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人的义务 样本条款

监理人的义务. 本着“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工程范围和服务内容 2.1.1 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工程范围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2.1.2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内容指监理人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法定及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1.3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委托的下列内容,应当作为监理相关服务内容: 2.1.3.1 保修期内定期回访,调查和确认缺陷原因及责任,检查缺陷修复质量; 2.1.3.2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外出考察; 2.1.3.3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 2.1.3.4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组织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 2.1.3.5 其他相关服务的内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 适用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2) 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 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 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5) 国家及本市监理服务规范、规程。 双方可根据工程的行业特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补充约定具体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监理人的义务. (1) 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 (2) 监理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委托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 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委托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 监理人不得为委托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监理人的义务.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人派驻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 。代表监理人全面履行本合同,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监理业务范围和内容见专用条件附件 1 内容。 2.2 按本合同规定,及时组织配套人员、设备进驻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同时组建监理机构并积极开展工作,完成本合同规定的监理服务范围内的监理服务。 2.3 实施、督促、指导总承包单位做好BIM技术的建立和应用。 2.4 在监理服务期限内,经委托人确认,监理人可根据工程项目建设进展和监理服务需要对监理 机构人员做出合理调整。若更换现场人员,应代之以同等条件的人员。其中,总监理工程师的调整与更换应事先报经委托人同意。监理机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确保监理服务如约进行。 2.5 监理机构应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项目建设监理服务,公正地维护委托人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2.6 监理机构应及时将其授予现场主要监理人员的职责与权限书面通知委托人及第三方。在监理过程中,监理机构可以通过书面文件发出或变更这种授权。现场监理人员在有效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令、指示、签证均被认为是监理机构所发出的。 2.7 监理人不得参与与监理合同规定相违背的任何活动。除委托人同意外,监理人及其人员也不应接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项目及监理服务有关的报酬。 2.8 监理人在服务期间应保质保量按服务内容提供服务,若因监理人失职造成委托人损失的由监理人承担。 2.9 监理单位对重要工序及涉及安全的工作必须过程旁站,包括不限于土方回填、地基换填处理、桩基工程、基坑支护工程、后浇带基层处理及混凝土浇筑、防水混凝土及其他混凝土浇筑、防水工程及蓄水试验、涉水部位(卫生间、车库顶板、屋面、阳台、露台等)结构闭水、给水消防打压、外门窗淋水试验、重大设备安装拆除、排水通球试验等。
监理人的义务. 监理服务内容:(参照附件,由双方协商确定)。
监理人的义务. 应提交委托人的监理文件包括: 内容要求: 提交时间要求: 其中应提交委托人认可的监理文件:
监理人的义务.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1) 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含BIM技术服务),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含BIM技术服务实施要点); (2) 熟悉工程设计文件、BIM施工模型,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监理人的义务. 监理服务内容:本工程施工的全过程监理(包括爆破、水保、环评、 监测、建设期数字化监理等),进行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的协调管理以及缺陷责任期的相关服务等。
监理人的义务. SXBSXC1240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