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样本条款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 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 7 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 严重过失行为的;
(2) 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 涉嫌犯罪的;
(4) 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 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 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机构组成要求:
1、 总监理工程师:1 人(房屋建筑专业),已取得《中华人 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的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项目施工期间必须到招标人指定地点考勤)。
2、 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不得兼任):至少 1 人(房屋建筑专业),要求为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证书及以上资格;
3、 主导专业监理员基本要求:至少 2人(房屋建筑专业),持有监理员岗位证书及以上资格。
4、 配套专业监理员:至少 1 人(安装专业),持有监理员岗位证书及以上资格。
5、 人防工程: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 1 人,其他人防监理人员配备不得低于《浙江省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管理办法》文件规定的最低配备标准。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机构组成要求:
1、 总监理工程师:1 人(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已取 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的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项目施工期间必须到委托人指定地点指纹考勤)。
2、 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不得兼任):至少 2 人(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要求为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证书及以上资格。
3、 主导专业监理员基本要求:至少 4 人(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持有监理员岗位证书及以上资格。
4、 配套专业监理员基本要求:至少 1 人(安装专业),持有监理员岗位证书及以上资格。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需按投标文件所填报的人员名单组建满足但不限于完成本工程监理工作所需要的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并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本工程监理工作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按本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2.3.2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监理工作所需的办公用房外,其他监理工作开展所需条件由监理人自行准备,费用由监理人自行承担。
2.3.3 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 7 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应保证其所报成员名单内的人员🎧勤情况(其中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职安全监理人员及其他专业监理工程师每周应驻施工现场不少于 5 天),如监理人员无故连续 3 天 或累积 7 天未能驻工地施工现场,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监理人员,并按考核办法进行扣罚。
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 。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项目监理机构:
(1) 严格规范建设监理市场,严禁无证监理、出卖资质,监理人亦不得将监理业务转包 或分包;
(2) 工程监理应执行《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监理人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3) 该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在其他单位和其他工地任职或兼职;
(4) 项目监理机构必须在施工现场设立独立的办公室及生活场所,并至少配备一辆交通 车辆,相关费用自理;
(5) 服务期间被发现有出卖资质、非法挂靠行为的监理人,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委托监理合同,清退监理人员并按委托监理合同总价的 20%收取违约金,在这种情况下,监理人必 须在 10 日内退场,并且不得提出任何对委托人不利的要求。
2.3.2 项目监理人员
(1) 监理人在合同签订时按照江苏省住建厅公告〔2017〕第 35 号文等相关文件规定进 行配备;
(2) 总监理工程师必须与投标时一致,且不得更换,如更换总监,委托人有权解除监理合同;
(3) 总监理工程师每月在工地现场不得少于 22 个日历天,每少一天支付违约金 2000 元。由委托人每天对监理人员进行考勤。总监如需请假,应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否则视为违约。
(4) 总监理工程师每周必须定期主持工地例会,缺席一次扣罚监理费 2000 元;施工中 需监理人员旁站的,必须自始至终进行旁站,发现一次旁站不到位扣罚监理费 2000 元。
(5) 合同中应附有该项目监理机构常驻施工现场所有组成人员名单,要求该人员名单中的主要成员(总监或总监代表等)自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结束全部常驻施工现场;
(6) 监理人员必须挂牌上岗,未经委托人和监管方同意不得更换合同中列出的人员。否 则,委托人有权按监理员 2000 元/人次,专业监理工程师 5000 元/人次,总监理工程师 10000元/人次扣除其监理费用。
(7) 项目监理机构进驻现场后,经委托人检查发现所派现场的监理人员不能满足工程要 求,须调换的,监理人应无条件进行调换。若委托人在此期限内认为监理人未尽到监理责任或不能胜任此工程的,可有权将监理人清退出场,所发生的监理费用也不计取;
(8) 监理人应每月组织两次安全、质量联合检查(监理人进场后 10 天内向委托人报联 合检查方案,确定检查日期),对本项目各单体进行评比,形成检查报告,并报委托人存档,档案资料作为对监理人的考核依据。
(9) 监理人应加强自身廉政建设,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能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 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该监理人员立即清退出场,并由监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10) 监理人员在工程建设中不得向承包人指定或推荐某厂家、某品牌的建筑材料,否则委托人有权更换监理人员。
(11) 监理人主持的每周工程例会,必须做好会议记录,第二天必须完成分发工作。
(12) 监理人必须按委托人要求提供监理的工程的各工作面的验收、旁站影像资料及文 字记录,汇集整理刻成光盘交委托人存档。
(13) 据经委托人同意后签发的农民工工资发放表,监督农民工工资的发放。
(14) 经委托人书面批准在工程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审核工程计量,审核和签认各类付 款证书,以及对工程结算的符合确认与否决;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向承包人支付款项。
(15) 工程签证过程中,如由于监理人对签证事实的描述和意见表达含糊不清而导致无 法落实该签证的办理,其责任由监理人承担;如发现监理人对所办签证事实有不合理情况时,将根据该份签证的上报价格,由监理人承担相应损失金额的违约金。承包人上报签证后,监理人须在 7 日内予以审核完毕,否则每迟延一天应承担违约金 200 元/每天/每份。
(16)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后,才可对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任何增加或减少 工程造价,工期顺延或其它影响造价的签证、变更、索赔签认均须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否则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监理人承担,同时支付本合同总额 20%的违约金给委托人。
(17) 本工程的质量标准:如果未达到新城投资公司质量管理手册及交付标准,监理人 应向委托人赔偿,赔偿金额为监理报酬的 5%。若达不到合格标准,监理人无权取得任何监理报酬。因监理人过失或不作为发生质量事故,监理人须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且无权取得该部位的监理费,由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还应据实赔偿;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监理人存在安全管理不到位的过失或不作为情况的,委托人有权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要求监理人支付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违约金。
(18) 监理人必须具备任何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和应急措施。
(19) 中标人在合同签订时按照江苏省住建厅公告〔2017〕第 35 号文规定进行配备。 (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专业:以注册专业为准)。所有监理人员必须在本企业注册,且与现场到岗人员保持一致,否则视为违约。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如监理人需要调换施工现场监理人员时,须经委托人与监理人双方协商,报委托人同意后生效。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1) 监理人应按投标文件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监理人员及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应具有相应的监理资格和条件。
(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合同签订后七(7)日内向委托人报送包 括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内的全部监理人员的名单、简历、资质证书、有效联系方式及劳动关系证明。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调整项目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
(3) 委托人有权通知监理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通知中应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对委托人的通知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通知后七(7)日内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委托 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监理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后七(7)日内 进行更换。
(4) 监理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必须更换:
(i) 严重过失行为的;
(ii) 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iii) 涉嫌犯罪的;
(iv) 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v) 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vi)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监理人根据本款规定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时,监理人应提前十四(14) 日书面通知委托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的,应提前七(7)日书面通知委托人,并 同时提交替换人员的资格、简历等资料,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继任人员应具备与前任同等的资格与能力,在新任监理人员到岗之前,被替换的 监理人员仍需坚守岗位并履行其承担的一切义务。
(6) 监理人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变更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变更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的,应根据合同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更换监理人员需经委托人同意。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机构组成要求:
1、 总监理工程师:1 人(房屋建筑专业),已取得
2、 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不得兼任):房屋建筑专业至少 1 人,要求为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证书及以上资格。
3、 主导专业监理员基本要求:房屋建筑专业至少 2 人,持有监理员岗位证书及以上资格。
4、 配套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不得兼任):安装专业至少 1 人,要求为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证书及以上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