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SHXM-00-20220714-1025
项目编号:SHXM-00-20220714-1025
嘉定区中心医院行政临时过渡办公用房装修工程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 购 单 位:上海市嘉定区中心医院
采购代理机构:上海嘉定招投标工程审价咨询有限公司编 制 日 期:2022 年 7 月
目录
第一章 采购邀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上海嘉定招投标工程审价咨询有限公司受采购人委托,嘉定区中心医院行政临时过渡办公用房装修工程进行国内竞争性磋商采购,特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一、合格的供应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 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详情请登陆 “上海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xx);
3、其他资质要求:
(1)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2)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
(3)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4)拟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5)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响应。
二、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嘉定区中心医院行政临时过渡办公用房装修工程
2、项目编号:SHXM-00-20220714-1025
4、项目主要内容、数量及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嘉定区中心医院行政临时过渡办公用房装修工程,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5、项目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城北路 1 号
6、计划工期:60 日历天,具体时间以开工令为准。
7、采购项目适用原因: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8、采购预算金额:2691000 元(国库资金:2691000 元;自筹资金:0 元)
9、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本项目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
10、项目联系人:xxx
11、电话:59539568-816
12、招标限价:2689382.09 元
13、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三、磋商文件的获取
1、报名时间:2022-07-18 至 2022-07-25(节假日除外)。
2、报名方式:本项目实行网上报名,不接受现场报名。供应商登录上海市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x.xxx.xx/)进行报名。
3、招标文件售价:0 元,招标文件请至公告附件处下载。四、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
1、磋商响应截止时间:2022 年 7 月 29 日 14:00:00。迟到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恕不接受。
2、磋商时间:2022 年 7 月 29 日 14:30:00
五、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和磋商地点
1、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xx)
2、磋商地点:xxxxxxxxx 0000 x一楼。届时请供应商代表持磋商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 证书)参加磋商。
3、磋商所需携带其他材料: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纸质版密封响应文件(一正二副)、可以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及提交响应文件时所用的数字 CA 证书出席磋商会议。
注:所有参与磋商有关现场活动的人员,应持 72 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主动完成扫描“场所码”或“数字哨兵”、测温、实名登记等工作,在场所内全程佩戴口罩,保持安全社交距离,不得随意走动或擅离座位。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以上信息若有变更我们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通知,请供应商关注。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八、其他事项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 号)的规定,本项目竞争性磋商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简称:电子采购平台)(网址:xxx.xxxx.xx.xxx.xx)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电子采购平台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供应商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
要求执行。供应商在电子采购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电子采购平台中的“在线服务”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
九、联系方式
采购人:上海市嘉定区中心医院
联系地址:xxxxxxxxx 0 x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采购代理机构:上海嘉定招投标工程审价咨询有限公司地址:xxxxxxxxx 0000 x
xx:000000 联系人:xxx
电话:59539568-816传真:59918496-801
序号 | 内容提要 | 内容规定 |
1 | 项目名称 | 嘉定区中心医院行政临时过渡办公用房装修工程 |
2 | 询问 | 供应商对磋商文件如有询问,请于 2022 年 7 月 26 日上午 11:00前与采购代理机构联系(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 59539568-816 ),供应商对磋商文件中所提的有关疑问请以书面或传真形式递 送到xxxxxxxxx 0000 xxx,采购代理机构将视情况确定采用适当方式予以澄清或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
3 | 磋商响应截止/磋商日期、时间、 地点 | 磋商响应截止时间:2022 年 7 月 29 日 14:00:00 磋商时间:2022 年 7 月 29 日 14:30:00 磋商地点:xxxxxxxxx 0000 x一楼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所规定的时间准时参加本次竞争性磋商的各项活动,如有缺席,按自动弃权处理。 |
4 | 磋商前答疑会 | 不召开 |
5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
6 | 磋商响应有效期 | 不少于 90 天 |
7 | 磋商保证金 | 不收取 |
8 | 计划工期 | 60 日历天,具体时间以开工令为准。 |
9 | 合同转让与分包 | 不允许 |
10 | 其它 | x项目为依照《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采用网上电子招投标,请供应商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通过投标客户端上传至上海政府采购网。如供应商未能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上传响应文件的,将不予受理,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关后果。上海政府采购网(电子招投标平台)技术客服电话:000-00000000*16206*5。 本项目为依照《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关于上 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采 |
x附表是对供应商须知说明,与“供应商须知”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务请各供应商注意。
用网上电子招投标平台。 |
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
1.概述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竞争性磋商条件。
1.2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采购邀请》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采购项目的竞争性磋商采购。
1.3 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属于《采购邀请》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采购方。
1.4 参与采购活动的所有各方,对在参与磋商过程中获悉的国家、商业和技术秘密以及其它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1.5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 号)的规定,本项目磋商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
(网址:xxx.xxxx.xx.xxx.xx)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 2.定义
2.1 “采购项目”系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采购项目。
2.2 “服务”系指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为完成采购项目所需承担的全部义务。
2.3 “采购方”系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组织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
2.4 “供应商”系指从采购方处按规定获取磋商文件,并按照磋商文件向采购方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2.5 “成交供应商”系指成交的供应商。
2.6 “甲方”系指采购人。
2.7 “乙方”系指成交并向采购人提供服务的供应商。
2.8 磋商文件中凡标有“★”的条款均系实质性要求条款。
2.9 “电子采购平台”系指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的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xx)。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 3.合格的供应商
3.1 符合《采购邀请》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合格供应商所必须具备的资质条件和特定条件。
3. 2 《采购邀请》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响应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3.1 项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各方权利义务;联合体协议书应当明确联合体主办方、由主办方代表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
(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规定的特定条件。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合格的服务
4.1 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合法权利。
4.2 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均有标准的以高(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采购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5.磋商费用
不论采购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采购方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6.信息发布
x采购项目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包括竞争性磋商公告、磋商文件澄清或修改公告、成交公告以及延长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等与采购活动有关的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均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xxx.xxxx.xx.xxx.xx)公开发布。供应商在参与本采购项目采购活动期间,请及时关注以上媒体上的相关信息,供应商因没有及时关注而未能如期获取相关信息,及因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7.询问与质疑
7. 1 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方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供应商的询问,采购方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7. 2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其中,
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获得招标文件之日(以电子采购平台上显示的报名时间为准)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招标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当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投标人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超过次数的质疑将不予受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7. 3 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xx,并加盖公章。
7. 4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xx,并加盖公章。
质疑函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填写, 范本格式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xx.xx)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
7. 5 供应商提起询问和质疑,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号)的规定办理。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供应商须知》第 7.3 条和第 7.4 条规定的,采购方将当场一次性告知供应商需要补正的事项,供应商超过法定质疑期未按要求补正并重新提交的,视为放弃质疑。
质疑函的递交应当采取当面递交形式,质疑联系方式详见第八章。
7. 6 采购方将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7. 7 对供应商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磋商文件变更或者影响招标活动继续进行的,采购方将通知提出询问或质疑的供应商,并在原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8. 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
8.1 供应商在本磋商项目的竞争中应自觉遵循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提供虚假材料,谎报、隐瞒事实的行为,包括供应商之间串通磋商等。
