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建设用地 样本条款

项目建设用地. 6.1 征地拆迁 6.2 土地使用 6.2.1 项目公司应根据征地拆迁工作进度及时向神木市政府支付征地拆迁相关费用,本项目建设用地由神木市政府交付给项目公司使用,交付的建设用地为非临时用地。因乙方和项目公司支付不及时影响征迁工作进度而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乙方和项目公司承担。因神木市政府延迟交付项目用地,可以延长建设期,顺延运营期。 6.2.2 项目公司在签订《PPP 项目合同》后,督促施工单位在项目开工前提出临时用地申请,并及时支付相关费用,因未及时提出申请或未及时支付费用导致项目建设期延误或造成损失的,由项目公司承担。 6.2.3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和项目公司不得将本项目建设用地变更土地用途、对外转让及在其上设置任何他方权利,也不得用于本工程建设之外的任何目的。 6.2.4 本项目形成的资产归政府方所有,项目公司在项目特许经营期内依法享有项目资产的使用权。 6.2.5 乙方和项目公司应当根据适用法律的要求,合理合法使用本协议特许经营条款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如因乙方或项目公司违反适用法律、本协议、《PPP 项目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文件违法使用土地,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后果及法律赔偿责任均由乙方和项目公司承担,与甲方无关。甲方不应强制乙方在不具备开工条件的情形下开工。
项目建设用地. 本协议签订后,甲方负责落实“景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并审批乙方负责出具的规划设计新方案并且设立专门的开发项目公司 (本协议暂统称“地产公司”)。同时甲方积极督导其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按该新方案对“景区”范围内土地进行调规工作,对土地类别进行梳理和调整,落实建设用地指标。 甲方同意由土地公司对“景区”内的土地进行一级开发,并在每一批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完毕后力争半年内由土地公司出资、涞水县国土局完成土地指标的获取,实现该批次土地收储及挂牌上市。在同等条件下甲方通过公开出让的方式优先向地产公司供应土地,用于景区整体提升打造、旅游娱乐、养生养老和住宿居住等用途。
项目建设用地. 本公司对该项目的用地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项目用地,黄山市高铁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予以协助并保证摘牌成功。
项目建设用地. 项目规划用地分两地块,面积分别约 1,700 亩和 3,000 亩(最终面积以乙方获得的项目地块使用权范围以国土部门确认的用地红线为准)。但双方合作不仅限于两地块土地,具体范围由甲乙双方协议确定。
项目建设用地. 甲方出让给乙方用于技改项目即万年水泥厂新厂区建设用地位于万年县大源镇荷溪村南侧,面积约 1223 亩(具体面积以土地红线为准),甲方依法将该宗地以净地形式(完成土地转用、征收、拆迁补偿、林地补偿、青👉补偿及坟墓迁移等)出让给乙方。甲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时宗地红线处达到“三通”(通建设生活用水、通建设生活用电、通施工道路)。
项目建设用地. ‌ 6.1 征地拆迁 6.2 土地使用
项目建设用地. (1) 甲、丙方同意将沙县金古北区金辉路268号约110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属物交付给乙方,作为乙方项目所用,所移交资产以资产移交表为准。 (2) 若乙方企业在2029年9月29日前累计生产销售收入总额达到人民币25亿元以上的,丙方无偿转让该地块及地上建筑物、附属物资产给乙方。 (3) 若乙方企业在2029年9月29日前累计生产销售收入总额未达到人民币25亿元的,乙方应向丙方支付该地块及地上建筑物、附属物的补差款(以下统称补差款)方可全面取得资产,补差款按七年生产销售收入的差额比例与资产价值的乘积计算,计算公式为:补差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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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基本情况 1.1 采购需求:见征集文件需求 1.2 服务最高限制单价:见征集文件 1.3 适用本次框架协议的采购人范围:宿迁市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 1.4 履行合同的地域范围:由采购人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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