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外费用. 您应当了解还有其它税费或成本是公司不会支付或收取的费用。您需要单独承担这些额外费用。
额外费用. 本公司应补偿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所发生的下列合理且必要的额外费用:
(1) 独立谈判人员 – 被保险人聘请独立谈判人员协助处理保险事故所发生的费用支出;
(2) 公共关系 – 被保险人聘请独立公关顾问协助处理保险事故所发生的费用支出;
(3) 翻译人员 – 合格翻译人员协助被保险人处理保险事故所发生的费用支出;
(4) 赏金 – 被保险人向提供有助于解决保险事故相关信息的线人所支付的报酬;
(5) 利息 – 为支付赎金而从金融机构贷款所产生的利息费用,但仅以被保险 人从本公司获得赎金补偿后七(7)天内(含七天)所产生的利息费用为限;
(6) 差旅 – 被保险人由于保险事故所发生的差旅及食宿费用;
(7) 通讯 – 完全且直接由于保险事故所发生的电信、通信硬件、收录设备和广告费用;
(8) 薪金 – 遭受绑架、拘禁或劫持的被保险个人在被释放后无法工作但按约定可获得的或基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业绩合理预期可获得的工资总额和奖金、佣金、生活津贴、海外税收补贴、养老福利计划缴款及其它津贴。对于绑架或劫持,本公司根据本项保障承担的赔偿期限应自该被保险个人遭 受绑架或劫持之日起计算,但最长赔偿期限以被保险个人被释放后连续六十(60)天为限;对于拘禁,本公司在本项保障项下的赔偿期限应自拘禁开始之日起计算,但最长赔偿期限以遭受拘禁之日起连续七十二(72)个 月或截至被保险个人被释放为限,两者以先发生者为准; 禁,本公司在本项保障项下的赔偿期限应自拘禁开始之日起计算,但最长赔偿期限以遭受拘禁之日起连续七十二(72)个月或截至被保险个人被释
(9) 临时替工 - 如被保险个人遭受绑架、拘禁或劫持,被保险公司为聘请临时工替代该被保险个人所需支付的工资总额和奖金、佣金、生活津贴、海外税收补贴、养老福利计划缴款及其它津贴。对于绑架或劫持,本公司根据 本项保障承担的赔偿期限应自该被保险个人遭受绑架或劫持之日起计算,但最长赔偿期限以被保险个人被释放后连续六十(60)天为限;对于拘 放为限,两者以先发生者为准;
(10) 葬礼费用 – 因保险事故导致被保险个人身故而产生的遗体运返费用、葬礼费用和火化费用;
(11) 搜寻费用 – 在被保险公司经营场所内搜寻爆炸物或其它有害物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疏散和交通费用。本公司根据本项保障承担的赔偿 金额计算应自被保险公司的经营场所因前述事件的发生而连续关闭超过三 (3)天之时开始计算,但最高以关闭达连续三十(30)天内所发生的费用 总额为限;
(12) 谈判雇员 – 被保险公司支付给特别指派的、协助寻求被保险个人释放的谈判雇员的基本工资,以及任何因谈判而直接发生的合理费用和支出,但 如该谈判雇员的基本工资已从被保险公司获得补偿的,本公司不重复补偿。被保险公司须提供该雇员所花费的时间、提供服务和发生的费用支出明细;
(13) 岗位再培训 – 遭受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个人重新进行职业培训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个人重新培训期间的薪金及外部重新培训课程的费用;
(14) 个人财务损失 – 被保险个人在遭受保险事故(或参与处理或磋商保险事故)期间,完全且直接因无法自由活动导致无法亲自处理个人财务事务所遭受的个人财务损失;
(15) 子女照料费用 – 被保险个人直接由于保险事故导致发生的未成年子女照料费用;
(16) 休养与恢复 – 遭受绑架、劫持或拘禁的被保险个人在被释放后连续十八 (18)个月内进行休息与康复, 而由该被保险个人或其近亲属支付的休养与恢复费用(包括食宿与休养的费用);
(17) 医疗服务 – 因保险事故导致的状况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连续三十六 (36)个月内完全因医疗(包括精神病治疗)和牙齿护理所发生的费用;
(18) 外科整形手术 – 被保险个人完全且直接因保险事故遭受任何永久性毁容后所发生的外科整形手术费用;
(19) 法医鉴定 –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聘请独立法医鉴定专家所发生的费用支出;
(20) 保安加强 – 完全且直接为了保护在保险事故发生地国家被保险个人的安全,根据危机处理顾问特别建议,采取临时安全措施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但本公司仅负责赔偿保险事故发生后三十(30)天内采取前述临时安全措 施所发生的费用支出;
(21) 电子扫描 – 对被保险个人所用场所内是否安置有窃听器或其它电子窃听装置进行电子扫描所发生的费用支出;
(22) 释放磋商费用 – 为争取遭受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个人获得释放,被保险公司进行磋商所发生的所有合理且必要的费用支出。
额外费用. ②餐饮费及其他利用费用 税 金 ③消费税和地方税
额外费用. 对于本合同服务范围外的工作,双方另行签订协议。
额外费用. 3.3.1 本合同的服务范围不包括改变电梯现有结构、装置和技术,或增加新功能(包括临时功能变更)。国家有关电梯安全的法规或标准发生改变时或者客户有新要求时,双方需另签相关合同。
3.3.2 电梯维保单位需向政府支付相关的年检费用 ,限速器费用,电梯责任保险费用。
3.3.3 本合同不包括约定之外所发生的额外人工费用,以及电梯配件损坏的更换或修理费用包括超出电梯维保单位控制范围的诸如客户对设备使用不当及恶作剧召修等产生的费用。
3.3.4 对于本合同约定的额外费用,客户应于收到 电梯维保单位书面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
3.3.5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所有额外费用电梯维保单位不予承担。
额外费用. 5.1 本合同的服务范围不包括改变电梯现有结构、装置和技术,或增加新功能(包括临时功能变更)。国家有关电梯安全的法规或标准发生改变时或者客户有新要求时,双方需另签相关合同。
5.2 客户需向政府支付相关的年检费用。
5.3 本合同不包括约定之外所发生的额外人工费用,以及料件损坏的更换或修理费用(包括超出华瑞众恒控制范围的诸如客户对设备使用不当及恶作剧召修等产生的费用)。
5.4 对于本合同约定的额外费用,客户应于收到华瑞众恒书面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
5.5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所有额外费用华瑞众恒不予承担。
额外费用. 7.1 本合同中的服务范围不包括改变电梯现有结构、装置技术,或增加新功能(包括临时功能变更)。国家相关电梯安全的法规或标准,发生改变时或者甲方有新要求时,双方需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额外费用. 从属营业收入损失是指由隐私事件、安全事件或系统故障直接引起的服务提供商计算机系统服务中断所直接导致被保险公司产生的营业收入损失,但前提是适用本保险单条款条件下,此等隐私事件、安全事件或系统故障属于本保险单承保范围(如果该服务提供商为被保险公司)。
额外费用. 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所产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额外费用。
额外费用. 在航程结束之前,乘客应当用船上通用的任何货币,全额支付个人消费以及承运人以其名义消费的所有商品和服务。 酒精饮料、鸡尾酒、软饮料、矿泉水以及所有医疗费用、所有独立承包商提供的服务或产品、登岸游览,或者政府机构征收的任何费用、收费或税费,都属于额外收费(除非另行规定包含在乘船游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