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預借現金 Clause in Contracts

預借現金. 持卡人以信用卡辦理預借現金時,須依銀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規定及程序辦理,且得隨時通知銀行要求開啟或停止使用預借現金功能。持卡人使用預借現金功能應繳付銀行依每筆預借現金金額百分之三加上新臺幣壹佰伍拾元計算之手續費,並得隨時清償。預借現金金額於當期繳款期限截止日前如未全部清償,銀行得就未清償部分依第十六條約定計收循環信用利息。 持卡人不得以信用卡向未經主管機構核准或非各信用卡組織委託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或向第三人直接或間接取得資金融通。 銀行核發之信用卡於中華民國境內之預借現金額度,不得超過其信用額度之一成,但既有之持卡人已核給之預借現金額度,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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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借現金. 持卡人以信用卡辦理預借現金時,須依銀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規定及程序辦理,且得隨時通知銀行要求開啟或停止使用預借現金功能。持卡人使用預借現金功能應繳付銀行依每筆預借現金金額百分之三加上新臺幣壹佰伍拾元計算之手續費,並得隨時清償。預借現金金額於當期繳款期限截止日前如未全部清償,銀行得就未清償部分依第十六條約定計收循環信用利息持卡人以信用卡辦理預借現金時,須依發卡機構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規定及程序辦理,並應繳付發卡機構依每筆預借現金金額百分之_計算之手續費(註:各發卡機構得視狀況自行約定是否收取預借現金手續費,或載明收取方式及計算公式,但應明定於契約中),並得隨時清償。預借現金金額於當期繳款期限截止日前如未全部清償,發卡機構應就未清償部分依第十五條約定計收循環信用利息持卡人不得以信用卡向未經主管機構核准或非各信用卡組織委託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或向第三人直接或間接取得資金融通持卡人不得以信用卡向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非各信用卡組織委託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或向第三人直接或間接取得資金融通銀行核發之信用卡於中華民國境內之預借現金額度,不得超過其信用額度之一成,但既有之持卡人已核給之預借現金額度,不在此限發卡機構如同意向持卡人提供預借現金服務者,持卡人得隨時開啟或要求停止使用預借現金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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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信用卡定型化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