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评估及控制措施 样本条款

风险评估及控制措施. 7.1 甲方应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产负债风险,确保乙方存入资金的安全,满足乙方支付需求。若因甲方过错导致乙方存入资金损失,甲方应在自身责任范围对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具体责任的认定与赔偿标准的确定参照本协议第十三条“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条款执行。
风险评估及控制措施. 公司取得并审阅锦江财务公司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出具了《关于锦江国际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作为单独议案提交公司九届六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协议明确了立即启动风险应急处置程序的情形并规定了具体保障措施。公司制定了《关于与锦江国际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作为单独议案提交公司九届六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风险评估及控制措施. 本公司在《金融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项下接受金融服务时将严格按照公司上市地相关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要求与集团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并采取以下风险评估及控制措施: 1、 国家能源集团已在《神华财务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中承诺,在集团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的紧急情况时,国家能源集团应按照解决支付困难的实际需要,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规定的情况下,通过各种途径解决集团财务公司的支付需要,包括但不限于向集团财务公司增加相应资本金、向集团财务公司提供流动性支持等。 2、 公司通过审阅或查验集团财务公司营业执照等证件资料、定期财务报告等,对集团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内控、业务和风险状况等进行评估,出具了《关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未发现集团财务公司的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本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不存在重大风险,具体详见本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相关公告。 3、 公司制定了《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通过充分可行的风险处置预案能 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在集团财务公司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具体详见本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相关公告。 4、 金融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已明确约定了以下风险评估及控制措施: (1) 集团财务公司作为国内大型非银行金融机构接受中国银保监会监管,并由中国银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对集团财务公司进行日常监管,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集团财务公司确保其将严格按照中国银保监会要求的风险监控指标及风险监测指标规范运作。 (2) 集团财务公司应根据业务流程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搭建全流程的风险管理体系,根据不同风险建立应急预案,防范风险,确保本公司成员单位存放资金安全。 (3) 集团财务公司应派出有金融服务工作经验和有责任心的业务人员从事金融服务工作,勤勉尽职。集团财务公司应搭建成熟高效的网银系统,严格操作流程,严控信息科技风险,确保本公司成员单位结算支付安全。 (4) 集团财务公司应搭建适合本公司成员单位的资金归集和资金运作模式,明确关联方交易限额,符合监管相关要求,防范本公司合规风险。 (5) 集团财务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成员单位通过集团财务公司向其他关联单位提供委托贷款、委托理财,不得接受本公司成员单位将募集资金(如有)存放在集团财务公司。 (6) 本公司将分配存款额度予本公司成员单位,集团财务公司应监控本公司成员单位的存款不得超过获分配的存款额度。若本公司成员单位在集团财务公司存款超过限额,集团财务公司应及时通知本公司,并配合本公司将超限额存款转入本公司指定银行账户。如果本公司某成员单位拟存放超过指定限额的存款,其应取得本公司财务部的批准。在此情况下,本公司其他成员单位的存款限额可能需要减少,以确保不超过整体存款限额。 (7) 本公司成员单位在与集团财务公司开展关联交易之前,有权查阅集团财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及最新有效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由本公司财务部门对该等资料进行认真评估,确认风险可控的情况下与集团财务公司开展业务;如集团财务公司无相关证照或相关证照已过期,本公司成员单位不得与其开展相应业务。 (8) 本公司有权定期及不定期了解集团财务公司的经营及财务状况,关注集团财务公司是否存在违反中国银保监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情况,集团财务公司应全力配合提供准确全面的信息。集团财务公司将在每一年度结束后次年 2 月 15 日前、每半年结束后二十个日历日内向公司财务部门提供其财务报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及最新有效的《金融许可证》、 《营业执照》,并在每季度结束后二十个日历日内向本公司财务部门提供集团财务公司的各项监管指标情况;如果发现集团财务公司的主要监管指标不符合相关监管规定或存在其他重大风险情形,集团财务公司应及时通知本公司,并且集团财务公司不得主动继续吸收本公司成员单位存款,本公司成员单位亦不得将存款存放在集团财务公司。 (9) 本公司成员单位可随时、及时且不受限制地提取款项以满足其资金的灵活需求;可不定期地全额或部分调出在集团财务公司的存款,以测试和确保相关存款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10) 集团财务公司不得超过协议约定的交易上限归集本公司成员单位资金,并将根据本公司提供的成员单位名单和本公司为每家成员单位设定的最高存款限额(如有),协助监控每家本公司成员单位以及全部本公司成员单位合计的每日最高存款额(含已发生应计利息),以确保相关数额不超过年度关联交易上限。如集团财务公司提供服务的费用达到当年的有关上限,应及时通知本公司并告知相关本公司成员单位,不得在该年度余下的时间向本公司成员单位提供该等服务,除非获得本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如适用)的另行批准。 (11) 本公司对存放于集团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动态评估和监督,集团财务公司应当予以配合;集团财务公司保证一旦发生以下情形,应当第一时间告知本公司,配合本公司积极处置风险,保障本公司成员单位资金安全: (1) 集团财务公司同业拆借、票据承兑等国家能源集团外(或有)负债类业务因集团财务公司原因出现逾期超过 5 个工作日的情况; (2) 国家能源集团及其他关联方 (3) 集团财务公司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例等监管指标持续无法满足监管要求,且主要股东无法落实资本补充和风险救助义务; (4) 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与集团财务公司开展 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12) 当发生前款所述情形时,将由本公司主管财务工作的公司领导督促本公司相关部门及本公司成员单位及时采取全额或部分调出在集团财务公司存款、暂停向集团财务公司存款、要求集团财务公司限期整改等风险应对措施,切实保证本公司成员单位在集团财务公司存款的安全性,集团财务公司应全力协助并配合。如果出现存放于集团财务公司的存款无法取回的...
