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I
股票代码:600189 | 股票简称:吉林森工 |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
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投资暨关联交易预案(摘要)
(修订稿)
上市公司名称 | 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
交易对方 | 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吉林森工人造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独立财务顾问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
一般释义 | ||
公司、本公司、上市 公司、吉林森工 | 指 | 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
露水河分公司 | 指 | 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露水河刨花板分公司 |
三岔子分公司 | 指 | 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三岔子刨花板分公司 |
沈阳销售处 | 指 | 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销售处 |
北京分公司 | 指 | 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吉林化工 | 指 | 吉林森工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白山人造板公司 | 指 | 吉林森工白山人造板有限责任公司 |
白河刨花板公司 | 指 | 吉林森工白河刨花板有限责任公司 |
露水河人造板公司 | 指 | 江苏露水河人造板有限公司 |
红石分公司 | 指 | 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红石分公司 |
森工集团 | 指 | 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红石林业局 | 指 | 吉林省红石林业局,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 属子公司 |
人造板集团 | 指 | 吉林森工人造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中密度纤维板公司 | 指 | 吉林森工中密度纤维板销售有限公司 |
湖南刨花板公司 | 指 | 吉林森工(湖南)刨花板有限公司 |
中盐银港 | 指 | 中盐银港人造板有限公司 |
承德人造板公司 | 指 | 中盐银港(承德)人造板有限公司 |
湖北人造板公司 | 指 | 中盐银港湖北人造板有限公司 |
四川人造板公司 | 指 | 中盐银港(四川)人造板有限公司 |
湖北吉象 | 指 | 湖北吉象人造林制品有限公司 |
森华林业 | 指 | 益阳森华林业发展有限公司 |
森华木业 | 指 | 湖南森华木业有限公司 |
鹰潭蓝海 | 指 | 鹰潭蓝海济世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 |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 | 指 | 吉林森工本次重大资产投资暨关联交易 |
本预案 | 指 | 《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投资暨关联交易预 案》 |
交易对方 | 指 | 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吉林森工人造板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 |
交易标的 | 指 | 本次交易拟出资资产和拟投资资产 |
拟出资资产 | 指 | 吉林森工所持有的 5 家子公司股权以及其他与人造板业务相 |
关的资产和负债(包括 13 家分公司的资产和负债,除“露水 河”商标) | ||
拟出资资产中构成业务的资产及负债 | 指 | 吉林森工持有的: (1)吉林化工 50.99%的股权、白山人造板公司 75%的股权(其中白山人造板公司所持有吉林森工外墙装饰板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白河刨花板公司 50.99%的股权、露水河人造板公司 100%的股权; (2)与人造板业务相关的资产及负债,包括: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吉红林销售分公司、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露水河刨花板分公司、三岔子分公司、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临江刨花板分公司、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人造板销售分公司、沈阳销售处、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营业部、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销处、北京分公司、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红石中密度纤维板厂 13 家分公司的资产和负债; (3)由上述 13 家分公司实际使用但证载权利人为吉林森工 的土地所有权、房屋所有权。 |
拟出资资产中不构成业务的资产 | 指 | 吉林森工、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通化胶粘剂分公司、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红石分公司对拟出资资产中构成 业务的资产的内部应收款 |
拟投资资产 | 指 | 人造板集团的股权 |
吉林省国资委 | 指 | 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重组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 财务顾问管理办 法》 | 指 |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
《 规范重组若干规 定》 | 指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
《股票上市规则》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增资协议 | 指 | 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森工人造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吉林森工 人造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增资协议》 |
行业释义 | ||
林下经济 | 指 | 以林地资源和森林生态环境为依托,发展起来的林下种植业、 养殖业、采集业和森林旅游业 |
刨花板 | 指 | 由木材或其他木质纤维素材料制成的碎料,施加胶粘剂后在 |
热力和压力作用下胶合成的人造板 | ||
中密度板 | 指 | 利用农业三剩物或者次小薪材等为主原材料生产的一种人造 板材 |
