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卡类业务:是与银行机构合作,面向信用卡申办客群发行信用卡或面向信用卡持卡用户(存量客户及新开卡客户)提供安全、优质、丰富的信用卡分期场景及服务,包括 信用卡发卡(分联名类与非联名类)、信用卡分期、SIM数字信用卡等业务。
中移动金融科技有限公司金融类业务合作伙伴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金融业务定义
第一条 为规范中移动金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移金科”或“公司”)金融类业务合作伙伴的引入、管理、退出等流程,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合作环境,根据《中移动金融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合作伙伴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特制定《中移动金融科技有限公司金融类业务合作伙伴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x细则遵循合作方分类管理原则。针对金融机构的不同产品、不同客群,结合业务发展阶段及发展目标,制定相对差异化的合作方管理体系。本细则仅针对金融机构类合作方伙伴,非金融机构类合作伙伴管理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条 x细则中金融类业务主要指由金科公司与银行、消费金融、融资租赁、财富管理机构等金融机构合作,结合运营商特有资源,为客户提供各类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类业务、消费金融类业务、供应链类金融业务、财富管理类业务。金融业务合作伙伴引入的合作商务模式为“服务费/手续费/佣金模式、加成模式、支撑费模式、信息服务费分成模式”等。本细则不包括《中移动金融科技
有限公司信用购业务合作伙伴管理实施细则》中所指定的信用购机业务,原信用购机业务合作伙伴管理遵照已有文件执行。
第四条 金融类业务分类定义如下:
(一)信用卡类业务:是与银行机构合作,面向信用卡申办客群发行信用卡或面向信用卡持卡用户(存量客户及新开卡客户)提供安全、优质、丰富的信用卡分期场景及服务,包括信用卡发卡(分联名类与非联名类)、信用卡分期、SIM数字信用卡等业务。
(二)消费金融类业务:是以消费为目的的信用贷款,具有单笔授信额度小、审批速度快、无需抵押担保、服务方式灵活等特点,包括消费场景类业务(依托于具体消费场景,放贷资金划入消费场景的商户,如信用付产品)和现金借贷类业务(不依托于具体消费场景,放贷资金直接划入用户账户,如号码借产品)。
(三)供应链类金融业务:是解决核心企业及其上、下游企业快速结算、融资等需求的企业级金融业务,包括交易类融资业务(如账单贷、订单贷产品等),信用类融资业务
(如信用贷产品),以及面向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应用的电子保函产品(如投标保函、履约保函等)。
(四) 财富管理类业务:是以资金安全为前提,严格进行风险防控,与银行、财富管理机构合作,包括货币基金
产品引流,以及财富教育相关的金融信息服务。
第二章 合作伙伴分类
第五条 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合作伙伴分类如下:
(一)传统金融机构:根据集团财务部《关于明确境内合作银行名单的通知》(财通[2019]84 号),合作银行名单如下。
1、核心一级合作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浦发银行、邮储银行。
2、核心二级合作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
3、主要合作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广发银行。此外大型城市商业银行(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公布的上
一年度银行业 100 强榜单)纳入传统金融机构合作名单(以
2022 年为例,2021 年银行业 100 强榜单见附件 1)。
(二)互联网银行:具有互联网头部企业背景的银行机构,包括网商银行、微众银行、新网银行。
(三)消费金融公司:经银保监会批准持有消费金融牌照,且 3 年内公司主体及发起方未出现重大风险的消费金融公司,具体分类如下。
1、以核心一级、二级、主要合作银行为发起人的消费金融公司:中银消费金融(中国银行)、中邮消费金融(中
国邮储银行)、招联消费金融(招商银行)、兴业消费金融
(兴业银行)、北京阳光消费金融(光大银行)。
