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 样本条款

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 1、 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管理人组织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2、 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组成: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管理人、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按照《资产管理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集合计划的财产进行清算。
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 16.2.1 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出现《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集合计划管理人组织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2) 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过程中,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资产管理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负责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6.2.2 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程序 资产管理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规定对集合计划财产进行清算。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资产管理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集合计划; (2) 对集合计划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集合计划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集合计划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16.2.3 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集合计划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 1. 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出现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管理人组织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2) 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管理人、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过程中,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资产管理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负责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 管理人与托管人按照《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处理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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