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 識 產 權. 40.1 承 辦 商 向 政 府 代 表 保 證 下 列 事 項 :
知 識 產 權. 4.1 客戶承認,互聯網及流動證券交易服務及其中包括的任何軟件乃屬本公司專有。
知 識 產 權. 9.1 於服務及網站上存續的全部所有權及版權及其他知識產權,均為交銀國際或相關資料或服務供應商專屬的資產。除根據本協議書使用服務及/或網站的權利外,並無其他權利、所有權或權益向客戶轉讓或出讓。客戶不得發表或作出可能被當作表示客戶擁有任何有關權利、所有權或權益的任何聲明或行動。
知 識 產 權. 4.1 該客戶確認,電子服務及其中包含的軟件乃立橋證券專有。該客戶保證及承諾,不會亦不會試圖纂改、修改、反編譯、反向改動或以其他方式改變,亦不會試圖未經授權而登入任何部分的電子服務或其中包含的任何軟件。該客戶同意,倘於任何時間該客戶違反本保證及承諾,或倘立橋證券於任何時間懷疑該客戶違反本保證及承諾,則立橋證券有權終止向該客戶提供電子服務。
知 識 產 權. 1 2. 1 除 第 1 2. 2 條 描 述 的 特 許 材 料 外 , 所 有 計 劃 材 料 , 以 及 所 有 及任 何 計 劃 材 料 的 知 識 產 權 , 均 屬 於 及 一 直 是 資 助 人 的 專 有 財 產 , 並 在 其 形 成 時 絕 對 及 立 即 屬 於 資 助 人 所 有 。
知 識 產 權. 您承認並同意,作為網站一部分的所有著作權、商標權與所有其他提供的材料或內容中的知識產權應始終在任何時間歸我們或我們的授權方所有。 僅在我們或我們的授權方明確授權後,您可允許使用該材料。 本條規定將不妨礙您使用在使用本網站時取得任何訂單或合約詳細資料的副本。
知 識 產 權. 22.1 獲 許 可 人 不 得 作 出 侵 犯 任 何 人 士 的 知 識 產 權 或 其 他 權 利 的 作 為 ,並 須 確 保 其 僱 員 或 代 理 人 不 會 作 出 侵 犯 任 何 人 士 的 知 識 產 權 或 其他 權 利 的 作 為 。 在 不 影 響 前 述 條 文 的 一 般 性 的 原 則 下 , 獲 許 可 人不得在 許可 範 圍 內 進 行 侵 犯 任 何 人 士 的 知 識 產 權 或 其 他 權 利 的 表演 、 放 映 、 廣 播 或 重 播 , 並 須 確 保 其 僱 員 或 代 理 人 不 會 在 許可 範圍內進行侵犯 任 何 人 士 的 知 識 產 權 或 其 他 權 利 的 表 演 、 放 映 、 廣播或重播。
知 識 產 權. 互聯網服務及設施內或在其存續的一切所有權及版權及其他知識產權為本公司或有資料或服務供應商的獨有財產。客戶不得竄改、變更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更改或取用或企圖取用未經本公司授權取用的任何互聯網服務及設施部份,並須於知悉任何人士未獲授權而使用或進入互聯網服務及設施時,即時通知本公司。
知 識 產 權. 2 4 .1 獲許可人 現向 其 授 權 的 使 用 者 授予 一 項 以 政 府 為 受 益 人 , 且 免繳 專利權 費 、 不 可 撤 銷 、 非 專用 、 全球性、永 久 、 可轉 讓 及 可 再 轉授的 特許 , 以供 獲 其 授 權 的 使 用 者 就 本 協議所 指 的 所 有 目的 ( 包括《版權條例》 ( 第 528 章 ) 第 22 至 第 29 條所訂明 受版權限制的 作 為 ) , 使 用 獲 許 可 人 根 據 本 協 議 向 政 府 提 供 的 所 有 材料 ( 稱 為
知 識 產 權. 香港貿易發展局是專責促進香港對外貿易的法定機構,對於推動原創設計以及保護知識產權不遺餘力。 本局訂有一套處理展覽現場侵權投訴的程序,並聘有駐場法律顧問,以確定侵權投訴是否理據充足,協助有關方面決定採取進一步行動抑或從速解決糾紛。 訂定這套程序的目的,是提醒參展商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並同時盡快澄清無理投訴以保障參展商的權益。 茲促請所有參展商,必須遵守貿易發展局展覽會參展規則第 36 項有關參展商權利與責任的條款,內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