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DYJC20231002
大冶市市级政府采购
征 集 文 件
项目编号:DYJC20231002
征 集 人:大冶市政府采购中心
项目名称:大冶市 2024-2025 年度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法律服务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
大冶市政府采购中心二 0 二三年
目 录
第一章 征集邀请书
项目概况:
大冶市 2024-2025 年度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法律服务封闭式框架协议采 购的潜在供应商应在黄石市政府采购交易系统 (https://hsszfcg.hbdzcg.com:10066/#/index) 获取征集文件,并于 2023 年 11 月 6 日 9 时 00 分 (北京时间) 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 项目编号:DYJC20231002
2. 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号:420281-2023-00835
3. 项目名称:大冶市2024-2025年度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法律服务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
4. 采购方式:框架协议
5. 预算金额:人民币 0 万元。
6. 最高限价:人民币 0 万元。
7. 采购需求:详见征集文件第三章《项目服务要求》。
8. 合同履行期限:框架协议签订之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
9. 本项目 (是/否) 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10. 是否可采购进口产品:否
11. 本项目(是/否)接受合同分包:否
12. 本项目 (是/否) 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否二、申请人的资格条件: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1.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本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
行为记录名单;
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政府采购优先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6、本项目的特定资格条件:供应商应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三、获取征集文件:
1、时间:2023 年 10 月 12 日至 2023 年 10 月 24 日,每天上午 8 点 30 分至 12 点,下午
13:30 点至 17 点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方式: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www.ccgp-hubei.gov.cn)或登录黄石市政府采购交易系统(https://hsszfcg.hbdzcg.com:10066/#/index)下载采购文件。
3、售价:0 元。
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1、截止时间(即开标时间):2023 年 11 月 6 日 9 点 00 分(北京时间)
2、开标地点:黄石市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 数字证书(CA)办理。各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在交易系统完成注册登记,按《黄石市政府采购交易系统数字证书(CA)办理流程》规定办理数字证书(CA),并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各政府采购当事人通过数字证书登录交易系统,对相关信息加盖电子签章,并对交易行为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2. 未注册账号的供应商,先完成账号注册,经审核通过后办理CA锁。方式:打开黄
石市政府采购交易系统首页,点击“供应商注册”填写注册信息。供应商注册时应诚信客观、真实准确填写相关信息,不能弄虚作假或假冒他人名义。否则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在有关网站上公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注册信息审核通过后可进行 CA 锁办理(办理流程可在黄石市政府采购交易系统首页-下载中心,下载《黄石市政府采购交易系统数字证书申请流程》)。
3. 已有账号但未办理 CA 的供应商,登录黄石市政府采购交易系统,明确所参与项目标段,在获取文件有效时间内直接下载采购文件(注:未办理 CA 锁无法网上投标!请潜在供应商及时前往黄石市民之家四楼大厅窗口办理 CA,否则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4. 已办理 CA 的供应商,登录黄石市政府采购交易系统,可在获取文件有效时间内直接下载采购文件。
5. 供应商无需提交纸质响应文件,需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在黄石市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上传已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一份;投标过程中如遇系统操作问题请拨打咨询服务电话: 0714-6209015。
6. 供应商应
①.在线完成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获取、投标响应;
②.在线完成投标(响应)文件制作、签章、加密和上传;
③.按照采购项目开标程序在线完成签到、投标(响应)文件解密和开标结果确认;
④.在线完成报价及投标(响应)文件内容澄清;
⑤.入围供应商在线获取入围通知书、与征集人完成框架协议签订;
⑥.统一应用数字证书(CA)完成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交易过程中的可信电子签名、签章操作。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征集人信息
名称:大冶市政府采购中心地址:大冶市大棋西路 2 号联系人:胡细文
联系电话:0714-3188077
2、集中采购机构信息
名称:大冶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大冶市大棋西路 2 号联系方式:0714-318807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奕霏电话:0714-3188077
序号 | 名 称 | 内 容 |
1 | 项目编号 | DYJC20231002 |
2 | 项目名称 | 大冶市 2024-2025 年度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法律服务封闭式框 架协议采购 |
3 | 项目属性 | 服务类 |
4 | 征集人 | 大冶市政府采购中心 |
5 |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 大冶市财政局 |
6 | 采购组织形式 | 政府集中采购 |
7 | 资金来源 | 大冶市级财政性资金 |
8 | 响应文件递交 | 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黄石市政府采购交易系统”,选择所投包号上传电子响应文件。 “黄石市政府采购交易系统”届时发出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以电子签收凭证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具体操作参见《黄石市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下载中心-《框架 协议操作手册-+供应商》。 |
9 | 响应文件编制 | 供应商应按要求上传相应的响应内容,合成响应文件,并通过 CA 上传。 未按照要求上传相应的响应内容,其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详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要求 |
10 |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 | 详见第一章“征集邀请书”要求 |
11 | 开标时间、地点 | 详见第一章“征集邀请书”要求 |
12 | 资格审查 | 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进入评审环节 资格审查要求详见第四章“资格审查方法及标准”要求 |
13 | 符合性审查 | 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符合性审查要求详见第五章“评审方法、程序及标准”要求 |
14 | 评审方法 | 价格优先法(淘汰率 20%,且至少淘汰一家供应商。) 详见第五章“评审方法、程序及标准”要求 |
15 |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 政府采购优先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
16 | 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 单位等) | 非专门面向 |
17 | 中小企业定义 | 本文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 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
18 | 对应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 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 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19 | 价格扣除优惠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项目不适用) |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定的小微企业和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报价给予 20%(工程类为 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供应商须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格式详见征集文件第七章) 详见第五章“评审方法、程序及标准”要求 |
20 | 投标有效期 |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90 日历日 |
21 | 资格预审 | 不进行 |
22 | 备选方案 | 不允许 |
23 | 实物样品 | 不提交 |
24 | 现场考察 | 不组织 |
25 | 入围后分包 | 不允许 详见第一章“征集邀请书”要求 |
26 | 联合体投标 | 不允许 详见第一章“征集邀请书”要求 |
27 | 入围供应商 | 征集活动结束后,供应商及时关注入围结果公告。 入围供应商须在入围结果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登录“黄石市政府采购交易系统”签订框架协议。供应商逾期未签订视同放弃入围资格,后果自行承担。 框架协议签订流程详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要求 |
28 | 入围供应商的清 退和补充规则 | 详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要求 |
29 | 确定第二阶段成交 供应商的方式 | 直接选定或二次竞价 详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要求 |
30 | 公告媒介 | 湖北省政府采购网(www.ccgp-hubei.gov.cn)黄石市政府采购交易系统 (https://hsszfcg.hbdzcg.com:10066/#/index) |
31 | 采购结果通知书领 取 | 入围结果公告发布后,所有供应商可在黄石市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上的“入围通知书下载”或“采购结果通知书下载”版 块领取入围通知书或采购结果通知书。 |
32 | 询问及质疑 | 详见本章“询问及质疑的提交”要求 |
33 |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服务 |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大冶市支行 大冶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冶市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实施意见>的通知(冶银发 [2020]65 号)》的文件精神,对于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中小微企业)可在政府采购项目入围后登录大冶市政府采购信息共享平台,查询融资金融机构信息,并向意向金融机构提 出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申请。 |
34 | 中小企业优惠措施 | 根据冶办发【2022】1 号文件精神,支持提前支付中小企业供应商合同款,征集人于合同签订生效且具备实施条件后 5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货物类项目预付款比例为 30%,服 务类项目预付款比例为合同金额的 10%。 |
35 | 需要补充的其他 内容 | 如无特别说明,本征集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 “内”、“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征集文件另有明确说明的,以说明为准。 |
注:如有供应商须知正文条款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不一致,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为准。
一、 说 明
1. 适用范围
征集文件仅适用于第一章“征集邀请书”中所述项目的货物、工程及服务的采购。
2. 当事人定义
2.1 “征集人”是指:详见第一章“征集邀请书”。
2.2 “监管部门”是指:大冶市财政局。
2.3 “集中采购机构”是指:大冶市政府采购中心。
2.4 “供应商”是指:获取本征集文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5 “合格的供应商”是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
2.6 “入围供应商”是指:经评审小组评审,征集人确认,授予框架协议的供应商。
3. 项目类别及定义
3.1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3.1.1 征集文件中没有提及招标货物来源地的,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均应是本国货物,另有规定的除外。
3.1.2 投标的货物应是合法生产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货物,并能够按照合同规定的品牌、产地、质量、价格和有效期等履约。
