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的限制. 22.1 滙豐銀行或任何其他滙豐集團成員無須對此等條款或任何貿易服務導致客戶(或其任何關聯方)遭受或招致客戶(或其任何關聯方)就此而遭受或招致的任何損失、損害、付款、要求、申索、支出或費用承擔責任,但該等損失、損害、付款、要求、申索、支出或費用是滙豐銀行或該等其他滙豐集團成員嚴重疏忽或故意不當行爲直接導致者除外。
22.2 即使第 22.1 條有任何規定,滙豐銀行或任何滙豐集團成員在任何情況下無須就以下各項對客戶(或其任何關聯方)承擔責任:
(a) 任何業務、利潤或數據損失;或
(b) 間接、相應引致或特別的損失或損害, 不論滙豐銀行或任何滙豐集團成員是否已獲告知有可能產生該等損失或損害。
22.3 在第 22.1 及 22.2 條不受限制的原則下,滙豐銀行無須對以下各項負責或承擔責任,且客戶放棄就以下各項向滙豐銀行提出一切申索:
(a) 在轉遞文件予或付款給任何人士或代理行方面的任何作爲、遺漏、損失或延誤,或任何代理行任何休業、作爲、遺漏、無力償債或破產;
(b) 透過平台或電訊渠道以郵寄方式(作爲一種電子通訊方式)發送的任何信息、信件或文件的任何延誤及/或丟失,或第三者傳送或送交任何通訊時引起的任何延誤、殘缺或其他錯誤,且客戶確認,即使有任何相反指示,滙豐 銀行可按其認爲適當的任何方法送交文件;
(c) 因其無法合理控制的任何原因而延遲履行或未能履行其在此等條款之下的任何義務,包括但不限於滙豐銀行無法控制的電訊、數據通訊和電腦系統與服務的失靈、故障或未能提供、戰爭、敵對行動、侵略、民亂、罷工、工廠關閉或其他工業行動或貿易糾紛(不論是涉及滙豐銀行的僱員或任何其他人士)或任何法律或政府命令 (不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d) 滙豐銀行因任何本地或外國法律、規例、裁決或任何本地或外國法院或政府機構的詮釋,未能支付任何申索或未能履行滙豐銀行的其他作爲或未能履行任何作為;
(e) 任何人士(包括看來是根據客戶或受益人的授權而向滙豐銀行交單、提出要求、發出指示(包括以電子方式)的人)在任何文件上簽名或背書的形式、充分性、正確性、真實性、權限、該等文件的真偽或法律效力(只要該等單據表面看來合理地適當);
(f) 任何平台或某項貿易交易的一方當事人作出、提交或從該等平台或當事人取得的任何數據、文件或結算表及任 何有關文件的來源、準確性、效力、真確性、真偽或法律效力,或與該等數據、文件或結算表相關的貨物、服 務或其他表現的説明、數量、重量、質量、狀況、包裝、交付、價值或真實性,或某項貿易交易的一方當事人、貨物的付運方、承運人、貨運承攬商、收貨人或保險公司或任何其他人的真誠、作爲或遺漏、償債能力、表現 或地位;
(g) 受益人任何不當行爲,包括違反有關貿易交易的協議,而客戶在該情況下應承擔及承受全部該等風險;及
(h) 客戶按照其從滙豐銀行取得的任何意見行事或依賴該等意見,不論客戶有否要求該等意見。
22.4 如果滙豐銀行使用另一當事人、代理行、代理人或平台的服務,藉以開立票據或跟單信用證、付款、處理貨物或單據或作任何其他目的以支持此等條款所述的服務,滙豐銀行應視為以客戶的名義這樣做,風險概由客戶承擔;如果滙豐銀行向任何該等其他當事人發出的指示不獲執行,滙豐銀行概不承擔任何責任或負責,即使該等其他當事人是滙豐銀行選擇的。此外,滙豐銀行不對該等其他當事人的任何作爲、不作爲、違約、休業、破產或無力償債承擔任何責任。
22.5 如果滙豐銀行按客戶的要求審閲任何單據,該項審閲僅作為參考而非最終或定論,而且滙豐銀行無須對其在任何審閲期間遺漏或未能識別任何差異負責或承擔責任,而客戶放棄就此向滙豐銀行提出任何申索。
22.6 如果滙豐銀行同意通知一份並非由一家銀行開立的跟單信用證或任何票據,或提交或處理任何該跟單信用證或票據,客戶知悉及同意:
(a) 該跟單信用證或票據可能並非獨立第三者的承諾,且開立人或申請人並不擔保付款;
(b) 適用的《國際商會規則》可能沒有處理、涵蓋或延伸至該類跟單信用證或票據;
(c) 不同於一份經由銀行開立的跟單信用證或票據,滙豐銀行可能無法向開立人取得付款;及
(d) 客戶應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而且客戶承擔所有該等風險和放棄就該跟單信用證或票據的損失、損害、費用、收費、申索、訴訟或要求向滙豐銀行提 出一切申索,包括:滙豐銀行沒有提醒客戶,表示滙豐銀行通知的是該類的跟單信用證或票據、未能按任何如同由銀行 開立的跟單信用證或票據的方式支付該跟單信用證或票據,或未能向該跟單信用證或票據的開立人收取款項有關的申索。