本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重组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全文的各部分内容。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全文同时刊载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网站;备查文件的查阅方式为: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一、董事会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预案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预案及其摘要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审计、估值或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预案所引用的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
二、交易对方声明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森工人造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出具承诺函,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重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声明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保证披露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一、本次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对方
本次交易对方为森工集团、人造板集团。
(二)交易标的
1、拟出资资产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拟出资资产包括:
(1)吉林化工 50.99%的股权、白山人造板公司 75%的股权(其中白山人造板公司所持有吉林森工外墙装饰板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白河刨花板公司 50.99%的股权、露水河人造板公司 100%的股权;
(2)与人造板业务相关的资产及负债,包括: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吉红林销售分公司、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露水河刨花板分公司、三岔子分公司、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临江刨花板分公司、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人造板销售分公司、沈阳销售处、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营业部、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销处、北京分公司、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红石中密度纤维板厂 13 家分公司的资产和负债;
(3)其他与人造板业务相关的资产,包括证载权利人为吉林森工实际由拟出资分公司使用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以及吉林森工、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通化胶粘剂分公司、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红石分公司对上述分、子公司的内部应收款。
子公司的股权、与人造板业务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以及证载权利人为吉林森工但实际由拟出资分公司使用的资产,该部分资产和负债的组合具有投入、加工处
理和产出能力,能够独立计算其成本费用或所产生的收入,构成业务转移。吉林森工及其分公司对拟出资分、子公司的内部应收款实际为吉林森工向分、子公司拆借的资金,为单项资产转移。
2、拟投资资产
人造板集团的股权。
(三)交易方式
上市公司拟以截至评估基准日(2015 年 7 月 31 日)所持有的与人造板业务相关的资产和负债向人造板集团出资,不涉及发行股份,亦不涉及现金出售及购买。
(四)定价依据
根据增资协议,本次交易双方将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质的评估机构分别对拟出资资产和人造板集团 100%股权进行评估,并以具有证券业务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且的经国资监管部门备案的评估报告结果为依据,综合考虑人造板集团下属子公司中盐银港在2015 年8 月的增资扩股行为对人造板集团100%股权估值的影响,协商确定上市公司在本次增资后在人造板集团的持股比例。
截至本预案出具日,对拟出资资产和拟投资资产的资产审计评估工作尚未最终完成。上市公司拟出资资产的预估值为 154,671.23 万元,其中拟出资资产中构
成业务的资产及负债的预估值为 77,779.61 万元,拟出资资产中不构成业务的资
产的预估值为 76,891.62 万元。拟投资资产的预估值为 234,887.54 万元,考虑人造板集团评估基准日后下属子公司中盐银港的股权变动的影响,拟投资资产的预估值为 231,254.25 万元,基于前述预估值,本次增资后,预计上市公司将持有人造板集团 40.08%的股权,预计森工集团将持有人造板集团 59.92%的股权。
在对拟投资资产和拟出资资产的审计、评估等工作完成后,公司将另行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正式方案及其它相关事项。拟投资资产和拟出资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资产评估结果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五)审计、评估基准日
本次审计、评估基准日为 2015 年 7 月 31 日。
(六)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
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二、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并以上市公司和拟出资资产 2014 年度财务数据计算,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单位:万元
指标 | 上市公司 | 拟出资资产注 | 拟出资资产占比 |
总资产 | 387,435.37 | 178,206.30 | 46.00% |
归属母公司股东所 有者权益 | 131,304.46 | 132,030.05 | 100.55% |
营业收入 | 141,750.18 | 81,107.90 | 57.22% |
注 1:2015 年 12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转让“露水河”商标的议案;因该行为发生于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故该次出售合并计入上表拟出资资产数值,因“露水河”商标的账面价值为零,对上述指标计算无影响。注 2:拟出资资产的数据为模拟合并数据。
