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交易系統 样本条款

電子交易系統. 3.1 本人/ 吾等同意爲了透過電子交易系統於互聯網進行證券或其他金融產品之買賣, 本人/吾等將獲准接達及使用由 貴行及/ 或任何其他相關方提供的系統( 此後稱爲「金英香港電子交易系統 」) 讓本人/ 吾等提供電子指令給金英香港及藉此經互聯網透過電子交易系統獲得報價及其他資料。 3.2 本人/ 吾等將獲 貴行提供一個獨一無二的用戶名稱及獨一無二的密碼或其他形式的經核准之用戶識別號碼(「 身份識別號碼 」), 藉此讓本人/ 吾等爲了買賣證券或其他金融或投資產品而接達及使用金英香港電子交易系統。 本人/ 吾等是唯一獲授權可專有地使用身份識別號碼的人士, 並應對 身份識別號碼的使用、保護和守密、以及通過身份識別號碼進行的所有交易承擔全部責任 。 貴行毋須就本人/ 吾等未能維持身份識別號碼的保密性或由於任何未經許可接達金英香港電子交易系統而引致或與之相關的任何損失、損壞、費用及開支承擔責任。本人/ 吾等須要根據並在不抵觸此等附加條款的基礎上使用金英香港電子交易系統。 貴行保留權利隨時以任何理由按 貴行認爲適當的方式修訂、更改、暫停或終止金英香港電子交易系統的運作, 而毋須向本人/吾等給予事先通知,亦毋須就由此產生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承擔任何責任。
電子交易系統. 應用先進的電腦技術與信息,不同於傳統證券市場的交易方式,其特點在於不用設置證券交易大廳,只有一個大型螢幕即時的公佈最新行情數據。
電子交易系統. 22.1 客戶明白電子交易服務是一個半自動設施,可以讓客戶以電子形式發送指示及接收資訊服務。客戶使用未來通過電子交易服務提供的任何附加服務亦須遵照此等條款。客戶同意須根據此等條款方可使用電子交易服務。國都證券香港可按其認為合適而可能或未必將電子交易服務改變成為完全自動化的形式或在事先通知或並無事先通知客戶的情況下於任何時間以任何其他形式對設施進行任何改良或升級。 22.2 客戶應是電子交易服務的唯一獲授權使用者。客戶確認對通過電子交易服務輸入的所有指示負責,而國都證券香港或國都證券香港的任何董事、高級人員或僱員或代理將對客戶或透過客戶產生申索的任何其他人士因上述處理、錯誤處理或違失任何指示而產生的申索概不負責。客戶應採取所有步驟及預防措施保障使用代碼不會被其他人士誤用,以及客戶將對國都證券香港因客戶未有採取有步驟及預防措施而導致的所有損失、訴訟、申索、費用及開支作出彌償。 22.3 客戶確認電子交易服務所有權屬於國都證券香港。客戶保證及承諾不會及不會試圖干擾、修改、解構、反向修理或以其他方式改變,以及不會試圖未經授權而進入電子交易服務的任何部分。 客戶確認,如果客戶違反本項保證及承諾或如國都證券香港在任何時候有合理的理由懷疑客戶 已違反本項保證,國都證券香港可以對客戶採取法律行動。客戶確認,如果客戶獲悉任何其他 人正在進行本分條上述行為,客戶將立刻通知國都證券香港。 22.4 客戶確認,作為使用電子交易服務的條件之一,在發生下列情況時,客戶將立即通知國都證券香港: (a) 如客戶已通過電子交易服務發出指示,而客戶並未收到指令編號; (b) 如客戶已通過電子交易服務發出指示,而客戶並未收到指示或其執行的準確確認,不論是文本或通過電子或口頭形式; (c) 如客戶已收到並非由客戶發起或指示的交易的確認,不論是文本或通過電子或口頭形式;或 (d) 如客戶獲悉帳號和/或密碼未經授權使用或於電子交易服務中有任何未經授權、不尋常或異常事宜或事件或電子交易服務有任何錯誤或故障。 22.5 客戶確認國都證券香港網頁提供的報價服務,是由國都證券香港不時委任的第三方提供者提供,僅供備知。國都證券香港不會對該等資料的任何錯誤或遺漏負責或承擔責任。客戶確認及同意 其使用該等資訊料的風險,而國都證券香港對因國都證券香港無法控制的任何服務中斷、故障或其他暫停而導致國都證券香港蒙受的任何損失、費用、開支、損害或申索無須負責。 22.6 客戶明白電子交易服務中提供的資訊是按「現狀」、「可提供」的狀態提供,而國都證券香港並不保證此類資訊的時效性、順序、準確性、充足性或完整性。 22.7 客戶同意如在使用電子交易服務或經此途徑發出指示時出現問題,客戶會立即嘗試採用其他方法(如傳真、電話、電郵或任何其他方法)與國都證券香港溝通,並通知國都證券香港其所遇到的問題。客戶確認國都證券香港並無就交易或交易相關服務給予明示或隱含的保證(包括但不限於對某次使用電子交易服務的可銷性、功能性及適用性的保證)。客戶同意,國都證券香港對因國都證券香港無法控制的任何服務中斷、故障或其他暫停而導致客戶可能蒙受的任何損失、費用、開支、損害或申索無須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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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双方的责任 1.1 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1.2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 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4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 双方责任 9.1 双方指定现场收货及交货代表。 采购人收货代表: ,联系电话: 。 供应商交货代表: ,联系电话: 。 双方更换各自代表时,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确保设备顺利交接。 9.2 供应商应将设备按合同约定时间运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并经采购人指定收货代表和采购人项目所属其他 2 人及以上签字验收确认后有效。 