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XDG-2010-02 号地块住宅项目
无锡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建议文本
(适用于网上招标项目的评定分离非示范文本)
项目名称:XDG-2010-02 号地块住宅项目
标段名称:二期监理
工程地点: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新开河村招 标 人:无锡金银岛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招标代理机构:xxxx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编制日期:2022 年 10 月 28 日
使 用 说 明
一、本监理招标文件建议文本适用于采用网上招投标系统评标的监理招标工程,建议招标人采用。二、本监理招标文件建议文本的主要编写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4.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6. 《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7.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8.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局令第 11 号)
9. 《无锡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 111 号)
10. 其他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本监理招标文件建议文本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四、第二章“评标办法和定标方法”分别规定的评标方法,供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适用。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由招标人自主确定。
五、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招标人。
六、本招标文件建议文本由于水平和时间有限,难免存在不妥之处,请各编制单位和使用单位在试行过程中,将意见、建议、以及遇到的问题,及时向无锡市建设局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处书面反映,以便根据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改。
目 录
第二章评标办法和定标方法 27
第二部分通用条件 49
第三部分专用条件 49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名称:xxxxxxxxxxx xx:xxxxxxxxx人民南路 40 号科创园 4 楼联系人:郎工 电话: 0000-00000000 电子邮件: /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江苏恒鸿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 000 x联系人:胡工 电话:00000000000 电子邮件:/ |
1.1.4 | 项目及标段名称 | XDG-2010-02 号地块住宅项目(项目名称)二期监理(标段名称) |
1.1.5 | 建设地点 | 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新开河村 |
1.2.1 | 资金来源 | 自筹 |
1.2.2 | 出资比例 | 国有资金:20.0%、其他国有:0.0%、私有资金:80.0%、外国政 府及组织投资:0.0%、境外私人投资:0.0%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工程施工阶段的桩基、土方、土建、安装、人防、精装修、室外道路及管线、园建、绿化、强弱电、消防智能化、新三板生产的驻场监督及吊装等,总包及各个甲方指定分包工程的质量、进度、造价、安全、合同、信息等的监理,及各阶段各方关系的组织管 控协调等。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1.3.2 | 招标工程规模 | 建筑面积约 100181 ㎡,其中住宅面积约 69147 ㎡,地下室面积约 26053 ㎡,规划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施工阶段的桩基、土方、土建、安装、人防、精装修、室外道路及管线、园建、绿化、强弱电、消防智能化、新三板生产的驻场监督及吊装等。 |
1.3.3 | 计划监理期限 | 计划监理期限:800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时间:2022 年 12 月 1 日 计划竣工时间:2025 年 2 月 8 日 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的开工令为准,具体竣工日期以实际 竣工日期为准。 |
1.3.4 | 质量要求 | 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格标准 |
1.3.5 | 监理服务期限 | 包含施工全过程及保修期。 |
1.3.6 | 建筑安装工程费/ 工程概算 | 建安工程费约 33000 万元 |
1.4.1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本工程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应满足以下要求: 资质条件:[具有监理综合资质]或者[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 (含)以上具备营业执照 财务要求:2019 至 2021 年财务会计报表(如投标人成立时间不足要求的年份,则提供自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表) 信誉要求:《投标诚信承诺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 注:提供上述承诺书上传至投标文件中,否则,将视为不响应招 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按无效标处理。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即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1)[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房屋建筑工程)] (2)提供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由社保机构出具的 2022 年 7月~2022 年 9 月缴费证明(注:如投标人成立时间迟于要求开始的时间,则时间要求为投标人成立时间至截止时间,已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和相关劳动关系证明)。提供原件扫描件上传到投标文件中。 其他要求: (1) 证明资料要求:在有效期内;包含营业执照。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2) 原件核查要求:原件的扫描件上传。 (3) 项目管理机构配置要求:人员总数(除总监外)不得少于 6 人,包含专业监理工程师 2 人、监理员 4 人。人员均须为本企业在职人员,提供人员岗位证书和由社保机构出具的 2022 年 7 月 〜2022 年 9 月缴费证明扫描件上传到投标文件中(如投标人成立 时间迟于要求的开始时间,则时间要求为投标人成立时间至截止 时间。 | ||
1.4.2 | 是否接受 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联合体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 |
1.9 | 踏勘现场 | 招标人不组织,投标人可自行踏勘 |
1.10 | 分包 | 不允许分包 |
1.11 | 偏离 | ☑不允许 □允许,可偏离的项目和范围: / 允许偏离最高项数: / 偏差调整方法: / |
1.12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2.1 | 构成招标文件 的其他材料 | 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如有) |
2.2.2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 时间 | 2022 年 11 月 03 日 10:00 时 |
2.2.3 2.2.4 | 招标人对招标文 件澄清、修改时间 | 2022 年 11 月 03 日 17:00 时 |
3.1.1 | 投标文件格式和份数 | 1、本项目为网上电子投标。 2、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需向招标人额外提供与投标所报电子文件一致的纸质投标书 2 份。 |
3.2.2 | 最高投标限价 | 监理费最高限价 180.3258 万元。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3.3.1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截止之日起 90 日历天 |
