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SDGP37050000020230100093701_001计划编号: 37050000054450220230010
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
(工程类)
项目名称: 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三中队部分执勤营 房拆除重建工程
合同编号: SDGP37050000020230100093701_001计划编号: 37050000054450220230010
采 购 人: 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供 应 商:山东东润建设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 东营市政府采购中心
签订时间:二〇二三年七月一十九日
一、合同协议书二、通用条款 三、专用条款
四、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五、安全生产合同
采购人(全称):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供应商(全称):山东东润建设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三中队部分执
勤营房拆除重建工程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三中队部分执勤营房拆除重建工程。
2.工程地点: 二大队三中队。
3.工程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
5.工程内容: 。
群体工程应附《供应商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6.工程承包范围: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
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叁佰柒拾万元(¥ 3,700,000.00 元);
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工程竣工结算值不包含暂列金额。
2.合同价格形式: 。
五、项目经理
供应商项目经理: 。
六、资金来源
预算内资金 0 元;财政专户资金: 0 元;自筹资金: 0 元。
七、付款方式
□一次性支付方式:
□分期支付方式:
□其他支付方式:
八、合同融资事项
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启动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与履约保函服务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采(2020)31 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付款账户管理的通知》【鲁财采(2021)4 号】文件相关要求,本合同可用于“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与履约保函服务平台”(简称融资平台)进行质押融资,如本合同已通过融资平台质押融资,融资平台将生成“政府采购合同回款账户确认单”,回传“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推送至采购人。采购人应根据“确认单”信息,加强合同账户及资金支付管理,确保合同资金准确支付到贷款银行确认的回款账户,未经相关贷款金融机构同意不得随意变更。
九、合同文件构成
(1)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如果有);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十、承诺
1.采购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供应商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采购人和供应商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十一、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十二、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2023 年 7 月 19 日 签订。
十三、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东三路资源交易中心 签订。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五、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十六、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五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采购人执贰份,供应商执贰份,代理机构一份。
采购人: (公章) | 供应商: (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住所: xxxxxxxxx 000 x | 住所:xxxxxxxxxxxx 000 xxxx x 00 x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电 话:15954609007 | 电 话:13854663962 |
传真: | 传真: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三路支行 |
账号: | 账号:0000000000000000000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的通用条款。
三、专用条款
合同专用条款是对合同通用条款中有关条款的补充、删改或具体化,应对照合同通用条款中同一编号的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如果本合同专用条款与合同通用条款之间有不同之处,以本合同专用条款为准。本合同不予否定的(或提及的)通用条款视为认同。其余的条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
—0201)中的《专用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供应商的书面承诺。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山东省、济南市的地方法规
和有关部门的规章、规定。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执行国家、省市现行的市政建设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
施工技术标准、建设工程施工操作规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
以及有关建筑质量、安全施工、建筑材料备案证制度等有关文件、规定。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执行《通用条款》第 1.5 条。
1.6 图纸和供应商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
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图纸的数量:2 套;
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图纸的内容:施工图纸。
1.7 联络
1.7.1 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在 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
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采购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采购人指定的接收人为:业主派驻现场代表。
供应商接收文件的地点:供应商施工现场项目部;
供应商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经理。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11.1 关于采购人提供给供应商的图纸、采购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采购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属于采购人。
关于采购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为了合同
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2. 采购人
2.2 采购人代表采购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采购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已具备开工条件。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采购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已具备开工条件。
(2)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现场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由采购人协助,
供应商自行解决。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开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由供应商自行进行现场管线调查,若有管线迁
移,经采购人确认后承担费用。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由采购人通知具体时间。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由供应商提出具体保护措施和价格,经审计和采购人确认后执行,费用由采购人承担。
(9)双方约定采购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另行协商
3. 供应商
3.1 供应商的一般义务
(5)供应商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1、完整准确的竣工图纸 2、竣工内业资料。
供应商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竣工图六套(要求计算机出图),其中原件五套,电子文
件一套;竣工内业资料三套。
供应商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发生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供应商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前。
供应商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形式和电子文件。
(6)供应商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A、供应商按规定办理环保、安全等手续。
B、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农民用工,供应商应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对其工作安全、劳动
保险等事宜负责,若因此造成影响所有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C、供应商按照本合同 9.1(2)款提交进度计划,并承担由此的责任和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每月不得少于 24
天。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如不能达
到承诺的到位率,在当月的工程进度款中按 2000 元/天扣罚;如累计到位率不到总到位率的
70%(到位率由监理工程师与发包方派驻工程师共同考核),则供应商将承担成交价 2%的违
约金。
3.2.3 供应商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进行赔偿,每发生一次
扣除结算价的千分之五作为赔偿金。
