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風險披露及確認 Clause in Contracts

風險披露及確認. 11.1. 客戶確認閣悉並明白附件 2 所載的風險披露內容及其他資料,以及了解其於本補充文件及附件 2 所載責任。 11.2. 客戶確認明白並已評估互聯互通涉及的風險(包括但不限於附件 2 所載風險),且客戶願意承擔該等風險。 11.3. 客戶確認銀河國際證券對客戶因附件 2 所述任何風險或互聯互通交易涉及的其他風險實現而蒙受的任何損失概不承擔法律責任。 11.4. 客戶確認並接受銀河國際證券不會提供任何中華通證券交易賣空或股票借貸服務,因此帳戶條款及條件中的相關條款(包括但不限於本補充文件的第 6.5 條(g))並不適用。 11.5. 客戶確認其必須符合適用於買賣互聯互通下中華通證券的一切適用規定。尤其是,客戶確認有關北向交易的各項安排,其中包括以下各項: (a) 不容許回轉交易(即於同一交易日購入的中華通證券不得於該交易日售出); (b) 除非設有 SPSA 指示安排,否則設有交易前檢查:如客戶擬於個別交易日出售中華通證券,須於該交易日開市前將其中華通證券轉移至銀河國際證券的相關中央結算系統戶口; (c) 所有交易必須在中華通市場進行,不容許場外交易或非自動對盤交易; (d) 不容許無備兌賣空活動; (e) 實施適用於境外投資者的境外持股量限制(包括個人持股量限額(目前為 10%)和合計持股量限額(目前為 30%))及強制出售安排,且銀河國際證券有權於接獲香港交易所的任何強制出售通知時出售客戶的股份。客戶無論如何不得就其因上述境外持股量限制而蒙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針對銀河國際證券提出申索; (f) 客戶應完全了解有關「短線交易利潤」及其披露責任的適用規定(包括但不限於中國內地適用法律下其 A 股持股量觸及既定水平(目前為 5%)的人士適用的股權披露規定),並遵從有關規則及法規; (g) 銀河國際證券有權於緊急情況(如香港懸掛八號或以上颱風訊號)下取消客戶買賣盤指令。客戶無論如何不得就其因買賣盤指令被取消而蒙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針對銀河國際證券提出申索; (h) 在緊急情況(例如香港交易所失去與中華通市場營運者的一切聯絡渠道等)下,銀河國際證券或未能發出客戶的取消買賣盤指令要求;在此情況下,如買賣盤經已配對及執行,客戶仍須承擔交收責任; (i) 客戶必須遵守營運者規則及中國內地其他有關北向交易的適用法律; (j) 銀河國際證券可向聯交所或其附屬公司提供客戶身份或其他資料(包括客戶的個人資料及交易活動),有關資料可能繼而向互聯互通監管當局披露、轉交及提供以協助互聯互通監管當局監察及調查之用; (k) 如有違反營運者規則或違反營運者上市規則或營運者規則所述的披露及其他責任的情況,有關中華通市場營運者有權展開調查,並可透過香港交易所或其附屬公司要求銀河國際證券提供相關資料及材料協助調查。客戶須授權並全力配合銀河國際證券以提供該等資料及材料; (l) 應中華通市場營運者要求,香港交易所或其附屬公司或會要求銀河國際證券拒絕客戶買賣盤指令。客戶無論如何不得就其指令被拒而令其蒙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針對銀河國際證券提出申索; (m) 客戶須接納北向交易所涉及的一切風險,包括但不限於本補充文件附件 2 所披露的風險; (n) 中華通市場營運者或會要求香港交易所或其附屬公司要求銀河國際證券向客戶發出口頭或書面警告,以及不向客戶提供北向交易服務。客戶無論如何不得就其因銀河國際證券拒絕提供服務而令其蒙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針對銀河國際證券提出申索;及 (o) 香港交易所及其附屬公司、中華通市場營運者及其附屬公司以及彼等各自的董事、僱員及代理人概不對客戶或任何第三方因北向交易或中華通市場營運者作出、修改或實施有關營運者規則或其所採取的任何行動以履行其監察職能或監管責任而直接或間接蒙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負責或承擔法律責任﹔及 (p) 在任何的交易日於相關的中華通市場實施熔斷機制將導致有關中華通市場執行交易暫停。 