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样本条款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 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 7 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 严重过失行为的; (2) 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 涉嫌犯罪的; (4) 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 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 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机构组成要求: 1、 总监理工程师:1 人(房屋建筑专业),已取得 2、 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不得兼任):至少 1 人(房屋建筑专业),要求为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证书及以上资格; 3、 主导专业监理员基本要求:至少 1 人(房屋建筑专业),持有监理员岗位证书及以上资格。 4、 配套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不得兼任):至少 1 人(安装专业),要求为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证书及以上资格。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监理人应派遣投标文件中承诺的监理人员进驻现场,监理人不得随意更换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如有)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监理人员,不得配置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否则,将导致监理人违约。 2.3.2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并常驻现场。 2.3.3 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如有)和专业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 严重过失行为的; (2) 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 涉嫌犯罪的; (4) 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 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 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机构组成要求: 1、 总监理工程师:1 人(市政公用工程专业), 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的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项目施工期间必须到委托人指定地点指纹考勤)。 2、 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不得兼任):至少 1 人(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要求为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证书及以上资格。 3、 主导专业监理员基本要求:至少 2 人(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持有监理员岗位证书及以上资格。 4、 配套专业监理员基本要求:至少 1人(安装专业),持有监理员岗位证书及以上资格。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更换监理人员需经委托人同意。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机构组成要求: 1、 总监理工程师:1 人(房屋建筑专业),已取得《中华人 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的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项目施工期间必须到招标人指定地点考勤)。 2、 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不得兼任):至少 1 人(房屋建筑专业),要求为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证书及以上资格; 3、 主导专业监理员基本要求:至少 2人(房屋建筑专业),持有监理员岗位证书及以上资格。 4、 配套专业监理员:至少 1 人(安装专业),持有监理员岗位证书及以上资格。 5、 人防工程: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 1 人,其他人防监理人员配备不得低于《浙江省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管理办法》文件规定的最低配备标准。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项目监理机构: (1) 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规范建设监理市场,严禁无证监理、出卖资质,监理单位不得将监理业务转包或分包;服务期间被发现有出卖资质、非法挂靠行为的监理人,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委托监理合同,清退监理人员并按委托监理合同总价的 20%收取违约金,在这种情况下,监理人必须在 10 日内退场,并且不得提出任何对委托人不利的要求; (2) 项目监理机构必须具有独立于施工单位的工程检测体系,用于工程抽检; (3) 项目监理机构必须在施工现场设立独立的办公室及生活场所,并至少配备一辆交通车辆,相关费用自理; (4) 服务期间被发现有出卖资质、非法挂靠行为的监理人,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委托监理合同,清退监理人员并按委托监理合同总价的 20%收取违约金,在这种情况下,监理人必须在 10 内退场,并且不得提出任何对委托人不利的要求。 2.3.2 项目监理人员 (1) 投标人拟选派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按照江苏省住建厅公告〔 2017〕第 35 号文规定进行配备。 (2) 监理人员必须挂牌上岗,未经委托人和监管方同意不得更换投标文件中列出的人 员。否 则,委托人有权按监理员 2000 元/人次,专业监理工程师 5000 元/人次,总监理 工程师 10000 元/人次扣除其监理费用。 (3) 总监理工程师每月在工地现场不得少于 24 天;监理人派出的监理人员在工作时间内或者监理规程规定必须在现场的时间内,未经委托人代表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委托人有权按下列标准扣除其监理费用:2~4 小时的,按 500 元/人次;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本款更改为:监理人配备的监理人员必须满足本合同规定的最低标准以及相关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 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人员必须全部按时到位;对于承诺人员,监理人在进场前必须按发包人要求填报拟进场主要监理人员名单及履历资料,经发包人审核批准后应及时安排进场;所有人员进场后需经过发包人的考核。若发包人考察认为已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主要监理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不称职的,监理人应更换相应的人员,且所代替的人选在资格、资历、能力等方面均不得低于投标人选。 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因客观原因,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 7 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必须符合粤建市[2009]8 号文第九条规定,并报委托人审核同意才能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监理人要求更换人员或者发包人提出监理人的人员不称职需更换的人员,按以下约定进行违约处 理: 监理人须将更换人员的相关资料如任职证明、毕业证书、专业(执业)资格证书、社保证明、劳动合同等复印件报发包人审批。 尽管监理人已按投标文件中的人员进场计划派遣了监理人员,但若发包人认为现场监理人员仍不足以满足施工监理服务的需要而影响了对工程质量及进度的监控时,发包人有权要求监理人另外增派或雇用监理人员;监理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发包人的指示,不得无故拖延。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如监理人需要调换施工现场监理人员时,须经委托人与监理人双方协商,报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