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质量要求 样本条款

项目质量要求. 4.1、 本项目质量目标为一次性通过验收合格。 4.2、 中标人的展项设计(包括深化设计、效果图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须经采购人审查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如未达到采购人的要求,中标人必须按要求进行修改、完善。 4.3、 中标人须接受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采购人的质量检查和管理,把好质量关。 4.4、 中标人完成的展项必须达到或高于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所作出的展示效果的承诺,若未达到,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修改、完善,使其达到对展示效果的承诺,所涉及的费用由中标人负责。若经修改、完善后仍不能达到要求,则采购人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中标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同时要求其承担相关责任。 4.5、 隐蔽工程经采购人(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4.6、 未涉及的技术条件及要求均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省市标准执行。 4.7、 展项的设计、制作、施工、安装必须符合美术馆展项的特点、要求,充分考虑安全性。 4.8、 所有设备的制造标准、安装标准及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必须符合现行我国相应的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完成展项制作所需的材料、系统、设备等须有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 4.9、 中标人所有提供的硬件设备需原封包装,产品为全新机器,具备相应的合格证书和国家相应标识(包括设备的型号、品牌、产地、保修期等信息),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在得到采购人(监理单位)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采购人有权委托监理单位或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对不合格产品保留更换的权利。 若中标人没有列明所投产品的品牌型号及规格、产地的或未经采购人(监理单位)审批,视为中标人任随采购人选定,而价格保持不变。
项目质量要求. 1. 投标人一旦中标应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提供完整、详细、切实可行的质量计划,明确质量控制点、控制内容、质量要求、检查记录要求,并经采购人审核、批准,保证项目能够保质保量、按时完工。 2. 中标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开展质量保证活动,所提交的进度报告应包括质量报告内容,对质量问题制定改进措施并有效执行。 3. 中标人应接受采购人的质量监督检查,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质量活动记录、证据,无条件接受招标方提出的质量问题整改要求,承担质量责任及因质量问题导致的进度延迟责任。 4. 中标人应定时向项目采购人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于项目建设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须随时汇报。
项目质量要求. 1、 本项目使用的材料、设备、施工质量须达到国家和省、市或行业的现行标准、规范的要求,且不得低于所维修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自身原有的质量标准; 2、 不得低于房屋原设计文件(包括图纸)的技术要求; 3、 符合现行的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标准和规范、规程要求; 4、 符合现行的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操作规范及验收规范要求; 5、 符合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要求及省、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 6、 成交供应商应按(且不限于)工程量清单所列服务的特征描述完成维修清单的工作内容; 7、 所有材料选用绿色环保材料,经监理单位和采购人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项目质量要求. 2.4.1 本项目要求质量须通过专家评审和消防开业检查,并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率 100%。 2.4.2 投标人应在投标书中自报质量等级及经济处罚承诺。 2.4.3 所有按设计与工程规范要求以及为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所需的任何第三方检测均已通过且费用包含在总价中。 2.4.4 标准及规范必须达到现行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规的要求,如标准及规范要求与标书要求有出入则以较严格者为准。
项目质量要求. 5.1: 尾矿库安全监测技术规范》(AQ2030-2010)及《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1108-2015)。 5.2: 若有招标人要求的标准 ,中标人必须无条件执行
项目质量要求. 服务期间如发现质量问题,经招标方与中标方共同确认,招标方有权要求中标单位无偿调整,且须在招标方要求的期限内调整至招标方满意为止。
项目质量要求. 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项目整体一次性通过验收;
项目质量要求. 项目所需的子项或设施设备应满足国家及重庆市对民用醇基液体燃料相关规范的要求。 1. 建设用地应满足相关规范中各项安全间距的要求; 2. 安全设施、环境和职业健康保护设施应满足国家对“三同时”的要求; 3. 卸(装卸)车装置、充装间、瓶库、工艺管线及设施能满足安全充装醇基液体燃料钢瓶的要求; 4. 辅助用房能满足日常安全生产和管理的基本要求; 5. 消防水池储量应满足灭火降温的用量要求; 6. 事故水池应满足事故发生时应急救援和环境保护处置的要求。
