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名戶口 样本条款

聯名戶口. 10.1 當客戶包括多於一位人士時︰ (a) 各人之法律責任及義務均是共同及個別的,文中對客戶之隱謂須,按內文要求,被視為其中之任何一位或每位; (b) 結好有權但無責任按照他們任何一位指示或請求行事; (c) 每一位客戶均受約束,即使原應受此約束之人士因任何理由並無受此約束;及 (d) 結好向任何一位聯名戶口持有人作出的通知、支付及交付,將會全面及充份地解除結好根據本協議須作出通知、支付及交付的義務。 10.2 倘若客戶包括多於一位人士,任何此等人士之離世 (其他此等人士仍在世)不會令本協議終止,離世者在戶口內之權益將轉歸該(等)在世人士名下,但結好就該已離世人士應承擔之法律責任,可強制執行該離世人士之遺產。該(等)在世人士中任何人士得悉上述任何死訊時,必須馬上以書面通知結好。
聯名戶口. 若屬聯名戶口,我們可行使本條款8所規定的權利,將該聯名戶口中之任何結餘用於清償該聯名戶口一名或以上持有人所欠我們之任何債項。貨幣兌換
聯名戶口. 6.1 假如戶口是聯名戶口: (a) 協議共同及各別地對每一位聯名戶口持有人具約束力; (b) 聯名戶口持有人負有共同及各別的義務和法律責任; (c) 除非本行另行以書面同意,否則每一位聯名戶口持有人可分別及獨立行使所有涉及戶口的權利,包括開立、操作及結束戶口,而任何根據簽署安排發出的指示將獲接納並對每一位聯名戶口持有人具約束力。本行無必要查問任何聯名戶口持有人發出指示的情況,也沒有責任通知或諮詢任何其他聯名戶口持有人; (d) 即使設有其他聯名戶口安排,但本行仍有權(但沒有義務)按照任何聯名戶口持有人單獨發出的遙距指示行事,而所有聯名戶口持有人須就任何該等指示承擔法律責任,猶如該等 指示是根據聯名戶口安排發出一樣; (e) 若在執行任何指示前,本行收到互相矛盾的指示,則除非所有聯名戶口持有人發出一致的指示,否則本行可酌情決定拒絕執行; (f) 儘管第 B39.1 條有任何其他相反條文,在符合任何適用法律下,如本行收到任何聯名戶口 持有人身故的通知,資產將歸於尚存戶口持有人及由本行根據尚存戶口持有人的指示持有,惟此舉不會影響本行因任何留置權、押記、質押、抵銷、反申索或其他理由而擁有的任何權利,也不影響本行可就有關戶口酌情選擇採取的行動或法律程序; (g) 本行可分別與任何聯名戶口持有人處理任何事宜,包括全部或部分解除任何聯名戶口持有人的法律責任而不影響任何其他聯名戶口持有人的法律責任; (h) 第 B38 條的抵銷權適用於每位聯名戶口持有人的所有戶口(不論以單一名義或與任何其他人士聯名); (i) 在所有聯名戶口持有人全數償還欠本行的所有負債前,概無聯名戶口持有人有權強制執行聯名戶口的權利或補救; (j) 當本行通知任何一位聯名戶口持有人,即已履行通知所有聯名戶口持有人的義務;及 (k) 協議專屬規管客戶(作為聯名戶口持有人)與本行之間的法律關係,不論各聯名戶口持有人之間有任何內在關係。
聯名戶口. 若任何財富管理戶口是聯名戶口,當發生涉及任何聯名戶口持有人的終止事件或違約事件時,本行有權以財富管理戶口的貸方結餘抵銷對該戶口持有人的任何實際或潛在申索。
聯名戶口. 正確提供電話理財服務的私人密碼,即視為符合聯名戶口簽署授權的要求。