3.2 “工程”是指: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装修、修缮工程。
3.3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含本章 3.2 条所述工程及《招标投标法》所定义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3.4 征集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4. 投标费用
4.1 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征集有关的费用。不论采购的结果如何,集中采购机构和征集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4.2 集中采购机构不向入围供应商收取入围服务费。
二、 征集文件
5. 征集文件的构成
第一章 征集邀请书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项目服务要求
第四章 资格审查方法及标准 第五章 评审方法、程序及标准第六章 框架协议文本(参考)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参考)
其 他 在征集过程中由征集人、集中采购机构发出的修正和补充文件等
6. 征集文件疑问的提交
6.1 供应商对征集文件有疑问的,可以向征集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提出询问,或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的形式向征集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提交疑问函。
6.2 供应商在征集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未对征集文件提出疑问的,征集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将视其认同征集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后就征集文件内容提出的疑问将不予受理。
7. 征集文件的澄清、修改
7.1 征集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征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征集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通过“黄石市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以数据电文通知或网上公告公布的形式告知所有获取征集文件的供应商。
7.2 为使供应商有充足时间对征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进行研究和响应,征集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可适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并通过“黄石市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以数据电文通知或网上公告公布的形式告知所有获取征集文件的供应商。
7.3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征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应实时关注“黄石市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上发出的修改通知,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未及时获知修改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7.4 因“黄石市政府采购交易系统”系统故障导致无法响应的,征集人或集中采购机构视情况决定是否顺延响应截止时间。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完成投标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后果。
8. 现场考察
8.1 征集人可以在征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征集文件的供应商现场考察。征集人组织现场考察的,供应商可对项目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获取有关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
8.2 征集人向供应商提供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征集人现有的能被供应商利用的客观资料,征集人对供应商依此作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8.3 经征集人允许,供应商可进入项目现场进行考察,但供应商不得因此使征集人承担有关责任和蒙受损失。供应商应自行承担现场考察的全部费用、责任和风险。
三、 响应文件
9. 投标的语言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集中采购机构或征集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供应商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资料或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响应文件的相关内容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
10. 响应文件的构成
响应文件是供应商响应本次征集活动要求而编制的文件。供应商编制的响应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详见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组成):
投标书
资格证明文件报价文件
商务文件技术文件
供应商编制的响应文件应在“黄石市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上完成。供应商未按照系统规定要求上传相应的响应内容,其后果及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1. 响应文件编制
11.1 供应商供应商应当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下载“黄石政府采购投标客户端” , 并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 选择所投包号进行响应。( 下载网址: https://hsszfcg.hbdzcg.com:10066/#/infoDetail?id=732&type=undefined)
11.2 供应商应按照客户端的要求上传相应的响应内容,合成响应文件。供应商未按照客户端规定要求上传相应的响应内容,其后果及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1.3 如征集文件有分包要求,供应商对征集文件中多个包进行响应的,其电子响应文件的
编制应按每包要求分别上传。
11.4 供应商应按照征集文件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提供的格式、要求、规定来编制响应文件。
11.5 供应商应对响应文件中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应自觉接受征集人、集中采购机构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核实的要求。
11.6 因供应商响应文件填报的内容不详,或没有提供征集文件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及数据等,由此产生的后果及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2. 报价
12.1 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均以人民币计价。
12.2 供应商应按照“第三章 项目服务要求”规定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内容、责任范围以及合同条款进行报价。该报价将作为后期供应商与采购人开展采购活动的最高限价。
13. 备选方案
只允许供应商提供一个投标方案(征集文件中要求提供备选方案的除外),否则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14. 入围后分包
征集文件规定项目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入围后可以分包的,供应商拟在入围后将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不得再次分包。
15. 联合体投标
15.1 两个及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与投标。
15.2 采取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联合体的主体应完全满足项目供应商资格要求。
15.3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签订联合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主体及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其响应文件中应提供联合投标协议。
15.4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15.5 采取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其响应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照要求在要求 “盖单位章”的地方,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供应商的单位电子印章,在 “签字”的地方,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征集文件有特别说明的除外,否则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15.6 采取联合体形式投标的,项目评审时只对联合体主体进行评议。
15.7 联合体入围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征集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征集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主体单位负主要责任。
15.8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15.9 征集文件第一章中未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视同接受。
15.10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其价格扣除相关规定详见第五章“评审方法、程序及标准”。
16. 资格证明文件
16.1 供应商应按本节及第四章“资格审查方法及标准”的要求,提供足以证明其符合项目 “供应商资格要求”且入围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16.2 资格证明文件应真实、合法,并就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6.3 电子征集文件中的证明资料的“复印件”均应为“原件的扫描件”。
16.4 资格证明文件内容详见第四章“资格审查方法及标准”中资格审查内容。
17. 投标有效期
17.1 投标有效期详见本章“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响应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征集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17.2 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集中采购机构或征集人可要求供应商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供应商可拒绝集中采购机构或征集人的这种要求,但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后将不再有效。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供应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内容。
18. 响应文件的签署
18.1 本次采购项目响应文件需提供黄石市政府采购交易系统电子响应文件。未按要求提供规定格式响应文件的,将作无效响应处理。
18.2 响应文件格式文件要求“盖单位章”的地方,供应商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供应商的单位电子印章或扫描上传加盖单位公章的电子征集文件;要求“签字”的地方,供应商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或扫描上传法定代表人签章的电子响应文件。征集文件有特别说明的除外,否则按照无效响应处
理。
18.3 黄石市政府采购交易系统支持响应文件一键签章功能,供应商使用一键签章功能即代表供应商认可响应文件所有盖章页面当前页的内容。使用一键签章功能的,盖章位置不作要求。
18.4 供应商应按照黄石政府采购投标客户端的要求,对客户端中每一项要求上传对应的证明文件或响应内容。如未按照客户端要求对应上传的,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小组可视为其未提供该项的证明文件或响应内容。
19. 响应文件递交
19.1 供应商完成响应文件上传后,“黄石市政府采购交易系统”即时向供应商发出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以电子签收凭证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供应商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响应文件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视为逾期送达,征集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黄石市政府采购交易系统”)将拒收。
20.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0.1 供应商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供应商撤回响应文件的,在“黄石市政府采购交易系统”直接进行撤回操作,所有操作系统将会进行记录。
20.2 响应文件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撤销其响应文件。
20.3 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无论入围与否不予退还。
四、 开标与评审
21. 开标
21.1 供应商可在能够保证设施设备可靠、互联网畅通的任意地点,通过互联网在线参加开标,并实时在线关注开标情况。
21.2 征集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征集文件规定的时间通过交易系统组织开标,线上解密并开启投标(响应)文件。供应商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在线开标,未参加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供应商不足 2 家的,不进行开标。