3.4 | 投标担保递交 | 1、投标担保的形式:(投标人不按下列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其投标文件无效) ☑投标保证金 ☑保函(保险) 2、投标保证金金额或投标保函担保金额:人民币 3 万元 3、递交方式: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的基本存款账户汇到指定的投标保证金专用帐户。保函保费必须从投标人的基本存款账户缴纳。 4、投标担保递交要求: (1)采用投标保证金的专用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惠山分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xxxxxx xxxx: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下载页面—保证金信息”查看本标段对应的相关信息 (2)以电子保函(保险)形式提交投标担保的,须将有效的电子保函(保单)文件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 (3)以纸质保函(保险)形式提交投标担保的,须将有效的保函 (保单)文件扫描成电子版本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 (4)其他要求:1、具体以《投标保证金缴退或保函(保险)办理指南》为准,投标电子保函使用咨询电话,国泰新点软件服务咨询:4009980000,18261542577。2、以投标保证金形式提交投标担保的,须将《投标保证金确认函》上传至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对 应的“投标担保情况”模块中,并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 |
3.5 | 投标担保退还 | 见招标文件《投标保证金缴退或电子投标保函办理说明》 |
3.6 | 是否允许递交 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允许 |
3.8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电子印章、电子签名 |
3.8.2 | 技术标 | 技术标:监理大纲采用暗标形式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4.1.1 | 电子光盘封套上 写明 | 本次招标无须递交投标备份文件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无锡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 V7.0 网上投标网址: xxxx://00.000.00.000:0000/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l/index。开标当日,投标人仅需在任意地点通过无锡不见面开 标大厅参加开标会议,并根据需要使用不见面开标系统与现场开标主持人(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进行互动交流、澄清、提疑以及文件传送等活动。(无锡不见面开标大厅地址: xxxx://00.000.00.000:0000/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on/hall/login)注:开标当日,投标人不得到开标现场。 |
4.2.3 | 是否退还 投标文件 | ☑否 □是 |
4.3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2 年 11 月 21 日 9 时 30 分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惠山分中心开标室(政和大 道 209 号建设局大楼 3 楼)开标室 |
5.2.1 | 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 | 开标当日,投标单位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陆无锡不见面开标大厅进行签到,地址:( 无 锡 不 见 面 开 标 大 厅 地 址 : xxxx://00.000.00.000:0000/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on/hall/login) |
5.2.2 | 开标程序 | 详见远程不见面开标要求和说明及虚拟开标大厅-投标人操作手 册 |
5.2.4 | 解密时间 | 投标人应当在 60 分钟内解密投标文件 |
6.1.1 | 评标委员会 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5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专家库里随机抽取。 |
6.3 | 采用“评定分离”法时:评标结果 (定标候选人)公 示 | 定标候选人数量:5 名 异议成立,取消相应定标候选人资格后: ☑继续定标 □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补充推荐定标候选人 |
6.5 | 采用“评定分离” | 定标方法为: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法时:定标方法 | □价格竞争定标法: ☑票决定标法:直接票决定标 □票决抽签定标法: □集体议事法: □其他定标方法: | |
6.7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否 |
7.3.1 | 履约担保 |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 |
10.1.3 | 其他词语定义 | / |
10.5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1、本工程招标严格遵守《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江苏省房屋建 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关于开展无锡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工作的通知》(锡建标[2011]4 号)、 《无锡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 2、网上招投标活动中使用的信息(具体包括企业与项目总监的各 类资质证书、业绩和获奖情况等)以诚信库内信息为准,必须从诚信库内挑选,各相关单位及个人应及时更新、完善诚信库,如未能及时更新和完善,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自负。 3、本项目技术标(监理大纲)为暗标,采用暗标形式,须按下列 格式编制,否则视为无效投标文件:技术标内容不得出现彩色文字;不得出现投标单位名称、相关人员姓名等能体现有关投标单位信息的提示性标记、文字、语句及图形等。监理大纲总页数不得超过 200 页。 4、本工程在整个招投标全过程中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仅限一人, 授权委托人无权转委托权。 5、若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存在疑问,授权委托人须在接到电话 或短信通知后 30 分钟内做出回复,回复方式如下:①授权委 托 人现场书面签字确认;或者②短信回复确认,回复内容中须注明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单位名称及回复人姓名。若授权委托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相应 回复,则视为默认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果。 6、异议提出的时间: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对开标有异议的,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的公示期间提出。 7、实行网上受理与处理异议,除开标现场的异议外,异议人必须 在无锡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依法提出异议,否则招标人不予受理,视为无异议。 8、本项目为远程不见面开标项目,招标文件中如有不适用于不见 面开标模式的内容以“远程不见面开标要求和说明”为准。