三、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对方为森工集团和人造板集团。森工集团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人造板集团为森工集团下属子公司,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四、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人造板集团股份;本次交易不会引起公司控股股东的变化;本次交易不属于《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不构成借壳上市。
五、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以与人造板业务相关的资产与负债出资,认购人造板集团的股权,不涉及发行股份,因此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之一为人造板业务。近年来,受到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国家限采政策、房地产持续调控、产品市场需求滞缓、木质原料短缺和原辅材料、人工成本增幅较大等诸多不利因素影响,公司人造板业务亏损严重,拖累了公司的业绩。
资产重组前 | 资产重组后 |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人造板相关业务资产用于出资参股人造板集团,主营业务结构将发生变化。公司将主要经营木材产品、进口木材贸易和定制家居业务。后续公司将在前述业务基础上进一步积极拓展新业务,提升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现有人造板相关业务以出资方式投入到人造板集团,并获得对人造板集团的参股权。上市公司原有人造板业务相关收入及损益不再纳入上市公司财务报表。
上市公司人造板业务投入人造板集团后,能够加强对产业链各个环节的资源整合,有助于发挥内部的协同效应,实现各个业务链之间的相互支持与均衡发展,提升抵抗行业周期性波动风险的能力。同时,人造板集团通过 2014 年并购森华
林业、2015 年并购湖北吉象建立了林木资源储备和品牌储备,上市公司人造板业务投入人造板集团后可以充分利用前述林木资源和品牌资源。基于上述,如未来人造板集团经营良好,上市公司将基于对人造板集团的参股权享受投资收益。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的人造板业务将投入人造板集团,有利于解决上市公司与森工集团间板材业务同业竞争的问题,不存在因本次交易而导致上市公司与森工集团新增同业竞争的情形。
(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负债结构的影响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的人造板业务将投入人造板集团,有利于将降低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改善公司资本结构。
六、本次重组已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
(一)已履行的程序
1、森工集团作为人造板集团唯一股东,已通过同意吉林森工向人造板集团增资的股东决定;
2、本次交易涉及的员工安置方案已获得拟出资资产中 13 家分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分别表决通过;
3、2015 年 12 月 3 日,森工集团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预案;
4、2015 年 12 月 4 日,本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等议案。
(二)尚需履行的程序
1、本次交易的正式方案获得森工集团的批准;
2、本次交易的评估报告完成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备案程序;
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本次交易(如需);
4、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正式方案获得吉林森工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
5、本次交易所必需的证券交易所或其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有效核准;
6、其他有权审批机关的有效核准。
七、本次交易对方已作出的承诺
承诺人 | 承诺事项 | 承诺内容 |
森工集团 | 一、免除出资资产及业务资质瑕疵责任的承诺 | 1、森工集团完全知悉本次出资资产以及相关业务资质存在的瑕疵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部分房地产未办理权属证书、部分业务资质未办理续期),并表示全部接受; 2、森工集团承诺不就上述瑕疵向吉林森工主张任何权利 或追究任何责任。 |
二、关于出资资产相关风险的承诺 | 1、吉林森工的金融借贷合同中约定在吉林森工发生重大资产转让时,需要征得金融机构的书面同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应当取得金融机构的书面同意,吉林森工已经据此向金融机构分别发出《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告知函》并取得回函。 森工集团作为吉林森工的控股股东,承诺若因未征得金融机构的书面同意而影响本次交易或导致任何损失,森工集团愿意承担相应责任,保证吉林森工不受到任何损失。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吉林森工与债权人的合同约定,吉林森工本次将与出资资产相关的债务一并转移的行为应当书面通知债权人并征得债权人同意,目前吉林森工已经向债权人发送了《关于债务转移的通知函》。 森工集团作为吉林森工的控股股东,承诺若存在部分债权人不同意转移该等债务的情况,则首先由吉林森工继续承担相应债务,之后由人造板集团全额偿还给吉林森工,森工 集团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 |
三、拥有人造板集团完整权利的承诺 | 森工集团合法持有人造板集团100%股权及其所有资产与负债,人造板集团股权明确、清晰,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的情况,未设置质押及其他第三方权益,无被冻结或保 全的情况。 |
四、关于出资资产和业务资质情况的声明与承诺 | 1、吉林森工系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及业务完整、真实,业绩持续计算,不存在未披露的影响本次交易的实质性障碍或者瑕疵。 2、吉林森工真实、有效地拥有本次拟出资资产,该等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不存在任何已有或潜在的诉讼、纠纷或争议,亦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或与其他股东及任何第三方之间的其他利益安排。 3、上述资产中部分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系吉林森工通过合法合规方式取得,不存在任何已有或潜在的诉讼、纠纷或争议。同时,森工集团承诺将督促并协助吉林森工及其下属公司尽快办理相关权属证书,针对因未能及时办理该等证书或其他瑕疵造成的损失,由森工集团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确保不使吉林森工受到任何损失。 4、针对拟出资资产中子公司已经或即将到期的各类业务资质,森工集团承诺将协助吉林森工及其下属公司尽快办理续期手续,针对因未能及时办理该等续期手续造成的损失,由森工集团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确保不使吉林森工受到任何损失。 5、自本函签署之日至本次交易完成,森工集团将确保吉林森工不出现影响本次交易的重大资产减损、重大业务变更等情形。 如违反上述承诺及声明,森工集团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 |