21.3 特殊情况的处置
在开评标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征集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采用征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补救措施进行开评标,也可以封存相关数据及信息,暂停开评标工作,待故障排除后,继续开评标工作。如继续进行影响采购过程公平、公正的,或者可能损害征集人或供应商
利益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黄石市政府采购交易系统”异常情况是指下列情形:
(1)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
(2)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3)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4)出现断电、断网事故;
(5)其他无法保证政府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
21.4 供应商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征集人、集中采购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征集人、集中采购机构将及时处理供应商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
22. 资格审查
22.1 开标结束后,征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征集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资格是否合格。合格供应商不足 2 家的,不进行评审。
22.2 资格审查详见第四章“资格审查方法及标准”。
23. 评审方法
23.1 价格优先法,是指对满足采购需求且响应报价不超过最高限制单价的货物、服务,按照响应报价从低到高排序,根据征集文件规定的淘汰率或者入围供应商数量上限,确定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23.2 质量优先法,是指对满足采购需求且响应报价不超过最高限制单价的货物、服务进行质量综合评分,按照质量评分从高到低排序,根据征集文件规定的淘汰率或者入围供应商数量上限,确定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23.3 本项目评审方法详见第五章“评审方法、程序及标准”。
24. 评审小组的组成
24.1 评审小组由征集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并负责评审工作。评审小组由征集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 5 人及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4.2 评审小组成员依法从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征集人可自行在评审专家库内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25. 评审程序
25.1 评审小组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25.1.1 审查、评价响应文件是否符合征集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25.1.2 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25.1.3 对响应文件进行综合比较和评价;
25.1.4 确定入围供应商名单;
25.1.5 向征集人、集中采购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25.2 评标程序详见第五章“评审方法、程序及标准”。
五、 供应商信用信息及查询
26. 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使用规则
26.2 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征集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6.3 两个及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信息。
26.4 供应商的信用记录,最终以评审时查询“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网站的结果为准。
26.5 在资格审查与评审工作未同日进行的特殊情形下,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在评审时对供应商的信用信息进行复核,发现评标当日存在不良信用信息的,由评审小组按照符合性审查不合格作无效响应处理。
六、 入围供应商和框架协议签订
27. 入围供应商确定
27.1 征集人将根据评审报告及推荐的供应商依法按序确定入围供应商。
27.2 入围供应商确定后,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的公告媒介上发布入围结果公告,同时向入围供应商发出《入围通知书》。
28. 框架协议签订
28.1 征集人应当在入围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和入围供应商签订框架协议,并在框架协议签订后 7 个工作日内,将框架协议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28.2 框架协议不得对征集文件确定的事项以及入围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8.3 征集人应当在框架协议签订后 3 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化采购系统将入围信息告知适用框架协议的所有征集人或者服务对象。
七、 入围供应商的清退和补充规则
29. 入围供应商的清退
29.1 依法清退。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签订框架协议的,取消其入围资格;已经签订框架协议的,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
(1) 恶意串通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2)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3)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
(4) 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征集人请求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
(5) 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29.2 依协议清退。入围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征集人有权取消其入围资格:
(1) 在协议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再满足征集公告要求的;
(2) 供应商拒绝接受甲方检查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3) 在履约情况检查过程中,发现供应商违反本协议的;
(4) 订立采购合同后,供应商因自身原因故意拖延或拒绝签订合同或签订合同后故意拖延或拒绝履约的;
(5) 供应商严重违反本协议,在甲方通知其纠正的限期内未能纠正的;
(6) 供应商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采购合同订立的;
(7) 供应商向甲方或征集人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提供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8) 因供应商原因影响本协议无法履行或终止的;
(9) 供应商存在以下情形并经调查属实的:供应商超出征集文件的承诺范围收取费用的;供应商向用户提供的服务,质量明显不满足采购合同、征集文件、供应商响应文件和本协议规定标准的;供应商向用户提供的服务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类服务价格的;供
应商其它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行为。
30. 入围供应商的补充征集
30.1 补充征集条件
除剩余入围供应商不足入围供应商总数 70%且影响框架协议执行的情形外,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征集人不得补充征集供应商。
30.2 补充征集规则
(1) 补充征集将发布征集公告,补充征集的条件、程序、评审方法和淘汰比例应当与初次征集相同;
(2) 补充征集应当遵守原框架协议的有效期;
(3) 补充征集期间,原框架协议继续履行。
八、 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
31. 成交供应商确定
31.1 本项目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确定详见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
31.2 直接选定。直接选定方式是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主要方式,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应当由征集人或者服务对象依据入围产品价格、质量以及服务便利性、用户评价等因素,从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中直接选定。
31.3 二次竞价。二次竞价方式是指以框架协议约定的入围产品、采购合同文本等为依据,以协议价格为最高限价,征集人明确第二阶段竞价需求,从入围供应商中选择所有符合竞价需求的供应商参与二次竞价,确定报价最低的为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31.4 顺序轮候。顺序轮候方式是指根据征集文件中确定的轮候顺序规则,对所有入围供应商依次授予采购合同的方式。每个入围供应商在一个顺序轮候期内,只有一次获得合同授予的机会。合同授予顺序确定后,应当书面告知所有入围供应商。除清退入围供应商和补充征集外,框架协议有效期内不得调整合同授予顺序。顺序轮候一般适用于服务项目。
32. 合同授予非入围供应商的例外情形
对于框架协议入围型号,征集人证明能够以更低价格向非入围供应商采购相同货物,且入围供应商不同意将价格降至非入围供应商以下的,可以将合同授予非入围供应商。征集人将合同授予非入围供应商的,应当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 1 个工作日内,将成交结果抄送征集人,由征集人按照单笔公告要求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九、 采购信息公告
33. 公告的媒体及规定
33.1 集中采购机构在招标活动中的公告、补充、更正、结果等采购信息均依法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媒体上(湖北政府采购网、黄石市政府采购交易系统、大冶市政府网)同时发布。
33.2 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可在结果公告质疑有效期内按公告中的联系方式获知本单位的资格审查情况。
十、 询问及质疑的提交
34. 询问:
34.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征集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征集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4.2 征集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34.3 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征集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征集人提出。
35. 质疑:
35.1 供应商认为征集文件、采购过程和入围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征集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
35.2 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 对可以质疑的征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征集文件之日或者征集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 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 对入围结果提出质疑的,为入围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35.3 质疑的提出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质疑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2) 被质疑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3) 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4) 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5) 质疑事项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6) 提出质疑的日期;
(7) 质疑人的署名及签章(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8) 法人授权委托书(质疑人或法人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35.4 不予受理的情形
供应商未按本章“质疑及提交”规定的时限、内容及方式进行质疑的,集中采购机构不予受理。
十一、 相关条文解读
36.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37. 按照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作出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行政处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生效。
38.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9.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关于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解释,对于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征集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允许其分支机构参与投标。
十二、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执行
40.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00 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 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