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招标人提前进入无锡不见面开标大厅,播放测试音频,各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或法定代表提前进入不见面开标大厅 ( 登 陆 无 锡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网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shtml )找到“网上不见面开标”模块)进行签到并填写投标单位本项目授权委托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手机号码)并保持手机畅通,以便于开评标与中标后的业务联系,收听观看实时音视频交互效果并及时在讨论组中反馈,未按时加入开标会议区并完成登录操作的或未能在开标会议区内全程参与交互的,视为放弃交互和放弃对开评标全过程提疑的权利,投标人将无法看到解密指令、异议回复、唱标等实时情况,并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 |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监理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次招标工程特征: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监理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本工程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时: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监理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 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 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 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项目总监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 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 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将该共同投标协议随投标文件一并递交给招标人。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 协议书对联合体每一成员均具法律约束力。
(2)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由联合体的各成员提交一份授权书,证明联合体代表资格,该授权书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并提交给招标人。
(3) 联合体代表人应被授权作为联合体所有成员的代表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并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履行。
(4)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和与其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均做无效标处理。
(5) 除非另有规定或说明,本须知中“投标人”一词亦指联合体各成员。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 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 为本标段的招标人;
(3) 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4) 与本标段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5) 与本标段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6) 与本标段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7) 被责令停业的;
(8) 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9) 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0)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或者有隶属关系、控股关系的。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投标单位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以及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中标单位应按照《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形建筑市场)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17)177 号)缴纳建设工程交易综合服务费。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
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投标文件应使用中文编制,投标文件中必须使用其他文字的,必须附有中文译本。对于未附有中文译本和中文译本不准确的投标文件,由此引起的对投标人不利后果的,招标人概不负责。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9.1 投标人自行对工程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
1.9.2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3 招标人应向投标人提供工程场地和相关xx环境情况的相关资料,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但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本招标文件包括:
(1) 投标人须知;
(2) 评标办法和定标方法;
(3) 合同条款及格式;
(4) 投标文件格式;
(5)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招标答疑、补遗文件),构成招标文
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应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无锡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 V7.0,下同)随时查看有关该工程招标文件的澄清、招标文件的修改(招标答疑、补遗文件)、最高限价等内容。查询如有遗漏,其风险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投标人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后,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及附件的全部内容,招标文件与附件具有同等效力。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条款、格式和标准要求等,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且根据有关条款规定,其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2.2.1 投标人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后,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澄清。
2.2.2 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答疑,实行网上提疑和答疑。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招标人予以澄清,应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不署名的形式提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限前停止提疑。详见无锡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操作手册。
2.2.3 招标人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限前在网上解答招标文件的疑问,并形成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将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向所有投标人公示,但不指明来源。
2.2.4 招标文件发布后,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限的任何时候,确需要变更招标文件内容的,招标人可主动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答疑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并同时报招标处备案。招标文件的修改以答疑形式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布,招标文件的答疑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具有约束力。
2.2.5 招标文件的答疑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示后,若投档人对招标文件的答疑有需要进一步澄清的,应在 24 小时内以不署名的形式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出。