五、关于吉林森工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瑕疵的的声明与承诺 | 吉林森工本次拟出资资产中包括子公司吉林森工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森化工”)50.99%的股权。该公司在 2013 年设立时,股东梅河口市创源化工有限公司以土地使用 权作价 1,425 万元进行出资,已经实际履行了交付义务,但仍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和过户手续。 森工集团作为吉林森工的控股股东,承诺将督促梅河口市创源化工有限公司尽快办理上述土地使用权证,将权利人登记为吉森化工;如果梅河口市创源化工有限公司未能及时履行相关义务,森工集团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保证不使吉 林森工和人造板集团受到任何损失。 |
六、交易对方关于人造板集团资产权属和业务资质情况的声明与承诺 | 1、人造板集团系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资产及业务完整、真实,业绩持续计算,不存在未披露的影响本次交易的实质性障碍或者瑕疵。 2、人造板集团真实、有效地持有其下属公司的股权,该等股权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亦不存在任何与其他股东及任何第三方之间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股权权属清晰。 3、人造板集团及其下属公司本次经审计、评估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林权、知识产权、机器设备、车辆等)全部归人造板集团及其下属公司所有,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已有或潜在的纠纷或争议。 4、上述资产中部分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林权等)系人造板集团通过合法合规方式取得,不存在任何已有或潜在的诉讼、纠纷或争议。同时,森工集团承诺将督促并协助人造板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尽快办理相关权属证书,针对因未能及时办理该等证书或其他瑕疵造成的损失,由森工集团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确保不使吉林森工受到任何损失。 5、针对上述股权和资产,目前仅存在两项人造板集团下属公司为森工集团提供担保的情况,除此之外,人造板集团及其下属公司不存在任何对外担保情况。 上述担保的具体情况为:人造板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中盐银港(承德)人造板有限公司和中盐银港(四川)人造板有限公司以其名下房产为森工集团与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签署的《森工集团信托贷款单一资金信托融资合同》(合同编号:2014102006007002)项下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已签署《抵押合同》。 森工集团承诺:在上述抵押期限内,就上述担保债权向人造板集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如果发生抵押权实现情况,森工集团将全额赔偿给人造板集团,不使人造板集团遭受任何损失;并承诺将来不再使用人造板集团及其下属公司的资产或股权进行任何担保。 6、针对人造板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已经或即将到期的各类业务资质,森工集团承诺将督促并协助人造板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尽快办理续期手续,针对因未能及时办理该等续期手续造成的损失,由森工集团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确保不使吉林森工受到任何损失。 7、自本函签署之日至本次交易完成,森工集团将确保人造板集团不出现影响本次交易的重大资产减损、重大业务变更等情形。 如违反上述承诺及声明,森工集团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
七、关于所提供 信 息 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声明与承诺 | 1、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文件及说明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与森工集团及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森工集团不转让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森工集团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森工集团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森工集团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森工集团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森工集团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森工集团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4、森工集团保证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在本次交易申请文件引用的由森工集团所出具的文件及引用文件的相关内容已经森工集团审阅,确认本次交易申请文件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森工集团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对违反 前述承诺的行为森工集团将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八、关于标的资产瑕疵的声明与承诺 | 1、针对吉林森工和人造板集团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和土地,森工集团确认该等房屋或土地系吉林森工和人造板集团通过合法合规方式取得,不存在任何已有或潜在的诉讼、纠纷或争议。 2、森工集团承诺将督促并协助吉林森工和人造板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尽快办理能够办理相关权属证书的权证,针对因未能及时办理该等证书或其他瑕疵造成的损失,由森工集团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确保不使吉林森工和人造板集团受到任何损失。 3、森工集团承诺如因该等房屋或土地不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而被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收回或处以任何形式的处罚或承担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或因物业瑕疵的整改而发生的任何损失或支出,森工集团愿意连带承担吉林森工和人造板集团因前述房屋或土地收回或受处罚或承担法律责任而导致、遭受、承担的任何损失、损害、索赔、成本和费用,并使吉林森工和人造板集团免受损害。 如违反上述声明及承诺,森工集团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 |
