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外费用. 您应当了解还有其它税费或成本是公司不会支付或收取的费用。您需要单独承担这些额外费用。
额外费用. 指以下各项:
(1) 为协助处理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聘请独立且合格的谈判人员、公关顾问、翻译人员或法医鉴定专家协助处理保险事故所产生的费用、成本和支出;
(2) 被保险人向可提供有助于解决保险事故的信息的线人所支付的报酬,但前提是该信息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获得;
(3) 为支付赎金而从金融机构贷款所产生的利息,但仅以被保险人从保险人获得赎金补偿后七(7)日内(含第七日)所产生的利息费用为限;
(4) 被保险人完全且直接因保险事故所发生的差旅及食宿费用;
(5) 完全且直接因保险事故所发生的电信、通信硬件、收录设备和广告费用;
(6) 若被保险个人遭受绑架、拘禁或劫持且在被释放后未恢复正常工作,被保险公司仍需按合同约定支付的薪资总额(包含基于过去表现可合理预期需支付的或基于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奖金、佣金、生活津贴、海外税收补贴、养老福利计划缴款及其它津贴,具体以被保险人提供的工资单或相关凭证为准)。保险人于本项的赔偿限额应自该被保险个人遭受绑架、拘禁或劫持之 日起计算,但最高赔偿限额以被保险个人被释放后连续六十(60)日内的薪资总额为限;但对于拘禁,无论在何种情况下,保险人于本项的最高赔偿限额应以该被保险个人连续七十二(72)个月的薪资总额为限;
(7) 若被保险个人遭受绑架、拘禁或劫持,被保险个人的亲属按劳动合同可获得的其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的薪资总额(包含基于过去表现可合理预期需支付的或基于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奖金、佣金、生活津贴、海外税收补贴、养老福利计划缴款及其它津贴,具体以被保险个人的亲属提供的工资单或相关凭证为准),但前提是该亲属完全且直接为协助寻求被保险个人释放的谈判而离开工作岗位。保险人于本项的赔偿限额应自该亲属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计 算,但最高赔偿限额以被保险个人被释放后连续六十(60)日内的该亲属的薪资总额为限; 劫持之日起计算,但最高赔偿限额以被保险个人被释放后连续六十(60)日
(8) 因被保险个人遭受绑架、拘禁或劫持,为聘请临时替工替代该被保险个人,被保险公司按合同所需支付的薪资总额(包含基于过去表现可合理预期需支付的或基于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奖金、佣金、生活津贴、海外税收补贴、养老福利计划缴款及其它津贴,具体以该临时替工提供的工资单或相关凭证为准)。保险人于本项的赔偿金额计算应自该被保险个人遭受绑架、拘禁或 内的该临时替工的薪资总额为限;但对于拘禁,无论在何种情况下,保险人 于本项的最高赔偿限额应以该临时替工的连续七十二(72)个月的薪资总额 为限;
(9) 被保险公司支付给特别指派的、为了协助寻求被保险个人释放的谈判的雇员的基本工资(具体以该雇员提供的工资单或相关凭证为准),以及任何完全且直接因前述谈判而发生的合理成本、费用和支出,但前提是被保险公司须 提供该雇员所花费的时间、提供的服务和发生的成本的事项明细;
(10) 因保险事故导致被保险个人身故而产生的遗体送返费用、丧葬费用和火化费用;
(11) 遭受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个人在被释放后的职业再培训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个人再培训期间的基本工资及外部再培训课程的费用,但该被保险个人 的基本工资已根据本保险条款其他赔偿责任获得赔偿的,保险人不重复赔偿;
(12) 被保险个人在遭受保险事故(或参与处理或磋商保险事故)期间,完全且直接因无法自由活动导致无法亲自处理个人财务事务所遭受的个人财务损失;
(13) 在遭受保险事故(或参与处理或磋商保险事故)期间,直接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被保险人额外产生的照料其所监护子女的费用;
(14) 在被保险公司经营场所内搜寻爆炸物或其它有害物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疏散和交通费用)。保险人于本项的赔偿金额计算应自被保险公司的 经营场所因前述事件的发生而连续关闭超过三(3)日之时开始计算,但最高赔偿限额以关闭达连续三十(30)日内所发生的费用总额为限;
(15) 遭受绑架、劫持或拘禁的被保险个人在被释放后连续十八(18)个月内进行休息与康复, 而由该被保险个人或其直系亲属产生的费用支出;
(16) 因保险事故直接导致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连续三十六(36)个月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包含精神病治疗和牙齿治疗);