8.2 如果有证据表明供应商在本磋商项目的竞争中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采购方将拒绝其提交响应文件,并将报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查处;成交后发现的,成交供应商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55 条之条文描述方式双倍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供应商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8.3 采购方将在解密后至评审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查询相关供应商信用记录,并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以上信用查询记录,采购方将打印查询结果页面后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将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9. 其他
x《供应商须知》的条款如与《采购邀请》、《采购需求》和《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的,以《采购邀请》、《采购需求》和《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中规定的内容为准。
二、磋商文件
10. 磋商文件构成
10.1 磋商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采购邀请(竞争性磋商公告)
(2)供应商须知
(3)政府采购主要政策
(4)采购需求
(5)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
(6)响应文件有关格式
(7)合同文本
(8)质疑受理要求及附件
(9)本项目磋商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补充内容(如有的话)
10.2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并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如果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则响应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标,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0.3 供应商应认真了解本次磋商的具体工作要求、工作范围以及职责,了解一切可能影响磋商响应报价的资料。一经成交,不得以不完全了解项目要求、项目情况等为借口而提出额外补偿等要求,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10.4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日程安排,准时参加项目磋商有关活动。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对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5 天以前收到的澄清要求,采购方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答复的;或者在磋商响应截止前的任何时候,采购方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的,采购方将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以澄清或修改公告形式发布。如果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磋商文件编制的,且澄清或修改公告发布时间距磋商响应截止时间不足 5 天的,则相应顺延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延长后的具体磋商响应截止时间以最后发布的澄清或修改公告中的规定为准。
11.2 澄清或修改公告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当磋商文件与澄清或修改公告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内容为准。
11.3 磋商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都应由采购代理机构以澄清或更正公告形式发布和通知,除此以外的其他任何澄清、修改方式及澄清、修改内容均属无效,不得作为磋商响应的依据,否则,由此导致的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1.4 采购方召开答疑会的,所有供应商应根据磋商文件或者采购方通知的要求参加答疑会。供应商如不参加,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2.踏勘现场
12.1 采购方组织踏勘现场的,所有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前往参加踏勘现场活动。供应商如不参加,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方不承担任何责任。采购方不组织踏勘现场的,供应商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踏勘现场,供应商需要踏勘现场的,采购方应为供应商踏勘现场提供一定方便,供应商进行现场踏勘时应当服从采购方的安
排。
12.2 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由其自理。
12. 3 采购方在现场介绍情况时,应当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或误导性。
12.4 采购方在踏勘现场中口头介绍的情况,除采购方事后形成书面记录、并以澄清或修改公告的形式发布、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以外,其他内容仅供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方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三、响应文件
13. 响应的语言及计量单位
13.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方就有关磋商事宜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应使用中文。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以外的文字表述的响应文件视同未提供。
13.2 响应计量单位,磋商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磋商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14.磋商响应有效期
14.1 响应文件应从解密之日起,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内有效,磋商响应有效期最少为 90 天。磋商响应有效期比磋商文件规定短的属于非实质性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4.2 在特殊情况下,在原磋商响应有效期期满之前,采购方可书面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磋商响应有效期。供应商可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导致保证金被没收。同意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需要相应延长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能修改响应文件。
14.3 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项目服务合同的附件,其有效期至成交供应商全部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为止。
15. 响应文件构成
15.1 响应文件由商务响应文件(包括相关证明文件)和技术响应文件二部分构成。
15. 2 商务响应文件(包括相关证明文件)和技术响应文件应具体包含的内容,以第四章《采购需求》规定为准。
16. 商务响应文件
16.1 商务响应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磋商响应函》;
(2)《报价一览表》(以电子采购平台设定为准);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4)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5)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6)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7)合同转让与分包承诺书(如有);
(8)《报价分类明细表》;(格式自拟);
(9)《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
(10)《与磋商有关的响应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格式自拟);
(11)第四章《项目需求》规定的其他内容;(格式自拟);
(12)相关证明文件(供应商应按照《项目需求》所规定的内容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以证明其有资格参加磋商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格式自拟);
(13)投标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格式自拟)。
16.2 技术响应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项目经理情况表;
(2)主要管理、技术人员配备及相关工作经历、职业资格汇总表;
(3)主要管理制度一览表;
(4)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设备一览表;
(5)投标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方案,格式自拟)。
17. 磋商响应函
17.1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磋商响应函》。
17.2 供应商不按照磋商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填写《磋商响应函》,或者填写不完整的,评审时将按照第五章《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予以扣分。
17.3 响应文件中未提供《磋商响应函》的,为无效响应。 18.报价一览表
18.1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和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完整地填写《报价一览表》,说明其拟提供服务的内容、数量、价格、时间、价格构成等。
18.2 《报价一览表》是为了便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解密,《报价一览表》内容在解密时将当众公布。
18.2 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完整地填写《报价一览表》、或者未提供《报价一览表》,导致其磋商不成功的,其责任和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9. 报价
19.1 供应商应当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行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结合自身服务水平和承受能力进行报价。供应商应根据“项目采购需求”和“合同
条款”的规定进行报价,除《采购需求》中另有说明外,报价应当是供应商为提供本项目所要求的全部服务所发生的一切成本、税费和利润,包括人工(含工资、社会统筹保险金、加班工资、工作餐、相关福利、关于人员聘用的费用等)、设备、国家规定检测、外发包、材料(含辅材)、管理、税费及利润等。经通知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结束后还有一次最终报价的机会。
19.2 报价依据:
(1) 本磋商文件所要求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作范围和要求。
(2) 本磋商文件明确的服务标准及考核方式。
(3) 其他供应商认为应考虑的因素。
19.3 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供应商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19.4 除《采购需求》中说明并允许外,每一种单项服务的报价以及采购项目的总价均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响应文件中包含任何有选择的报价,采购方对于其响应均将予以拒绝。
19.5 报价应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可变的或者附有条件的磋商报价,采购方均将予以拒绝。
19. 6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第六章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各类报价分类明细表,说明其拟提供服务的内容、数量、价格、时间、价格构成等。
19.7 报价应以人民币报价。
20. 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
20.1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所提供格式,逐项填写并提交《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以证明其响应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所有合格供应商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
20.2 响应文件中未提供《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的,为无效响应。 21.与磋商有关的响应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
21.1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与磋商有关的响应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
21.2 《与磋商有关的响应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是为了便于磋商。《与磋商有关的响应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与响应文件其他部分就同一内容的表述应当一致,不一致时按照《供应商须知》第 30 条“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修正”规定处理。
22.技术响应文件
22.1 供应商应按照《采购需求》的要求编制并提交技术响应文件,对采购方的技术需
求全面完整地做出响应并编制服务方案,以证明其响应的服务符合磋商文件规定。
22.2 技术响应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表格、图纸和数据等各项资料,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人力、物力等资源的投入以及服务内容、方式、手段、措施、质量保证及建议等。
23. 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23.1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和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要求的格式填写相关内容。
23.2 响应文件中凡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之处,均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字样及供应商的公章。供应商名称及公章应显示全称。如果是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响应文件,则必须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供应商自拟授权书格式,则其授权书内容应当实质性符合磋商文件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之内容)并将其附在响应文件中。响应文件若有修改错漏之处,须加盖供应商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负。
其中对《磋商响应函》、《报价一览表》、《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以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供应商未按照上述要求加盖公章的,其响应无效;加盖公章,但没有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或者其他填写不完整的,磋商时将按照第五章《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予以扣分。
