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编号:ZJHTZXCG2024-05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采购编号:ZJHTZXCG2024-05
项目名称:青田县残疾人托养中心委托运营管理项目
采 购 人:青田县残疾人联合会
采购代理机构:浙江惠同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五月
目 录
托养中心总建筑面积8556.31㎡。建筑分2幢托养楼、1幢综合楼、门卫、连廊、地下室。其中:1号楼建筑面积 3092.02㎡;2号楼建筑面积3864.48㎡;3号楼建筑面积1412.34㎡(其中地下室建筑面积171.57㎡),门卫及连廊建筑面积共计187.47㎡。 5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0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体系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31号)、《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等五部门关于加快完善残疾人托养体系的意见》(浙残联发﹝2023﹞8号)等文件精神,就青田县残疾人托养中心委托运营管理项目向社会采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采购编号: ZJHTZXCG2024-05
2.采购项目:青田县残疾人托养中心委托运营管理项目
3.采购人:青田县残疾人联合会
4.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5.采购需求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数量 |
单位 |
▲最低租金限价 |
服务内容及要求描述 |
备注 |
1 |
青田县残疾人托养中心委托运营管理项目 |
15 |
年 |
150万元 |
见采购文件第二章 |
|
6.项目概况:
托养中心总建筑面积8556.31㎡。建筑分2幢托养楼、1幢综合楼、门卫、连廊、地下室。其中:1号楼建筑面积 3092.02㎡;2号楼建筑面积3864.48㎡;3号楼建筑面积1412.34㎡(其中地下室建筑面积171.57㎡),门卫及连廊建筑面积共计187.47㎡。
7.采购内容
青田县残疾人联合会通过公建民营方式,引进具备一定资质的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托养中心的日常运营管理。为入住的残疾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运动功能训练、职业康复与劳动技能训练等服务。
8.供应商应具备的资格要求;
8.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8.2.投标截止时间前未被“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8.3外地企业或民非单位中标后须在青田县设立民非单位,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8.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9.竞争磋商文件的获取及报名
9.1竞争磋商文件获取及补充(答疑、xx)、修改文件获取的方式:网络下载获取:招标文件可以网上自行下载,下载地址: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xxxx://xxxxxxx.xxxxxx.xxx.xx/)公告附件。
9.2报名方式:现场报名,报名时提供以下报名资料:
(1)供应商介绍信及联系方式加盖供应商公章;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9.3报名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 5月 23 日17:30前,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其参加本次投标;
9.4报名地点:浙江惠同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xxxxxxxxxxx0x0xx0000x)。
9.5已报名的供应商应自行关注网站招标公告、更正公告、答疑文件等内容,采购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10.磋商保证金:不作要求。
11.开标、评标的时间及地点
11.1投标文件递交:采用现场递交方式。超过投标截止时间未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11.2投标截止时间:2024年 5月24日9:00:00(北京时间)。
11.3递交投标文件地点:xxxxxxxxxx0x(xxxxxxxx)00x0000招投标中心开标室( 一)。
11.4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11.5开标地点:xxxxxxxxxx0x(华侨总部经济大楼)12楼1201招投标中心开标室( 一)。
12.联系方式
名 称:青田县残疾人联合会
地 址:xxxxxxxxxxxx0x0x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质疑联系人:xxx
质疑联系方式:0578-602656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浙江惠同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0x0xx0000x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质疑联系人:xxx
质疑联系方式:15990839231
第二章 项目概况及要求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位置
青田县高市乡练岙村。
(二)项目概况
托养中心总建筑面积8556.31㎡。建筑分2幢托养楼、1幢综合楼、门卫、连廊、地下室。其中:1号楼建筑面积 3092.02㎡;2号楼建筑面积3864.48㎡;3号楼建筑面积1412.34㎡(其中地下室建筑面积171.57㎡),门卫及连廊建筑面积共计187.47㎡。
二、招标范围
青田县残疾人联合会通过公建民营方式,引进具备一定资质的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托养中心的日常运营管理。为入住的残疾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运动功能训练、职业康复与劳动技能训练等服务。
三、托养中心运营管理方案
(一)服务要求
1.服务内容:
(1)负责托养中心的日常运营管理,实现青田县残疾人托养中心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赢。在确保入住残疾人生命及财产安全的同时,为入住的残疾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运动功能训练、职业康复与劳动技能训练等服务,确保托养机构长效运营和长远发展。
(2)探索医养结合模式,可在托养中心依法设置医疗机构(医疗设备等投入费用由运营方自行负责)。
2.服务对象:
(1)集中托养服务对象:具有青田县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6周岁以上有托养照护需求和意愿的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智力、精神(稳定期)残疾人。优先保障有托养需求但家庭无照护能力、家庭困难的肢体、智力、精神和一级视力残疾人。
(2)在确保满足符合集中托养服务对象入住的前提下,允许适当招收部分其他残疾人或“以老养残”等特殊家庭的共同生活人员;集中托养服务对象达到50人,每新增一个集中托养对象,可增加一个社会老年人托养。
(二)运营期限
运营期限为15年。运营方服务期内的综合质量考评结果在良好等次及以上的,经双方协商,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续约。
运营资金
运营方通过政府补助、向服务对象收取费用等途径获取运营资金。(运营方不得对入住残疾人以优惠、买断等任何名义和形式提前收取若干年的入住费用,收费期限最长为12个月。)
1.收费标准
(1)集中托养残疾人收费标准:符合集中托养条件且享受低保或困境儿童的入住残疾人,每月收取的托养服务费最高不超过当期每月政府公布的低保金、困境儿童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总和。能够享受长期护理险的对象,长期护理险给付资金分配由运营方和托养对象另行协商。
(2)其他残疾人收费标准:原则上不高于集中托养对象的平均费用,具体标准报采购人同意后执行。
(3)其他人员收费标准:原则上不低于集中托养对象平均费用,具体价格由运营方与入住人员(或监护人)自行商议,并报县残联备案。
2.费用补助
(1)护理补贴:《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21〕191号)标准执行,由县民政局直接拨付到运营方对公账户。
(2)县残联为支持运营方对项目的建设运营,特为运营方提供最多10万元/年作为运营经费奖励。县残联组织评估小组每年对运营方进行一次财务审计及服务质量考核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运营方以相应比例拨付运营经费奖励。
3.其他
(1)集中托养人员的基本生活费主要用于伙食费、水电费、设施设备日常维保、教育就业、康复训练培训等支出。
(2)集中托养对象,社会托养及养老人员的费用支出应独立科目记账。
(3)对收托持有残疾证的人员免收设施使用费;收住的其他人员,运营方须按实际收住的养老人员数计提600元人民币/人/年作为设施使用租赁费(不足一年的按月份折算)上缴残联专户,次年首季度结算支付上一年度的设施使用租赁费。
(4)新添或超过使用年限且确已无法使用需更换的硬件设施设备(同类物品单笔5000元以上或单件2000元以上的,不含床上用品等生活必备品和医疗设备)费用由县残联负责,一般由运营方每年9月底前报送需求计划,县残联核准后次年安排一次预算和采购。
(四)人员要求
托养中心应配备与其服务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和护理人员。
1.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1名,后续按实际需求配备。(必须保证有1人全天24小时驻中心)。专职管理人员应从事过管理工作,具有社会工作类、社会福利类或康复类等相关学历、证书或经历;专职管理人员熟悉残疾人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熟练掌握残疾人托养的基本知识、主要政策和专业知识;专职管理人员每年至少参加1次以上的残疾人托养服务管理的相关培训。
2.配备专职(或兼职)医务人员1名。
3.康复专业人员、精神卫生医师、心理咨询和疏导人员等人员按实际需求配置(或兼职)。
4.常驻专职财务人员1名
5.配备专职消防管理员至少1名(持有相关资质证书,要确保全天24小时全天候驻中心)。
以上人员应具有本人身份证明、健康证明。对需持证上岗的岗位,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持有效的从业资格和职业资格证书。
6.护理员。根据服务对象需求配备适宜的护理员,护理员与重度残疾托养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3。护理员中男女比例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护理人员应接受过残疾人特殊生理与心理知识培训。每年至少参加乙方或专业培训机构举办的12学时以上的业务培训,熟练掌握相应的业务知识和岗位技能。
7.至少配备1名经公安部门认可的安保人员(要求全天24小时值班)。
8.厨房工作人员按实际需求配置。
9.清洁卫生工作人员按实际需求配置(可外包)。
以上所有服务人员都应具有本人身份证明、健康证明,工作期间必须着工作装,挂胸牌。
(五)服务内容及要求
服务内容及要求参照《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浙残联教就〔2014〕45号)和《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GB/T37516-2019)等文件规定执行,如政策有调整按新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六)运营要求
1.在合同运营宗旨、范围和期限内,依法自主运营。
2.在合同运营期限内从事残疾人服务运营活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条件和要求。
3.运营方应积极承担社会公益职能,不定期开展公益活动。
4.在合同运营期限内承担残疾人托养中心运营活动的全部成本,包括人力成本(人员工资、福利、各项社会保险费、节假日加班费、服装、劳保用品、防护用品等)、办公成本(宽带费、电话费、电视费、办公耗材、交通费、消防监控等设备维保费等)、能耗成本(水电费等)、物业费(安保费、物业费等)、活动经费(组织活动费、人员培训费、教学资料费、授课费等),以及其他各项税费等。
5.有完整的中心日常管理、合理设置内部机构、活动质量控制、活动质量监督、人员考核奖惩、资产管理、财务管理、活动规范、培训、值班、卫生、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责任人及责任追究等制度,并上墙公布。