九、关于中盐银港人造板有限公司股权质押事宜的承诺函 | 2015 年 9 月,湖南刨花板、森工集团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221201501100000377),约定为建设湖南刨花板工业原料用材林基地建设项目(一期)项目,湖南刨花板和森工集团共同向国开行申请贷款,借款金额为 40,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从 2015 年 9 月 29 日至 2030 年 9 月 28 日。人造板集团以其持有的中盐银港 50.01%的股权为上述贷款提供质押担保。 作为人造板集团的控股股东,森工集团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 若上述借款期限届满,湖南刨花板未能如期还款或发生其他事项导致质权需要实现,则森工集团将替湖南刨花板偿还全部借款,不会使得质权实现,保证不使人造板集团利益 受到损害。 |
人造板集团 | 一、交易对方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声明与承诺 | 1、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文件及说明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与人造板集团及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人造板集团不转让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人造板集团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人造板集团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人造板集团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人造板集团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人造板集团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人造板集团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4、人造板集团保证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在本次交易申请文件引用的由人造板集团所出具的文件及引用文件的相关内容已经人造板集团审阅,确认本次交易申请文件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人造板集团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对违反前述承诺的行为人造板集团将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 任。 |
二、交易对方关于免除出资资产及业务资质瑕疵责任的声明与承诺 | 1、人造板集团完全知悉本次出资资产以及相关业务资质存在的瑕疵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部分房地产未办理权属证书、部分业务资质未办理续期),并表示全部接受; 2、人造板集团承诺不就上述瑕疵向吉林森工主张任何权利或追究任何责任。 如违反上述声明及承诺,人造板集团将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
三、交易对方关于人造板集团资产权属和业务资质情况的声明与承诺 | 1、人造板集团系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资产及业务完整、真实,业绩持续计算,不存在未披露的影响本次交易的实质性障碍或者瑕疵。 2、人造板集团真实、有效地持有其下属公司的股权,该等股权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亦不存在任何与其他股东及任何第三方之间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股权权属清晰。 3、人造板集团及其下属公司本次经审计、评估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林权、知识产 权、机器设备、车辆等)全部归人造板集团及其下属公司所 有,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已有或潜在的诉讼、纠纷或争议。 4、上述资产中部分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林权等)系人造板集团通过 合法合规方式取得,不存在任何已有或潜在的诉讼、纠纷或 争议。同时,森工集团承诺将督促并协助人造板集团及其下 属公司尽快办理相关权属证书,针对因未能及时办理该等证 书或其他瑕疵造成的损失,由森工集团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确保不使吉林森工受到任何损失。 5、针对上述股权和资产,目前仅存在两项人造板集团下属公司为森工集团提供担保的情况,除此之外,人造板集团及其下属公司不存在任何对外担保情况。 上述担保的具体情况为:人造板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中盐 银港(承德)人造板有限公司和中盐银港(四川)人造板有 限公司以其名下房产为森工集团与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签 署的《森工集团信托贷款单一资金信托融资合同》(合同编号: 2014102006007002)项下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已签署《抵押合同》。 森工集团承诺:在上述抵押期限内,就上述担保债权向人造板集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如果发生抵押权实现情况,森工集团将全额赔偿给人造板集团,不使人造板集团遭受任何损失;并承诺将来不再使用人造板集团及其下属公司的资产或股权进行任何担保。 6、针对人造板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已经或即将到期的各类业务资质,森工集团承诺将督促并协助人造板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尽快办理续期手续,针对因未能及时办理该等续期手续造成的损失,由森工集团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确保不使吉林森工受到任何损失。 7、自本函签署之日至本次交易完成,森工集团将确保人造板集团不出现影响本次交易的重大资产减损、重大业务变更等情形。 如违反上述承诺及声明,人造板集团将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