23.3 建设节约型社会是我国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政府采购应尽的义务和职责,需要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在采购活动中共同践行。目前,少数供应商制作的响应文件存在编写繁琐、内容重复的问题,既增加了制作成本,浪费了宝贵的资源,也增加了评审成本,影响了评审效率。为进一步落实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提请供应商在制作响应文件时注意下列事项:
(1)磋商小组主要是依据响应文件中报价、技术、质量以及售后服务等指标来进行评定。因此,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进行制作,内容xx明了,编排合理有序,与磋商文件内容无关或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资料不要编入响应文件。
(2)响应文件应规范,应按照规定格式要求规范填写,扫描文件应清晰xx、上传文件应规范。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24. 响应文件的递交
24.1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参考第六章响应文件有关格式,在电子采购平台
电子招投标系统中按照要求填写和上传所有响应内容。响应的有关事项应根据电子采购平台规定的要求办理。
24.2 响应文件中含有公章,防伪标志和彩色底纹类文件(如《磋商响应函》、营业执照、身份证、认证证书等)应清晰显示。如因上传、扫描、格式等原因导致评审时受到影响,由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
采购方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文件原件进行核对,供应商必须按时提供,否则视作供应商放弃潜在成交资格,并且采购方将对该供应商进行调查,发现有欺诈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4.3 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网上磋商可能会发生的技术故障、操作失误和相应的风险。对因网上磋商的任何技术故障、操作失误造成供应商响应内容缺漏、不一致或磋商失败的,采购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5.磋商响应截止时间
25.1 供应商必须在《采购邀请(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的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在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中上传并正式提交。
25.2 在采购方按《供应商须知》规定酌情延长磋商响应截止期的情况下,采购方和供应商受磋商响应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25.3 在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后上传的任何响应文件,采购方均将拒绝接收。
26.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在磋商响应截止时间之前,供应商可以对在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已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修改和撤回。有关事项应根据电子采购平台规定的要求办理。
五、响应文件解密 27.解密
27.1 采购方将按《采购邀请》或《延期公告》(如果有的话)中规定的时间在电子采购平台上组织公开解密。
27.2 解密程序在电子采购平台进行,所有上传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应登录电子采购平台参加解密。主要流程为签到、解密,每一步骤均应按照电子采购平台的规定进行操作。
27.3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电子采购平台显示解密后,供应商进行签到操作,供应商签到完成后,由采购方解除电子采购平台对响应文件的加密。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数字证书对其响应文件解密。签到和解密的操作时长分别为半小时,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签到或解密操作,逾期未完成签到或解密的供应商,其响应将作无效标处理。因系统原因导致供应商无法在上述要求时间内完成签到或解密的除外。
如电子采购平台磋商程序有变化的,以最新的操作程序为准。六、磋商
28. 磋商小组
28.1 采购方将依法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组成,其中评审专家的人数不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8.2 磋商小组负责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向采购方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29. 响应文件的初审
29.1 解密后,采购方将协助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初步审查,检查响应文件内容是否完整、编排是否有序、有无计算上的错误、文件签署是否规范以及供应商资格是否符合要求等。
29.2 在详细评审之前,磋商小组要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核并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实质性响应是指响应文件与磋商文件要求的条款、供应商资格、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磋商文件所规定的无效响应情形。磋商小组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来判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9.3 没有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不参加进一步的评审,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响应成为实质上的响应。
29.4 解密后采购方拒绝供应商主动提交的任何澄清与补正。
29.5 对于响应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小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范的内容,采购方可以接受。
30. 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修正
30.1 响应文件内容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报价一览表》内容与响应文件其它部分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内容为准;
(2)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总价与单价和数量的乘积不一致的,以单价计算结果为准,并修正总价;
(4)对响应文件中不同文字文本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响应文件中如果同时出现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错误或矛盾的,则根据以上排序,按照序号在先的方法进行修正。
30.2 响应文件中如果有其他错误或矛盾(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除外),将按不利于出错供应商的原则进行处理,即对于错误或矛盾的内容,磋商时按照对出错供应商不利的情形进行评审;如出错供应商成交,签订合同时按照对出错供应商不利、对采购人有利的条
件签约。
30.3 上述修正或处理结果对供应商具有约束作用。
31. 响应文件的澄清
31.1 为有助于对响应文件审查、评价和比较,磋商小组可分别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供应商的澄清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方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委派授权代表向磋商小组作出说明或答复。
31.2 供应商对澄清问题的说明或答复,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采购方,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31.3 供应商的澄清文件是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1.4 供应商的澄清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其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通过澄清而使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在磋商中更加有利。
32.响应文件的评价与比较
32.1 磋商小组只对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32.2 磋商小组根据《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中规定的方法进行评审,并向采购方提交磋商结果文件和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33. 磋商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由此最终确定符合采购需求的技术指标及相关要求(实质性要求条款不做修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
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
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 2 家。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34. 评审的有关要求
34.1 磋商小组应当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磋商小组成员及参与评审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供应商接触。
34.2 评审过程严格保密。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所有知情人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34.3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扰、影响评审活动的正常进行。供应商在评审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评审结果的一切不符合法律或采购规定的活动,都可能导致其响应被拒绝。
34.4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磋商小组均无义务向供应商做出有关评审的任何解释。七、定标
35.确认成交供应商
除了《供应商须知》第 38 条规定的磋商失败情况之外,采购人将根据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及排序情况,依法确认本采购项目的成交供应商。
36. 成交公告及成交和未成交通知
36.1 采购人确认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两个工作日内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成交公告,公告期限为一个工作日。
36.2 成交公告发布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通知成交。《成交通知书》对采购方和供应商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37.响应文件的处理
所有在磋商会上被接受的响应文件都将作为档案保存,不论成交与否,采购方均不退回响应文件。
38.磋商失败
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后,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3 家;或者在评审时,发现符合资
格条件的供应商或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 3 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
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符合资格条件或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 2 家;或者在
最后报价时,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足 3 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足 2 家,磋商小组确定为采购失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
发布失败公告。八、授予合同
39. 合同授予
除了成交供应商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之外,采购方将把合同授予根据《供应商须知》第 35 条规定所确定的成交供应商。
40.签订合同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41.其他
电子采购平台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考电子采购平台(网址:xxx.xxxx.xx.xxx.xx)中的 “在线服务”专栏。
42.中标服务费
中标人须向采购代理机构按如下标准和规定交纳中标服务费:
中标服务费参照国家计委印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收费标准,并同时支付专家费 2500 元,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时支付中标服务费。(交通银行嘉定支行 310069079012015030669);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如下:
中标金额(万元) | 工程招标 |
100 以下 | 1.0% |
100—500 | 0.7% |
500—1000 | 0.55% |
1000—5000 | 0.35% |
注:采用累进制计价
1) 中标服务费的交纳方式:支票、电汇、现金。
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
(1)本项目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
(2)本项目须贯彻中共xxxxxxxxxxxxx“xx(0000)00 x文”关于《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领域xx建设“六同”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
本项目面向所有企业采购,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投标人产品的价格给予 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1、项目名称:嘉定区中心医院行政临时过渡办公用房装修工程
2、交付地址:xxxxxxxxx 0 x。
3、交付日期:60 日历天,具体时间以开工令为准。
4、质量要求:一次验收合格。二、工程量清单
详见后附页
一、评标原则
1. 评标工作将以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等为依据,将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同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对所有供应商的文件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评标,并接受有关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2. 整个评标活动中应遵循保密原则,任何人员不得将评标内容及一切有关文件透漏给无关人员,否则一经发现将追究其相关责任。
3.采购单位将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所有响应文件进行审查、质疑和评审。
4.评标委员会应以公正的态度参加评审工作并推荐中标候选人。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5.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二、评标过程的保密与公正