2、以城市商业银行为发起人的消费金融公司:北银消费金融(北京银行)、尚城消费金融(上海银行)、长银五八消费金融(长沙银行)、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成都银行)、杭银消费金融(杭州银行)、湖北消费金融(湖北银行)、晋商消费金融(晋商银行)、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原消费金融(中原银行)、河北幸福消费金融(张家口银行)、xxx基消费金融(江苏银行)。
3、非银行系消费金融公司:马上消费金融、海尔消费金融、xx消费金融、捷信消费金融、华融消费金融、金美信消费金融、中信消费金融、平安消费金融、重庆小米消费金融、重庆蚂蚁消费金融、唯品富邦消费金融。
后期新成立且发起方 3 年内未出现重大风险的消费金融公司自动纳入名单。
(四)融资租赁公司:依法设立,且经营范围包含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主体,且 3 年内公司主体及发起方未出现重大风险。
(五)财富管理机构:具有公募基金管理、基金销售双
牌照的基金公司及其销售子公司,且 3 年内公司主体及发起方未出现重大风险。
(六)银行卡清算机构:经央行及银保监会审批核发清算牌照的主体及其关联公司。
(七)信用卡系统平台类:为不少于 10 家银行提供信
用卡核心系统解决方案,信用卡管理规模不少于 100 万张。
(八)与集团公司或中移金科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单位及其委托、授权的下属机构可纳入合作伙伴名单。
(九)上述八类合作方之外的,由集团二级及以上单位出具推荐函的持牌金融机构,或年营收规模超 50 亿元的地市公司出具推荐函,经过资质背景评估,报公司专题会决策是否纳入合作伙伴名单并确定合作业务范围。
第六条 建立合作方黑名单制度,列入中国移动不良合作伙伴记录的进入黑名单,被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终止业务许可的或出现特别重大风险的机构及附属机构进入黑名单。
第三章 引入管理
第七条 引入类型:金融类业务金融机构合作伙伴引入类型为持牌金融机构。
第八条 引入标准:金融类业务合作伙伴基本资质要求如下:
(一)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照,并通过相关政府机关的年度检查。
(二)具备银行、消费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财富管理机构等业务开展所要求的必需资质。
(三)具备良好的客户服务能力,满足公司日常客户服务及投诉处理的基本要求。
(四)具备良好的信息安全保障能力,满足公司各项信息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 合作伙伴选取范围参照第二章合作伙伴分类,各类
业务合作伙伴引入标准如下:
(一) 信用卡类业务
1、信用卡分期业务:传统金融机构、清算机构。
2、信用卡发卡业务(含权益合作):传统金融机构、信用卡系统平台。
3、SIM 数字信用卡业务:传统金融机构、清算机构。
4、如业务合作涉及收单机构及清结算能力,由支付公司主体参与合作。
5、针对信用卡发卡与信用卡分期业务的银行类合作方,经银保监会或地方银保监局批复允许开办信用卡业务的银行机构进行合作,不需再由集团二级及以上单位或年营收规模超 50 亿元的地市公司出具推荐函,可直接纳入合作伙伴名单。
(二)消费金融类业务
1、消费场景类业务: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银行、消费金融公司。
2、现金借贷类业务: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银行、消费
金融公司均可引入。
消费金融类业务中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准入标准如下,传统金融机构:
1) 持有银行牌照
2) 资产规模≥10000 亿
3) 资本利润率≥11%
4) 不良率≤2%互联网银行:
1) 持有银行牌照
2) 资产规模≥500 亿
3) 资本利润率≥11%
4) 不良率≤2%消费金融公司:
1) 持有消费金融牌照
2) 资产规模≥100 亿元
3) 年净利润率≥8%
4) 不良率≤3%
备注:资产规模、资本利润率、不良率数据按照合作方提交申请时点的上一完整年度数据提交。
(三)供应链类金融业务
1、交易类融资业务:传统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
2、信用类融资业务、电子保函业务:传统金融机构及
互联网银行。
供应链类业务中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银行准入标准参照消费金融类业务的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银行准入标准执行。