6.严格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用工,按法律法规要求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等。
7.对原由县残联提供的已登记造册各项设施、设备使用中出现损坏或报废等情况申报和理赔作出规定。
8.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行业管理和财政、公安消防、食品卫生、环保、安全等部门监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在委托运营期间,承担在中心内活动的残疾人日常管理以及相关的纠纷和安全管理,独立承担有关经济、民事及安全等各类责任(含全部的法律责任)。
10.在委托运营期间,须购买机构综合责任险。
11.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结构。若因运营需要改变装修或改扩建的,应书面报送甲方同意、备案,并明确经费承担。运营期间及服务期届满后,所有固定物及设备设施等(不含由运营方自投的医疗设备)均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破坏、拆除、带走、抵押、出借或出租。
12.不得利用托养中心场地从事生产、销售、经营国家规定的违禁品,不得从事任何违法活动。
13.不得将运营权向第三方进行转让、转包、分包、担保、保证、抵押或其他有损害委托方权益的行为。
14.积极承担县残联有关社会福利事业发展任务。
(七)服务质量评估
(1)服务质量评估:根据运营管理服务质量要求和运营方承诺内容,由县残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托养机构运营服务质量评估。运营方对存在的问题,应按县残联要求及时整改落实到位。浙残联发〔2018〕2号《关于开展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规定是进行服务质量评估的主要依据,双方应当严格遵照执行。
(2)服务质量评估周期及方式: 由县残联组织评估小组每年对运营方运营情况进行一次财务审计及服务质量考核评估。
(3) 服务质量评估等级 :评估总分为100分,综合评分在80分及以上为优秀等次,70—79分为良好,60—6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2.评估结果运用
(1)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奖励10万元运营经费;评估结果为良好的,奖励5万元运营经费;评估结果为合格的,不予奖励;运营方运营管理未达到托养机构管理标准或运营方服务质量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符合双方签订的服务质量要求的,县残联有权书面通知运营方单方解除合同
(2)如果服务期内的综合质量考评结果在良好等次及以上的,运营到期前经双方协商,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续约。
(八)运营投入
1.收托社会托养或养老人员,运营方需计提600元人民币/人/年作为设施使用租赁费,上缴财政专户。对收托持有残疾证的社会人员免收设施使用费。
2.其他运营费用详见基本要求内容。
3.租金
(1)县残联按年向托养中心运营方收取托养中心租金。
(2)托养中心交付使用之日起的第1年至第5年每年的租金为5万元,(第1年、第2年每年平均托养人数若少于50人,前2年每年租金为1万元);第6年至第10年每年的租金为10万元。第11年至第15年每年的租金为15万元。在签订合同前运营方向县残联支付履约保证金为40万元,允许采取银行保函等方式缴纳。
第三章 供应商须知
一 供应商须知前列表
项目名称 |
青田县残疾人托养中心委托运营管理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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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编号 |
ZJHTZXCG2024-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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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代理机构 |
浙江惠同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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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xxx |
联系电话 |
00000000000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磋商 |
组织方式 |
委托中介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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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察 |
不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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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 |
接受,具体详见磋商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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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有效期 |
磋商截止日后90天内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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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文件份数 |
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各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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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文件质疑 |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磋商文件之日(获取截止日之后获取磋商文件的,以获取截止日为准)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采购公告届满日为公告发布后的第4个工作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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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文件 递交方式 |
递交至:xxxxxxxxxx0x(xxxxxxxx)00x0000招投标中心开标室( 一) 接收人:浙江惠同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5月24日上午9时00分00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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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评定 |
时间:2024年 5 月 24 日上午9时00分开始 地点:xxxxxxxxxx0x(xxxxxxxx)00x0000招投标中心开标室(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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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保证金 |
不作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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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结果公告及成交通知书 |
磋商报告经采购人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公告在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xxxx://xxxxxxx.xxxxxx.xxx.xx/)上发布,并同时发出成交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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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 |
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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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办法和细则 |
采用综合评分法,详见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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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醒 |
请竞争性磋商供应商根据资格审查要求和响应文件格式要求及评分办法要求提供相关原件,未提供原件所造成的风险由竞争性磋商供应商自行承担。 |
二 总则
1.适用范围
1.1磋商文件适用于本次所述项目的采购。
2.定义
2.1.1“采购人”系指青田县残疾人联合会。
2.1.2“竞争性磋商供应商”系指符合磋商公告第“7”点所要求的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2.1.2.1“供应商”系指按照本磋商文件的规定参加并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1.2.2“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系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2.1.2.3“授权委托”系指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通过授权委托书的形式,委托被委托人行使竞争性磋商供应商有限权利的活动。被委托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合法公民。
2.1.3“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浙江惠同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1.4“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规定买卖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以及所有附件、附录、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1.5 “货物”系指卖方按磋商文件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产品(包括:虚拟产品),以及产品相关的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
2.1.6 “服务”系指卖方按磋商文件规定应承担的安装、调试、技术协助以及其他类似的附随义务。
2.1.7“附随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必须承担与货物有关的辅助服务,如送货上门、免费维护以及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义务,以及合同中未规定,但依有利于合同履行原则,应当由卖方承担的其它义务。
2.1.8标有“▲”符号均属于“实质性条款”,不允许负偏离。
3.合格的供应商
3.1符合2.1.2条的供应商。
3.2供应商应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条例。
4. 磋商费用
4.1竞争性磋商供应商自行承担磋商费用。
三 磋商响应文件说明
6. 响应文件的构成