41. 价格评审优惠: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对小微企业报价
给予 20%(工程项目为 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对小微企业中的残疾人企业、监狱企业、采购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企业、采购产品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以价格评审优惠 20%给予评审优惠。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为 6%(工程项目为 2%)。
42. 落实政府采购强制、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策: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征集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征集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环保产品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等政策。
43. 政采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大冶市支行 大冶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冶市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实施意见>的通知(冶银发[2020]65 号)》的文件精神,对于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中小微企业)可在政府采购项目入围后登录大冶市政府采购信息共享平台,查询融资金融机构信息,并向意向金融机构提出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申请。
十三、 其他注意事项
4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5.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6. 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妥善保管电子交易系统身份认证信息数字证书(CA),对保管不善导致他人盗用身份进行操作产生的后果,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47. 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篡改或者损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活动信息、数据电文和电子档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十四、 适用法律
48. 征集人、集中采购机构及供应商的一切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政府采购法》、《政府
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49.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十五、 征集文件的解释权
50. 征集文件的最终解释权为征集人、集中采购机构所有。
第三章 项目服务要求
说明:征集文件中“★”标注的技术、服务及商务要求,应满足或优于。否则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一、 项目概况
(一)适用框架协议的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范围:大冶市直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
(二)框架协议的期限:框架协议签订之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
(三)采购内容:《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C23010000 法律服务”(法律鉴证和咨询除外)
二、 技术、服务要求
(一)服务内容
序号 | 项目名称 | 说明 |
1 | 法律诉讼服务 | 包括:刑事诉讼法律服务;民事诉讼法律服务;行政诉讼法 律服务;涉外诉讼法律服务;其它法律诉讼服务。 |
2 | 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 包括商标权、专利权、代理申请等法律服务。 |
3 | 法律文件代理服务 | 包括:合同文书代理服务;遗嘱文书代理服务;财产文书代 理服务;涉外法律文书代理服务;其它法律文书代理服务。 |
4 | 公证服务 | 包括:契约公证服务;遗嘱公证服务;财产公证服务;文件、证明公证服务;身份及社会关系公证服务;公益活动公证服 务;其它公证服务。 |
5 | 仲裁服务 | 包括:涉外仲裁服务;经济仲裁服务;劳动仲裁服务;专利 等知识产权仲裁服务;土地权益仲裁服务;其它仲裁服务。 |
6 | 调解服务 | 包括:民事调解服务;劳资调解服务;其它调解服务。 |
7 | 其它法律服务 | 包括与法律有关的调查、取证、鉴定服务等。 |
(二)服务标准
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
华全国律师协会执业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等规范性文件要求。
(三)服务要求
★1.供应商应指派专人负责框架协议政府采购项目并作为联系人。针对采购人的项目具体需求,指定 1 名从事律师行业有 3 年以上工作经验的律师为采购人提供法律服务。该律师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无行政机关及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处罚、处分的记录。供应商需提供拟投入团队人员的相关资料,内容包括并不限于人员数量、资格证明、执业年限、经历等内容。(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2.律师不能胜任采购人安排的工作的,采购人有权要求更换律师。
3.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采购人单位的职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采购人的咨询意见。
4.律师在办理涉及采购人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期间,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与采购人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建立新的法律顾问关系或者担任其代理人。
5.律师对其获知的采购人国家机密或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采购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6.律师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7.对采购人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采购人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8.更换采购人服务律师,应取得采购人的同意。
9.供应商在为采购人提供法律服务期间,对于采购人进入诉讼或仲裁阶段的法律事务,需要律师出庭的,采购人应与供应商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出具授权委托书,并向供应商另行支付代理费,供应商应优惠收费。
10.法律服务方式:
(1)律师不定期到采购人办公场所处理法律事务。双方约定以电话、传真、邮寄、E-mail等方式联系有关法律事务,按照要求需律师出具书面意见时,律师签字确认。当采购人遇到法律事务时,律师在接到采购人的通知后应及时到场处理委托的法律事务。
(2)如果采购人有要求,供应商能够派出律师,按采购人作息时间常驻采购人办公场所,专职负责采购人的相关法律业务。
11.★严格依据征集文件要求和响应文件的承诺,向市直各级单位提供服务。不实行任何形式的不合理限制,提出任何附加条款。全面履行投标承诺,圆满完成市直各级单位的
相关服务工作,确保质量,提供快捷、方便、满意的服务。(提供承诺函)
三、 商务要求
(一)框架协议履行期限:自框架协议签订之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二)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三)供应商入围后需入驻黄石市(大冶市)政府采购电子商城。
(四)服务计量方式:按件或者计时计算服务数量,具体服务计量方式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采购人和供应商协商确定。
(五)报价要求
供应商所有报价均应为含税价格,请供应商综合考虑服务的成本、效益等因素,参照以下表格内容慎重填写本次报价内容:
服务项目 | 最高限价 | 折扣率(%) (小数位保留两位小数) | 备注 |
(本所收费标准) | % | (折扣形式报价仅支持正向折扣,例如:填写 60%时表示打 6折,填写 85%时表示打 8.5 折, 折扣最高不得超过 100%。) | |
合同履行期限 | 框架协议签订之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
1. ★各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时,应提供本所对市场通用的,且现行有效的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并加盖公章,接受征集人和采购人监督。
2. 供应商提供的收费标准等文件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价格法》以及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具体项目成交价格,根据采购人的法律服务项目工作量、工作难度、案件情况、所需额外服务成本等因素,结合各供应商公示的收费标准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超出本次报价范围。
4. 律师事务所应当遵守《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 号),加强对收费合同或者委托合同中收费条款的审核把关,除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外,严禁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所谓的“办案费”“顾
问费”等任何其他费用。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采购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费用,根据采购合同协商的方式支付,合同没有规定的,由采购人根据律所提供的有效证明据实另行支付。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
说明:
A. 报价折扣率是指以本所收费标准为基准的折扣,如:标准费用为 10000 元,供应商本次报价折扣率为99.258%,则针对该项服务该供应商协议价格为9925.8 元(10000*99.258%=9925.8元)
B. 本次征集活动采用“价格优先法”进行评审,供应商的报价多少决定能否成为入围供应商。
(详见本文件第五章评标方法、程序与标准。)
C. 本次征集活动中入围供应商的报价(即协议价格),是后续采购人或服务对象确定第二阶段具体项目成交供应商的最高限价。
D. 为防止报价趋同导致大量供应商进入淘汰名次,请供应商报价至小数点后二位数。
注:请参加本项目征集的供应商加入大冶市政府采购框架协议法律服务交流群,后续工作通知、政策发布、业务交流等都将在此群进行同步通知。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以下资格审查方法及标准。
一、 资格审查方法
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征集人成立资格审查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及征集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资格是否合格。
二、 资格审查标准
(一) 资格证明文件审查
所递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出现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或不足以证明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并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1. 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证明材料;(供应商应根据自身情况提供对应证明材料)
1.1.1 法人
(1) 企业法人(包括合伙企业):提供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2) 事业单位法人: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1.1.2 其他组织
(1) 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提供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2) 个体工商户: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1.1.3 自然人: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仅限中国公民)。
1.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书面声明;
1.3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1.4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1.4.1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1.4.2 按照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作出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行政处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生效。
1.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对生产和销售相关产品或提供相关服务有专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则必
须提供取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行政许可的证明材料。
2.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 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4. 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书面声明;
5. 征集文件第一章“供应商资格要求”中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应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6. 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二)确定资格审查合格供应商