(17) 被保险个人完全且直接因保险事故遭受任何永久性毁容后所发生的外科整形手术费用;
(18) 因保险事故的发生,完全且直接为了保护被保险个人的安全,根据危机处理顾问特别建议,在当地采取临时额外安全措施所发生的费用支出;
(19) 对被保险个人所用场所内是否安置有窃听器或其它电子窃听装置进行电子扫描所发生的费用支出;
(20) 为争取遭受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个人获得释放,被保险人进行磋商所发生的所有其它合理且必要的费用支出。
额外费用. ②餐饮费及其他利用费用 税 金 ③消费税和地方税
额外费用. 对于本合同服务范围外的工作,双方应当另行签订协议。
额外费用. 第 3 人无需早餐每晚需付港币/澳门币 250,并须加收 10%服务费和 5%政府税。(费用不包括加床)
额外费用. 从属营业收入损失是指由隐私事件、安全事件或系统故障直接引起的服务提供商计算机系统服务中断所直接导致被保险公司产生的营业收入损失,但前提是适用本保险单条款条件下,此等隐私事件、安全事件或系统故障属于本保险单承保范围(如果该服务提供商为被保险公司)。
额外费用. 本合同规定以外需更换的零部件或超出乙方服务范围的其他服务,由乙方另行报价,经甲方确认后另行支付。如甲方自行购买电梯配件,乙方将收取人工费,且甲方提供的配件质量问题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负责。
额外费用. 指被保险人直接且完全因发生本保险合同承保的承保事故而支付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i) 向提供承保事故相关信息的线人所支付的报酬;
(ii) 为支付赎金而向金融机构贷款所支付的利息;
(iii) 发生的合理差旅及住宿费用;
(iv) 薪金,具体应按以下方式计算:
a) 投保人于承保事故发生后在承保事故发生期间内按承保事故发生前记名被保险个人的年薪水平(包括但不限 于平均的分红、佣金、生活津贴、海外税金补贴、退休福利计划共缴款等)持续支付予记名被保险个人的薪金。本公司赔付的薪金持续计算到以下最早发生的时间:
i. 记名被保险个人被释放后一直未能工作已满六十(60)天;
ii. 记名被保险个人被发现死亡时;
iii. 投保人最后收到记名被保险个人仍存活的可信证据已满一百二十(120)天;或 iv.承保事故发生之日起已满六十(60)个月;
b) 在承保上述薪金的前提下,赔偿投保人向新聘用的、履行因发生承保事故而不能工作的记名被保险个人的工作职责的个人所支付的薪金;
(v) 自被保险个人被释放之日起,或自保险期间内最后一次被实际威胁之日起三十六(36)个月内,被保险个人因承保事故而发生的但由投保人支付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服务或住院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接受神经科医生、精神科医生治疗与外科整形手术的费用,以及因接受前述治疗所发生的住院费用;
(vi) 投保人因聘请独立法医鉴定专家所产生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
(vii) 被保险个人因遭受承保事故而完全且直接因无法自由行动导致无法亲自处理个人财务事务所遭受的个人财务损失;
(viii) 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后, 投保人为遭受承保事故的被保险个人所支付的合理且必要的休养与恢复费用,包括交通、食宿与休养的费用;
(ix) 协助被保险人就承保事故进行联络的合格翻译人员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
(x) 因承保事故而增加的安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聘用安全警卫, 租用武装车辆,以及现有保安人员的加班费用等,但以上述费用首次发生之日起九十(90)日内发生的金额为限,且需由专业安全顾问特别推荐采取该安全措施;
(xi) 被保险个人因遭受承保事故而发生的再培训费用;
(xii) 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聘请独立公关顾问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 本保险合同承保的上述费用应为被保险人发生并支付的,并已扣除费用发生时被保险人有权或将有权获得的税额减免金额后所得的净费用。
额外费用. 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所产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额外费用。
额外费用. 7.1 本合同中的服务范围不包括改变电梯现有结构、装置技术,或增加新功能(包括临时功能变更)。国家相关电梯安全的法规或标准,发生改变时或者甲方有新要求时,双方需另行签订补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