6.1磋商文件用以阐明所需货物及服务、磋商、磋商程序和合同条款等。本磋商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6.1.1综合说明(包括磋商公告、须知前附表)
6.1.2竞争性磋商供应商须知
6.1.3磋商货物清单及技术要求
6.1.4采购合同格式(范本)
6.1.5磋商相关文件格式
6.1.6磋商办法和细则
6.1.7与本项目有关的磋商文件澄清、答复、更正、补充的内容
7.竞争性磋商供应商的风险
7.1竞争性磋商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所有的条款、技术规范和事项等,竞争性磋商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者竞争性磋商供应商没有对磋商文件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是竞争性磋商供应商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响应文件被拒绝,竞争性磋商供应商响应文件无效。
8.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8.1磋商文件澄清、答复、修改、补充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8.2报名供应商认真阅读磋商文件,应于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5日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传真)提出澄清。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的,在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5日前,以网上公告形式公布更正等公告,并以书面(传真)的形式通知报名供应商,并对其具有约束力。
8.3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通知竞争性磋商供应商,适当延长磋商截止时间。
四 响应文件的编制
9.要求
9.1竞争性磋商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规定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对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9.2响应文件、竞争性磋商供应商与采购有关的往来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如涉及非中文内容的,竞争性磋商供应商有义务将其内容翻译成中文,一切对非中文内容的误解,都将由竞争性磋商供应商承担。
10.响应文件的组成
▲10.1提交的响应文件应分为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三部分。
11.响应文件(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编制的内容和要求
11.1资格审查文件编制的内容和要求:详见第五章格式
11.2资信及商务文件编制内容和要求:详见第五章格式
11.3技术文件的编制内容和要求
11.3.1按磋商文件“第五章 磋商相关文件格式”所列的内容和格式。
11.3.2供应商应对照磋商文件 “第二章 采购需求”所列的内容提供完整产品、服务、技术指标等。
11.3.3 项目承诺:磋商文件规定的要求仅为基本要求,供应商可以作出优于或高于磋商文件中所要求的承诺。
11.3.4 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技术证明资料。
11.4报价文件的编制内容和要求
11.4.1 磋商文件“第五章 磋商相关文件格式”所列的内容和格式的要求,以及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文件。
11.4.2 磋商文件“第二章 采购需求”所列的相关内容编制。
11.4.3 磋商报价
▲11.4.3.1 供应商应在磋商文件所附表格格式填写产品、服务的单价和磋商报价。响应文件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有选择的或者有条件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11.4.3.2 最终报价高于采购最高限价的,视报价分为零分,且供应商不得推荐为成交候选人。
11.4.3.3 最后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除磋商文件特殊说明外,应包括供应商实施本项目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如配送费、人员工资、各种社会保险、人员食宿与交通、办公经费、设备、材料、技术服务、利润、税金及完成本项目所有可能存在的全部费用,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11.5 排版:所有文字及表格建议采用黑色,正文字体采用宋体小四号字体,标题字体采用宋体小二号字体。页码应逐页连续编注,建议纸质文件纸张采用白色标准A4纸。
11.6 封面: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制作封面。
12.响应文件格式
12.1竞争性磋商供应商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文件格式、内容和要求制作响应文件。
13.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文件部分:符合采购需求及磋商文件格式规定
14.竞争性磋商有效期
▲14.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90天内有效。
15.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5.1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每套响应文件须清楚的标明“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 “报价文件”。
15.2 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磋商概不接受。
五 磋商保证金
16.磋商保证金
▲16.1竞争性磋商供应商按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保证金。否则,其磋商将被拒绝。
16.2磋商保证金按磋商公告规定交纳。
16.3本项目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采购代理机构将以电汇或转账方式无息退还。
竞争性磋商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按本文件的规定原额退还。退还保证金时,供应商需出具保证金收据,提供本单位的开户银行和账号,采购代理机构以电汇或转账方式退还。竞争性磋商供应商出具的保证金收据,需注明以上内容。
16.4竞争性磋商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6.4.1磋商后竞争性磋商供应商在磋商有效期内撤回响应文件的;
16.4.2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16.4.3成交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
16.4.4违反承诺函的相关内容及条款的;
16.4.5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16.4.6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竞争性磋商供应商的;
16.4.7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竞争性磋商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16.4.8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6.4.9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磋商、不按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
16.4.10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六 响应文件的包装、提交、修改和撤回
17.响应文件的包装、密封和标记
17.1竞争性磋商供应商将“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 “报价文件”三部分单独密封封装成响应文件。
17.2响应文件封面及响应文件外层包装制作要求:详见第五章提供的格式。
17.2未按规定包装、密封和标记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由此造成响应文件被误投或提前拆封的风险由竞争性磋商供应商承担。
18.响应文件的提交
▲18.1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竞争性磋商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响应文件;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竞争性磋商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18.2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将做好响应文件签收手续,明确响应文件的提交时间、响应文件的份数、提交人等信息。
19.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销
19.1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竞争性磋商供应商可对已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修改或撤回的意思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19.2修改后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应按磋商文件的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提交。
▲19.3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竞争性磋商供应商不得修改、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
七 磋商会和磋商
20.磋商
20.1采购代理机构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会。竞争性磋商供应商如不派代表参加的,事后不得对采购相关人员、磋商过程和磋商结果提出异议。
20.2磋商会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主持人介绍磋商前基本情况、竞争性磋商供应商名单,宣读磋商日程安排,宣布磋商期间的有关事项。公布磋商会主持人、记录人、监督人等人员名单,告知应当回避的情形,书面提请有关人员回避的事项。竞争性磋商供应商代表应对磋商会内容及记录内容进行签字确认。
20.3拆封响应文件时,竞争性磋商供应商代表可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如有问题应及时向工作人员及监督人提出。但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后,竞争性磋商供应商不得对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提出质疑。
20.4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将做磋商会记录。
20.5磋商小组由评审专家或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审专家按规定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如有特殊情况的,按相关规定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评定和比较,对采购内容进行必要的磋商。
20.6在磋商期间,竞争性磋商供应商应派代表参加磋商。
20.7竞争性磋商供应商不得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虚假、恶意质疑、投诉,扰乱采购工作。
21.对响应文件的审查和响应性的确定
21.1评审委员会将审查响应文件真实性和完整性,总体编排是否有序,文件签署是否正确,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
21.2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磋商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如果竞争性磋商供应商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磋商将被拒绝。