融资租赁公司:
1) 具有相关管理部门颁发的融资租赁业务经营许可
2) 资产规模≥400 亿元
3) 年净利润率≥11%
4) 集团核心一级、核心二级及主要合作银行下属融资租赁公司;或国有资本控股,或国有资本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占比≥20%),实缴资本≥60 亿元
(四)财富管理类业务
1、货币基金产品引流:传统金融机构
2、金融信息服务:传统金融机构、财富管理机构传统金融机构的准入标准如下:
1)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2)入围 2021 年 10 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公布的《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的银行。
财富管理机构准入标准如下:
1)具有公募基金管理和基金销售双牌照;
2)基金管理公司或销售公司母公司基金管理规模≥2000亿元;
3)基金管理公司或销售公司母公司成立时间≥10 年。
上述范围之外的合作方引入参照本细则第五条(八)、
(九)项规定执行。
其中引入城市商业银行时,入选范围参照第五条规定,按照合作方提交申请时点中国银行业协会公布的上一年度银行业 100 强榜单,且应严格遵守银保监会关于商业银行业务范围及业务开展地域限制等相关要求。
第十条 引入周期:
根据《中移动金融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合作伙伴管理办法》,金融类合作方主要采用常态化引入和非周期性引入。常态化引入,根据业务实际需求,通过公开招募或开放邀约的方式,合作伙伴可随时提交申请,即时审核、评估及引入。非周期性引入指根据业务发展需求不定期进行合作伙伴引入。
第十一条 引入流程:
本细则第五条中所列的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银行、消费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及信用卡系统平台类引入参照标准引入流程,进行常态化引入。财富管理类业务合作的传统金融机构、财富管理机构进行非周期性引入。
引入流程:根据《中移动金融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合作伙伴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常态化引入流程一般为:公开引
入标准—资质审核—评估—结果确认—签约。非周期性引入流程一般为:公开挂网—评估—结果确认—签约。
1、公开引入标准:金融业务事业部在公司官方网站上公开发布引入标准。
2、公开挂网:金融业务事业部应将详细引入需求在公司官方网站上进行公开挂网,时间不低于 5 个工作日。
3、资质审核:合作伙伴在引入周期内可随时提交合作申请,金融业务事业部应对照引入资质标准进行初审,3 个工作日内对资料完备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反馈审核结果。引入资质需符合《中移动金融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合作伙伴管理办法》中对于金融类合作伙伴的基本资质要求,以及本细则中的准入标准。
4、评估:评估应在资质审核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从公司业务线评审专家库中随机选择各部门专家,组成评估专家组。专家组原则上应由金融业务事业部、产品发展部、财务资金部、法律与风险合规部每部门至少 1 人组成。评估采用符合性评价形式进行审核评估。由评估专家组根据评估标准对合作伙伴的各项指标进行评估,形成引入结果建议。金融类业务合作伙伴引入评估标准包含金融业务项目
经验(项目经验或相近项目的经验)、服务能力、价格(包括商务价格,以及收取或支付服务费/手续费/佣金、加成、支撑费、信息服务费分成等等)。具体每类业务的评估标准,
由金融业务事业部在符合监管政策的前提下牵头拟定方案,授权分管领导专题办公会进行决策。
若因政策或市场环境变化,导致评估标准中的相关内容需要进行修订,由金融业务事业部根据行业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授权分管领导专题办公会进行决策。
5、结果确认:评估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对于引入合作伙伴的引入结果授权金融业务事业部以部务会方式确认。
确认后的引入结果应以公文方式进行内部通报,同时在公司网站上进行引入结果公示。
6、签约:结果确认完成后,由金融业务事业部启动合同签约流程。
