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原则 样本条款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集合计划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集合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集合计划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后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某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同一类别每一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集合计划管理人可对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无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集合计划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类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集合计划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因红利再投资转换的份额类别,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收益分配基准日持有的份额同属一个类别;如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多个类别份额的,则根据不同类别收益分配方案分别计算该类别红利再投资份额;如投资者选择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再投资集合计划份额的持有期限与原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相同(红利再投资取得的 A 类份额和 C 类份额,其最短持有期限的起算日与原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相同); 3、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后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由于本集合计划A 类份额、B 类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类别集合计划份额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集合计划同一类别的每一份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集合计划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集合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集合计划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若投资者选择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再投资集合计划份额的持有期限与原份额持有期保持一致。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集合计划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集合计划可进行收益分配; 2、 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集合计划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后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集合计划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集合计划可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2、 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集合计划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后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由于本集合计划 A 类计划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计划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集合计划同一类别的每一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集合计划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集合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集合计划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若投资者选择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再投资集合计划份额的持有期限与原份额持有期保持一致; 3、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后任一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某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同一类别每一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由于本集合计划 A 类和 C 类计划份额的销售费用收取方式存在不同,各集合计划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 6、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集合计划管理人可对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无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原则. 本集合计划在符合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收益分配,每次收益分配比例等具体分红方案见集合计划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分红公告;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原则. 本集合计划收益的分配支付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集合计划每份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集合计划收益“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收益支付方式为红利再投资 (即红利转集合计划份额); 3. 本集合计划采用 1.00 元固定份额净值列示,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日起,本集合计划根据每日集合计划收益情况,以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暂估收益,并在月度分红日根据实际净收益按月支付; 4. 本集合计划根据每日集合计划暂估收益情况,将当日暂估收益计入投资人账户:若当日暂估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暂估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暂估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原则. 1、 本集合计划每个投资周期结束后集中支付收益(累积的未支付收益在 实际支付前不参与收益分配)。 2、 本集合计划每日收益计算时,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未付收益;若当日 净收益大于零时,为委托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委托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委托人不记收益。 3、 若委托人在每个投资周期结束后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恰好为 负值,则将缩减委托人集合计划份额。若委托人全部退出集合计划份额时,其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恰好为负值,则将从委托人退出集合计划款中扣除。 4、 T日参与的集合计划份额自T+1日起享有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权益,T日退出的集合计划份额自T+1日起不再享有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权益。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原则. 1、 本集合计划份额的每一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份额单位净值减去每单位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1.00 元); 3、 收益分配频率不高于每 6 个月一次; 4、 在符合上述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集合计划可以进行收益分配。集合计划的分红权益登记日和收益分配基准日由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确定。集合计划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5、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6、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范围内,管理人、委托人、托管人协商一致,在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对上述收益分配条件和时间进行调整,并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