21.3对于响应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内容, 未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允许负偏离项数的,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可以接受。
21.4在详细磋商之前,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 评审委员会要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磋商应该是与磋商文件要求的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负偏离的磋商。对关键条文的偏离、保留或反对,例如关于“▲”条款的负偏离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负偏离。决定磋商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依据。
22.响应文件的澄清
22.1 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在磋商期间评审委员会可要求竞争性磋商供应商对其进行澄清、说明,但不得寻求、提供或允许对磋商等实质性内容做任何更改。有关澄清的要求、内容和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22.2在磋商期间,如有询标情形的,竞争性磋商供应商应派代表参加。
23.对响应文件的比较和评估
23.1评审委员会对各响应文件的全部内容进行审阅,并确定各响应文件是否合格有效。凡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作响应的磋商,将被视为不合格的磋商,而不予接受。经过磋商,对响应文件中需要进行澄清的问题,将由评审委员会向竞争性磋商供应商进行询标,竞争性磋商供应商应接受询标、澄清。其内容应由竞争性磋商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审阅签字,并视作响应文件的补充,对竞争性磋商供应商具有约束力。
23.2在磋商、询标及调查考核的基础上, 评审委员会按照平等、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磋商。
23.3磋商报告
24.评审委员会完成磋商后,由评审委员会起草磋商报告,各评审委员会签字确认,并推荐预成交供应商。
25.保密和磋商过程的监控
25.1自磋商时间起至成交公告发布时间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磋商的有关资料且与授予合同有关的信息都不得向任何竞争性磋商供应商或与上述评标过程无关的人员透露。
25.2本项目磋商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监控,竞争性磋商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评标结果的不公正行为或授予合同决定的过程施加影响的企图和行为,可能导致其磋商被拒绝。
八 磋商无效的情形
26.实质上没有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磋商将被拒绝,被拒绝的响应文件为无效。竞争性磋商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磋商成为实质上响应的磋商。竞争性磋商供应商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磋商将被拒绝,磋商响应文件无效:
26.1竞争性磋商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的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包括交纳保证金的金额、时间和方式不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
26.2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磋商。
26.3竞争性磋商供应商没有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响应文件的。
26.4未按磋商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26.5响应文件无法区分正、副本的。
26.6磋商有效期不足的。
26.7不具备磋商文件规定资格要求的。
26.8评审委员会评定有实质上“▲”条款的负偏离的。
26.9评审委员会评定有非实质性负偏离超过磋商文件规定项数的。
26.10竞争性磋商供应商已明知采购期间或之后企业将发生兼并改制,或提供的产品将停产、淘汰,或必须有偿使用专供的备品备件和试剂耗材的,及其他应当告知采购人可能影响采购项目实施或损害采购人利益的信息,不在响应文件中予以特别说明的。
26.1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26.12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不按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26.13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响应文件无效情形。
九 法律责任
27.竞争性磋商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项目成交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27.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竞争性磋商供应商的;
27.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竞争性磋商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27.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7.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磋商、不按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27.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 询问
28.供应商有权就采购活动的事项在有效时限内提出询问。
28.1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代理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28.2对磋商文件有疑问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
28.2.1采购代理机构为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建议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前,准备好需答疑、澄清的内容(内容包括:磋商文件内容、技术参数是否具有排他性或独有性以及是否有违反三公原则的内容等),以书面形式送达或传真至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
28.2.2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五日前对供应商澄清的要求予以答复,答复内容将在“浙江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xx/)上予以公布,并且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供应商报名时填写的传真号码将答复内容传真给供应商,请供应商在报名时正确填写传真号码及务必关注相关网站,否则,所造成的一切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十一 质疑
29.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按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十二 投诉
30.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采购人上级主管部门投诉。
十三 授予合同
31.资格最终审查
31.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审查成交供应商的财务、技术、生产和供货能力及信誉,确定其是否能圆满地履行合同。
32.成交公告及成交通知书
32.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成交公告,并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2.2成交公告发出届满之日起的法定质疑期限内,如有质疑、投诉情形的,采购人应暂缓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
33.授予合同时变更数量的权力
33.1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
34.签订合同
34.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34.2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4.3成交供应商不遵守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的要约条款及所作的承诺,擅自修改磋商内容或在接到成交通知书30天内,无故拖延、拒签合同者,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将不退还磋商保证金。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有权取消竞争性磋商供应商的成交资格。
十四 其他事项
35. 解释权
35.1本磋商文件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编制的,解释权属采购代理机构。
36. 采购代理机构对决标结果不负责解释。
37.采购代理服务费:
38.代理服务费标准:由中标供应商支付代理服务费,由中标单位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前,招标代理服务费参照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 服务类 收费标准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后 75% 收取,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
中标金额(万元) |
货物招标 |
服务招标 |
工程招标 |
100以下 |
1.5% |
1.5% |
1.0% |
100-500 |
1.1% |
0.8% |
0.7% |
500-1000 |
0.8% |
0.45% |
0.55% |
1000-5000 |
0.5% |
0.25% |
0.35% |
第四章 合同格式(仅供参考)
合同编号:
甲方:青田县残疾人联合会
地址:
乙方:
地址: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 获得了青田县残疾人托养中心委托运营管理项目,青田县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甲方)决定将青田县残疾人托养中心整体交付给 (以下简称乙方)运营管理。为加强残疾人托养机构服务规范化管理,提升残疾人托养服务水平,促进残疾人托养服务健康发展,确保国有资产安全,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该项目采取委托运营的模式。甲方将青田县残疾人托养中心整体交由乙方运营和管理。乙方独立负责项目合作期间的机构运行,服务管理、自主运营、自负盈亏。
第二条 甲方拥有青田县残疾人托养中心全部资产的所有权(包括双方在开办和运营期间投入的各类设备设施等,但不含乙方自行投入的医疗设备)。乙方不得出售、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不得将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质押;不得以青田县残疾人托养中心名义对外实施担保活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不得从事与本合同服务管理无关的活动;也不得将本项目转包、分包或者委托其它组织和个人经营。
第二章 运营期限及设施使用费
第三条 运营期限:
运营期限为15年,2024年 月 日至2039年 月 日。乙方服务期内的综合质量考评结果在良好等次及以上的,运营到期前经双方协商,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续约。
乙方正式运营时间最迟不得晚于2024年 月 日。
第四条 设施使用费