22.7 除上述條文另有規定外,如果滙豐銀行或任何滙豐集團成員(或其任何關聯方)在此等條款之下或就任何貿易服務引起任何責任,該等責任在任何公曆年度内合計不得超過 1,000,000 美元。
責任的限制. 11.1 除非因富國集團公司、其董事、高級人員、僱員或代理人故意違反而直接及唯一招致直接及合理可預見的損失及損害(如有)或相關交易的款額(以較低的金額為準)外,富國集團公司毋頇對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就以下情況所引起或有關之結果負上任何責任:
(a) 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在無論獲授權與否的情況下,使用電子交易服務及/或經電子交易服務及/或網站及/或流動網站接達任何資料或數據所引致的結果;
(b) 在提供電子交易服務、傳送指示或關於電子交易服務或關乎網站或流動網站的資料或數據時出現任何干擾、截取、暫停、延遲、損失、不可用、損毀或其他故障(不論是否在富國集團公司的控制範圍內),包括但不限於任何通訊網絡故障或電腦停機、任何第三者資料或服務供應商的行為或不作為、內部管理、電腦病毒、被不獲授權的任何人士(包括駭客)接達、升級或預防或補救的維護活動、機械故障、電力故障、機能失常、停頓,或設備、裝置或設施不足,或任何法律、規則、規例、守則、指示、監管指引或政府命令(不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c) 經由任何系統、設備或由任何通訊網絡供應商提供的工具所進行與客戶、電子交易服務及/或由客戶進行有關電子交易服務的交易有關的任何資料及/或數據傳送、張貼及/或儲存;以及
(d) 不可抗力、政府行事、政府限制、緊急程 序之頒佈、內亂、罷工、恐怖主義行為或威脅、戰爭、天災、火災、水災、爆炸或其他不在第三者控制之內的情況。
11.2 富國集團公司毋頇在任何情況下以任何方式對於任何用途、收益、利潤、儲備或機會的損失,或因為電子交易服務而招致的任何其他附帶、相應產生、特殊或間接損失或損壞向客戶負上任何責任,不論有關損失是如何產生。
責任的限制. 11.1 除非因耀才集團公司、其董事、高級職員、僱員或代理人故意違反而直接及唯一招致直接及合理可預見的損失及損害(如有)或相關交易的款額(以較低的金額為準)外,耀才集團公司無須對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就以下情況所引起或有關之結果負上任何責任:
(a) 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在無論獲授權與否的情況下,使用電子交易設施及/或經電子交易設施及/或網站及/或流動網站接達任何資料或資料所引致的結果;
(b) 在提供電子交易設施、傳送指示或關於電子交易設施或關乎網站及/或流動網站的資料或資料時出現任何干擾、截取、暫停、延遲、損失、不可用、損毀或其他故障(不論是否在耀才集團公司的控制範圍內),包括但不限於任何通訊網路故障或電腦停機、任何第三者資料或服務供應商的行為或不作為、內部管理、
(c) 經由任何系統、設備或由任何通訊網路供應商提供的工具所進行與客戶、電子交易設施及/或由客戶進行有關電子交易設施的交易有關的任何資料及/或資料傳送、張貼及/或儲存;及
(d) 不可抗力、政府行事、政府限制、緊急程序之頒佈、內亂、罷工、恐怖主義行為或威脅、戰爭、天災、火災、水災、爆炸或其他不在第三者控制之內的情況。
11.2 耀才集團公司無須在任何情況下以任何方式對於任何用途、收益、利潤、儲備或機會的損失,或因為電子交易設施而招致的任何其他附帶、相應產生、特殊或間接損失或損壞向客戶負上任何責任,不論有關損失是如何產生。
責任的限制. 10.1 除非因交證、其董事、高級人員、僱員或代理人故意違反而直接及唯一招致直接及合理可預見的損失及損害(如有)或相關交易的款額(以較低的金額為準)外,交證無須對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就以下情況所引起或有關之結果負上任何責任:
(a) 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在無論獲授權與否的情況下,使用服務及/或經服務及/或網站接達任何資料或數據所引致的結果;