1. 公开开标后,直至向中标服务费的供应商授予合同时止,凡是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均不得向供应商或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员透露。
2. 在评标过程中,如果供应商试图向评标的人员施加任何影响,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三、对响应文件的初审
1.响应文件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 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 符合性检查: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 在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将首先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了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实质性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投标。
3. 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与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存在负偏离,或者在实质上与竞争性磋商文件不一致,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重大偏离的认定需经过评标委员会三分二及以上成员的认定。评委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4. 如果响应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改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序号 | 审查要求 | 要求说明 | 项目级/包级 |
1 | 财 务 状 况 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1、提供最近一年度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或基本账户的银行资信证明;2、依法缴纳税收 和社会保障资 | 响应磋商文件要求 | 项目级 |
金、近三年没 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 |||
2 | 响 应 文 件 x | 响应磋商文件 | 项目级 |
容、密封、签 | 要求 | ||
署等要求:符 | |||
合磋商文件规 | |||
定: | |||
(1)响应文件 | |||
按磋商文件规 | |||
定格式提供投 | |||
标函、开标一 | |||
览表、资格条 | |||
件及实质性要 | |||
求响应表; | |||
(2)响应文件 | |||
按磋商文件要 | |||
求密封,电子 | |||
响应文件须经 | |||
电子加密; | |||
(3)响应文件 | |||
由法定代表人 |
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电子响应文件须经数字签名; (4)在响应文件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情况下,应按磋商文件规定格式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对应身份证。 | |||
3 | 磋商有效期:符合磋商文件规定:不少于 90 天。 | 响应磋商文件要求 | 项目级 |
4 | 计划工期、质 | 响应磋商文件 | 项目级 |
量:在报价一览表中承诺:计划工期:60日历天;质量:满足一次验收 合格。 | 要求 | ||
5 | 投标报价:1、不得进行选择性报价(投标报价应是唯一的);不得进行可变的或者附有条件的投标报价;投标报价不得超出磋商文件标明的项目最高限价;不得低于成本报价 (本项目最高限价元)。 2、电子投标文 | 响应磋商文件要求 | 项目级 |
件与计价文件报 价 应 当 一致; 3、本项目规费及税金费率符合文件要求; 4、安全防护、xx施工费不得低于分部分项工程费乘以 3.3% 的 90% 的 (即 2.97%)。 | |||
6 | 合同转让与分包:提供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格式自拟):本项目合同不得转让,不得 分包。 | 响应磋商文件要求 | 项目级 |
嘉定区中心医院行政临时过渡办公用房装修工程资格审查要求包 1
序号 | 类型 | 审查要求 | 要求说明 | 项目级/包级 |
1 | 自定义 |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若为多证合一的,仅需提供营业执照)符合要求,提供依法纳税、社会保障资金及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2、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 |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 项目级 |
2 | 自定义 | (1)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2)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拟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 项目级 |
3 | 自定义 | 联合响应:不接受联合响应 |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 项目级 |
四、竞争性磋商
1.资格审查通过后,评标委员会邀请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就项目招标要求、报价、服务措施、合同条款等分开谈判。
2. 供应商根据磋商情况提交第二次报价(即最终报价),并录入上海政府采购网招投标平台。
五、对响应文件的详细评审: 1、价格标部分优惠政策如下:
(1)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 号)》文的相关规定认定。
(2)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工程项目为 3%)的扣除,对联合报价(如是)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2%(工程项目为 1%)的扣除(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2%(工程项目为 1%)的价格扣除),以扣除后的价格作为评审价格。
(3)根据《财库〔2014〕68 号》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4)根据《财库〔2017〕141 号》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5)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或大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或大型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按“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 号)” 和《财库〔2017〕141 号》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未提供上述资料的报价,其价格不予扣除。
(6)根据工信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 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依据现有规范性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也不适用《办法》。
2、综合评分法:
(1)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最终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最终报价相同的并列,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若出现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不能按磋商文件规定签订合同等原因取消中标资格,则按排名顺序依次确定其后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重新采购。
(2)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确定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将按下列评分办法和标准进行评分,总分值为 100 分,各项打分分值保留两位小数点。
(一)商务分(20 分)报价得分 10 分
1、投标价格分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计算:
(1)价格评分:报价分=价格分值×(评标基准价/二次报价评审价)
(2)评标基准价:是经初审合格(技术、商务基本符合要求,无重大缺、漏项)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二次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
(3)二次报价评审价:无缺漏项的报价,投标报价即评审价;对于有缺漏项的报价,其缺漏部分按照其他所有投标人对应部分的最高报价进行修正,修正后的总报价为其评审价。如存在缺漏项的投标人中标,其缺漏项的费用视为已包括在其修正前的投标报价中,在签订合同时不予调整。
(4)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如果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将要求该投标人作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将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
甄别异常报价 10 分
甄别异常报价
对投标报价进行一次性甄别,对出现下列异常情况的甄别报价不得分。
a、最高报价高于次高报价 5%者(含 5%),计算式=[(最高报价-次高报价)÷次高报价]
×100%;
b、最低报价低于次低报价 5%者(含 5%),计算式=[(次低报价-最低报价)÷次低报价]
×100%;
非异常报价单位此项得 10 分
(二)、技术分(80 分):
由评标委员会对入围技术标评审的投标人投标书中的技术标进行分析评定后各自打分,并写出书面评审意见。为使评分时能体现量化,评委按以下内容进行评定后打分,各项得分合计后,经算术平均后为各投标人技术标的最终得分。
嘉定区中心医院行政临时过渡办公用房装修工程包 1 评分规则:
评分项目 | 分值区间 | 评分办法 |
甄别报价得分 | 0~10 | 甄别异常报价 对投标报价进行一次性甄别,对出现下列异常情况的甄别报价得 0 分。 a、最高报价高于次高报价 5%者(含 5%),计算式=[( 最高报价-次高报价) ÷次高报价] ×100%; b、最低报价低于次低 |
报价 5%者(含 5%),计算式=[( 次低报价-最低报价) ÷次低报价] ×100%; 非异常报价单位此项得 10 分。 | ||
业绩、经验 | 0~1 | 投标人承接过近三年内类似项目业绩的有一项加 1 分,最多加 1分(证明文件:合同或中标通知书);注:业绩证明文件因反应评审内容,无相关评审内容或字迹模糊、评审认为无法辨识的,以及未加盖单位公章 的不得分。 |
商务标得分 | 0~10 | 1、首先确定评选基准价,经评标小组甄别确认,满足招标文件 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为 |
评选基准价,其报价分为满分 10 分。 2、确定其他投标报价评分:报价得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低报价/投标报价)× 10。 | ||
工程施工现场布置的可行性及合理性 | 1~8 | 一般的得 1-3 分,较好 的得 4-6 分,好的并有 针对性的得 7-8 分,未提供相关内容的不得分。 |
工程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的可行性及合理性 | 1~17 | 一般的得 1-5 分,较好 的得 6-11 分,好的并 有针对性的得 12-17分,未提供相关内容的不得分。 |
投入本工程的设备及人员资格和能力 | 1~8 | 一般的得 1-3 分,较好 的得 4-6 分,好的并有 针对性的得 7-8 分,未提供相关内容的不得 |
分。 | ||
质量管理及保证措施 | 0~10 | 质量管理及保证体系完善性,过程控制的针对性(评标委员会 进行综合评审)。 |
安全施工保证措施 | 0~10 | 针对施工特点详细论述拟采取的安全措施 (评标委员会进行综 合评审)。 |
施工总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 | 0~15 | 有完善的施工组织方案及进度计划(评标委员会进行综合评 审)。 |
项目管理人员和项目技术人员配备 | 1~6 | 人员配备一般得 1-2 分,较好的得 3-4 分, 充足的得 5-6 分。 |
疫情防疫措施 | 0~5 | 疫情防疫体系完善性,过程控制的针对性(评标委员会进行 综合评审)。 |
备注:
1)最低下浮报价不是被授予合同的保证。
2)上述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后保留 2 位有效小数,如有并列得分的,以较低下浮报价
确定。
3)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一致认为,投标人下浮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要求投标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予以否决投标处理。
4)本项目面向所有企业采购,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投标人产品的价格给予 6%(工程项目为 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其要求标准详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中相关规定。
27. 保密
27.1 有关响应文件的审查、澄清、评审和比较以及有关授予合同的意向的一切情况都不得透露给任一投标方或与上述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
27.2 投标方不得干扰采购方的评标活动,否则将以否决投标处理。
28. 中标通知书
28.1 中标人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的其他投标方发出评标结果通知书。
28.2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29. 签订合同:
29.1 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详见第六章合同)。
30.询问与质疑
30.1 投标人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投标人的询问,招标人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31.2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其中,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收到或下载招标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招标过程的质
疑,应当在各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当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30.3 质疑书应明确阐述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以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
30.4 招标人将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30.5 对投标人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招标文件变更或者影响招标活动继续进行的,招标人将通知提出询问或质疑的投标人,并在原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30.6 投标人提起询问和质疑,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的规定执行。质疑书应当由质疑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质疑供应商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的,应当向代理公司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合法、有效的工作和身份证明。质疑书的递交可以采取邮寄、快递或当面递交形式。采取传真形式的,应当在传真发出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质疑书原件以邮寄、快递或当面递交的方式送达代理公司。
一、商务响应文件有关格式 1、磋商响应函格式
致: (采购方名称)
根据贵方 (项目名称、招标编号)采购的磋商公告及磋商邀请, (姓名和职务)被正式授权代表供应商 (供应商名称、地址),按照网上投标系统规定向贵方提交响应文件 1 份。
据此函,供应商兹宣布同意如下:
1.按磋商文件规定,我方的报价总价为 (大写)元人民币。
2.我方已详细研究了全部磋商文件,包括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文件(如果有的话)、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我们已完全理解并接受磋商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对磋商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不再有异议。
3.磋商有效期为自磋商之日起 日。
4.如我方成交,响应文件将作为本项目合同的组成部分,直至合同履行完毕止均保持有效,我方将按磋商文件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完成合同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5.如果我方有磋商文件规定的不予退还保证金的任何行为,我方的保证金可被贵方没收。
6.我方同意向贵方提供贵方可能进一步要求的与本磋商有关的一切证据或资料。
7.我方已充分考虑到磋商响应期间网上递交响应文件会发生的故障和风险,并对可能发生任何故障和风险造成的响应内容不一致、利益受损或磋商失败,承担全部责任。
9.我方同意响应内容以网上投标系统磋商时的内容为准。我方授权代表将对与我方有关的内容进行核对并确认,授权代表未进行核对及确认的,视为我方对磋商内容无异议。
10.为便于贵方公正、择优地确定成交供应商及其响应货物和相关服务,我方就本次响应有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
(1)我方向贵方提交的所有响应文件、资料都是准确的和真实的。
(2)我方不是采购人的附属机构。
(3)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
地址: 电话、传真: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名: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2、报价一览表
项目名称:招标编号:
项目名称 | 投标报价(元) | 计划工期(日历天) | 质量 | 投标报价(总价、元) |
以上报价为投标方完成本招标文件所明确全部工作的酬金,且不受通胀、利率、汇率、税费、成本及市场因素变化的影响。投标报价包括但不限于:
(1)投标方完成工作所需的全部人力资源成本(含人员工资、补贴、奖金、加班费、保险、福利、差旅、食宿、交通等全部费用)、培训材料、运输费、管理费、利润、规费及税金等费用;
(2)投标方与工作相关的资料、信息、通讯、办公设施、设备等费用;
(3)方案文件等的编制费、印刷费、装订费等;
(4)投标方履行质量保证责任的费用;
(5)投标方与合同相关的所有税费;
(6)投标方完成工作所需的其他任何成本和费用等。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供应商(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我 (姓名)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本单位在职职工 ( 姓名, 职务) 以我方的名义参加贵公司
项目的磋商活动,并代表我方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磋商、响应文件澄清、签约等一切具体事务和签署相关文件。
我方对被授权人的签名事项负全部责任。
在贵中心收到我方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除我方书面撤销授权外,本授权书自磋商响应截止之日起直至我方的磋商有效期结束前始终有效。
被授权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复印件)正面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复印件)反面
被授权人身份证
(复印件)正面
被授权人身份证
(复印件)反面
、
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受托人签字:供应商公章: 住所:
日期: 身份证号码:
邮政编码:电话:
传真:日期:
4、供应商基本情况简介格式
(一)基本情况: 1、单位名称:
2、地址:
3:邮编:
4、电话/传真:
5、成立日期或注册日期:
6、行业类型:
(二)基本经济指标(到上年度 12 月 31 日止): 1、实收资本:
2、资产总额:
3、负债总额:
4、营业收入:
5、净利润:
6、上交税收:
7、在册人数
(三)其他情况:
1、专业人员分类及人数:
2、企业资质证书情况:
3、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我方承诺上述情况是真实、准确的,我方同意根据采购方进一步要求出示有关资料予以证实。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供应商(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5、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
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
业名称),从业人员_人,营业收入为_万元,资产总额为_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
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
业名称),从业人员_人,营业收入为_万元,资产总额为 _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
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xx):日期:
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6、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声 明
x企业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且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特此声明。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供应商(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6、合同转让与分包承诺书
(格式自拟)
二、技术响应文件有关表格格式
1 、项目经理情况表
姓名 | 出生年月 | 文化程度 | 毕业时间 | ||||
毕业院校和专业 | 从事本类项目工作 年限 | 联系方式 | |||||
职业资格 | 技术职称 | 聘任时间 | |||||
主要工作经历: 主要管理服务项目: 主要工作特点: 主要工作业绩: 胜任本项目负责人的理由: |
项目名称:招标编号:
附:(1)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相关证书复印件;
(2)项目负责人业绩经验证明资料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供应商(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2、主要管理、技术人员配备及相关工作经历、职业资格汇总表
项目组成 员姓名 | 年龄 | 在项目组 中的岗位 | 学历和毕 业时间 | 职称及职 业资格 | 进入本单 位时间 | 相关工作经 历 | 联系方式 |
„„ |
项目名称:招标编号:
附: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相关证书复印件;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供应商(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3、主要管理制度一览表
序号 | 管理制度名称 | 执行起始时间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 |
项目名称:招标编号:
说明:列出目录即可,主要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可在技术响应文件相应部分另行提供。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公章): 日期: 年 月
4、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设备一览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设备使用年限 | 已使用时间 | 设备来源 | ||
x单位所 有 | 租赁 | 其他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 |
项目名称:招标编号: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
合同统一编号: [合同中心-合同编码]
合同内部编号:
合同各方:
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 | 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 |
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 | 地址:[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 |
邮政编码:[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邮编] | 邮政编码:[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邮编] |
电话:[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 | 电话:[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电话] |
传真:[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传真] | 传真:[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传真] |
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 | 联系人:[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1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嘉定区中心医院行政临时过渡办公用房装修工程
1.2 工程地点:xxxxxxxxx 0 x
1.3 承包范围:嘉定区中心医院行政临时过渡办公用房装修工程
1.4 项目资金来源:国库资金
1.5 承包方式:本合同按以下第 1 种方式承包:
(1)施工总承包
(2)施工专业承包
1.7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7.1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署的会议纪要、协议等文件;
1.7.2 本合同;
1.7.3 投标书、中标通知书;
1.7.4 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或报价书)和施工图纸;
1.7.5 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1.7.6 构成合同一部分的其它文件。
1.8 合同有效期:[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第 2 条 工程质量
2.1 本工程质量应按国家或行业相关技术、质量标准实施,达到质量检验的合格条件。
2.2 工程达不到约定质量条件的部分,甲方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由于非乙方原因使工程未达到约定质量条件,乙方可以返工、修改。但返工、修改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第 3 条 工期
3.1 工期:
3.1.1 本工程工期为 60 日历天。
3.1.2 计划开工日期 2022 ,实际开工日以甲方确认的开工报告为准。
3.1.3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送达经审核后的开工报告,具体明确开工日期。
3.2 乙方应按约定和施工进度计划确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条件开始施工。因甲方的原因造成开工条件不符合,致使乙方无法开工的,工期顺延;因乙方的原因造成开工条件不符合,工期不予顺延。由于非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期的,甲方承担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3.3 甲方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于 24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的暂停要求停止施工,应妥善保护工程现状,实施甲方的处理意见,并经甲方批准后继续施工。暂停施工出于非乙方原因,由甲方承担乙方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3.4 对以下情况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为延误,工期相应顺延。
3.4.1 工程内容变化或设计变更。
3.4.2 非乙方原因停水或停电或停气造成持续 3 日的。
3.4.3 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停工的。
3.4.4 合同中约定的、非乙方原因出现的或甲方同意给予顺延工期的其它情况。
3.4.5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 / 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向甲方提出报
告,甲方在乙方提出报告 / 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予答复,即视为甲方对
此报告予以批准。
3.5 施工中需要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合同竣工日期可以提前。该提前竣工协议内应包含有提前竣工奖的内容。乙方按提前竣工协议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施工进度修订计划后 / 天内给予批复,逾期
未批复则视为其已批准。第 4 条 设计文件
4.1 甲方在开工日期前 /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等设计文件 / 份。
甲方应保证设计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并保证设计文件准确且具有满足施工要求的设计深度。
4.2 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设计文件不完整、不准确或设计深度不能满足施工要求,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在 /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应,甲方不作回应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
承担。
第 5 条 工程价款
5.1 工程价款按以下第 3 种方式确定:
(1)总价闭口包干
x项目工程总价包干人民币 / 万元(大写: / )。
(2)综合单价包干
x项目工程总价暂定人民币 / 万元(大写: / )。具体详见附件《工程量清单》
(3)按实结算
x项目工程总价暂定人民币[合同中心-合同总价]万元(大写:[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
写])。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①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②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③合同中没有相同和类似的综合单价,其相应的综合单价组成按以下原理处理:工程量计算规则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按《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6)、《上海市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6)、
《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养护维修预算定额》(2016)等现行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数量,人工、材料、机械按投标书的价格,费率按投标书的费率组成新的综合单价,投标书中没有的材料价格,按投标时的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发布的《上海市建设工程价格市场信息》电子版计取,《上海市建设工程价格市场信息》中没有的材料按乙方申报甲方、监理、投资监理等核价的方式进行(注:量终价格以竣工结算审价为准并执行),其组价按《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6)、《上海市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6)等现行定额及有关文件执行;企业管理费和利润、税金等按投标时的费率标准。