甲方按年向托养中心运营方收取托养中心租金。托养中心交付使用之日起的第1年至第5年每年的租金为5万元(第1年、第2年每年平均托养人数若少于50人,前2年每年租金为1万元);第6年至第10年每年的租金为10万元;第10年至第15年每年的租金为15万元。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五条 运营目标
1.通过乙方的运营管理,实现青田县残疾人托养中心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赢。乙方在确保入住残疾人生命及财产安全的同时,为入住的残疾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运动功能训练、职业康复与劳动技能训练等服务,确保托养机构长效运营和长远发展。
2.探索医养结合模式,可在托养中心依法设置医疗机构(医疗设备等投入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六条 运营资金:乙方通过政府补助、向服务对象收取费用等途径获取运营资金。(乙方不得对入住残疾人以优惠、买断等任何名义和形式提前收取若干年的入住费用,收费期限最长为12个月。)
(一)服务对象:
1.集中托养服务对象:具有青田县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6周岁以上有托养照护需求和意愿的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智力、精神(稳定期)残疾人。优先保障有托养需求但家庭无照护能力、家庭困难的肢体、智力、精神和一级视力残疾人。
2.在确保满足符合集中托养服务对象入住的前提下,允许适当招收部分其他残疾人或“以老养残”等特殊家庭的共同生活人员;集中托养服务对象达到50人,每新增一个集中托养对象,可增加一个社会老年人托养)。
(二)收费标准
1.集中托养残疾人收费标准:符合集中托养条件且享受低保或困境儿童的入住残疾人,每月收取的托养服务费最高不超过当期每月政府公布的低保金、困境儿童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总和。能够享受长期护理险的对象,长期护理险给付资金分配由乙方和托养对象另行协商。
2.其他残疾人收费标准:原则上不高于集中托养对象的平均费用,具体标准报甲方同意后执行。
3.其他人员收费标准:原则上不低于集中托养对象平均费用,具体价格由乙方与入住人员(或监护人)自行商议,并报甲方备案。
(三)费用补助
1.护理补贴:《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21〕191号)标准执行,由甲方直接拨付到乙方对公账户。
2.甲方为支持乙方对项目的建设运营,特为乙方提供最多10万元/年作为运营经费奖励。甲方组织评估小组每年对乙方进行一次财务审计及服务质量考核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乙方以相应比例拨付运营经费奖励。
(三)其他
1.集中托养人员的基本生活费主要用于伙食费、水电费、设施设备日常维保、教育就业、康复训练培训等支出。
2.集中托养对象,社会托养及养老人员的费用支出应独立科目记账。
(四)其他费用投入的约定
1.由乙方承担费用
对收托持有残疾证的人员免收设施使用费;收住的其他人员,乙方须按实际收住的养老人员数计提600元人民币/人/年作为设施使用租赁费(不足一年的按月份折算)上缴残联专户,次年首季度结算支付上一年度的设施使用租赁费。
2.硬件投入费用
新添或超过使用年限且确已无法使用需更换的硬件设施设备(同类物品单笔5000元以上或单件2000元以上的,不含床上用品等生活必备品和医疗设备)费用由甲方负责,一般由乙方每年9月前报送需求计划,甲方核准后次年安排一次预算和采购。
第七条 乙方应达到的运营要求
1.在合同运营宗旨、范围和期限内,依法自主运营。
2.在合同运营期限内从事残疾人服务运营活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条件和要求。
3.乙方应积极承担社会公益职能,不定期开展公益活动。
4.在合同运营期限内承担残疾人托养中心运营活动的全部成本,包括人力成本(人员工资、福利、各项社会保险费、节假日加班费、服装、劳保用品、防护用品等)、办公成本(宽带费、电话费、电视费、办公耗材、交通费、消防监控等设备维保费等)、能耗成本(水电费等)、物业费(安保费、物业费等)、活动经费(组织活动费、人员培训费、教学资料费、授课费等),以及其他各项税费等。
5.有完整的中心日常管理、合理设置内部机构、活动质量控制、活动质量监督、人员考核奖惩、资产管理、财务管理、活动规范、培训、值班、卫生、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责任人及责任追究等制度,并上墙公布。
6.严格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用工,按法律法规要求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等。
7.对原由甲方提供的已登记造册各项设施、设备使用中出现损坏或报废等情况申报和理赔作出规定。
8.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行业管理和财政、公安消防、食品卫生、环保、安全等部门监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在委托运营期间,承担在中心内活动的残疾人日常管理以及相关的纠纷和安全管理,独立承担有关经济、民事及安全等各类责任(含全部的法律责任)。
10.在委托运营期间,须购买机构综合责任险。
11.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结构。若因运营需要改变装修或改扩建的,应书面报送甲方同意、备案,并明确经费承担。运营期间及服务期届满后,所有固定物及设备设施等均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破坏、拆除、带走、抵押、出借或出租。
12.不得利用托养中心场地从事生产、销售、经营国家规定的违禁品,不得从事任何违法活动。
13.不得将运营权向第三方进行转让、转包、分包、担保、保证、抵押或其他有损害委托方权益的行为。
14.积极承担甲方有关社会福利事业发展任务。
15.承担如下运营风险:
(1)乙方工作人员在岗履行工作职责期间,发生自身及造成第三人(包括服务对象)人身伤害、伤亡、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甲方(采购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2)乙方与聘用人员发生任何纠纷,均由乙方负责调解与处理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甲方(采购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3)乙方在运营期间,各类安全工作均由乙方负责。如发生安全事故如消防安全事故、食品安全事故、服务对象的人身伤害或伤亡事故等,均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甲方(采购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16.集中托养人员和管理服务人员有变动时,应按月及时书面上报县残联备案,作为经费结算依据,未及时报送的,不列入经费结算范围。因虚报瞒报骗取补助的,按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17.人员配置
托养中心应配备与其服务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和护理人员。
(1)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1名,后续按实际需求配备。(必须保证有1人全天24小时驻中心)。专职管理人员应从事过管理工作,具有社会工作类、社会福利类或康复类等相关学历、证书或经历;专职管理人员熟悉残疾人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熟练掌握残疾人托养的基本知识、主要政策和专业知识;专职管理人员每年至少参加1次以上的残疾人托养服务管理的相关培训。
(2)配备专职(或兼职)医务人员1名。
(3)康复专业人员、精神卫生医师、心理咨询和疏导人员等人员按实际需求配置(或兼职)。
(4)常驻专职财务人员1名
(5)配备专职消防管理员至少1名(持有相关资质证书,要确保全天24小时全天候驻中心)。
以上人员应具有本人身份证明、健康证明。对需持证上岗的岗位,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持有效的从业资格和职业资格证书。
(6)护理员。根据服务对象需求配备适宜的护理员,护理员与重度残疾托养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3。护理员中男女比例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护理人员应接受过残疾人特殊生理与心理知识培训。每年至少参加乙方或专业培训机构举办的12学时以上的业务培训,熟练掌握相应的业务知识和岗位技能。
(7)至少配备1名经公安部门认可的安保人员(要求全天24小时值班)。
(8)厨房工作人员按实际需求配置。
(9)清洁卫生作人员按实际需求配置(可外包)。
以上所有服务人员都应具有本人身份证明、健康证明,工作期间必须着工作装,挂胸牌。
18.服务内容及要求
服务内容及要求参照《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浙残联教就〔2014〕45号)和《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GB/T37516-2019)等文件规定执行,如政策有调整按新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乙方应做好对设施维护和资产管理
1.乙方受甲方委托,代为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按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文件精神要求,加强设施维护和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
2.项目正式移交时,甲乙双方须对所有资产进行登记造册,并经双方核实签字确认。
3.运营期间,乙方须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资产使用行为,定期清查盘点,每年更新资产清单,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甲方应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如正常情况下发生的损坏或报废,须由双方共同验收并经甲方同意后报废。若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损毁、损坏的,乙方应负责及时维修或者赔偿。
4.履约风险保证金。为确保乙方履行合同约定内容,合同签订前,由乙方向甲方提交银行保函或保险保函,担保金额为 40 万元。若出现乙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索赔。
第四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九条 甲方权利义务
1.拥有青田县残疾人托养中心全部资产的所有权(不含乙方投入的医疗设备)。
2.拥有对乙方履行本合同服务管理的监督管理权,指导、协助乙方做好相关管理服务工作;有权要求乙方对违反服务承诺的事项进行限期整改;有权要求乙方采纳甲方提出的合理要求;有权对乙方管理及服务进行考核评定。
3.甲方原则上确保基础设施配置到位(能保障残疾人生活和日常工作的基础设施),确保达到开办条件。
4.其他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托养机构资产权属甲方,乙方对项目范围内的资产,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不得用于与本合同服务管理无关的活动。乙方在运营期间及服务期届满后,应保证资产的安全,不流失,不人为损坏,维护设备和资产的完整和完好。
2.乙方应制定托养机构运营管理方案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3.乙方应组建运营管理团队,确保能够满足托养机构运营管理需求。
4.乙方应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及服务流程,实行标准化管理。
5.乙方应制订各岗位工作流程及消防、抗台、安全等紧急预案,并切实培训到每个岗位人员。
6.乙方应制订详细的培训计划,对所有员工进行岗位培训、日常培训和文明礼仪培训,确保每个员工培训合格上岗。
7.每季度进行财务分析,确保实现收支平衡。
8.成立托养机构内部监督团队,提升服务管理执行能力。
9.乙方负责日常损耗性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修缮。
10.严格按照非营利性组织财务制度要求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管理规范、收支有据、账目清楚。
11.负责日常的安全管理,杜绝发生人身伤害、火灾、物品失窃等。
12.机构管理员、专业人员、服务人员按《青田县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委托运营管理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要求配备。
13.入住机构的残疾人如不能服从正常管理须清退或因精神方面疾病须托养其他专业机构的,乙方必须事先经甲方同意后再送出。