(b) 在提供服務、傳送指示或關於服務或關乎網站的資料或數據時出現任何干擾、截取、暫停、延遲、損失、不可用、損毀或其他故障(不論是否在交證的控制範圍內),包括但不限於任何通訊網絡故障或電腦停機、任何第三者資料或服務供應商的行為或不作為、內部管理、電腦病毒、被不獲授權的任何人士(包括駭客)接達、升級或預防或補救的維修活動、機械故障、電力故障、機能失常、停頓,或設備、裝置或設施不足,或任何法律、規則、規例、守則、指令、監管指引或政府命令(不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c) 經由任何系統、設備或由任何通訊網絡供應商提供的工具所進行與客戶、服務及/或由客戶進行有關服務的交易有關的任何資料及/或數據傳送、張貼及/或儲存;以及
(d) 不可抗力、政府行事、政府限制、緊急程序之頒佈、內亂、罷工、恐怖主義行為或威脅、戰爭、天災、火災、水災、爆炸或其他不在第三者控制之內的情況。
10.2 交證無須在任何情況下以任何方式對於任何用途、收益、利潤、儲備或機會的損失,或因為服務而招致的任何其他附帶、相應產生、特殊或間接損失或損壞向客戶負上任何責任,不論有關損失是如何產生。
責任的限制. 23.1. 客戶確認本公司依據本條款規定的責任免除及限制,倘若無該等責任免除及限制, 本公司不會與客戶訂立協議。
23.2. 受限於本條款適用法律的情況下,嘉里僅對以下因其行為、過失或違約而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並按以下賠償限額賠償:
(a) 對貨物的損失或損壞,賠償限額為以下之較低者:
(i) 貨物的發票淨值;
(ii) 如屬貨物損壞,該貨物的合理維修費用;
(iii) 對於丟失、損壞或不當交付的貨物,每公斤(毛重)3美元 ;
(iv) 每個包裝或貨物單位港幣400元;
(v) 如貨物無法按包裹/貨物單位歸類時,,則每立方米或每公噸港幣4000元; 或
(vi) 客戶就該貨物的托運已付或應付的服務費。
(b) 對貨物以外其他財產的損失或損壞,賠償限額為以下之較低者:
(i) 該財產的折舊價值;
(ii) 如屬財産損壞,該財産的合理維修價錢; 或
(iii) 客戶就該貨物的托運已付或應付的服務費。
(c) 對貨物交付延誤或交付不當,賠償限額為以下之較低者:
(i) 客戶蒙受的實際及直接損失或損害;或
(ii) 客戶就延誤的、不當交付的貨物已付或應付的服務費。
23.3. 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就第23.2(a)至(c)中的一項或多項下的的每一事故賠償上限為100,000美元。
23.4. 如果貨物沒有發票價值,賠償應參考在貨物交付至或本應交付至客戶或貨主的地點及時間時有關貨物的價值計算。貨物的價值應根據現行市場價格確定,或倘若沒有商品交易所價格或現行市場價格,應參考同類及同品質貨物的正常價值。
23.5. 倘若海牙規則、海牙維斯堡規則、華沙公約、瓜達哈拉哈公約、蒙特利爾公約、CMR、 CIM (COTIF) 、SMGS或RTFR或任何法律致以上公約適用於該服務,則以該等公約內列明以責任上限為準。儘管如此,如服務是涉及海路運輸前往或離開任何美國港口或領土、或在美國提出的訴訟,則本條款將受限於COGSA內的條文。倘約COGSA適用,本公司就貨物的賠償上限為每包裹500美元,或(如貨物無法按包裹歸類時)則每慣常貨運單位500美元。
責任的限制. 11.1 除非因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其董事、高級人員、雇員或代理人故意違反而直接及唯一招致直接及合理可預見的損失及損害(如有)或相關交易的款額(以較低的金額為准)外,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無須對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就以下情況所引起或有關之結果負上任何責任:
(a) 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在無論獲授權與否的情況下,使用 ETF 及/
