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收和运营. 8.17.1 完工验收
(a) 乙方应在约定完工日前实现项目工程完工,并应按照本合同和适用法律的规定通过完工验收。
(b) 乙方应在工程建设完成后,通知甲方进行完工验收,甲方应于收到通知后二十(20)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完工验收。甲方对工程的验收并不解除乙方对本工程中的建设缺陷所承担的义务或责任。
(c) 在工程建设完成后,由于非乙方的原因,甲方未能在乙方通知其完工验收的三十(30)日内组织项目完工验收视为通过完工验收,且该期满后第七(7)日视为甲方已向乙方签发完工证书。
8.17.2 投入运营
(a) 通过或视为通过完工验收之日起,乙方应向甲方发出开始运营的书面申请。运营开始日以甲方书面确认的日期为准。
(b) 甲方应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七(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是否同意开始运营,如果不同意须同时书面陈述理由。如果甲方不同意乙方开始运营的申请,乙方在收到甲方不同意开始运营的书面通知后,应按照甲方的意见,尽快纠正其存在的问题,并重新申请运营。如果甲方未发出此通知,视为甲方同意乙方开始运营。
(c) 自运营开始日或视为同意运营开始日(含当日)起,乙方有义务提供运营服务,并根据第 11 条向甲方收取服务费。
验收和运营. 11.20.1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