14.其他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服务质量评估
第十一条 服务质量评估 根据运营管理服务质量要求和乙方承诺内容,由甲方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托养机构运营服务质量评估。乙方对存在的问题,应按甲方要求及时整改落实到位。浙残联发〔2018〕2号《关于开展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规定是进行服务质量评估的主要依据,双方应当严格遵照执行。
第十二条 服务质量评估周期及方式 由甲方组织评估小组每年对乙方运营情况进行一次财务审计及服务质量考核评估。
第十三条 服务质量评估等级 评估总分为100分,综合评分在80分及以上为优秀等次,70—79分为良好,60—6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服务质量评估结果应用
1.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奖励10万元运营经费;评估结果为良好的,奖励5万元运营经费;评估结果为合格的,不予奖励;评估结果不合格的,自动启动第十六条第2点。
2.如果服务期内的综合质量考评结果在良好等次及以上的,运营到期前经双方协商,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续约。
第六章 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五条 本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如需变更或解除,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书面意见。
第十六条 合同有效期限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单方解除合同:
1.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原因,导致本项目不符合公建民营条件或者合同不能履行的。
2.因乙方运营管理未达到托养机构管理标准或乙方服务质量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符合双方签订的服务质量要求的。
3.因乙方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甲方设施设备损坏,或发生人身损害、火灾、物品失窃、食品安全等,情节严重的,由乙方承担运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4.乙方以任何形式将本项目转包、分包或者委托他人经营的。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并应按照违约责任条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没有特殊原因,不得提前解除本合同。如确需解除的,除上述第十五条规定外,须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同意,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合同终止或合同期满,须进行资产核查,编制资产清单、管理服务情况说明书及管理档案资料等;若乙方不再继续运营的,双方还须做好资产移交和运营管理交接等工作,确保托养机构平稳安全运营。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因甲方行为违约导致乙方未能完成管理服务内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不解决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免于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因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运营管理义务,造成甲方的物业、设备及其他直接损失,或发生人身伤害、火灾、物品失窃等情况,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若情节严重的,甲方可依照本合同第十五条规定单方解除合同。
第二十一条 乙方以任何形式将本项目转包、分包的或者委托其它组织和个人经营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一切经济损失。经责令限期整改后仍不改正的,甲方可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单方解除合同。因此解除合同或本合同16条第二款解除合同的,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予以没收,保证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应继续赔偿。甲方的损失包括在解除合同后至新的运营主体入驻之前,为维持本项目运营的一切费用,以及为确定新的运营主体开展招标程序的费用等。
第二十二条 运营过程中,发生较大安全事故、虐待服务对象、以及严重违反运营要求的,均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须赔偿损失。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因战争、自然灾害、党委政府政策或指令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合同履行的,甲乙双方各自承担损失,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双方承诺严格履行本合同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有规范标准和上级部门文件规定的,执行规范标准和上级文件规定;无规范标准和上级部门文件规定的,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规范标准、上级部门文件优于本合同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协商不成的,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二份,采购代理机构一份。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双方公章,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代表签章: 代表签章: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合同仅作示范文本,具体以双方签定的正式合同为准,合同内容不得违背本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
第五章 磋商相关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封面及外包装封面格式
(正本)或(副本)
采购编号: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名称: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
供应商名称(盖章):
供应商地址:
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时间:在 年 月 日 时 分之前不得启封
一 资格审查文件格式
▲1、公司有效营业执照
▲2、授权委托书
▲3、资格声明
▲4、具有良好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承诺函
▲5、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书
▲6、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
▲7、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投标时提供)
▲1、公司有效营业执照
要求:
1.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以上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章。
▲2、授权委托书
青田县残疾人联合会:
我 (负责人姓名)系 (供应商全称)的负责人,现授权委托本单位在职职工 (姓名)以我方的名义参加就贵方组织的 青田县残疾人托养中心委托运营管理项目 的投标活动,并代表我方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投标、开标、评审、签约等具体事务和签署相关文件。
我方对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事项负全部责任。
本授权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送达贵方以前,本授权委托书一直有效。委托代理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委托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声明。
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盖章:
日 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1、委托代理人工作单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性别:
注:1、供应商为法人企业的,其负责人为其法定代表人;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其负责人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2、委托人为上述条款中的负责人。
3、本“授权委托书”需附负责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扫描件(或复印件),如扫描件(或复印件)不清晰或错误的,后果由供应商承担。负责人参加投标的,提供负责人身份证原件核对,委托代理人参加投标的,提供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核对。
负责人身份证件扫描件:
正面: 反面:
|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扫描件:
正面: 反面:
|
▲3、资格声明
青田县残疾人联合会:
(供应商全称) 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经营地址 。
我(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名字)系 (供应商名称) 为负责人,我方愿意参加贵方组织的 青田县残疾人托养中心委托运营管理项目 的投标。为便于贵方公正、择优地确定中标人以及投标产品和服务,我方就本次投标有关事项证明如下:
(一)名称及概况:
1.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开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负责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项目联系人:姓名__________职务:______电话______手机______
4.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注册资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自有资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人数:________人
6.企业性质: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7.主要经营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有派出机构,请列出名称及详细通讯地址如下:
8.必需的设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兹证明上述声明是真实、正确的,并提供了全部能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我们同意遵照贵方要求出示有关证明文件。
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盖章:
日 期:
注:
1.上表8、9项内容可自行添加(格式自拟)。
▲4、具有良好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承诺函
青田县残疾人联合会:
我方参与的 青田县残疾人托养中心委托运营管理项目 的投标活动,我方郑重承诺,我方具有良好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不偷逃税款和逃避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如有虚假,采购人可取消我方任何资格(投标/中标/签订合同),我方对此无任何异议。
特此承诺!