11.6. 客戶確認並接受: (a) 本補充文件無意披露北向交易或一般證券交易涉及的一切風險或其他重大考量; (b) 本補充文件並無修訂任何適用規定(惟本補充文件所載且適用規定許可範圍除外); (c) 如客戶、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證券任何客戶被發現涉及或可能涉及互聯互通規則所載的任何異常交易行為或不符合任何互聯互通規則,聯交所有權不向客戶提供透過互聯互通買賣中華通證券的任何相關服務,亦有權要求銀河國際證券不接納客戶指示; (d) 如有違反任何適用規定的情況,有關中華通市場營運者有權展開調查,並可透過聯交所(或任何其他政府或監管機構)要求銀河國際證券及/或中國銀河國際提供有關客戶的相關資料及材料,包括但不限於客戶身份、個人資料及交易活動的明細,以及在客戶及/或客戶交易活動明細方面協助互聯互通監管當局進行調查; (e) 如有任何互聯互通監管當局認為出現嚴重違反適用規定的情況,互聯互通監管當局可要求銀河國際證券及/或中國銀河國際 (a) 向客戶發出口頭或書面警告;及 (b) 停止向客戶提供透過互聯互通買賣中華通證券的任何相關服務; (f) 本補充文件並不構成任何商業、法律、稅務或會計建議,客戶透過互聯互通進行任何交易前應先諮詢獨立專業意見並自行展開研究及評估;及 (g) 除非客戶完全明白有關交易涉及的條款及風險(包括潛在損失風險的程度),否則客戶不應透過互聯互通進行任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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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Account Terms and Conditions, Account Terms and Conditions, Account Terms and Conditions

風險披露及確認. 11.1. 客戶確認閣悉並明白附件 2 所載的風險披露內容及其他資料,以及了解其於本補充文件及附件 2 所載責任。 11.2. 客戶確認明白並已評估互聯互通涉及的風險(包括但不限於附件 2 所載風險),且客戶願意承擔該等風險。 11.3. 客戶確認銀河國際證券對客戶因附件 2 所述任何風險或互聯互通交易涉及的其他風險實現而蒙受的任何損失概不承擔法律責任。 11.4. 客戶確認並接受銀河國際證券不會提供任何中華通證券交易賣空或股票借貸服務,因此帳戶條款及條件中的相關條款(包括但不限於本補充文件的第 6.5 條(g))並不適用。 11.5. 客戶確認其必須符合適用於買賣互聯互通下中華通證券的一切適用規定。尤其是,客戶確認有關北向交易的各項安排,其中包括以下各項: (a) 不容許回轉交易(即於同一交易日購入的中華通證券不得於該交易日售出); (b) 除非設有 SPSA 指示安排,否則設有交易前檢查:如客戶擬於個別交易日出售中華通證券,須於該交易日開市前將其中華通證券轉移至銀河國際證券的相關中央結算系統戶口; (c) 所有交易必須在中華通市場進行,不容許場外交易或非自動對盤交易; (d) 不容許無備兌賣空活動; (e) 實施適用於境外投資者的境外持股量限制(包括個人持股量限額(目前為 10%)和合計持股量限額(目前為 30%))及強制出售安排,且銀河國際證券有權於接獲香港交易所的任何強制出售通知時出售客戶的股份。客戶無論如何不得就其因上述境外持股量限制而蒙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針對銀河國際證券提出申索30%))及強制出售安排,且銀河國際證券有權於接獲香港交易所的任何強制出售通知時出售客戶的股份。客戶無論如何不得就其因上述境外持股量限制而蒙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針對銀河國際證券 提出申索; (f) 客戶應完全了解有關「短線交易利潤」及其披露責任的適用規定(包括但不限於中國內地適用法律下其 A 股持股量觸及既定水平(目前為 5%)的人士適用的股權披露規定),並遵從有關規則及法規; (g) 銀河國際證券有權於緊急情況(如香港懸掛八號或以上颱風訊號)下取消客戶買賣盤指令。