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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理財服務 样本条款

電話理財服務. 本第 IV 部分 H 章適用於持有電話理財服務戶口(「電話理財戶口」)的客戶。 1. 使用電話理財服務
電話理財服務. 立約人於使用電話理財服務時應先以電話理財密碼、動態驗證密碼或其他得以辨識當事人同一性之方式證明其身分。如擬變更或重新申請密碼,則依本行之規定辦理。
電話理財服務. 9.1 本行將不時訂定電話理財服務的範圍及細節,並可隨時及不時更改或增減有關服務而無須事先通知。如本行認為有必要發出通知,通知形式將由本行全權決定,形式包括但不限於直接郵遞、廣告或於分行內張貼通告。 9.2 本行獲授權按客戶的電話指示提供服務。為此,每位支款戶口持有人及客戶同意: (a) 本行獲授權按本行相信乃由客戶使用私人密碼發出的電話指示而辦事,對於本行憑誠信而按未經授權人士的電話指示辦事,本行無須負任何責任。此外,對於報稱以客戶名義而發出電話指示的人士的身分,本行亦無責任進行核實; (b) 客戶在任何時候均應負責將私人密碼嚴格保密,包括但不限於,在任何情況下或以任何方式,無論自願與否,均不得向第三者透露, 及不得將私人密碼的紀錄存放於任何地方或作任何方式處理。如遺失私人密碼或發覺私人密碼已落在未經授權人士之手,客戶應立即通知本行; (c) 每位有關的支款戶口持有人應確保戶口或支款戶口內已有足夠款項或預先安排的信用貸款以執行電話指示, 如因款項及/ 或信用貸款不足以致無法執行該電話示,本行對於因此而引起的一切後果,概不負責。如款項/ 信用貸款不足但本行仍決定執行該電話指示者,本行可在事前未經有關的支款戶口持有人批准或未通知有關的支款戶口持有人的情況下,依然按該電話指示辦事,惟有關的支款戶口持有人得負責由此而引起的透支、墊支或信貸; (d) 凡本行根據電話指示而作出的任何匯率或利率報價,均屬參考性質,除非本行確認該報價乃作為交易用途,否則本行無須按該報價交易。如使用電話理財服務的客戶接納該確認匯率或利率,則須按該確認報價交易;儘管本行可能在同一時間透過其他途徑作出不同的匯率或利率報價, 客戶亦不能要求按其他報價交易; (e) 對於無論全部或部分由於本行無法控制的情況,包括儀器失靈或故障而導致本行不能執行電話指示,本行概不對客戶或任何支款戶口持有人負責。無論在任何情況下,客戶或任何支款戶口持有人因本行執行或未有執行電話指示而引致或與此有關的任何非直接或直接損失, 本行亦概不負責; 及 (f) 除因本行蓄意違約外,客戶及每位支款戶口持有人須共同及個別負責賠償本行隨時可能面對或引起的一切法律行動、訴訟、索償、損失、損毀,費用及開支或因此而蒙受的損失,無論此等行為是直接或間接由於或關乎本行接納電話指示或執行或未有執行該等指示,此等責任在戶口終止後仍然生效。 9.3 客戶應將本行根據電話指示執行的交易詳情通知受款戶口及支款戶口或非登記受款戶口的持有人。本行將不負責代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發出此等通知。 9.4 客戶明白及承認電話指示可能因系統的限制或本行運作程序的影響而未必能夠即時或即日處理。客戶同意本行無須因於較後時間才執行有關的電話指示而向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負上任何責任。本行可自行決定執行上述電話指示的時間,而該等決定將為最終決定並對客戶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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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電話番号 業種 勤続年数 年 年収 万円

  • 交费义务 本合同保险费交付方式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投保人选择一次性交纳保险费,投保人应当在本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 费。保险费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 利用契約 本約款に基づき当社と契約者との間に締結される本サービスの提供・利用に関する契約。

  •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 乙方权利义务 (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投标文件及本合同的约定,制订物业管理制度、方案,根据甲方核定的物业管理制度、方案自主开展物业日常管理服务活动; (2) 按甲方要求及时如实向甲方报告物业管理服务实施情况; (3) 征得甲方同意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4) 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维修养护计划和中、小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5) 向甲方工作人员和其他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并负责监督; (6) 建立、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相关的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7) 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 (8) 因乙方在管理中的过错或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进行管理造成甲方或第三人损失的,乙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 乙方自行承担办公桌、电脑、打印机、文件柜等自身使用的办公用品,自行承担所有人员服装费用,但服装样式需经过甲方认可,办公、生活用水、电、通讯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0)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全部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确保移交的资料和设备、设施完好无缺。

  • 終止契約 因不可抗力事件之發生,依本契約之規定處理 10 日後,乙方仍無法繼續經營時,雙方應即就是否繼續履行本契約或相關處理方案進行協商。如於事件發生 30 日後仍無法達成協議時,任何一方均得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本契約之一部或全部。

  • 合同要求 1.1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磋商、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的规定,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磋商、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确定的事项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供应商不得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1.2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1.3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4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https://www.ccgp-neimenggu.gov.cn/)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1.5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向同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 座管理料 当社は、口座を開設したときは、その開設時及び口座開設後1年を経過するごとに所定の料金をいただくことがあります。

  • 甲方权利义务 1、 甲方有权按照采购文件及投标(响应)文件要求获取乙方所提供的专业化服务; 2、 甲方保证服务期间,对乙方工作给予支持,提供采购需求必须的基础工作条件; 3、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按期支付服务费。

  • 工作条件 除非在技术规格中另有说明,所有仪器、设备和系统都应符合下列要求: 3.1 适于在气温为摄氏-20℃~+50℃和相对湿度为 90%的环境条件下运输和贮存。 3.2 适于在电源 220V(±10%)/50Hz、气温摄氏+15℃~+30℃和相对湿度小于 80%的环境条件下运行。能够连续正常工作。 3.3 配置符合中国有关标准要求的插头,如果没有这样的插头,则需提供适当的转换插座。 3.4 如产品达不到上述要求,投标人应注明其偏差。如仪器设备需要特殊工作条件(如水、电源、磁场强度、温度、湿度、动强度等)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加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