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磋商 样本条款

竞争性磋商. 16.1 磋商工作由招标人负责组织,具体磋商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有关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磋商小组的专家成员由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人代表从吉林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采购人代表由采购人委派。需要设立磋商小组主任的,磋商小组主任由专家担任,由磋商小组成员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具体磋商工作。磋商小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独立评标,负责完成磋商的全过程直至评定成交供应商并对成交候选供应商进行排序。 招标人应当组织评审专家认真核对磋商、响应文件及相关资信证明材料,切实履行职责。如发现评标过程中评审专家对有关政策、法律、制度规定等方面出现的误解,应当并进行正确的阐述和纠偏。 磋商小组成员如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中心说明情况并提出修改意见,采购人应当按照评审专家给出的意见修改采购文件,如采购人坚持不修改采购文件的,采购中心可暂停本项目的采购工作,并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16.2 审查供应商是否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磋商小组发现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认定属于串通投标行为,相关供应商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评标结束后,采购中心将以书面形式报告吉林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16.3 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磋商小组将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16.3.1 澄清:磋商小组对于响应文件实质性响应了磋商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以及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等细微偏离问题,将以书面形式(澄清细微偏离由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集体决定并由磋商小组专家签字)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限内(在评标结束前)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须提交签字人身份证件并与响应文件签字人一致),并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拒不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澄清、说明、补正的,磋商小组将拒绝其投标。
竞争性磋商. 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32.1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32.2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32.3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32.4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32.5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32.6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32.7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32.8 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 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即指投标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具体评分权重如下: 综合评分总分 100 分,具体分值如下:
竞争性磋商. 简称磋商)与评审
竞争性磋商. 24.1 省政府采购中心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采购单位、供应商和有关方面的代表参加竞争性磋商。 24.2 由供应商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报价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省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当众拆封,评审小组审核报价文件,包括供应商名称、修改报价文件的通知、报价价格、价格折扣、是否提交了磋商保证金,以及报价一览表要求的其它内容。 24.3 供应商在报价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政府采购中心将拒绝接受其报价文件: 24.3.1 在磋商文件规定的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之后递交报价文件的; 24.3.2 报价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密封的; 24.3.3 未提交磋商保证金的。
竞争性磋商. 5.1 磋商时间和地点
竞争性磋商. 23.1 经过初审合格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将分别与其进行磋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技 术方案、磋商响应文件和报价,以及必要时根据本须知6.4款所进行的调整,磋商小组将与各供应商进行一轮或多轮的磋商,并根据各轮次的磋商内容要求供应商进行报价。为保证所有合格供应商的合法权利,整个磋商过程对每个供应商都将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则。
竞争性磋商. 资格及符合性评审完成后,按磋商顺序,磋商小组与各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通过符合性评审的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只进行一轮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仅针对可磋商内容进行,包括技术、服务及合同主要条款。 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本项目的授权代表作为磋商代表,磋商过程中应有商务及技术等人员(总人数不超过 3 人)共同参加磋商。磋商过程文件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为项目技术、服务和合同草案的其他内容。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以上内容,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接受上述实质性变动的,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确认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并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做出响应。响应材料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上传至平台。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对磋商结果进行记录,磋商记录(包括磋商过程中明确的技术、服务要求和合同草案条款)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确认。经签字(或签章)确认后的磋商记录将作为成交后采购人与供应商签署合同的依据,具有法律效力。
竞争性磋商. (1) 磋商小组公布经符合性检查后的合格供应商名单,并根据提交响应文件的先后顺序与各个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2) 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的要求依次/同时提交在磋商过程中产生的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或承诺的内容。 (3) 磋商结束后,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最终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竞争性磋商. 2.2.1 符合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 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2.2.2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2.3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 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