客戶無論如何不得就其因買賣盤指令被取消而蒙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針對銀河國際證券提出申索; (h) 在緊急情況(例如香港交易所失去與中華通市場營運者的一切聯絡渠道等)下,銀河國際證券或未能發出客戶的取消買賣盤指令要求;在此情況下,如買賣盤經已配對及執行,客戶仍須承擔交收責任; (i) 客戶必須遵守營運者規則及中國內地其他有關北向交易的適用法律; (j) 銀河國際證券可向聯交所或其附屬公司提供客戶身份或其他資料(包括客戶的個人資料及交易活動),有關資料可能繼而向互聯互通監管當局披露、轉交及提供以協助互聯互通監管當局監察及調查之用; (k) 如有違反營運者規則或違反營運者上市規則或營運者規則所述的披露及其他責任的情況,有關中華通市場營運者有權展開調查,並可透過香港交易所或其附屬公司要求銀河國際證券提供相關資料及材料協助調查。客戶須授權並全力配合銀河國際證券以提供該等資料及材料; (l) 應中華通市場營運者要求,香港交易所或其附屬公司或會要求銀河國際證券拒絕客戶買賣盤指令。客戶無論如何不得就其指令被拒而令其蒙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針對銀河國際證券提出申索; (m) 客戶須接納北向交易所涉及的一切風險,包括但不限於本補充文件附件 2 所披露的風險; (n) 中華通市場營運者或會要求香港交易所或其附屬公司要求銀河國際證券向客戶發出口頭或書面警告,以及不向客戶提供北向交易服務。客戶無論如何不得就其因銀河國際證券拒絕提供服務而令其蒙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針對銀河國際證券提出申索;及 (o) 香港交易所及其附屬公司、中華通市場營運者及其附屬公司以及彼等各自的董事、僱員及代理人概不對客戶或任何第三方因北向交易或中華通市場營運者作出、修改或實施有關營運者規則或其所採取的任何行動以履行其監察職能或監管責任而直接或間接蒙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負責或承擔法律責任﹔及 (p) 在任何的交易日於相關的中華通市場實施熔斷機制將導致有關中華通市場執行交易暫停。 11.6. 客戶確認並接受: (a) 本補充文件無意披露北向交易或一般證券交易涉及的一切風險或其他重大考量; (b) 本補充文件並無修訂任何適用規定(惟本補充文件所載且適用規定許可範圍除外); (c) 如客戶、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證券任何客戶被發現涉及或可能涉及互聯互通規則所載的任何異常交易行為或不符合任何互聯互通規則,聯交所有權不向客戶提供透過互聯互通買賣中華通證券的任何相關服務,亦有權要求銀河國際證券不接納客戶指示; (d) 如有違反任何適用規定的情況,有關中華通市場營運者有權展開調查,並可透過聯交所(或任何其他政府或監管機構)要求銀河國際證券及/或中國銀河國際提供有關客戶的相關資料及材料,包括但不限於客戶身份、個人資料及交易活動的明細,以及在客戶及/或客戶交易活動明細方面協助互聯互通監管當局進行調查; (e) 如有任何互聯互通監管當局認為出現嚴重違反適用規定的情況,互聯互通監管當局可要求銀河國際證券及/或中國銀河國際 (a) 向客戶發出口頭或書面警告;及 (b) 停止向客戶提供透過互聯互通買賣中華通證券的任何相關服務; (f) 本補充文件並不構成任何商業、法律、稅務或會計建議,客戶透過互聯互通進行任何交易前應先諮詢獨立專業意見並自行展開研究及評估;及 (g) 除非客戶完全明白有關交易涉及的條款及風險(包括潛在損失風險的程度),否則客戶不應透過互聯互通進行任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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