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票的處理、相關風險及本公司的責任 样本条款

電子支票的處理、相關風險及本公司的責任. 5.1 電子支票的處理 閣下須明白本公司及其他銀行須根據業界規則及程序處理、辦理、出示、支付、收取、交收及結算由閣下簽發或向閣下簽發的電子支票。因此,即使匯票條例未明確指定電 子支票出示的方式,或可能指定其他的支票出示方式,本公司有權以下列方法為閣下 支付或收取電子支票: (a) 任何閣下在本公司簽發的電子支票向本公司出示時,按業界規則及程序支付該電子支票;及 (b) 按業界規則及程序,向付款人銀行出示任何向閣下簽發的電子支票,以收取款項。 5.2 本公司責任的限制 在不減低本條款效果的情況下: (a) 閣下或任何其他人士因使用電子支票服務,或閣下或任何其他人士簽發的電子支票,或通過本公司向閣下提供的存入途徑出示的電子支票的處理、辦理、出示、支付、收取、交收或結算,或與上述事宜有關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種類的損失、損害或開支,本公司無須負責,除非任何上述損失、損害或開支屬直接及可合理預見直接且完全由於本公司或本公司人員、僱員或代理的疏忽或故意失責導致; (b) 為求清晰,現明確如下,閣下或任何其他人士就下列事宜(或任何一項)或與其相關的事宜,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種類的損失、損害或開支,本公司無須負責: (i) 閣下或任何其他人士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或與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相關的事宜; (ii) 閣下未遵守有關電子支票服務的責任,包括提防未獲授權人士簽發電子支票的責任; (iii) 按業界規則及程序出示由閣下簽發或向閣下簽發的電子支票,而無須顧及匯票條例的條文;及 (iv) 任何由於或歸因於本公司可合理控制情況以外的原因導致未能提供或延遲提供電子支票服務,或導致電子支票服務的任何錯誤或中斷;及 (c) 在任何情況下,就任何收益的損失或任何特別、間接、相應而生或懲罰性損失或損害賠償,本公司均無須向閣下或任何其他人士負責。 5.3 閣下的確認及彌償 (a) 閣下須接受本公司及結算所分別就電子支票服務及結算所提供的服務施加的責任限制及免責條款。閣下須接受及同意,承擔簽發及存入電子支票的風險及責任。 (b) 在不減低閣下在本條款提供的任何彌償或於本公司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或補償的情況下,本公司及本公司人員、僱員及代理(或任何一人)有關或因本公司提供電子支票服務或閣下使用電子支票服務而可能引致或蒙受任何種類的責任、申索、要求、損失、損害、成本、費用及開支(包括全面彌償引致的法律費用及其他合理開支),以及本公司及本公司人員、僱員及代理(或任何一人)可能提出或被提出的所有法律訴訟或程序,閣下須作出彌償並使本公司及本公司人員、僱員及代理(或任何一人)免受損失。 (c) 如任何責任、申索、要求、損失、損害、成本、費用、開支、法律訴訟或程序經證實為直接及可合理預見直接且完全因本公司或本公司人員、僱員或代理的疏忽或故意失責導致,上述彌償即不適用。 (d) 上述彌償在電子支票服務終止後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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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 预付款 6.1 预付款的支付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的比例):30% 。 6.2 扣回预付款的时间、比例: / 。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 本的合意) 市及び優先交渉権者構成員は,優先交渉権者が,募集要項等に定める手続により, SPC を設立し,SPC をして本事業を実施せしめる者として選定されたことを確認する。

  • 一般條款 1、 客戶(即委託人兼受益人)以信託資金委託 貴行(即受託人),由 貴行就該信託資金為客戶之利益,及依客戶具體特定之運用指示,運用投資於國內外基金、上市或上櫃股票、公司債、公債、國庫券、金融債券、定期存單等符合法令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價證券,或其他投資標的。 2、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貴行對信託財產不具運用決定權。自本約定書生效日起,客戶與 貴行間之各筆特定金錢信託資金,除法令或其他契約另有約定外,悉以本約定書條款為各該信託契約之內容(以下稱信託契約)。 3、 本信託約定條款未特別約定者,則適用本總約定書之一般約定事項暨投資申購申請等各項交易相關文件之約定內容。

  •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1.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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