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盖章:
日 期:
▲5、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书
青田县残疾人联合会:
我方参与的 青田县残疾人托养中心委托运营管理项目 的投标活动,我方郑重声明,我方参加本项目投标活动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我方对此声明负全部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盖章:
日 期:
▲6、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
青田县残疾人联合会:
我方参与的 青田县残疾人托养中心委托运营管理项目 的采购活动,我方郑重承诺,我方承诺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如有虚假,采购人可取消我方任何资格(投标/中标/签订合同),我方对此无任何异议。
特此承诺!
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盖章:
日 期:
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格式
(注:根据采购需求和评分办法编制,格式自拟)
1、磋商声明书
青田县残疾人联合会:
(供应商名称) 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经营地址 。
我(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名字)系 (供应商名称) 为负责人,我方愿意参加贵方组织的 青田县残疾人托养中心委托运营管理项目 的竞争性磋商。为便于贵方公正、择优地确定成交人以及磋商产品和服务,我方就本次磋商有关事项郑重承诺如下:
1、我方向贵方提交的所有响应文件、资料都是准确的和真实的。
2、我方承诺已经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并真实提供相关材料。
3、提供供应商须知规定的全部响应文件,包括:
资格审查文件正本 份,副本 份;
资信及技术文件正本 份,副本 份;
报价文件正本 份,副本 份;
4、如果我方成交,将派出 (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作为本项目与采购单位联系的项目实施负责人,联系手机号码: 。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并承诺项目实施负责人不更换,若确需更换的,书面征得采购人同意后才准予更换。
5、我方的磋商有效期自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内有效。如果在磋商后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撤回的,贵方可不退还我方的磋商保证金。
6、我方在磋商之前已经与贵方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完全理解并接受磋商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对磋商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不再有异议。
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真实完整的任何与该项磋商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
7、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磋商文件,包括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文件(如有的话)、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已经了解我方对于磋商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有依法进行询问、质疑、投诉的权利及相关渠道和要求。
8、我方不是采购人的附属机构,并未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监测等服务。
9、我方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它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磋商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磋商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10、如成交,本响应文件至本项目合同履行完毕止均保持有效,我方将按磋商文件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11、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不利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
12、我单位承诺按磋商文件规定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招标代理费。
与本次磋商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供应商盖章:
日 期:
2、供应商磋商申请表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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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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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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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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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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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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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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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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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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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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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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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营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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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申请参加下列采购项目的磋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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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编号 |
项目名称 |
磋商品牌(如磋商文件有品牌可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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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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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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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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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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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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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盖章:
日 期:
3、项目运营方案
内容要求:
根据技术文件部分评审办法自行编写。
注:1. 格式自拟;
供应商盖章:
日 期:
4、其 他
除磋商文件规定的资信及商务文件要求格式外,供应商还可以提供(不限于)如下证明材料:
(1)资信及商务评审办法要求的其他资料;
(2)供应商认为可以证明其资信及商务方面的其他材料;
(3)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及评分办法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格式自拟。
三 报价文件格式
1、开标一览表
采购编号:
项目名称:
报价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名称 |
报价 |
项目报价 |
大写 (¥: ) |
注:.报价一经涂改,应在涂改处加盖单位公章或由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否则其报价文件不进入评定,报价得分为0,且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供应商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第六章 磋商办法和细则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按照公正、公平、科学、择优的原则选择成交供应商,特制定本办法。
一 总则
1.1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各当事人的权益,磋商小组应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技术、资信、商务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并编制磋商报告。磋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漏磋商有关的情况,不得索贿受贿,不得参加影响磋商的任何活动。
1.2磋商时,磋商小组应对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对响应文件的合规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比较和评估。
对竞争性磋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主要技术参数、商务磋商和其他磋商要素等,磋商小组应逐项进行审查、比较,不得漏评、少评。如发现与磋商文件要求相偏离的,应对其偏离情况进行必要的核实,并在工作底稿中予以说明;如属于实质性偏离或符合无效响应条件的,可当场询问竞争性磋商供应商,并可允许竞争性磋商供应商进行陈述申辩,但不允许其对偏离条款进行补充、修正或撤回。
1.3本次评审方法采取百分制综合评分法,按总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总得分相同的,按报价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总得分和报价得分均相同的,按技术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以上得分均相同的,由采购人抽签确定排名(即第一抽出人为第一名,以此类推)。评标委员会按总得分从高到低推荐中标人候选人,由采购人确认第一中标候选人作为本项目中标人。
二 磋商小组
2.1磋商小组