(b) 在提供 ETF、傳送指示或關於 ETF 或關乎網站或流動網站的資料或資料時出現任何干擾、截取、暫停、延遲、損失、不可用、損毀或其他故障(不論是否在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控制範圍內),包括但不限於任何通訊網路故障或電腦停機、任何第三者資料或服務供應商的行為或不作為、內部管理、電腦病毒、被不獲授權的任何人士(包括駭客)接達、升級或預防或補救的維護活動、機械故障、電力故障、機能失常、停頓,或設備、裝置或設施不足,或任何法律、規則、規例、守則、指令、監管指引或政府命令(不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c) 經由任何系統、設備或由任何通訊網路供應商提供的工具所進行與客戶、ETF 及/或由客戶進行有關 ETF的交易有關的任何資料及/或資料傳送、張貼及/或儲存;以及
(d) 不可抗力、政府行事、政府限制、緊急程式之頒佈、內亂、罷工、恐怖主義行為或威脅、戰爭、天災、火災、水災、爆炸或其他不在第三者控制之內的情況。
11.2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無須在任何情況下以任何方式對於任何用途、收益、利潤、儲備或機會的損失,或因為 ETF 而招致的任何其他附帶、相應產生、特殊或間接損失或損壞向客戶負上任何責任,不論有關損失是如何產生。
責任的限制. 6.1 除非因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其董事、高級人員、雇員或代理人故意違反而直接及唯一招致直接及合理可 預見的損失及損害(如有)或相關上市前交易的款額(以較低的金額為准)外,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無須對客戶 或任何其他人士就以下情況所引起或有關之結果負上任何責任:
(a) 任何干擾、截取、暫停、延遲、損失、不可用、損毀或 其他故障(不論是否在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控制範圍內),包括但不限於任何通訊網路故障或電腦停機、任 何第三者資料或服務供應商的行為或不作為、內部管理、電腦病毒、被不獲授權的任何人士(包括駭客)接達、升級或預防或 補救的維護活動、機械故障、電力故障、機能失常、停頓,或設備、裝置或設施不足,或任何法律、規則、規例、守則、 指令、監管指引或政府命令(不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b) 經由任何系統、設備或由任何通訊網路供應商提供的工具所進行 與客戶、電子交易系統及/或由客戶進行有關上市前交易有關的任何資料及/或資料傳送、張貼及/或儲存;以及
(c) 不可抗力、政府行事、政府限制、緊急程式之頒佈、內亂、罷工、恐怖主義行為或威脅、戰爭、天災、火災、水災、爆炸或其他不在 第三者控制之內的情況。
6.2 倘若遇到第 6.1 條所述的電子交易系統的暫停、損毀或其他阻礙故障:─
a.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將會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在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網站張貼公告以通知客戶;及
b.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將按其絕對酌情權決定
(i) 取消任何關於上市前交易的指示及指令(包括已獲配對的盤);及/或
(ii) 限制,變更,暫停或終止在此條款下的自動化交易系統,及客戶將不會就上述而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有任償。
6.3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無須在任何情況下以任何方式對於任何用途、收益、利潤、儲備或機會的損失,或因 為上市前交易而招致的任何其他附帶、相應產生、特殊或間接損失或損壞向客戶負上任何責任,不論有關損失是如何產生。