风险评估及控制措施. 财务公司严格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复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杜绝超范围经营。财务公司设置风险管理部作为风险评估及控制的专职部门,设立了严格的贷款“三查”制度及“审贷分离”制度,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财务公司结合借款单位的主体资格、经营状况、盈利能力、经营前 景、还贷能力、资信情况和增信措施等对贷款业务进行全面风险评估,分析信贷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并提出防范风险的措施;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对各项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合同文本是否涉及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事前审查,保证贷款业务的合规进行。
风险评估及控制措施. 公司对财务公司的风险评估情况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 此外,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保证资金的流动性、盈利性,公司制定了《长安汽车与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发生存款业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与本公告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
风险评估及控制措施. 1、 乙方应建立规范的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在资金管理方面,乙方需控制资金流转风险;在信贷业务方面,乙方建立相应的信贷业务风险控制程序,使整体风险控制在合理的水平。 2、 乙方保证将严格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风险监管指标规范 运作。 3、 乙方确保资金结算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金风险,确保甲方及其下属子公司结算支付安全。 4、 甲方可随时、及时且不受限制地提取款项以满足其资金的灵活需求:可不定期地全额或部分调出在乙方的存款,以测试和确保相关存款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5、 甲方有权取得并审阅乙方的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乙方应当 配合提供相关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
风险评估及控制措施. 1. 甲方应按照银保监会颁布的财务公司风险评价及分类监管等风险监测指标规范运作,主要监管指标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及监管要求。 2. 乙方有权了解甲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根据上市规则的要求对其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甲方应配合乙方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开展相关风险评估(如需),提供评估合理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数据、信息及便利,但法律法规、金融监管另有规定,或者与风险评估无关且涉及甲方商业秘密的除外。 3. 甲方应在合法合规前提下,保障乙方支付结算及存款安全;在发生危及或可能危及乙方存款安全的情形或其他可能对乙方存款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时,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乙方按照风险处置预案相关规定,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在必要时启动风险处置程序;甲方应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或者扩大,并协助配合乙方风险处置工作、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4. 甲、乙双方应相互协调,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风险评估及控制措施. 1、 中车集团的声明及承诺 (1) 中车集团在与财务公司办理具体金融服务时,应提交真实、合法、完整的资料和证明;中车集团使用财务公司业务系统,应严格遵守财务公司的规定及要求,并对获取的相关资料和密钥承担保密及保管责任。 (2) 中车集团同意,在其与财务公司履行协议期间发生的任何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或控制权、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的变化,须及时与财务公司进行通报和交流;且双方同意在未正式公布前须遵守保密责任。 (3) 中车集团同意,在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须及时通知财务公司,并配合财务公司启动风险应急处置程序。 1) 中车集团在财务公司贷款业务虽未到期,但已出现欠息情况; 2) 中车集团在财务公司贷款业务出现逾期情况; 3) 中车集团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4) 中车集团发生经营风险; 5) 中车集团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出现逾期情况; 6) 中车集团出现其他可能对财务公司贷款业务带来安全隐患的重大事项。 (4) 中车集团未能按时足额向财务公司归还信贷业务产生相关债项的,财务公司有权终止《中国中车集团有限公司与中车财务有限公司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并可按照法律规定对中车集团应还财务公司的债项与中车集团在财务公司的存款进行抵销。
风险评估及控制措施.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甲方在乙方存贷款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甲方制定存款风险处置预案,定期审查乙方存贷款风险报告及财务报告,以切实保障甲方在乙方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安全性、流动性。
风险评估及控制措施. 1. 乙方积极配合甲方关于乙方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等的评估工作,并配合提供相关财务报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 2. 乙方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应及时将自身风险状况告知甲方,配合甲方积极处置风险: (1) 乙方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 (2) 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3) 发生可能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4) 乙方出现严重支付危机等重大信用风险事件; (5) 乙方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例等监管指标持续无法满足监管要求,且主要股东无法落实资本补充和风险救助义务; (6) 乙方因违法违规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对甲方存款可能存在重大影响的事项; (7) 乙方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部门责令进行整顿; (8) 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