④乙方在其标书中所报人工、材料、机械单价和综合单价、费率等在变更价格时将被沿用。
⑤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形式,工程量按实计取。承包人整体措施费所报费用闭口包干。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费项目以综合单价形式单价闭口包干,工程量按实调整。工程结算时,若审定价高于合同价,按合同价结算,审定价低于合同价,按审定价结算。
5.2 本合同价款按实结算,或出现本合同第 5.3 条约定的情形,按以下原则结算:
/ 。
5.3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价款可作调整:
5.3.1 经甲方签证、乙方同意的工程量增加或削减;
5.3.2 发生设计变更;
5.3.3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有关“市场信息指导价”所作的价格调整; 5.3.4 (其他 „„。)
5.3.5 上述调整事由发生,按本合同第 5.2 条调整合同价款。第 6 条 工程结算
6.1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资料。甲方在乙方提交报告后 30
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并办理竣工结算。甲方收到乙方“竣工结算报告”后,
逾期不作答复,视为确认乙方“竣工结算报告”载明之项目工程结算总价。
6.2 甲方逾期办理竣工结算,乙方有权占有部分或全部工程,予以妥善保护。甲方同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及相应的保管费用,并按未结付的工程款额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乙方偿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
第 7 条 工程款的支付
7.1 工程款按以下方式支付:
开工后 7 日支付合同价格的 20%(不含暂列金额),工程量完成且竣工验收通过后支付至合同价格的 80%,工程审价结束后支付至审定金额的 97%,x 3%的质量维修保证金。本工程保修期为一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进入保修期,保修金为工程总价的 3%,在保修期内乙方须全面履行保修义务,保修期结束、乙方履行全部保修义务完毕后三十天内一次性退还保修金 。社会保险费按照沪建市管【2017】899 号文缴交、核付。
第 8 条 材料设备供应
8.1 甲方按图纸及双方确认的《甲方供应材料、设备计划表》(详见附件)和施工进度计划中确定的期限为乙方供应材料、设备。甲方所供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型号、数量、单位、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应与清单相符,并向乙方提供材料,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甲方对其所供的材料、设备的质量承担责任。
8.2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供应材料、设备,或供应时间迟误,造成乙方施工延误的,或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赔偿乙方的损失,工期予以顺延。
第 9 条 双方派驻本工程项目的代表
9.1 甲方代表:
9.1.1 甲方任命本单位人员为驻施工现场的代表。
9.1.2 甲方代表的行为代表甲方,其行为后果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9.1.3 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意见、批准、答复等均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乙方代表在收到 24 小时后仍未签署,可视为已收到。
9.1.4 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乙方申告后 24 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所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9.1.5 甲方调换现场代表,应提前 7 天通知乙方,调换后甲方代表的义务和权利不变。
9.2 乙方代表:
9.2.1 乙方任命 项目负责人 为驻施工现场的代表。
9.2.2 乙方代表的行为代表乙方,其行为后果由xxxx全部责任。
9.2.3 乙方的要求、申请和通知等,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甲方代表在收到 24 小时后仍未签署,可视为已收到。
9.2.4 乙方代表按甲方批准的施工方案和依据甲方代表发出的指令和要求组织施工,发生紧急情况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
上述紧急措施的采取,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紧急情况发生的,由乙方承担费用。
9.2.5 乙方调换现场代表,应提前 7 天通知甲方,调换后乙方代表的义务和权利不变。
9.3 监理工程师
9.3.1 甲方聘请 / 为监理工程师。
9.3.2 监理工程师的行为代表甲方,其行为后果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第 10 条 双方义务
10.1 甲方义务:
10.1.1 确保并满足乙方正常施工条件。
10.1.2 将施工所需水、电、管线从施工现场外部接至约定地点,提供项目施工的设备和器材堆物仓库、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10.1.3 开通平整施工场地与外界的通道,以及施工现场内的主要交通干道并予以保养,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10.1.4 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10.1.5 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及运输的申报批准等手续。
10.1.6 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10.1.7 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并承担有关费用。
10.1.8 保证施工现场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基础等符合安装施工的要求。
10.1.9 协调施工现场上的各施工企业相互交叉作业关系,及时处理有关问题。
10.1.10 其他应当由甲方提供的施工条件。
10.1.11 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
10.1.12 甲方在开工前 /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完整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甲供
材料设备计划、整体工程项目中非乙方承包部分的工程进度计划等资料,乙方据以编制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
10.1.13 甲方对于乙方提交的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同意与否,应在 / 日予以答复,
逾期未复,视作已经同意。经甲方同意的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为合同附件,应共同遵循。
10.1.14 若甲方提供的施工图设计、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等设计文件,因施工需要作深化设计时,甲方应负责联系相关设计院作进一步深化设计,使之成为可供实际施工的设计文件。
10.1.15 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10.1.16 甲方办理工程保险和施工现场甲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的保险,并承担一应费用。
10.1.17 甲方未履行上述义务,承担由此造成的工程延误及损失,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10.1.18 (其他 „„。)
10.2 乙方义务:
10.2.1 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范围、时间、要求,完成承包事项。
10.2.2 根据工程情况编制工程进度计划。
10.2.3 严格执行本合同附件规定的施工安全协议,确保工程的施工安全。
10.2.4 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环境保护的管理规定。
10.2.5 已竣工工程在交付甲方之前,由乙方负责保护,但乙方保护的时间不超过 / 天。
超过约定保护时间甲方不予接受的,由甲方另行支付相应费用。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后发生损坏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10.2.6 在甲方提供了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资料的前提下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10.2.7 乙方应按经甲方同意的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之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重大的施工技术措施,乙方应报请甲方代表审核批准后实施,由甲方承担特殊施工技术措施费。
10.2.8 乙方办理自己在施工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承担一应费
用。
10.2.9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上述义务,按约定赔偿甲方损失。第 11 条 工程分包
11.1 甲方允许乙方依法分包,分包方应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凡与乙方存有分包合同关系的,受本合同约束。
第 12 条 工程验收
12.1 隐蔽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施工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提前 / 小时通知甲方验收,并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
进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若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后不参加验收,或甲方在验收后 / 小时内未出具验收意见,视作甲方验收合格,乙方可继续
施工。
12.2 甲方不能按时参加隐蔽工程验收或中间验收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理,或在验收 /
小时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得超过 / 天。否则,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承认
验收结果有效。
12.3 甲方提出对已经完工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顺延。
12.4 工程具备竣工条件,由乙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申请验收。甲方在乙方申请验收后 7 天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后 7 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整改意见。乙方按要求整改,
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修改所发生的费用。甲方承担非乙方原因造成修改所发生的费用及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工期予以顺延。工程完成后,乙方负责办理产权单位移交手续。
12.5 甲方承担整套启动试运验收的组织工作,全面处理试运验收中发生的问题。乙方在启动调试中负责其施工项目的维护、检修、消除缺陷。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是乙方施工项目符合本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直接依据。
12.6 竣工日期为乙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竣工日期为乙方修改后经甲方验收之日。
12.7 甲方未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 1 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费用。
12.8 按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乙方在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后 45 天内,
将竣工图等完整竣工资料按甲方的要求予以提供。
12.9 甲方在乙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 7 天内无正当理由未组织验收,或验收后 7 天内
未予批准且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批准,乙方据以办理结算手续。第 13 条 保修
13.1 所有工程项目保修均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按国家相关规定计算保修期。
13.2 乙方负责维修由于其自身原因形成的质量缺陷,所发生的费用从质量保修金中支付。乙方自接到甲方发给的保修通知之日起,在 2 周内到达现场与甲方共同辨明质量缺陷责
任,商议返修内容。属乙方责任的,乙方未按期到达现场,甲方应再次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再次通知书后 1 周内仍未到达,甲方可在不提高工程标准的前提下自行返修,所发生的费
用从质量保修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第 14 条 合同变更和解除
14.1 除本合同已有约定外,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
14.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14.2.1 一方发生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时;
14.2.2 工程建设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内容无法实施或目标无法实现的;
14.3 合同解除后,双方按乙方的投标文件、工程预算书和本合同第5条的约定确定乙方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乙方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14.4 合同解除后,无责任方有权向责任方索赔由于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
第 15 条 违约责任
1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甲方违约,甲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5.1.1 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每延误一天,甲方应按照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逾期 /日未付的,乙方有权停止施工直至甲方支付所欠款项(含违约金)为止,甲方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并赔偿乙方损失。
15.1.2 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进行施工的,乙方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甲方,甲方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并赔偿乙方损失。乙方按本条约定暂停施工 日后,甲方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价的20%作为违约金。
15.1.3 甲方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20%作为违约金。
15.1.4 甲方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应按签约合同价款 3%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5.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乙方违约,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5.2.1 乙方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且拒绝清除不合