第十二条 银行类合作伙伴确认引入后,为解决业务开展、推广服务等相关问题,银行可出具书面函指定其有相关行业及业务经验的代理或合作机构与公司签约,此类合约支持公司与银行指定的代理或合作机构间的费用支付或收入分成。经央行及银保监会审批核发清算牌照的银行卡清算机构及其关联公司,可直接签约引入。
第十三条 新产品试点细则
(一)金融类业务新产品定义
金融类业务新产品为未正式面向用户开放办理的产品,以及已有产品的新模式。新产品合作伙伴引入工作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分两个阶段实施:试点期和推广期。
(二)试点期合作伙伴引入要求
根据《中移动金融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合作伙伴管理办法》,试点期合作伙伴引入数量在 3 家(含)以内且试点期对外支
出结算总金额上限不超过 300 万。试点期的合作伙伴引入规则授权公司分管领导专题办公会决策或通过签报流程,经产品发展部、财务资金部、法律与风险合规部会签,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试点期原则上不得超过 2 年。
试点期的合作伙伴引入规则之外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最终引入结果、更换及退出授权金融业务事业部以部务会方式决策。
(三)推广期合作伙伴引入要求
试点期结束后,若全网上线推广,由金融业务事业部根据试点情况,制定推广期的合作伙伴引入标准,报公司总办会决策后实施。
第十四条 与合作伙伴签署的合同中原则上应明确合作伙伴合作内容、合作双方权利及义务、商务模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及违约处罚、退出方式、信息安全条款、保密条款等内容。
合作伙伴应优先采用模板合同进行签约。各类合作伙伴
的合同模板参见 ERP 合同集中化管理系统“范本管理”模
块。合同模板的修订按照《中移动金融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送审报批。
第十五条 与合作伙伴签订合同时,合作伙伴应签署xx承诺相关的保证材料或在合同中增加xx承诺的相关条款内容。
第十六条 对于合同即将到期的合作伙伴,需对合作伙伴开展后评估考核,后评估考核标准需综合考虑合作伙伴的量收规模、各项日常考核结果等,根据后评估考核结果,基于对公司有利的原则,按照《中移动金融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相关流程进行续签。
第十七条 日常运营支撑
(一) 合作伙伴需配合公司相关业务人员完成周期性数据支撑。具体周期以协议约定为准。
(二) 合作伙伴需协助中移金科做好相关业务的整体运营工作体系搭建、流程梳理以及管理制度建设。包括但不限于营销推广、经营分析、客户服务、模型设计、服务费对账结算等。
(三) 如遇合作伙伴系统升级等,合作伙伴需提前反馈给中移金科,并与相关业务、技术对接沟通衔接,具体时限
以协议约定为准。
(四) 如出现突发性系统故障,合作伙伴需第一时间进行协查,在公司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故障处理,并进行故障复盘。
第十八条 投诉处理
(一)因合作伙伴问题(如系统故障等)引发客户不满时,合作伙伴需提供专业解释口径,协助安抚客户情绪,避免造成客户投诉。
(二)对于中移金科转派的投诉工单,因合作伙伴问题造成的投诉,合作伙伴须及时反馈投诉处理结果。
(三)合作伙伴需配合中移金科、省市移动处理业务投诉,需要时进行相关协调。
(四)合作伙伴应确保投诉电话通畅,及时有效解决投诉问题。
(五)合作伙伴应建立媒体应对、投诉处理的联动沟通机制,如遇到客户投诉、纠纷,应及时通知中移金科并协商共同处理方案,不得私自处理或推诿责任。
(六)合作伙伴应在接到用户关于暴力催收的投诉后及时停止相关行为,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中移金科。
第十九条 费用结算
(一)合作伙伴应根据协议要求,及时、准确地核算相关费用。
(二)合作伙伴应根据协议要求,对其业务进行周期性的
对账并且结算。对账结果需双方确认并由合作伙伴寄送盖章纸质对账单据。
(三)完成对账后,公司按照相关流程开具发票并且与合作伙伴进行结算,合作伙伴需按协议要求及时对公司进行打款并通知相关业务人员核对。
第二十条 合规管理
(一)合作伙伴应具备严格的风控体系,在国家及行业相关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业务合作。
(二)合作伙伴应严格管理用户信息,保障用户信息安全。
第二十一条 合作伙伴异常监控
金融业务事业部对合作伙伴相关业务的异常情况进行定期监控,如闲时交易异常情况、跨区交易异常情况、高频交易异常情况等,具体监控标准由金融业务事业部拟定后报公司法律与风险合规部审核制定。日常监控由金融业务事业部按照监控标准执行,由法律与风险合规部进行监督检查。异常指标超过一定阀值标准的业务,可采取业务暂停等紧急处理。同时启动违规核查,对于核查确认的违规行为按照相关管理细则进行处理,同时要求合作伙伴配合进行业务质量专项整改和提升。若出现重大监控异常事项,由金融业务事业部报法律与风险合规部共同处置。