2.2.6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随时查看并下载“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有关该工程招标文件的答疑文件,并应将最后一次的答疑文件导入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后制作投标文件,否则,由此引起的投标损失自负。
2.2.7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答疑内容均以网上发布的为准。
2.2.8 为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答疑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答疑中明确。
2.2.9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答疑内容相互矛盾时,若无其他特别说明一般均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3.1.1 本工程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中标单位递交纸质投标书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资格审查文件(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网上挑选) (二)近年财务状况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网上挑选)(如需) (四)正在实施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如需)
(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如需) (六)投标诚信承诺书
(七)项目总监简历表(网上挑选) (八)项目监理机构
二、商务标部分 (一)投标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人基本情况表(网上挑选)
(五)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网上挑选)(如需) (六)项目监理机构
(七)拟配备本工程的检测仪器与设备表(如需)
(八)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评标方案、定标方案中所列出的、投标人具有的材料。四、技术标部分(监理大纲)
监理大纲应xx扼要,重点突出、针对性强,监理大纲总页数不得超过 200 页。
3.2.1 投标报价内容
x次监理费用按评分细则的规定计取,否则,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2.3 投标报价编制依据
(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文件;
(2) 本次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答疑及最高限价;
3.2.3 投标报价编制要求
(1) 投标报价以元为单位,并按照四舍五入规则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2) 除另有说明,监理费总价报价,应包括投标单位中标后为完成本工程监理所发生费用的所有因素。
(3) 完成本项目所消耗的人工、设备检验、检测的费用;完成本项目所进行的采购、保管、验收、移交、保修期间监理等所发生的人工、设备、工具、临时设施和管理的费用;实现合同目的所涉及的机构、人员、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风险、责任与投标成本等费用;
(4) 投标人应到工地现场踏勘以了解相关足以影响投标价格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而导致的增加费用、索赔及监理期限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5) 投标报价应包含投标人为自己的雇员、设备、财产等所作的人身和财产保险,以及第三方责任险等费用;
(6) 投标人认为需要包含的其它费用。
(7) 招标人的其它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2 本工程实行投标保证金集中管理。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3.4.3 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形式:网银、转账、电汇、电子投标保函,不接受现金、本票等现场缴纳形式。
3.4.4 投标保证金金额:详见招标文件中《投标须知前附表》。
3.4.5 账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下载页面—保证金信息”查看本标段对应的相关信息。每个标段的保证金账号具有唯一性,本标段的投标保证金必须汇入本标段对应的账号。
3.4.6 投标人必须从投标人的基本存款账户汇入投标保证金账户。投标人应确保基本账户与诚信库中备案的基本账户一致,不一致的请及时修改,并经中心审核通过后再行缴纳。未从投标人基本存款账户汇出的投标保证金,以及使用其他投标人账户汇款的投标保证金,视同未响应招标文件。
3.4.7 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联合体投标
的,其投标保证金应由联合体中牵头人提交。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逾期缴纳的,视同未响应招标文件。
3.4.8 各投标人应当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导致保证金到账滞后风险(如异地、跨行到账延迟等银行系统问题、投标人自身汇款有误等情况),请投标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尽早安排好投标保证金的转账时间,确保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账。
3.4.9 投标保证金缴纳后,请及时到无锡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业务查询-保证金缴纳查询”模块,查询本单位的保证金缴纳情况(已缴纳:单笔且等额且投标截止时间前且投标人基本账户
(以诚信库为准)汇出;未缴纳:除已缴纳情况的其他情况),投标保证金的入账时间以银行系统推送的入账时间为准。如缴纳成功,投标人务必及时打印带有二维码的《投标保证金确认函》,银行收款回执等不能作为投标保证金缴纳依据。
3.4.10 如果开标现场投标人对本单位保证金缴纳有疑义,投标人必须提出并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提交书面申请核实保证金缴纳情况,由评标委员会判断是否有效。
3.4.11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日内退还。
3.4.12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经相关部门备案,并由交易中心审核后,五日内退还。
3.4.13 投标保证金以网银汇款方式原路退还,退款单位名称、账号与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单位名称、账号保持一致。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按实际情况提供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满足投标资格要求,具备承担本标段监理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及其资质证书等材料的扫描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3.5.4 招标人按条款 1.4 要求的其他材料,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如果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则投标人除提交正式投标文件外,还应按照招
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替代方案。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使用无锡市建设工程投标文件制作专用工具软件编制。使用无锡市建设工程投标文件制作专用工具后生成有 JSTF 后缀形式的文件,用于网上递交。
3.7.2 投标文件应包含本章第 3.1 款规定的内容,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监理期限、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在投标函、授权委托书(如有)加盖数字证书中的电子印章、电子签名。
3.7.4 监理大纲(技术标):采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