3.2.4 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由此对采购人造成的工期延误和经
济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3.3 供应商人员
3.3.1 供应商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接到开工通知后 3 天
内。
3.3.3 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由此对采购人造成的工期
延误和经济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3.3.4 供应商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3.3.5 供应商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换主要施
工管理人员,否则供应商承担成交价 2%的违约金。
供应商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在施工现场时间必须与报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如未经工程师书面同意达不到承诺要求的,项目技术负责人
每缺一天罚款 2000 元,其他每缺一天罚款 300 元,并在当月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3.5 分包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供应商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执行通用条款。
3.7 履约担保
供应商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 。
供应商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 。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
6. 安全xx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xx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 。
6.1.5 xx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xx施工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6.1.6 关于安全xx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 。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无。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供应商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收到成交通知书后三天内。
采购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在供应商
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后七天内审定完毕;若采购人对其施工组织设计提出质疑或要求供应商进行修正,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应提供修正的施工组织设计,采购人应在七日内对供应商修正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最后审定。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采购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 。
7.3 开工
关于供应商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采购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供应商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7.3.2 开工通知执行通用条款。
7.5 工期延误
7.5.1 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条款。
7.5.2 因供应商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合同价款的 3%。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无。
8.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采购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执行通用条款。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供应商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工程设计变更联系单(图)以及业务联系单涉及到合同规定结算需
要调整的,供应商必须在该项目内容实施前经采购人同意签证盖章,并在该项目完成 7 天内,
将调整原因,调整价款金额(附价款调整结算书、单价分析表)一式二份报采购人,采购人
价款变更。采购人未按时间签证的,视为变更工程报告已被确认。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0.5 供应商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供应商合理化建议的期限:采购人审批供应商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供应商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无。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暂估价一览表》。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竣工结算时应按供应商实际完成的工作内容结算,剩
余部分仍归采购人所有。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调整。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本工程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但是,工程竣工结算价不得超出本次采购预算。
付款方式: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采购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执行通用条
款。
13.3 工程试车执行通用条款。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执行通用条款。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执行通用条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采购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以审计机关出具的工程结算报告日期为准。
采购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执行合同相关条款。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 1 年。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否。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执行国家规定。
16.1 采购人违约执行通用条款。
16.2 供应商违约
16.2.1 供应商违约的情形
执行通用条款及有关条款规定。
20. 争议解决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采购人(全称):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供应商(全称):山东东润建设有限公司
为保证 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三中队部分执勤营房拆除重建工程(工程名
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采购人和供应商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证书。供应商
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修复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供应商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责任期
质量保修责任期,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责任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修复范围和内容的项目,供应商应在收到修复通知之日后 7 天内派人修复。供应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供应商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供应商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采购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供应商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供应商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供应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采购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专业公司(如监理等)组织验收。
(四)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修复事项 : 无。
本工程质量保修证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采购人供应商双方共同签署。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为在 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三中队部分执勤营房拆除重建工程 施工合同的
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招标人 东
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以下简称“甲方”)与供应商 山东东润建设有限公司 (全称)(以
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一、甲方职责
1.督促乙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要求乙方进行安全生产管理,要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 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二、乙方职责
1.乙方是安全施工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
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甲 方: 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乙 方: 山东东润建设有限公司 |
单位名称(公章): | 单位名称(公章): |
住所: 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 220 号 | 住所:山东省东营市开发区浏阳河 109 号一楼西 侧 01 室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
电 话:15954609007 | 电 话:13854663962 |
签订日期:2023 年 7 月 19 日 | 签订日期:2023 年 7 月 1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