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預借現金 Clause in Contracts

預借現金. 持卡人以信用卡辦理預借現金時,須依台新銀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規定及程序辦理,並應繳 付台新銀行依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百分之三計算之手續費,惟此計算不足新臺幣 100 元者,則以新臺幣 100 元計算,並得隨時清償。但持卡人辦理電話語音預借現金或網路預借現金,並要求台新銀行將該筆預借現金金額匯入台新銀行以外之金融機構者,除前述手續費外,另需支付台新銀行匯款作業處理費新臺幣 100 元。預借現金金額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如未全部清償,台新銀行得就未清償部份依第十五條約定計收循環信用利息。 台新銀行如同意向持卡人提供預借現金服務者,持卡人得隨時開啟或要求停止使用預借現金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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