项目质量要求. (1) 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验收、运营维护等应符相关法律和强制性标准,且应符本同约定的所有要求。 (2) 乙方在开工日之前,需建立一套完整的项目建设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交甲方审查确认后执行,并作为验收依据之一。甲方在收到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方案后的10个工作日内,应提出审查意见;甲方在收到乙方的方案后的10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审查意见则视为认可该方案。如甲方的审查意见要求乙方进行修改的,则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修正该方案并将其重新提交给甲方审查确认后方可执行。 (3) 若甲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乙方建设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与本同所规定的或其他相关部门所规定的质量或安全要求严重不符,甲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若乙方在收到整改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未进行整改,则甲方有权自行或委 托第三方进行必要的纠正,一切风险与费用由乙方承担。在这种情况下,乙方需允许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为此目的而出入项目场地。若乙方拒绝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进入项目场地进行纠正工作或未能按照甲方的要求偿还甲方为此而付出的成本与费用,则甲方有权从建设期履约担保项下提取相应金额。 除本同另有规定外,对乙方提交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方案,甲方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均不会减轻或影响乙方遵守本同或法律所要求的与质量保证有关的义务或责任;或被视为甲方应对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方案承担任何责任。 本项目工程建设完成,须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18)、《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19)等相关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强制性条文、规章(项目处于执行阶段,若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上思县出台或更新、修订适用于任何本项目新的验收相关标准,则从其规定),或届时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其他标准,保证项目质量并满足下列条件: 竣工验收的质量标准:格。 竣工验收的验收要求:一次性验收格。
项目质量要求. (1) 本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国家施工验收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工程备案标准,一次验收合格率 100%。 (2) 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按国务院(2000)第 279 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沪府(97)第 54 号令、(2010)第 52 号令修正执行;本工程施工质量执行国家现行的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和验收规范及上海市相关现行规定、施工技术标准; (3) 工程竣工验收按沪建建管(2001)第 003 号《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4) 中标人应按设计及有关规范要求精心施工,保证工程的质量满足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本工程竣工时,工程质量应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中标人因为自身原因达不到自报或约定的工程质量等级标准的,招标人有权视 中标人违约,中标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和相应的经济损失。招标人有权从中标人应得工程款项中直接扣除违约金, 不足部分由中标人另行支付; (5) 一旦发生工程或产品质量事故,中标人应立即报告项目监理和招标人,并主动调查情况,分析原因,提出技术处理措施方案。中标人应按上海市有关“质量事故处理”的规定,填写质量事故报告表,写明情况、原因、责任和处理情况,并在规定的日期内提交有关部门; (6) 中标人应负责对质量事故进行处理。处理质量事故的技术方案应得到项目监理的批准。项目监理将对处理后的工程或产品进行检查、验收、签证,直到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 (7) 如投标人验收达不到自报质量等级的,经济处罚为工程总造价 2%;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招标人有权给予中标人所造成事故损失的双倍处罚,直到清退队伍。 3、 工期要求及奖罚 (1) 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工期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 (2) 投标人根据工期要求,在投标书中明确列出施工总工期及施工进度计划表,一旦中标成为合同工期,中标人必须按照合同签订的施工周期,不得延期。 (3) 本工程要求中标施工单位能配合招标人一起分忧解难,在总竣工期不推迟的前提下,全面规划统筹兼顾,见缝插针地安排好各项施工任务。 (4) 遇一般的设计变更或因中标人引起的质量不合格或管理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停工,不予顺延工期。 (5) 中标人实际开工工期以批准(提前 3 天下达)的开工报告中的开工之日或按照合同书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工程竣工,承包单位应向招标人提交竣工报告,由招标人组织验收,验收时间不作工期累计。工程验收合格,则承包单位提交竣工报告的当天即为竣工日期;如验收不合格需返工,则返修日期将作为工期累计。 (6) 如因承包单位原因超过自报工期而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将处以中标总价万分之二的罚款;若因招标人原因推迟开工和竣工,经招标人同意并签证后,则工期顺延,但招标人不支付由此发生延误费用。 (7) 本工程招标人不支付提前竣工工期奖。 4、 工程承包方式 (1) 本工程由中标人按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总承包管理、包施工措施费、包综合单价的方式承包; (2) 依据招标工程承包范围和内容,本工程由中标人作为直接承包施工。如有专业分包及招标人指定分包,中标人应给予配合,由中标人与分包单位签约,纳入总包管理范畴,整个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协调等由中标人向招标人负责,所涉及的费用应计入总承包服务费,一经中标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总承包服务费; (3)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4)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并经招标人书面认可,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 成。但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事先注明拟分包工作的内容和分包对象,接受分包的分包人应当具备相应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分包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除此以外,如招标人一旦发现有任何转包和未经认可的分包行为时,招标人有权立即终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中标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