9.3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供应商不能按时交货,应在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报采购人,采购人视情况确定是否同意变更供货时间。如采购人不同意变更供货时间,可自行采购部分或全部设备。采购人在自行采购和接收该违约部分设备时实际发生的所有额外费用和因此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从应支付给供应商的货款中扣除,采购人同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9.4 除另有规定和协议要求外,供应商提供的全部设备须采用国家、企业、行业标准要求包装,并同时满足方便所供设备长途及短途运输的要求,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防爆等措施。 9.5 装箱单应注明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生产商、发货地、供应商、收货人、交货地、承运人等,并在显著位置标明装卸警示标志。 9.6 供应商应对项目现场情况和当地政府运输时限和通道限制的正常及临时规定有充分了解和理解,不应因此提出索赔、要求延长或变更供货期限等。 9.7 供应商应提供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设备制造商的名称、法定地址、联系方法等,如果供应商是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设备生产厂商的指定代理销售单位,供应商还应向采购人提供生产厂商的销售代理委托书或其他证明文件。 9.8 供应商运抵采购人指定现场的设备,交货单据上应详细列明当次供应设备的名称、品牌、产地、生产厂家、规格型号、计量单位、单价、数量、合计金额。 9.9 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设备在使用过程中,采购人打开包装进行质量、性能等的检验时,发现质量问题告知供应商,供应商应在三日内予以维修、更换或退货。 9.10 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交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设备的技术文件,包括材质报告(设备质量检验报告)和生产合格检验报告,以及按照项目竣工验收规定及采购人要求,提供所有相关符合要求的资料。 9.11 采购人、设计、相关内部监督单位审核供应商提交的资料仅是一般性的监督,并不减少供应商与此有关的合同责任。 9.12 未经采购人同意,供应商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包含债权、债务)转让给第三人。供应商即使向采购人发送了权利义务(包含债权、债务)转让通知书,供应商承诺该转让通知书对采购人不发生任何效力,供应商承担因其转让行为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9.13 当一方纳税人信息等关键企业信息发生变化时,必须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9.14 采购人依据本合同(供应商纳税人相关信息)约定收款单位(供应商公司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向供应商支付货款。

  •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 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 开标与评标 18.1 开标程序在电子采购平台进行,所有上传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应登录电子采购平台参加开标。

  •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 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2.1 采购人应向供应商提供与项目有关的资料、图纸、信息等,并给予供应商开展工作提供力所能及的协助,在适当时候指定一名代表与供应商联系。 2.2 采购人应为供应商就项目服务推进提供正当工作便利,费用由供应商负担。 2.3 除了合同

  • 风险级别 低风险产品 出现本金损失的概率极低,且净值波动率极低的产品。

  • 料金の算定 (1) 料金は,次の場合を除き, 料金の算定期間を「1月」として算定いたします。 イ 電気の供給を再開し,または停止した場合 ロ 契約電流,契約容量,契約電力等を変更したことにより,料金に変更があった場合 ハ 計量期間の日数が, その計量期間の始期に対応する接続供給会社の検針の基準となる日の属する月の日数に対し,5日を上回り,または下回る場合 (2) 料金は,需給契約ごとに当該契約種別の料金を適用して算定いたします。

  • 关联交易风险 若本产品的销售机构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鉴于兴业银行是产品管理人的关联方,尽管兴业银行已建立健全关联方产品销售管理制度,但上述关联关系仍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和投资风险,进而可能影响投资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