4.1.1 网上投标上传的投标文件应使用数字证书认证并加密,具体详见“无锡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操作手册”。未按上述要求加密和数字证书认证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文件,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招标人不予受理。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 4.3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网上投标文件通过网上招投标系统递交。
4.2.1.1 网上投标文件的递交是指使用无锡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上传;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1 投标人须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递交。
4.3.2 延长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招标人与投标人在原投标截止期的全部权利、义务、责任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
4.3.3 超过投标截止时间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原封退给投标人。
4.3.4 提交投标文件的有效投标人少于三家的,招标人有权依法重新招标或不再招标。
4.4.1 在本章第 4.3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多次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最终投标文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至无锡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最后一份投标文件为准。
4.4.2 在本章第 4.3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4.4.3 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单位不得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4.4.4 投标截止时间之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文件,否则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招标人在本章第 4.3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网上不见面开标大厅)。
5.2.1 详见附件远程不见面开标要求和说明及虚拟开标大厅-投标人操作手册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 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 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二章“评标办法和定标方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二章“评标办法和定标方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一)评标委员会组建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含)以上单数。
(二)初步评审
采用“评定分离”,所有投标均纳入评审范围。 1、形式性评审。
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同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将作为无效投标文件,按否决投标处理:
(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电子印章、电子签名;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3)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4)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的;
(6)除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项目负责人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的;
(7)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证明资料,与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政监督部门网站公示的实质内容不一致的;
(8)投标文件中未提交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投标诚信承诺书》的;
(9)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要求,资格审查不合格的;
(10)投标文件载明的设计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11)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
(12)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的;
(1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
(14)电子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要求格式不一致而无法导入计算机评标系统;
(15)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误期违约金和质量违约金额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
(16)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支付办法;
(17)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18)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投标人成本价的;
(1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2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2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2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2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2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一把数字证书加密锁加密或者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的;
(25)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的;
(26)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反担保的;
(27)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但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
(28)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29)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0)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
(31)启用投标文件电子文本的项目,投标人因自身原因造成投标文件电子文本无法导入应急开评标系统的,视为放弃其投标;
(32)技术标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编制。 2、投标文件的澄清。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有疑问的,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做出无效投标判定前,应当向当事人核实有关事项,并将核实情况记录在案。
3、无效投标的判定。
除招标文件单列(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无效投标情形外,评标委员会不得对投标文件做无效投标判定。
(三)详细评审
“评定分离”采用“定性+定量评审的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经济标评审、技术标评审、商务标评审。
(四)定标候选人的确定
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向招标人择优推荐5名(少于5名全部推荐)不排序的定标候选人。
