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承保疾病 样本条款

非承保疾病.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非承保疾病是指下列疾病: (1)单基因病(常染色体或性染色体遗传病,如血友病、 Huntington 舞蹈病等)或在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中归属于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编码Q00 至Q99)的疾病; (2)在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中归属于精神和行为障碍(编码 F00 至 F99)的疾病,或根据《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和诊断标准》(CCDM-3)诊断的精神疾病; (3)性传播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蛋白粒子病(包括疯牛病等)、性功能异常、不孕不育、椎间盘突出症、精索静脉曲张、脂肪瘤、脑垂体腺瘤、非意外事故导致的白内障、偏头痛、耳鸣、神经官能症、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症、鼻腔炎性疾病(包括鼻息肉、鼻炎、鼻窦炎、鼻中隔偏曲及鼻甲肥大)、胆囊息肉、胆囊结石、慢性胆囊炎、心脏瓣膜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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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 责任限额 第三十六条驾驶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乘客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乘客座位数按照被保险机动车的核定载客数(驾驶人座位除外)确定。

  • 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上海嘉题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关联方关系介绍 本次交易对手方为易伟华先生,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易伟华先生直接持股比例为 27.45%,加上其一致行动人新余市沃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 4.71%的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易伟华先生拥有的控制权比例为 32.16%。易伟华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属于公司关联方。

  • 本次发行 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 承董事會命 北控水務集團有限公司

  •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 权利保证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货物在使用时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或其他权利。第四条

  • 合作目标 双方拟利用各自领域的业务能力和资源,拓宽战略合作领域,不断促进双方的业务收入增长及品牌价值提升。

  •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