第二十二条 考核机制
金融业务事业部对金融类业务相关的合作伙伴进行季度
考核,每季度第一个月内启动考核流程。对于新上线的合作方,上线当月和次月为免考核期。考核标准的制定和修订授
权金融业务事业部以部务会方式决策。
合作伙伴考核主要包括服务考核和日常运营考核两个方面,服务考核在考核总权重中占比应不低于 20%。
第二十三条 分级管理
金融业务事业部根据季度考核结果对合作伙伴进行分级评估,采用 100 分制评分表,将所有考核科目得分累加,按照得分结果分为 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个等级。
得分为 90 分以上且排名前 20%的为 A 类合作伙伴;
得分为 90 分以上但排名不在前 20%及得分为 75 分-90 分的为 B 类合作伙伴;
得分为 60 分-75 分的为C 类合作伙伴;得分在 60 分以下的为 D 类合作伙伴。
分级结果每季度动态更新,每季度第一个月的 10 号前发布上一季度评分结果,合作伙伴对评分结果有异议的,向金融业务事业部提交书面异议意见及相关证据,由金融业务事业部组织二次评议。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合作伙伴退出机制:在协议有效期内如发生下
列情况,金融业务事业部有权单方决定终止合作。
(一) 主动退出
合作伙伴因自身原因主动要求终止合作。合作伙伴须至少提前 1 个月向金融业务事业部提出书面申请,双方达成一致后可终止合作。
(二) 考核退出
合作伙伴一年内两次及以上被评为D 级。
(三)严重违规退出
1、合作伙伴在合作过程中出现暴力催收等严重违规行为,经沟通后仍不整改。
2、合作伙伴所提供的产品存在严重的运营问题、质量问题、风险问题,且无法按要求提供替代的产品。
3、合作伙伴受到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主管机构处罚,该处罚对合作造成严重的直接影响或间接负面影响。
4、合作伙伴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是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主管机构要求不得从事的。
5、合作伙伴合作过程中不认真配合中移金科日常管理工作且态度消极,经过沟通后仍无改善。
6、合作伙伴违背中移金科信息安全管理要求,泄露商业秘密、用户个人隐私信息、关键业务数据等。
7、合作伙伴出现金融监管机构规定以外的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造成重大负面舆论影响的。
如出现以上情况的一种或多种,金融业务事业部核实情况后,以部务会方式决策暂停合作或终止合作,并通知合作伙伴,完成合作伙伴的系统下线、用户通告、财务结算等事宜。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较大,形成实际损失的,需依照协议对合作伙伴进行责任追究并责其赔偿。
(四)资格变更退出
合作伙伴在合作期内发生资格变更,如出现品牌授权终止、经营资质吊销、纳入中国移动不良信用名单等情况,导致不满足合作伙伴基本资质要求的,金融业务事业部核实情况后,以部务会方式决策暂停合作或终止合作,并通知合作伙伴,完成合作伙伴的系统下线、用户通告、财务结算等事宜。
(五)业务结束退出
受国家政策及相关行业规定或其它不可抗力影响,导致该业务无法正常开展的,授权金融业务事业部在协议有效期内与合作伙伴终止合作。
第二十五条 退出决策
对于合作伙伴的退出授权金融业务事业部以部务会方式决策,并在公司网站上进行合作伙伴退出公示。
第二十六条 终止合作善后
与合作伙伴终止合作,应在完成退出合作审批后及时结清相关款项、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断开、
账号关闭、运营期间售后服务等。在终止合作后,应妥善处理存量业务,直至所有存量用户服务周期结束。
第二十七条 紧急情况处理
x合作期内合作伙伴出现资金风险、政策监管、重大舆情等紧急情况,授权金融业务事业部以部务会方式决策应对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紧急下线业务、冻结资金结算、立即终止合作等措施,以规避公司风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x细则修改权和解释权归中移金科金融业务事业部所有。
第二十九条 x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2021 年银行业 100 强榜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