2.1.1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和磋商小组或磋商小组组成,其中磋商小组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磋商小组由采购人按规定组建。
2.1.2职责: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磋商小组成员应按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要求、磋商程序、磋商内容、磋商方法和磋商标准进行磋商,对磋商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2如发现磋商小组的磋商意见带有明显倾向性,或不按规定程序和标准磋商的,可要求磋商小组进行书面澄清和说明。
三 磋商程序
3.1 符合性审查
磋商小组会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通过符合性审查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的情形外,按相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
3.2 磋商
3.2.1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多轮磋商。
(1)磋商小组按磋商文件提交的顺序分别进行磋商(若有演示、讲解内容,演示、讲解顺序同磋商顺序)。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2)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4)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5)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确定作出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分。
(6)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代理机构当场宣读各供应商最后报价,并宣布资信商务技及术得分。
(7)磋商小组对报价进行评分。
3.2.2 磋商注意事项
(1)磋商时,参与磋商的供应商应派代表在指定的地点参加磋商。参与磋商的供应商人员应及时解释和澄清磋商响应文件相关内容,以书面的形式重新做出承诺并签署确定。后一轮磋商的价格、服务承诺及优惠条件等必须优于或等于前一轮磋商的价格、服务承诺及优惠条件等。
(2)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磋商处理。
(3)出席磋商的有关人员:监督人员、磋商小组成员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监督人员负责现场监督。参与磋商的供应商的所有磋商响应文件(包括每次报价及重新承诺)截至时间前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接收,任何参与磋商的个人均不得私自拆封。磋商小组负责本次项目所有磋商任务,包括全程磋商、推荐成交候选人、填写评审报告等。
3.3 评审
3.3.1 技术文件评审
(1)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各供应商的技术文件进行独立评审。对各响应文件进行比较和必要的澄清,若有演示、样品要求和技术文件评审同步进行,演示顺序为响应文件递交顺序,并根据审查、澄清、演示、样品等情况结合评审办法进行独立打分;
(2)各供应商的技术得分,为各磋商小组成员对该供应商的技术得分结果汇总后的算术平均数。
3.3.2 资信及商务文件评审
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各供应商的资信及商务文件进行评审,对客观分应统一意见后统一给分。
3.3.3 报价文件评审
(1)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各供应商的最终报价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要求供应商对其报价做出澄清、说明。
(2)报价修正;
(3)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的报价和评审标准,计算各供应商的报价得分。
3.4 评审结果
3.4.1 评审结果汇总,供应商结果排序;
3.4.2 起草磋商报告,确定成交候选人;
四 磋商内容及规定
4.1 资信商务及技术分的权重为90%,评审分值为90分。评审专家对各供应商的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经充分审核,讨论后,其中客观部分(即资信商务部分)应统一意见后统一给分,其他部分(即技术部分)由评审专家独立评定打分。各有效供应商的资信商务及技术得分为各评审专家对该供应商的评审得分结果汇总后的算术平均值。
4.2磋商由磋商小组负责,磋商报告由采购单位确认,成交通知书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出。
4.3磋商结果在评定当日在开标大厅宣布。
五 评标办法和细则
5.1 报价分(10分)
5.1.1 评标基准价=进入报价评审的各供应商最终有效磋商报价中的最低报价为评标基准价,磋商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8分,磋商报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 1 个百分点的加 0.2 分,最高加2分。不为整数时,按插入法(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 2 位小数)。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报价得分=8+|磋商报价/评标基准价-1|*0.2*100(结果四舍五入保留2位小数)
5.1.2 资信商务及技术分90分,
5.2 评审资信、商务、技术内容及分值,详细评分见下表:
序号 |
评分项目 |
分值(分) |
评分标准 |
1 |
认证证书 |
0-5 |
供应商获得“残疾人社区会康复示范站”荣誉的,省部级每项得5分,地市级每项得3分,区级每项得1分,最高分5分,没有不得分(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后装入资信及商务文件中,否则不得分) |
0-6 |
供应商具有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证书的得2分,获得ISO 14001环境管理体系证书的得2分,获得ISO 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证书的得2分,最高分6分,没有不得分(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后装入资信及商务文件中,否则不得分) |
||
0-4 |
供应商具有护理人员持证上岗,助理照护师的得4分,高级护理员的得3分,中级护理员的得1分,最高分4分,没有不得分;(相关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后装入资信及商务文件中,否则不得分) |
||
2 |
企业业绩 |
0-1 |
供应商拥有五年完整年度以上康复医院运营项目的得1分;没有不得分。(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后装入资信及商务文件中,否则不得分) |
3 |
企业实力 |
0-4 |
供应商拥有独立的信息服务平台,自主研发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定制研发,拥知识产权得4分,没有不得分。(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后装入资信及商务文件中,否则不得分) |
0-7 |
供应商近五年养老或残疾人托养项目的案例(对运行的入住率,管理水平的先进性、创新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1)横向比较入住率高的,管理水平先进性、创新性好的,得7-5分; 2)入住率一般的,管理水平先进性、创新性一般的,得4-3分; 3)入住率差的,管理水平先进性、创新性差,得2-1分; 不提供不得分 |
||
4 |
财务分析 |
0-4 |
财务分析项:收费标准(合理性最高得2-0分)、财务管理和使用制度(合理性最高得1-0分)、管理服务期内每年的运营收支(合理性最高得0.5-0.0分)及收益预测(合理性最高0.5-0.0分) |
5 |
后续投入方案 |
0-4 |
根据医疗康复护理服务设备投入是否能满足入住残疾人入托需求,并提供医疗设备拟有效投入不少于500万元主要医疗设施类清单及时间,依据符合程度、优化情况打分(依据先投入,多投入的为优;后投入少投入为劣。若拟投入值少于要求值95%的此项不得分)。 |
6 |
托养人员的服务质量方案 |
0-6 |
供应商承诺免费提供集中托养人员日常用药每人每年达到600元的(或根据托养残疾人个体情况为其免费提供穿戴衣物)得3分,每增加100元得1分,最高6分。 |
0-2 |
供应商承诺免费提供毛巾、牙膏、牙刷等日常生活用品。(提供不全的不得分)
|
||
0-4 |
对指定重度残疾托养人员的服务质量方案(承诺),由评审专家酌情打分。 1)针对本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了具体可行的服务质量方案,得4分; 2)针对本项目的具体情况,合理性、可行性一般的,得3-2分; 3)上述内容的不完整 、合理性差,可行性差,得1-0分; 不提供不得分 |
||
7 |
管理方案 |
0-3 |
对该项目整体管理理念、建设计划的科学合理性与可行性由评审专家酌情打分。 1)针对本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了具体可行的管理理念,得3分; 2)针对本项目的具体情况,合理性、可行性一般的,得2分; 3)上述内容的不完整 、合理性差,可行性差,得1分; 不提供不得分 |
0-4 |
根据提供的整体运营方案和经营模式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及优劣性由评审专家酌情打分。 1)针对本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了具体可行的运营方案等,得4分; 2)针对本项目的具体情况,合理性、可行性一般的,得3-2分; 3)上述内容的不完整 、合理性差,可行性差,得1-0分; 不提供不得分 |
||
0-5 |
根据医养结合服务理念、专业发展定位及服务项目配置是否合理、护理等级是否实行分区管理、能否满足残疾人服务需求等情况由评审专家酌情打分。 1)针对本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了具体可行的服务理念等,得5-4分; 2)针对本项目的具体情况,合理性、可行性一般的,得3-2分; 3)上述内容的不完整 、合理性差,可行性差,得1-0分; 不提供不得分 |
||
|
0-4 |
根据提供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可行性及优劣性进行由评审专家酌情打分。 1)针对本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了具体可行的收费标准等,得4分; 2)针对本项目的具体情况,合理性、可行性一般的,得3-2分; 3)上述内容的不完整 、合理性差,可行性差,得1-0分; 不提供不得分 |
|
|
0-5 |
根据提供的托养中心的定位及投入运行方案,由评审专家酌情打分。 1)针对本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了具体可行的运行方案,得5-4分; 2)针对本项目的具体情况,合理性、可行性一般的,得3-2分; 3)上述内容的不完整 、合理性差,可行性差,得1-0分; 不提供不得分 |
8 |
人员配备 |
0-5 |
根据护理人员队伍配备建设方案,由评审专家酌情打分。 1)针对本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了具体可行的建设方案,得5-4分; 2)针对本项目的具体情况,合理性、可行性一般的,得3-2分; 3)上述内容的不完整 、合理性差,可行性差,得1-0分; 不提供不得分 |
0-5 |
残疾人托养中心根据专业医务人员资质和人员配备比例情况由评审专家酌情打分。 1)针对本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了具体可行的比例情况,得5-4分; 2)针对本项目的具体情况,合理性、可行性一般的,得3-2分; 3)上述内容的不完整 、合理性差,可行性差,得1-0分; 不提供不得分 |
||
0-5 |
根据派驻的社工人员的数量,持证等情况内容由评审专家酌情打分。 |
||
9 |
应急保障措 施 |
0-4 |
根据本项目提出突发事件发生时的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理措施方案,由评审专家酌情打分。 1)针对本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了具体可行的安全管理方案等,得4分; 2)针对本项目的具体情况,合理性、可行性一般的,得3-2分; 3)上述内容的不完整 、合理性差,可行性差,得1-0分; 不提供不得分 |
10 |
创新性建议 |
0-3 |
对本项目的合理化建议及服务优惠承诺等由评审专家酌情打分。 1)针对本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了合理可行的建议及承诺,得3分; 2)针对本项目的具体情况,合理性、可行性一般的,得2-1分; 不提供不得分 |
5.4评分时保留小数2位,计算评分值时保留小数2位,第三位小数按四舍五入取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