1. 资格审查小组按照本章“资格审查方法及标准”,对各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小组依据对各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的审查结果,确定资格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并形成书面的资格审查报告。
2. 资格审查合格供应商不足 2 家的,不进行评标。
3. 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可在结果公告质疑有效期内按公告中的联系方式获知本单位的资格审查情况。
附表 1:资格审查表
序号 | 资格要求 | 须提供的资料 | |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执业许可证(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或个体工商户营业 执照等证明文件。(银行、保险、 |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 | ||
殊情况的,视为其总公司的分支机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构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他行业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 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 良好记录 | 盖章的《资格条件承诺函》,承诺满足条件。(格式详见征集文件第七章) |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 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
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 行为记录名单 |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 能力 | 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 ||
2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 购活动。 | 提供声明函 | |
3 | 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 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 提供声明函 | |
4 | 其他特定资格条件 | 提供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律 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
备注:
(1) 所有证书、证明文件包括按要求提供的官网截图必须是真实可查证的,须注明资料来源。资格证明文件应为原件的扫描件。所有证明材料须清晰可辨认,如因证明材料模糊无法辨认,缺页、漏页导致无法进行评审认定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负。如发现弄虚作假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 证明材料仅限于供应商本身,参股或控股单位及独立法人子公司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明材料,但供应商兼并的企业的材料可作为证明材料。
(3) 对于响应文件中有任意一条不满足上表要求的将导致其响应无效,不进入下一项评审。
第五章 评审方法、程序及标准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以下评标办法、程序及标准。
一、评审方法
本项目采用价格优先法。
价格优先法是指对满足采购需求且响应报价不超过最高限制单价的货物、服务,按照响应报价从低到高排序,根据征集文件规定的淘汰率或者入围供应商数量上限,确定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入围供应商的淘汰比例:20%,且至少淘汰一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和符合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少于 2 家时,采购活动终止)。
1. 若计算的淘汰数非整数,则按照向上取整原则进行处理。即,淘汰数量=向上取整[供应商数量×20%](示例:如有 11 家供应商投标,淘汰数量=向上取整[11×20%]=向上取整 [2.2]=3,最终实际淘汰 3 家供应商);
2. 为防止报价趋同导致大量供应商进入淘汰名次(如:项目共计 100 家投标人参与投标,若 70 家报价为 80%,30 家报价为 90%,则报价为 90%的 30 家全部淘汰;若 70 家报价为 80%,1 家报价为 89.99%,29 家报价为 90%,则报价为 90%的 29 家全部淘汰),请供应商报价至小数点后二位数(如 80.25%或 95.32%等)。
本次征集活动中入围供应商的报价(即协议价格),是后续采购人或服务对象确定第二阶段具体项目成交供应商的最高限价。
二、评审程序及标准
评审小组按以下工作程序进行评标:符合性审查、澄清有关问题、综合比较和评价、确定入围供应商名单。
(一) 符合性审查
评审小组应当对符合资格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征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符合性审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1. 供应商报价超过项目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的,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报价,供应商报价存在缺项、漏项的;
2. 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方案的(征集文件中要求提供备选方案的除外);
3. 响应文件有效期不满足征集文件要求的;
4. 供应商未使用CA 数字证书加盖供应商的单位电子印章或扫描上传加盖单位公章的电子响应文件;要求“签字”的地方,供应商未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或扫描上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的电子响应文件;
5. 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未满足征集文件第三章“项目服务要求”中“★”号条款要求。
6. 响应文件含有征集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7. 法律、法规和征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响应情形。
附表 2:符合性审查表
序号 | 条款内容 | 审查内容 |
1 | 供应商报价 | (1)供应商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2)报价内容不存在缺项、漏项;(3)不得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报 价。 |
2 | 投标方案 | 响应文件不得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方案。 |
3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响应文件有效期不得少于 90 天。 |
4 | 盖章或签字 | 供应商未使用CA 数字证书加盖供应商的单位电子印章或扫描上传加盖单位公章的电子响应文件;要求“签字”的地方,供应商未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或扫描上传法定 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的电子响应文件。 |
5 | 响应文件满足征集文 件实质性响应要求 | 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未满足征集文件第三章“项目服务要 求”中“★”号条款要求。 |
6 | 附加条件 | 响应文件不得含有征集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
7 | 其他无效响应情形 | 供应商不得存在法律、法规和征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 响应情形。 |
(二) 澄清有关问题
1. 评审期间,对于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审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2. 供应商应按照评审小组要求的澄清内容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澄清。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本节第 3 条规定进行修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
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 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3.1 响应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3.2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3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4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节第 4 条规定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4.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是其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电子签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于规定时间内上传至黄石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
(三) 价格评议
评审小组应当按照本章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响应文件进行价格评议。方法如下:
满足采购包要求且报价(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越低的排名越靠前。
1. 报价合理性说明:评审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2. 小型和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
2.1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符合小微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小微型企业应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应提供由省级监狱局、戒毒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提供《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格式详见征集文件第七章)
2.2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货物类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对由小微企业制造货物的(即小微企业生产且使用该小微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货物)报价给予 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小微企业制造货物,也有中型和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2.3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服务类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对由小微企业承接服务(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小微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的报价给予 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4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工程类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对由小微企业承建工程的(即工程施工单位为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2.5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40%以上的(提供联合体协议书或分包意向协议书),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6%(工程项目为 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格式详见征集文件第七章)
(四) 确定入围供应商名单
1. 评审小组依据对各响应文件的评审结果,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根据征集文件的规定确定本项目的入围供应商名单。
2. 入围候选人并列的,评审小组按技术优劣或投票确定评审结果排序。
3. 评审小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六章 框架协议文本
大冶市政府采购封闭式框架协议
甲方(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住所地:
联系方式:
乙方 (入围供应商) :住所地: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框架协议采购事项,订立本框架协议。
一、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协议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 “入围供应商”是指通过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征集程序,合法取得订立本框架协议资格的供应商。
2. “最高限制单价”是指供应商第一阶段响应报价的最高限价。
3. “协议价格”是指入围供应商第一阶段响应报价(有量价关系折扣的,包括量价关系折扣),是采购人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最高限价。
4. “附件”是指与本协议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包括本项目征集文件、乙方响应文件。
二、采购需求
1. 采购需求(详见征集文件)
2. 最高限制单价(详见征集文件)
3. 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详见乙方的响应文件)
4. 协议价格(详见征集文件以及乙方的响应文件)三、入围产品升级换代(服务类项目不适用)