聯名戶口. 18.1 當客戶包括多於一位人士時(即聯名帳戶或合顆公司帳戶): 18.1.1 各人之法律責任和義務均是共同及個別的,述及客戶的地方,依內文要求,必須理解為針對他們任何一位或每一位而說的; 18.1.2 交銀國際有權但無義務按照他們任何一位的指令或請求行事; 18.1.3 即使任何原本要受約束的其他人士由於何種原因未被約束,客戶中之每一位人士均受約束;以及 18.1.4 交銀國際有權個別地與任何一位處理任何事情,包括在任何程度上解除任何法律責任,但不會影響任何其他人士的法律責任。 18.2 聯名戶口持有人作為聯權共有人,按尚存者取得權(戶口結餘屬於尚存者)而持有聯名戶口。每名聯名戶口持有人不可撤銷地委託對方為事實代理,代其採取各項行動及在與本客戶協議書相關的各個方面代表他/她。交銀國際獲指示按照聯名戶口持有人的指令行事,或者以其他方式處理聯名戶口持有人中任何一人。每名聯名戶口持有人須共同及各別對根據本客戶協議書欠交銀國際的(不論是兩人一起或其中一人招致的)任何金額負責。 18.3 倘若客戶包括多於一位人士(即聯名帳戶或合顆公司帳戶),任何此等人士之死亡(其他此等人士仍存活)不會令本協議終止,死者在戶口內之權益將轉歸該(等)存活人士名下,但交銀國際有權向已去世人士之遺產強制執行由已去世人士承擔之任何法律責任。該(等)存活人士中任何人士得悉上述任何死訊時,必須即時以書面通知交銀國際。 18.4 每名聯名戶口持有人同意,因為任何一名或以上聯名戶口持有人死亡或通過死者的遺產行使於該戶口內的任何權利而導致的任何稅項或其他開支,應從任何戶口中支付或向尚存者的權益以及死者遺產的權益收取。
聯名戶口. 25.1 當客戶包括多於一位人士時(即聯名帳戶或合顆公司帳戶): 25.1.1 各人之法律責任和義務均是共同及個別的,述及客戶的地方,依內文要求,必須理解為針對他們任何一位或每一位而說的; 25.1.2 交銀國際有權但無義務按照他們任何一位的指令或請求行事; 25.1.3 即使任何原本要受約束的其他人士由於何種原因未被約束,客戶中之每一位人士均受約束;以及 25.1.4 交銀國際有權個別地與任何一位處理任何事情,包括在任何程度上解除任何法律責任,但不會影響任何其他人士的法律責任。 25.2 倘若客戶包括多於一位人士(即聯名帳戶或合顆公司帳戶),任何此等人士之死亡(其他此等人士仍存活)不會令本協議終止,死者在保證金戶口內之權益將轉歸該(等)存活人士名下,但交銀國際有權向已去世人士之遺產強制執行由已去世人士承擔之任何法律責任。該
聯名戶口. 若本人/ 吾等由超過一人所組成, 戶口應由戶口持有人以具有尚存者權利之聯權共有人之身份持有( 戶口中之結餘歸尚存者所有) 。每位聯名戶口持有人應按此等 條款就其個別或共同招致而欠負貴行之任何款項共同及各別負責。每位聯名戶口持有人不可撤回地委任另一位為受權人代表其採取所有行動及 在此等條款及 任何附加條款之所有方面作為其代表。貴行獲授權按任何一位聯名戶口持有人之指示行事。貴行向任何其中一名的聯名戶口戶主作出的通 知、支付及交付,將會全面及充份地解除貴行根據此等條款或任何附加條款須作出通知、支付及交付的義務。 任何一名聯名戶口持有人離世並不引致本協議終止。 倘任何聯名戶口持有人喪失行為能力或遭頒令破產,或戶口之運作受任何法庭命令或任何主管機構對聯名戶口持有人發出之通知所影響,則戶口將暫停 運作(包括提取或轉賬資金或證券),直至破產管理人或接管人獲委任, 或取得接管人或破產管理署署長同意, 或法庭命令解除或相關通知移除( 視情況而定)為止。
聯名戶口. 10.1 生者享有繼承權 若閣下之任何戶口以聯名開立,除非閣下通知吾等並提供吾等所要求之文件,否則該戶口應為所有戶口持有人以聯權共有形式持有,生者享有繼承權(給付生者)。
聯名戶口. 21.1 倘閣下包括一名或以上人士,則每一名該等人士之法律責任將為共同及各別,而本協議所提述「閣下」一詞,將按文義所需,詮釋為任何或每一名該等人士。吾等有權與任何該等人士獨立商討包括履行任何法律責任之事宜,而不影響其他人士之法律責任。 21.2 倘閣下包括一名或以上人士,任何此等人士之死亡(其他此等人士仍存活)不會令本協議終止,死者在賬戶內之權益將轉歸該(等)存活人士名下,但吾等有權向該已去世客戶之遺產強制執行已去世客戶承擔之任何法律責任。該(等)存活人士中任何人士得悉上述任何死訊時,必須立即書面通知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