(五)评标报告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澄清和说明情况记录;
5、无效投标判定情况说明;
6、推荐定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每个环节评审结果。
6.4.1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工作完成后的3日内,对定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3日。
6.4.2对评标结果的异议的提出和处理,适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
6.4.3异议成立,取消相应定标候选人资格后既不重新推荐也不补充定标候选人。
6.5.1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进入交易中心召开定标会。招标人在定标前可以对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考察。
6.5.2经考察,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所用业绩、奖项等弄虚作假,或是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招标人应如实记录并提交定标委员会参考。
6.5.3招标人定标前组织考察的,定标会议时间可以适当推迟。
6.6.1采用票决定标法的,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7人(含)以上单数。
6.6.2定标委员会应当从招标人定标成员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6.6.3招标人(不含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可以从本单位直接指定部分定标委员会成员,但总数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6.6.4招标人建立的定标成员库应在定标委员会组建当天报当地招投标监管机构,人数应不少于随机抽取的定标委员会人数的3~5倍,成员由下列人员组成:
招标人(不含代理机构)、项目业主或者使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标人本系统上下级主管部门或者系统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非财政性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标人母公司、子公司人员。
各级政府因建设管理需要,成立的长期承担地方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管理机构
(简称“大甲方”)的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和组成“大甲方”的各部门的系统上下级主管部门或者系统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
6.6.5定标委员会应当在定标会上推荐定标组长,招标人(不含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定标委员会的,由其直接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
6.6.6招标人应当组建监督小组对定标过程进行见证监督。
6.6.7招标人应当对定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6.7.1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定标会上可以介绍项目情况、招标情况、清标及对投标人或者项目负责人的考察、质询情况;
6.7.2招标人可以邀请评标专家代表介绍评标情况、专家评审意见及评标结论、提醒注意事项。定标委员会成员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提问。
6.7.3定标委员会应当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定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候选人。
6.8.1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的3日内,对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3日。
6.8.2公示内容包括:定标候选人名单(有排序)、定标时间、定标方法、集体议事法的定标理由、拟中标人等内容。
6.8.3公示期内对定标结果异议的提出和处理,适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投标人提出的针对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异议,无论调查结果是否属实,均不改变评标委员会已确定并公示的定标候选人名单。
6.9.1中标候选人公示无异议的,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6.9.2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6.9.3招标人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发布中标人公告(公告发布时间与中标通知书签发时间应当一致),中标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和项目负责人等。
6.9.4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招标人应当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7.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7.2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二章“评标办法和定标方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1 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8.5.2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明确的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
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第 8.5.1 项规定事项提出投诉的,应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和定标方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二章 评标办法和定标方法
初步评审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1.1 | 形式性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的电子签章并加盖法人电子印章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1.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财务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信誉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拟派项目负责人要 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项目管理机构配置 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1.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监理期限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
质量标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4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 项规定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2.1 | 商务标 | 详见评标方案 |
1.2.2 | 经济标 | 详见评标方案 |
1.2.3 | 技术标(监理大纲) | 详见评标方案 |
2.3.4 | 评标方式、评审因素 | 实行两阶段评标,评标入围方法采用全部入围法。第一阶段:商务技术文件(包含资格审查文件)评标委员会先评审商务技术文件,汇总商务技术文件得分:投标人超过 16 个(含)的,取前 11 名;投标人为 12-15 个(含)的,取 前 9 名;投标人为 9-11 个(含)的,取前 7 名;投标人为 8 个及以下的,取前 5 名;末位得分相同的投标人同时进入第二阶段。当进入第一阶段的投标人数量已低于(或等于招标文件规定的进入第二阶段投标人数量时,所有有效投标文件均应进入第二阶段评审,但仍应按照招标文件对所有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文件进行评审,作为招标人定标参考依据。第二阶段:经济文件(仅针对进入第二阶段的有效投标文件进行),商务技术标得分不带入第二阶段。评标价偏离评标基准价最少的 5 家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相同(或评标价偏离评标基准价的绝对值相同)且影响中标候选人确定的,取第一阶段排名靠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参照经济文件投 标报价评审表。 |
