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机租赁 样本条款

飞机租赁. 公司是中银航空租赁控股股东。中银航空租赁是全球领先的飞机经营性租赁公司。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中银航空租赁亦是总部设于亚洲的最大的飞机经营性租赁公司及全球第五大飞机经营性租赁公司(均按自有飞机价值计但不包括已下达订单但未交付飞机)。中银航空租赁凭借其经验丰富的高级管理层团队、 与航空公司客户及飞机制造商之间的长期合作关系、严谨而积极的飞机组合管理 模式、稳健的信用评级和具有竞争力的债务融资能力,使其在多个行业周期变动下取得了良好的营运及财务业绩。 中银航空租赁的核心业务模式着重于按具有竞争力的价格从飞机制造商直接购买节能及市场确需的新飞机,以高效的方式为购买飞机进行融资,向全球范围内多元化的客户群提供飞机长期经营性租赁,出售飞机以维持低龄机队、降低飞机组合的风险并从中赚取收益,并将销售收益重新投资于新飞机投资。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中银航空租赁的自有及代管飞机共计 318 架,共 服务于 33 个国家及地区的 80 家航空公司客户。自有机队经账面净值加权后的平 均机龄为 3.0 年,平均剩余租期为 8.2 年。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的飞机组合利用率为 99.8%。 (1) 以地区划分的飞机账面净值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中银航空租赁以地区划分的飞机账面净值情况如下: 亚太(不包括中国大陆及港澳台) 23.3% 中国大陆及港澳台 30.3% 欧洲 24.2% 美洲 13.1% 中东、非洲及其他 9.1% 注 1:上述区域系基于有关经营性租赁合同下主债务人所在司法辖区注 2:上述飞机账面净值不包括持作出售资产的账面值 (2) 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 2015-2017 年,中银航空租赁的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情况如下: 租赁租金 1,283,587 1,048,413 975,485 利息及手续费 29,622 47,676 39,844 出售收益净额 77,754 90,927 70,144 其他 9,778 6,069 5,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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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 件 附件一:承诺函 承诺函

  • 特別高圧 標準電圧 20,000 ボルト以上の電圧をいいます。

  • 附表一 投标人资格审查表

  • 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服务接受方):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服务提供方):传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 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受让方):江苏通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乙方(转让方):南通同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丙方(保证人):朱蓉

  • 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方:大姚县人民政府 乙方: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设备要求 货物为原制造商制造的全新产品,整机无污染,无侵权行为、表面无划损、无任何缺陷隐患,在中国境内可依常规安全合法使用。

  •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

  • 定义和解释 在本系列信托计划中,除非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1 本合同或信托合同:指《外贸信托-中信资本优粤 40 号系列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2 信托计划说明书:指《外贸信托-中信资本优粤 40 号系列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对该信托计划说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TCL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进出口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以下统称“乙方”) 丙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第 8.6 代氧化物半导体新型显示器件生产线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任成、莫凯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如需变更,甲方授权丙方可指定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查询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含有身份证明信息的单位介绍信。 5、 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邮件抄送或传真至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上述期间内如丙方对甲方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10、 在本协议履行期内获得的任意一方的商业秘密对甲方、乙方、丙方皆应谨慎地进行披露和接受。获取对方商业秘密的一方应采取有效的方式保护所获取的商业秘密,不得未经授权使用、传播或公开商业秘密。 11、 除本协议有特殊约定的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12、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方、乙方、丙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甲方、乙方、丙方同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