格工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乙方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
15.2.2 乙方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每延误一天,乙方应按照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5.2.3 乙方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20%作为违约金。
15.2.4 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应按合同价款3%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5.3 违约方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付给赔偿金,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违约金、赔偿金应在双方明确违约责任后 10 天内偿付,否则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付
利息。
15.4 除非合同解除或终止,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15.5 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经济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 16 条 不可抗力
16.1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武装冲突、社会动乱、暴乱或按照本条的定义构成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
16.2 若不可抗力的发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碍一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可免除或延迟履行其义务,但前提是:
16.2.1 免除或延迟履行的范围和时间不超过消除不可抗力影响的合理需要;
16.2.2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义务,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义务;
16.2.3 一旦不可抗力结束,该方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
16.3 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则该方应立即告知另一方,并在 3 日内(含本数)以书面方式正式通知另一方。该通知中应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和预计持续的时间、事件性质、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及该方为减少不可抗力影响所采取的措施。
16.4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或多方应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带来的损失。合同各方应及时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
16.5 如果不可抗力阻碍受影响方履行义务持续超过 120 日(含本数),合同各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款或终止本合同。
16.6 因政府行为、法律或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更,导致合同一方或多方不能完成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合同各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尽快协商解决。必要时,签订合同修改变更协议。
第 17 条 争议解决方式
17.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7.2 若争议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按以下第 1 种方式处理:
(1)仲裁: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机构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诉讼: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3 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中未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第 18 条 合同的生效
18.1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18.2 在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并退还质量保修金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第 19 条 其他事项
19.1 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
19.2 如有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可另签订补充协议。
19.3 本合同双方应同时签订安全协议、xx协议。
19.4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5 本特别约定是对合同其他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如有不一致,以特别约定为准。第 20 条 特别约定
无
签约各方: | |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
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_1] | 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 |
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
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
为落实安全生产的管理要求,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同意明确如下协议:
一、发包人在施工开始前向承包人提交必要的施工场地,明确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区域和要求,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承包人必须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其相关文件报发包人备案。
二、发包人应积极组织和督促承包人开展安全达标活动,及时传达和部署上级的有关安全生产精神和要求,定期听取承包人的意见和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的指导和协调。
三、发包人负责组织对承包人安全规范作业、xx施工情况的检查,定期组织考核;对承包人及有关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集体、个人应给予表彰和物资奖励。对承包人及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在安全生产、xx等创优达标活动中不积极配合的,发包人有权制止教育、责成其限期整改,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 500 至 5000 元,对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或整改不力、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
1 万至 5 万元。
四、凡工地内发生生产事故或重大人员伤亡的,发包人派员参与劳动行政部门、司法机关调查处理。发包人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及影响,对责任单位以按责任违约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理,责任违约的经济处理按《发包工程安全抵押金实施细则》(见附件)扣除。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因承包人责任给发包人造成的连带经济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五、承包人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标(99)79 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通知”(编号 JGJ59——99)的要求加强内部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程建设中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六、承包人要按照安全作业规范针对本工程项目的特点、性质、规模以及施工现场条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制定和组织落实各项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深基坑开挖必须按科技委审查批准的方案实施。
七、承包人进入工地后应明确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根据建设部办公厅 2000 年 10 号文件要求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即施工人员超过 50 人的工地必须配置专职
安全管理人员;工程造价在 1000 万元以上的工地,必须配置 2 至 3 名管理安全生产工作人
员;工程造价在 5000 万元以上的工地,要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员,组成安全管理组负责工地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将名单报发包人备案。承包人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包括奖惩制度),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
负责单位内部和施工责任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八、承包人对各分包单位及外聘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要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的范围,明确要求,签订管理协议;要加强对全体施工人员安全作业、xx施工和自我保护的宣传教育;做好上岗前的安全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进入本市施工的外省市特殊作业人员,还必须经本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教育,禁止实习、学习人员现场作业。严格执行各种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
九、承包人要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原则加强对施工责任区的日常安全检查,及时制止和处理各类违章违法行为,对查获的隐患要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隐患。
十、承包人应主动接受发包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督促,服从管理,对发包人的工作布置和组织的活动要积极贯彻实施和参加,对发包人给予因责任违约的经济处理如有异议可要求复核,对发包人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揭发,要求处理。
十一、承包人因疏于管理违章违法作业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在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的同时,严格按安全事故上报的规定时限向发包人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汇报,不得迟报瞒报。
十二、本协议中未涉及的有关条款,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执行。
十三、承包方应该接受发包方安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积极落实发包方安保部门发出的整改指令。
十四、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发包人:(单位公章) 承包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
xx施工责任协议书
为贯彻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xx施工管理暂行规定》,认真做好工程建设施工区域内的xx施工,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明确在xx施工和xx施工管理中的各自职责,并签订如下协议。
一、 双方同意在工程管理和工程建设中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一致“方便人民生活,有利于发展生产、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坚持便民、利民、为民服务的宗旨。搞好工程建设中的xx施工。
二、 双方要认真贯彻“发包人负责,施工单位实施,地方政府监督”的xx施工原则。现场由发包人项目管理组牵头,建立三方共同参与的xx施工管理小组,负责日常管理协调工作,争创xx工地。发包人按市有关创建xx工地的规定,组织、指导、检查、考核、和开展选评工作,创建活动的实施由承包人负责。
三、 承包人在其施工大纲中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订出各项xx施工措施,并落实如下有关要求:
1、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要求设置施工铭牌,所有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应配带胸卡上岗。
2、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必须按规定设置分隔设施,并做到连续、稳固、整洁、美观和线型和顺。施工区域的围护设施如有损坏要及时修复。
3、在施工的路段要有保证车辆通行宽度的车行道、人行道和沿街居民出行的安全便道。凡在施工道路的交叉路口,均应按规定设置交通标志(牌),夜间设示警灯及照明灯,便于车辆行人通行。如遇台风、暴雨季节要派人值班,确保安全。
4、要落实切实可行的施工临时排水和防汛措施,禁止向通道上排放,禁止泥浆水、水泥浆水未经沉淀直接排入下水道。
5、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合理,各类材料、设备、预制构件等(包括土方)做到有序堆放,不得侵占车行道、人行道。施工中要加强对各种管线的保护。
6、施工中必须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渣土洒落,泥浆、废水流溢,控制粉尘飞扬,减少施工对本市环境的污染,严格控制噪音。
7、为配合实施国家和上海市开展环境保护和减少污染的要求,承包人必须在每年 5-8月委托政府环保监督部门对施工过程中的噪音、粉尘、废水进行一次测试,出具相应的测试报告,并提交发包人备案。
8、如发现承包人未进行上述环境保护测试工作,此测试工作由发包人代为办理,其费用由承包人加倍承担。
四、承包人负责施工区域及生活区域的环境卫生,建立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制。做到“五小”生活设施齐全,符合规范要求。
五、发包人对承包人开展创建xx工地的工作要经常性地给予指导,定期组织检查,对承包人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通知承包人进行整改,并有权以承包人责任违约,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 500 至 5000 元,并采取强化整改措施,对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或整改不力,情节严
重的,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 1 万至 5 万元不等,整改所发生的费用从安全抵押金中扣除,最
高上限为 10 万元。
六、因承包人违反xx施工管理要求,被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查获而受到的经济处罚,以及由此而使发包人受到的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七、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发包人:(xx) 承包人:(xx)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签约日期:
治安、防火责任协议
为切实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治安、防火工作,确保施工现场的治安稳定和防火安全,现根据《上海市社会治安防范责任条例》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明确双方在治安防范、防火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一、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发包人在与承包人签约工程合同时应将发包人对《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
(后附)书面交于承包人,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加强指导。
2.发包人应将上级公安部门和上级单位对工地治安防火工作的有关要求、信息及时向承包人进行传达布置,定期听取承包人在开展治安防火工作中的情况和意见,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
3.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贯彻落实治安防火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承包人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及相关问题,则有权教育、制止和责成其限期整改,必要时可按责任违约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理(500 至 1000 元/次)。
4.承包人的违章违法行为,发包人有权对其进行经济处理的是指:
(1)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擅自使用液化气钢瓶或违章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尚未造成后果的。
(2)未严格按本公司《施工现场动用明火管理规定》(后附)进行动火作业尚未造成后果的。
(3)施工区域内发生聚众斗殴、赌博、收看淫秽录像等影响工地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及集体宿舍内违章男女混居的。
(4)违反《施工现场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后附)用电,擅自使用电炉、煤油炉、电热毯、电熨斗等及带有明火的各类电取热器,或擅自使用高能耗灯具取暖、烘烤物品及在禁火区域内违章吸烟的。
5.承包人在其责任区域内发生严重违法犯罪案件或重特大火灾事故的,由公安司法部门调查处理:但发包人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对承包人或其治安、防火第一责任人行使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否决权。同时,还可对承包人进行 2000 至 50000 元的一次性责任违约经济处理。
6.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责任违约经济处理,由发包人开具书面通知单给承包人认可。处理款从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7.根据整个工地治安防范的需要,如确需增设或外聘警卫值勤人员时,发包人可按“协商、集中”的原则决定实施方案,其费用发包人按实际需要由涉及到的各施工单位分担,承包人不得推委。
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承包人在进入工地后,应及时明确落实工地治安、防火第一责任人专(兼)职保卫
消防干部及治安保卫组织网络,书面报发包人备案。
2.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遵守、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布的治安、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发包人制定的《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服从管理,对本责任区域内的治安稳定、防火安全,实施全面负责,确保不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和火灾事故。
3.承包人的治安防火工作,除接受其上级主管单位的领导外,还应主动接受上海城市轨道交通公安分局和发包人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对公安机关和发包人布置的“创建治安合格工地”等工作,要积极地贯彻执行,对公安部门和发包人在检查中查获的各类隐患问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整改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4.一旦工地上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火灾事故,承包人应在积极处置、保护现场的同时,立即向公安部门和发包人报告,接受调查、处理。所造成(包括对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承包人对因违章违法行为所受的责任违约经济处理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如发现发包人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发包人领导或有关机关检举揭发,要求处理。
6. 承包人应该接受发包人安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积极落实发包方安保部门发出的整改指令。
三、其他
1.本协议中未涉及到的有关条款,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与国家和本市的有关部门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2.本协议作为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发包人:(xx) 承包人:(xx)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日期:
xx合同(样本)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址:
实施单位(甲方):
承接单位(乙方):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xx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各方活动,防止发生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xx建设规定,订立本xx合同。
一、甲乙双方应当共同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和关于建设工程承发包的各项规定。
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含家属、子女,下同)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赞助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二)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向乙方索要(或接受)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及高档办公用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四)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提供方便。
(五)不得以考察、参观等名义参加乙方安排的国内外旅游活动。
(六)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亲友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七)不得进行其他违反党的纪律、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含家属、子女,下同)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 (二)不得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旅游、娱乐等活动或进入高档场所。
(四)不得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五)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及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六)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月、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七)不得进行其他违反党的纪律、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四、违约责任
(一)乙方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应向甲方上级单位或纪检监察组织举报,甲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xx合同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承接后续工程的优先邀请投标权。
(二)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三)甲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四责协同”机制不力,维护党的“六大纪律”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以及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等行为的,由纪检监察组织对党委、纪委、党委书记、行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等进行问责。
(四)甲方如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甲方根据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乙方工程合同造价 5%的违约金。由此给甲方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非法利益由甲方单位予以追缴。
(五)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责任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被司法机关刑事处罚,以及导致党员、国家监察对象被纪检监察组织追究党政纪责任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据《嘉定区建设领域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经工程建设领域“黑名单”联席会议审定,给予相应期限不得参加本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惩戒;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五、本合同作为工程合同的附件,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六、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相关纪委、监委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盖章) (盖章)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一、质疑受理联系方式: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59539568-816
传 真:59918496-801
联系地址:上海市嘉定区仓场路 3335 号邮政编码:201899
二、质疑函提交要求:
供应商提交的质疑函应当一式三份。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供应商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编号及分包号;
(三)质疑的具体事项、质疑请求和主张;
(四)质疑所依据的具体事实和根据(应当附有充足有效的线索和相关证据材料),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名称及具体条款的内容;
(五)提出质疑的日期。
质疑函应当署名。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代理人应当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事项、权限及有效期限。
三、质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中心将驳回质疑:
(一)质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二)质疑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质疑已经处理并答复后,质疑供应商就同一事项又提起质疑且未提供新的有效证据的;
(四)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府采购规章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四、附件:
附件 1:质疑函
附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 3:未成交结果询问函
附件 1
质疑函
质疑供应商:(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等)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地址、联系方式等)
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地址、联系方式等) 被质疑人:(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等)
上海嘉定招投标工程审价咨询有限公司:
本供应商认为 (采购项目名称、编号,第几包)的 (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成交、成交结果)使我们的权益受到损害,现向你单位提出书面质疑。
一、具体质疑事项:
1、 。
2、 。
„„
二、质疑请求和主张:
。
三、事实依据、理由(事实xx及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名称和具体条款):
。附件:相关证明材料
本人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章: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 2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上海嘉定招投标工程审价咨询有限公司:
本人 (姓名、职务) , 系注册地址位于的 ( 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 兹代表本公司授权 (被授权人的姓名、所属单位、职务),其身份证号码: ,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 项目(项目名称、编号)采购向贵司提出质疑,其有权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并做出相应决定。
本授权书自签发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始终有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职 务:
地 址:
代理人(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职 务:
公司名称:
(公章)
日 期:
附件 3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未成交供应商如需询问本人投标结果,可以通过发送《未成交结果询问函》至我司邮箱(xxxx0000@000.xxx)询问本人未成交结果。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邮件 3 个工作日内,对询问进行回复。回复的内容仅限于:1、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原因; 2、未成交供应商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未成交结果询问函
经合法授权,本公司特委托: (被授权人姓名) 为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代表对未成交结果进行询问。
被授权人(签名):
被授权人身份证号:
被授权人手机: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