在框架协议期内,入围供应商可以按程序对已入围产品进行升级替换,需保证新产品的质量不得低于旧产品、价格不得高于旧产品。供应商应提供新旧产品参数配置、市场价格、服务标准等信息对比表。
四、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
1. 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方式为直接选定和二次竞价。
直接选定是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主要方式,由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依据入围产品价格、质量以及服务便利性、用户评价等因素,从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中直接选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的协议价格(有量价关系折扣的,包括量价关系折扣)是采购人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最高限价。
二次竞价是指以框架协议约定的入围产品、采购合同文本等为依据,以协议价格为最高限价,采购人明确第二阶段竞价需求,从入围供应商中选择所有符合竞价需求的供应商参
与二次竞价,确定报价最低的为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2. 采购人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双方应当按照框架协议中规定的“采购合同文本”格式签订电子采购合同,不得擅自改变框架协议约定的合同实质性条款。
五、支付
(一)支付方式: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价款。采购合同对支付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政府采购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二)支付时间:第二阶段采购人应该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约定不明确的,采购人可以随时支付,乙方可以随时请求支付,但应该给采购人必要的准备时间以满足财政资金支付条件。
(三)支付条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支付价款。采购合同约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
六、入围供应商的清退和补充
(一)入围供应商的清退
1.依法清退。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签订框架协议的,取消其入围资格;已经签订框架协议的,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
(1)恶意串通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3)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
(4)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采购人请求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
(5)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2.依协议清退。入围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取消其入围资格:
(1)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不再满足征集公告要求的;
(2)乙方拒绝接受甲方检查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3)在履约情况检查过程中,发现乙方违反本协议的;
(4)订立采购合同后,乙方因自身原因故意拖延或拒绝签订合同或签订合同后故意拖延或拒绝履约的;
(5)乙方严重违反本协议,在甲方通知其纠正的限期内未能纠正的;
(6)乙方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采购合同订立的;
(7)乙方向甲方或采购人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提供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8)因乙方原因影响本协议无法履行或终止的;
(9)乙方存在以下情形并经调查属实的:
①乙方超出响应文件的承诺范围收取费用的;
②乙方向用户提供的服务,质量明显不满足采购合同、征集文件、乙方响应文件和本协议规定标准的;
③乙方向用户提供的产品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
④乙方其它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行为。
(二)入围供应商的补充征集
1. 补充征集条件。除剩余入围供应商不足入围供应商总数 70%且影响框架协议执行的情形外,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征集人不得补充征集供应商。
2. 补充征集规则。
(1)补充征集将发布征集公告,补充征集的条件、程序、评审方法和淘汰比例应当与初次征集相同。
(2)补充征集应当遵守原框架协议的有效期。
(3)补充征集期间,原框架协议继续履行。七、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 甲方依法组织实施框架协议采购活动,并严格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2. 甲方为第二阶段合同授予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
3. 甲方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策要求、主管部门要求、采购人反馈以及行业市场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本协议相关内容。
4. 甲方对采购人不按时支付乙方合同款不承担任何责任。
5. 甲方对乙方在框架协议采购活动中的行为进行管理,并按法律法规规定公开包括但不限于征集文件、入围信息以及第二阶段确定成交供应商情况等信息。
6. 甲方有权将乙方履行协议和政府采购合同相关情况向采购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公开,或按要求提供给相关主管部门。
7. 依据法律法规或者本协议相关规定,管理入围供应商资格。
8. 甲方保证依法履行此协议全部约定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 乙方只有在与甲方签订本协议后,才获得与采购人订立采购合同的有效资格。
2.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诚实守信,自觉遵守本协议相关内容。
3. 入围供应商在约定期限内,应当以不高于其报价的价格向适用框架协议的采购人供应专用耗材或提供服务。
4. 乙方严格按照本框架协议内容与采购人订立采购合同,维护采购人的利益。
5. 乙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应符合国家标准和响应文件要求,乙方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涉及的产品迭代、市场变化、政策调整等情况及时向甲方反馈。
6. 乙方同意接受并配合甲方的相关监督管理。
7. 乙方同意甲方为政府采购工作需要在相关政府采购业务网站、相关文件上或其他渠道公开发布乙方的协议价格、服务承诺及其它相关信息。
8. 乙方同意本协议适用的采购人,包括但不限于武汉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9.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及采购人提出的除乙方承诺以外的其它违法要求。八、采购合同
乙方与采购人在本协议基础上就采购具体事宜订立采购合同,采购合同不得违反本协议内容。采购合同文本参见附件 1 采购合同文本。
九、协议有效期以及适用范围
1. 协议有效期:框架协议签订之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
2. 适用范围:大冶市市直各采购人(包括但不限于大冶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采购人与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订立采购合同应以本协议确定的内容为基础。
十、不可抗力
1. 协议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骚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协议时,协议有效期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协议双方在缔结协议时所不能预见的,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
2. 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及时将不可抗力对履行协议影响程度的说明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
3. 发生不可抗力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协议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 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 120 天以上,协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协议或终止协议的意见。
十一、保密条款
1. 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协议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的往来书面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公开的信息除外)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2. 除法律、法规或本协议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协议另一方的书面许可外,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十二、争议的解决
在执行本协议中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争端,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 60 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甲乙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十三、协议的解释
1. 任何一方对本协议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协议签订时有效的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进行。
2. 本协议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十四、协议修改
1. 对于本协议的未尽事宜,需进行修改、补充或完善的,甲乙双方必须就所修改的内容签订补充协议。
2.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十五、协议生效
1. 除非另有说明,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加盖公章后,即开始生效。
2. 本协议中的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十六、协议终止
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在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否则应负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一方因故需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终止。
2. 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协议自行终止:
(1)本协议正常履行完毕;
(2)甲乙双方协议终止本协议的履行;
(3)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
(4)一方不履行协议条款,造成另一方无法执行协议,协商又不能求得解决,责任方
赔偿损失后,协议终止。
3. 乙方出现本协议第四条所列违约情形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对于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十七、法律适用
本协议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协议签订时有效的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十八、权利的保留
1.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其他各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
2. 如果本协议部分条款依据协议生效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协议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协议各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协议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
3. 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协议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甲乙双方应尽快修改本协议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的条款。
甲方: 乙方:
单位名称(公章) 单位名称(公章)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附件 1 采购合同文本
采购项目名称:计划编号:
项目编号:
甲方(采购人):住所地:
联系方式:
乙方(成交供应商):住所地:
联系方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征集文件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政府采购合同。
第一条 服务条款
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1. 服务内容:
2. 服务期:
注:具体服务内容标准、数量、要求等可用附件形式列明,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第二条 合同总金额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
此价格为合同执行不变价,不因国家政策变化而变化。该价款包括服务费、税费、质保期服务等全部价款,除非另有约定,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其他服务相关费用。
第三条 服务要求和服务标准人员要求:
服务质量要求:
......