責任的限制. 公司的每位董事和官員在行使其權力和履行其職責時, 應以公司的最佳利益為出發點, 誠實和善意地行事, 並行使一個合理和謹慎的人在類似情況下會行使的謹慎、努力和技能。在符合上述規定的前提下, 公司當時的董事或官員不應對任何其他董事或官員或雇員的行為、收據、疏忽或過失或參與任何收據或符合規定的行為負責, 或對任何損失負責。對於公司或為公司或代表公司獲得的任何財產的所有權不充分或不足, 或公司的任何資金或財物放置或投資的任何擔保不充分或不足, 而給公司造成的任何損失、損害或費用。兌換、誤用或挪用, 或因處理屬於公司的任何款項、證券或其他資產而造成的任何損害, 或在執行其各自職務或信託的職責時可能發生的任何其他損失、損害或不幸。但本條款不應免除任何董事或官員按照《公司法》及相關法規行事的責任, 也不應免 除任何違約的責任。 公司當時的董事對任何合同、 行為或交 易( 無論是否以公司的名義或代表公司制定、 實施或進入 )不 承擔任何義務或責任, 除非這些合同、行為或交易已經提交給董事會並得到授權或批准。
責任的限制. 11.1 在法律准許的範圍內,本公司不承認亦不承擔下列任何明示或隱含的保證或責任:
11.1.1 對服務的業權、對某特定目的之適合、可商售性、準確性、質素或性能的標準證或責任;
11.1.2 對服務不會中斷、不會出錯、不具有污染或破壞性的保證或責任;
11.1.3 對由使用服務所獲得結果的保證或責任。
11.2 本公司及(或)內容供應商在任何情況下對於客戶、附屬戶口用戶或任何人直接或間接由於服務或本協議而經受、蒙受或招致的任何特殊、直接、間接或隨之而來的損失或損害(包括但不限於收入或工程項目的損失、資料或商譽的損失或使用任何設備、軟件的損失)概不負責,無論從合約、侵權法、成文法規或其他方面(包括但不限於疏忽、違反合約、誹謗、或侵犯知識產權)而言,都不例外。
11.3 本公司不得成為客戶及(或)附屬戶口用戶與任何第三方透過服務所達成交易的一方。
11.4 本公司不承擔任何管制內容(無論內容是否由本公司存儲)的責任。透過服務提供的資訊僅供參考之用。本公司及所有作為第三方的內容供應商不對資訊作任何種類的保證,亦不對此種透過服務(包括但不限於內容)提供的資訊的準確性、完整性及不受時間影響的程度承擔責任,而且,無論如何不承擔由於服務中之任何不準確性,差錯,拖延,錯失或遺漏,導致的任何費用、開支、損失或損害。再者,本公司不承擔由內容中存在或由內容引起的任何差錯、遺漏或失實陳述的責任。本公司不會認可或推薦內容提及的任何人、名字、貨品或服務。本公司對於內容不會令客戶或任何其他人不快、反感這一點不會承擔責任,亦不會作出申述或保證。
11.5 本公司不保證透過服務傳轉的資料(不管是個人資料或其他資料)的保密或安全。(雖然如此,本公司仍會採取合理步驟以確保做到保密)。
11.6 根據本協議規定,本公司所負的全部賠償責任及(或)本公司的內容供應商所負的全部賠償責任,無論如何不會超出客戶於發生任何使客戶提出索償事件前十二個月所繳付的費用總額。
責任的限制. 10.1 在不影響本協議的一般性的原則下,除非因中港通證券、其董事、高級人員、僱員或代理人故意違反而直接及唯一招致直接及合理可預見的損失及損害(如有)或相關交易的款額(以較低的金額為準)外,中港通證券無須對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就以下情況所引起或有關之結果負上任何責任:
(a) 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在無論獲授權與否的情況下,使用服務及/或經服務及/或網站接達任何資料或數據所引致的結果;
(b) 客戶收到關於交易的送達確認,但客戶並沒有發出關於該項交易的指示;
(c) 客戶因使用服務時對其所用的電腦、電腦軟件、調制解調器、電話或其他財物造成的損害;
(d) 在提供服務、傳送指示或關於服務或關乎網站的資料或數據時出現任何干擾、截取、暫停、延遲、損失、不可用、損毀或其他故障(不論是否在中港通證券的控制範圍內),包括但不限於任何通訊網絡故障或電腦停機、任何第三者資料或服務供應商的行為或不作為、內部管理、電腦病毒、被不獲授權的任何人士(包括駭客)接達、升級或預防或補救的維修活動、機械故障、電力故障、機能失常、停頓,或設備、裝置或設施不足,或任何法律、規則、規例、守則、指令、監管指引或政府命令(不論是否具有法律效 力);及
(e) 經由任何系統、設備或由任何通訊網絡供應商提供的工具所進行與客戶、服務及/或由客戶進行有關服務的交易有關的任何資料及 /或數據傳送、張貼及/或儲存。
10.2 中港通證券無須在任何情況下以任何方式對於任何用途、收益、利潤、儲備或機會的損失,或因為服務而招致的任何其他附帶、相應產生、特殊或間接損失或損壞向客戶負上任何責任,不論有關損失是如何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