四、关于中盐银港人造板有限公司股权质押事宜的承诺函 | 2015 年 9 月,湖南刨花板、森工集团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221201501100000377),约定为建设湖南刨花板工业原料用材林基地建设项目(一期)项目,湖南刨花板和森工集团共同向国开行申请贷款,借款金额为 40,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从 2015 年 9 月 29 日至 2030 年 9 月 28 日。人造板集团以其持有的中盐银港 50.01%的股权为上述贷款提供质押担保。 作为借款人和质押人,人造板集团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待上述项目贷款期限届满偿还本息后,人造板集团将立 即办理中盐银港股权质押解除手续。中盐银港股权质押解除 时间预计为 2030 年。 |
八、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复牌安排
本公司在直通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相关文件后,股票将暂不复牌,上海证券交易所需对本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相关文件进行事后审核,具体复牌事项待上海证券交易所事后审核并发布修订公告后另行通知。
投资者在评价本公司此次重大资产重组时,还应特别认真地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本次交易可能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本次交易存在可能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股价异常波动或异常交易可能涉嫌内幕交易而暂停、中止或取消本次重组的风险;审计或评估进展等问题可能导致重组无法按期进行的风险;若在首次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后 6 个月内公司未能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将重新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事项;如果本次交易无法按期进行,则需面临交易标的重新定价的风险。
二、本次交易的审批风险
本预案已经上市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尚需满足多项交易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对本次交易方案的批准等。
上述批准事宜均为本次交易完成的前提条件,能否取得相关的批准,以及最终取得批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三、交易标的权属风险
截至本预案出具日,本次重组涉及的资产中部分房产、土地未取得权证,部分林权尚未办理完转让过户手续(详见“第四节 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本公司和人造板集团承诺上述房产、土地、林权的权属不涉及与第三方的纠纷。本次交易存在因标的资产权属问题造成个别资产不能及时过户的风险,提请投资者注意。
四、债权债务转移风险
本次交易涉及部分资产债务的转移,债务转移须取得债权人的同意。截至本预案出具日,上市公司已启动债务转移相关债权人通知工作;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尚在进行中,上市公司目前正在收集相关债权人的债务转移原则性同意函。相关债务转移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特提请投资者注意。
五、交易标的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影响的风险
(一)政策风险
本次交易之后,公司将由直接经营人造板相关业务调整为参股人造板集团。人造板集团将全面整合森工集团下属的人造板业务相关资源,有利于发挥规模和资源优势以实现良好效益,上市公司将因投资参股实现一定的投资收益。但是,随着我国对国有林区改革的不断深化,推进森林资源的恢复和培育,保护天然林资源,国有林区采伐未来可能存在更多限制,拟投资资产未来的经营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二)市场风险
本次上市公司以重大资产出资参股人造板集团,人造板集团以人造板业务为主营业务。人造板下游的需求主要来自于建筑装饰和家具业,人造板以其相比锯材的材质均匀、成形性良好、可以与其他材料发展复合材料、提高木材综合利用率等优势,缓解了我国建筑材料的供需矛盾。从长远看,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升、人造板产品质量的不断提高、产品种类的逐渐丰富,人造板市场仍具有较为稳定的增长空间。但是,如果建筑装饰和家具业的行业发展或者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将对人造板集团的业务产生不确定性影响。
(三)成本上升风险
随着我国对国有林区改革的不断推进、人力成本的不断上升,人造板企业的经营成本有不断上升的趋势,经营压力将随之增大。因而人造板集团存在成本上升导致的经营风险。
六、公司治理与整合风险
公司拟以其所持有的与人造板业务相关的资产和负债向人造板集团出资,是为了更好的解决公司目前的经营困境,调整公司未来发展方向。但本次交易完成后的业务整合能否顺利实施以及整合效果能否达到预期仍然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七、财务风险
截至本预案出具日,本次重组涉及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预案中涉及的主要财务指标、经营业绩描述及标的资产的预估值仅供投资者参考之用,最终的数据以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为准,存在与目前披露数据出现差异的风险。相关资产经审计的历史财务数据、资产评估结果和备考财务数据将在本次重组正式方案中予以披露。
八、员工安置风险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割完成后,吉林森工与人造板业务相关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在岗劳动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将按照“人随资产走”的原则依照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转移劳动关系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关系,并由人造板集团接收并统一安排。本次交易可能产生上述员工因转移及安置事项发生争议或纠纷的可能。
九、股价波动的风险
本次交易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基本面的变化将影响公司股票的价格。此外,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也受到市场供求关系、国家经济政策调整、利率和汇率的变化、股票市场投机行为以及投资者心理预期等各种不可预测因素的影响,存在上市公司股票的价格偏离其价值、给投资者带来投资风险的可能性。为此,本公司提醒投资者,需正视股价波动及今后股市中可能涉及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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