行人业务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问询回复. 实际发生在2015年12月的协议转让,未签署书面协议和办理工商登记,直至2017年6月完成股权转让的原因和合理性,是否确实发生在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