第四条 交付
1.交付日期:
2.交付地点:
......
第五条 验收标准 1、验收标准:……
2、甲方应当根据国家、行业验收标准,以及合同约定验收方案,明确验收时间、方式、程序和内容等事项,组成验收小组,在收到乙方项目验收建议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对采购项目进行实质性验收(验收建议有明显不当的除外)。乙方应对提交的服务成果作出全面检查和整理,并列出清单,作为甲方验收和使用技术条件依据,清单应随提交的服务成果交给甲方。
3、双方协商可以邀请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工作,并出具验收报告,相关费用负担由甲乙双方约定。
4、乙方在指定地点提交服务成果后,甲乙双方应依据征集文件、响应文件以及本合同内容等文件要求进行验收,并且出具书面验收报告。
……
第六条 支付
1、预付款比例: %,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生效并具备实施条件后 个日历日内支付。
2、尾款:服务结束验收合格后 个日历日内付清尾款。
3、乙方应配合甲方按要求提供财政支付相关的票据、证明等资料。
4.乙方接收账款的账号信息如下:乙方户名:
开户银行: 收款账号:
……
第七条 甲方责任
1.及时办理付款手续。
2.负责提供工作场地,协助乙方办理有关事宜。
3.对履行合同所知悉的乙方商业秘密(法律法规等规定要求公开的信息除外)负有保密义务。
……
第八条 乙方责任
1、保证所提供服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且满足甲方的需求。
2、保证其所供服务不存在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行为,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服务结束后及时整理服务期形成的所有资料、数据等相关档案,完成移交给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第三方。
……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意一方无故终止合同的,违约方应当按照合同总金额的 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所供服务内容、人员要求、服务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经甲方书面提醒后仍不改正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同时,乙方应按照第 1 款的规定赔偿甲方违约金。
3.甲方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 。
4.甲乙双方违背其他合同条款,违约方赔偿对方损失。
第十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情况和理由;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终止履行合同的,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保密
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知悉甲方的工作秘密(包括相关业务信息),不得透露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合同双方以外的其他方(包括乙方内部与本合同无关的任何人员),乙方的保密责任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乙方违反本合同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产生的影响,同时应按照本合同总金额的 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及其它
1.除征集文件规定且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或者全部转让、分包履行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
2.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以最后一方签字日期为合同生效日期。
3.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第十四条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
1.征集文件(含征集文件的澄清、修改等);
2.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
3.成交供应商做出的有关澄清、说明、承诺或者补正文件(材料);
4.入围结果公告;
5.框架协议采购入围供应商与大冶市政府采购中心签订的政府采购框架协议。
甲方: 乙方:
单位名称(公章): 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参考)
大冶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响 应 文 件
项目编号: 项目包号: 项目名称:
供应商名称(盖章):
二 0 二 年 月
格式(参考)说明:
响应文件组成
由各供应商根据参考格式要求自行编写。目录清晰、内容详尽、易于理解和审查。具体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投标书
1. 投标书
2. 服务项目清单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如为授权委托人签字则须提供)
5. 项目服务要求响应、偏离说明表
6. 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二、资格证明文件
1.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 按照第四章自查表要求提供相应资料或提供承诺函
……
三、报价文件
1. 开标一览表
2. 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有)
3.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如有)
……
四、商务文件
1. 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表
2. 项目服务人员情况表
3.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
五、技术、服务文件
1. 投标服务介绍,项目服务方案
……
1.黄石市政府采购交易系统支持响应文件一键签章功能,供应商使用一键签章功能即代表供应商认可响应文件所有盖章页面当前页的内容;使用一键签章功能的,盖章位置不作要求。
2.响应文件的服务文件的编制原则,按征集文件要求,提供相应说明、资料、表格以证明所投服务是否响应征集文件要求。
附件一: 投标书
大冶市政府采购中心:
依据贵方 (项目名称) 项目(项目编号: )的征集邀请,我方代表 (姓名、 职务) 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 (供应商全称) 提交响应文件。
在此,我方宣布同意如下:
1)按征集文件的约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2)已详细审查全部征集文件,包括 (修正或补充文件)(如果有的话) ,对此无异议;
3)响应文件有效期为自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共 90 个日历日;
4)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征集文件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
5)与本征集文件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
供应商: 地 址: 电话/传真: 电子邮件: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日期: 开户银行: 帐号/行号:
附件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特此证明。
供应商: (公章)
年 月 日
粘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正反清晰影印件)
附件三: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
大冶市政府采购中心:
兹授权 同志为我单位参加贵方组织的 项目(项目编号: )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授权代表,全权代表我公司处理在项目采购活动中的一切事宜。代理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被授权代表无转委托权。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分公司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附:
供应商授权代表单位名称: 职务: 性别: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粘贴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清晰影印件)
附件四: 项目服务要求响应、偏离说明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 第三章项目服务要求条款 | 响应内容对应简述 | 偏离说明 |
1 | (如需提供证明文 件或承诺函,在本表后附。) | ||
2 | |||
3 | |||
4 | |||
5 | |||
6 | |||
… |
说明:
1.供应商应按征集文件第三章“项目服务要求”中所有条款说明是否满足要求,如有偏离,供应商应详细说明。偏离说明与详细说明不一致的以详细说明为准。
2.如全部满足“项目技术要求”全部条款,可在首行填写“全部满足”;如本表仅加盖公章未填写内容,则视为全部满足,相应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供应商(公章):
日 期:
(提供承诺函)
致大冶市政府采购中心:
(供应商名称)郑重承诺:
1.我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活动记录。
2.我方未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也未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
3.我方在采购项目评审(评标)环节结束后,随时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验证,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我方对以上承诺负全部法律责任。特此承诺。
供应商(公章):
投标日期:
附件六: 开标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服务项目 | 折扣率(%) (小数位保留两位小数) | 备注 |
% | (折扣形式报价仅支持正向折扣,例如:填写 60%时表示打 6折,填写 85%时表示打 8.5 折,折扣最高不得超过 100%。) | |
合同履行期限 | 框架协议签订之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
说明:供应商应按第三章“项目服务要求”中的报价要求,填写统一的折扣率报价,折扣最高不得超过 100%。否则按无效响应处理。
供应商(公章):
投标日期:
附件七: 服务项目清单
(供应商应根据自身情况,提供本所对市场通用的,且现行有效的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格式自拟)
附件八: 中小企业声明函
(符合条件的可选择提供,专门面向或部分预留给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采购包,承担预留
份额的应选择提供)
大冶市政府采购中心: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单位名称) 的 (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行业 ;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属于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2. (标的名称) ,属于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行业 ;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属于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公章):
日 期:
说明:1.非中小微企业的供应商请勿填写此项声明;2.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3.所填企业类型与所填“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对应的企业类型须保持一致,否则《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4.所填行业类别与采购文件载明的行业类别(详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不一致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5.以联合体方式参与项目投标的供应商,应由联合体各方盖章。
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序号 | 行业 | 大型企业 | 中型企业 | 小型企业 | 微型企业 | ||||||||
营业收入(万 元) | 从业人员 (人) | 总资产 (万 元) | 营业收入 (万 元) | 从业人员 (人) | 总资产(万 元) | 营业收入 (万 元) | 从业人员 (人) | 总资产(万 元) | 营业收入 (万 元) | 从业人员 (人) | 总资产 (万 元) | ||
1 | 农、林、牧、 渔业 | ≥20000 | ≥500 | ≥50 | <50 | ||||||||
2 | 工业 | ≥40000 | ≥ 1000 | ≥2000 | ≥300 | ≥ 300 | ≥ 20 | < 300 | < 20 | ||||
3 | 建筑业 | ≥80000 | ≥ 80000 | ≥5000 | ≥ 5000 | ≥ 300 | ≥ 300 | < 300 | < 300 | ||||
4 | 批发业 | ≥40000 | ≥200 | ≥5000 | ≥20 | ≥ 1000 | ≥ 10 | < 1000 | <5 | ||||
5 | 零售业 | ≥20000 | ≥300 | ≥500 | ≥50 | ≥ 100 | ≥ 10 | < 100 | < 10 | ||||
6 | 交通运输业 | ≥30000 | ≥ 1000 | ≥3000 | ≥300 | ≥ 200 | ≥ 20 | < 200 | < 20 | ||||
7 | 仓储业 | ≥30000 | ≥200 | ≥1000 | ≥100 | ≥ 100 | ≥ 20 | < 100 | < 20 | ||||
8 | 邮政业 | ≥30000 | ≥ 1000 | ≥2000 | ≥300 | ≥ 100 | ≥ 20 | < 100 | < 20 | ||||
9 | 住宿业 | ≥10000 | ≥300 | ≥2000 | ≥100 | ≥ 100 | ≥ 10 | < 100 | < 10 | ||||
10 | 餐饮业 | ≥10000 | ≥300 | ≥2000 | ≥100 | ≥ 100 | ≥ 10 | < 100 | < 10 | ||||
11 | 信息传输业 | ≥ 100000 | ≥ 2000 | ≥1000 | ≥100 | ≥ 100 | ≥ 10 | < 100 | < 10 | ||||
12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10000 | ≥300 | ≥1000 | ≥100 | ≥50 | ≥ 10 | <50 | < 10 | ||||
13 | 房地产开发经验 | ≥ 200000 | 或,≥ 10000 | ≥1000 | 且, ≥ 5000 | ≥ 100 | 且, ≥ 2000 | < 100 | 或, < 200 0 | ||||
14 | 物业管理 | ≥5000 | ≥ 1000 | ≥1000 | ≥300 | ≥ 500 | ≥ 100 | < 500 | < 100 | ||||
15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300 | 或,≥ 12000 0 | ≥100 | 且, ≥ 8000 | ≥ 10 | 且, ≥ 100 | < 10 | 或, < 100 | ||||
16 | 其他未列明 行业 | ≥300 | ≥100 | ≥ 10 | < 10 |
大冶市政府采购中心: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单 位名称) 的 (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 ,属于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
2. (标的名称) ,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 ,属于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公章):
日 期:
说明:1.如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2.以联合体方式参与项目投标的供应商,应由联合体各方盖章。
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标准
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 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二)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 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附件十: 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团队简介 | ||||||
类似经验、业绩 | ||||||
序号 | 委托方 | 项目名称 | 合同金额 | 用户联系人 | 用户联系电话 | 备注 |
说明:供应商自征集之日起 3 年以来类似项目业绩,须提供合同主要部分(证明资料须提供合同复印件,合同内容须包含合同首页、标的金额页、主要内容页、合同签字盖章页及所附项目收款转账记录复印件或发票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供应商(公章):
日 期:
附件十一: 项目服务人员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 姓 名 | 专 业 | 年 龄 | 从事本行业 工作年限 | 在本项目中承 担的工作 | 个人专业资质 及证书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 |
说明:供应商拟派本项目服务团队人员数量、相关资质及工作经验等情况表,响应文件应附完整的相关证明材料清晰影印件。
供应商(公章):
日 期:
附件十二: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姓 | 名 | 性 | 别 | 年 | 龄 | |||
职 | 务 | 职 | 称 | 学 | 历 | |||
参加工作 时间 | 从事本行业 工作年限 | 个人专业资 质及证书 | ||||||
个人简介 | ||||||||
类似项目经验 | ||||||||
项目单位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容 | 项目金额 | 项目时间 | ||||
说明:供应商拟派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相关资质及工作经验等情况表,响应文件应附完整的相关证明材料清晰影印件。
供应商(公章):
日 期:
附件十三: 供应商认为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格式内容供应商自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