注:评标委员会根据资格审查评审标准进行审查,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全部进入后续评审。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少于 3 家时重新招标。
评标委员会根据初步评审标准进行审查,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全部进入后续评审。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 3 家时重新招标。
详细评审采用定性+定量评审方式 ,当进入某一阶段(评审因素)的投标人数量已低于 (或等于)招标文件规定的 5 名定标候选人数量时,除投标文件出现无效投标情形外,所有投标文件均应进入下一评审阶段或推荐为定标候选人。
第一阶段:商务技术文件评审
1)技术标(监理大纲)评审:(暗标)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监理大纲 (22分) | 质量控制措施(4分) | 有质量控制的具体方法,并且对本项目有针对 性和有效性; |
进度控制的措施(4分) | 有进度控制的具体方法,并且对本项目有针对 性和有效性; | ||
投资控制的措施(4分) | 有针对本项目的投资控制方法且有可行性; | ||
安全施工管理措施(4分) | 有安全施工控制的具体方法,并且对本项目有 针对性和有效性; | ||
xx施工控制措施(3分) | 有xx施工控制的具体方法,并且对本项目有 针对性和有效性; | ||
组织协调管理措施(3分) | 有组织协调管理的具体方法,并且对本项目有 针对性和有效性; |
注意:①除监理方案中缺少相应内容的评审要点不得分外,投标文件的监理方案各项评审要点得分不应低于该要点满分的70%。
②监理方案得分取所有评委评分中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评分后的平均值为最终得分。
③本工程监理大纲采用暗标形式,正文第一页须同时上传“暗标目录”,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④监理大纲篇幅适宜,不得超过200页,否则按照无效标处理。
2)商务标(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单位业绩、检测仪器与设备评审)
序号 | 评审因素 | 有关要求和说明 | 评审结论 |
1.2.1 | 项目监理机构要求26分 | 一、总监人选 (6 分) 1、拟派项目总监所学专业为土木工程(专业以毕业证书上的为准),并且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年限大于 5 年 的得 1 分(执业年限以执业资格证书中批准日期到投标截止之日计算)。(提供毕业证书及执业资格证书原件扫描件、身份证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中,否则不得分)。 2、拟派项目总监注册专业为另具备机电安装工程得 1 分。(提供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的扫描件,否则不得分)。 3、拟派项目总监具有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的且专业类型为土建的得 1 分,(提供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的扫描件,否则不得分)。 4、拟派项目总监具有一级建造师得 1 分;(提供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证书的扫描件,须注册在本单位,否则不得分)。 5、拟派项目总监具备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得 1 分,(提供职称证书的扫描件,否则不得分)。 6.拟派项目总监具有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的得 1 分, (提供咨询工程师证书的扫描件,否则不得分)。 注:上述证明材料均以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诚信库 数据公示专栏 7.0”中的信息为准。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挑选上述证明文件,未挑选或挑选的内容不能满足评分要求的不得分。 二、其余监理组织机构人员、专业配套(20 分) 除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外配备 A、配备 1 名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所学专业为建筑施工与管理类(专 业以毕业证书上的为准)的得 1 分,具备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且注册 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得 2 分;具有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的且专业 类型为土建的得 1 分;具有一级建造师得 1 分;具备高级工程师及以 | 分 |
上职称的得 1 分,(提供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证书、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原件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中,无扫描件不得分)。(满分 6 分) B、配备 1 名机电安装专业监理工程师:所学专业为机电安装相关专 业(专业以毕业证书上的为准)的得 2 分,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 且注册专业为机电安装工程的得 2 分;(提供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毕业证书原件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中,无扫描件不得分)。(满分 4 分) C、配备 1 名装修专业监理工程师:所学专业为家具与室内装修类(专 业以毕业证书上的为准)的得 2 分,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且注册 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的得 2 分;(提供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毕 业证书原件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中,无扫描件不得分)。(满分 4分) D、配备 1 名安全监理工程师:所学专业为土木工程(专业以毕业证 书上的为准)的得 1 分 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的得 2 分;具 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的得 2 分;具备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得 1分,(提供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证书原件扫描件、 职称证书原件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中,无扫描件不得分)。(满分 6 分) 注:以上人员均须为本企业在职人员,须提供所有人员的社保证明 (内附 2022 年 7 月-2022 年 9 月缴费清单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 由社保机构出具的 2022 年 7 月-2022 年 9 月缴费证明,如投标人成 立时间迟于要求的开始时间,则时间要求为投标人成立时间至截止时间)及相关证书原件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中,无扫描件或不符合要求不得分。在投标文件中上传上岗证书原件扫描件,无扫描件或不符合要求不得分,如果监理工程师在换证,提供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的换证接受材料)。 | |||
1.2.2 | 检测仪器与设备 8分 | 工程所需主要检测设备齐全,钢筋位置测定仪(扫描仪)、楼板厚度检测仪、涂镀层测厚仪、裂缝测宽仪、超声波测厚仪、超声波探伤仪、电烘箱、土工灌砂筒、灰剂量滴定仪、绝缘电阻表、接地电阻测试仪、焊 接检验尺设备齐全的得 8 分,少1项扣 1 分,扣完为止。(必须提供设 | 分 |
备购买发票及有效期内检定证书原件的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中,无扫 描件不得分)。 | |||
1.2.3 | 业绩 4分 | 1、企业类似工程业绩:投标企业近五年监理过建筑面积≥5.5 万平方米房屋建筑工程的有一个 4 分,最高得 4 分。 注:(1)类似工程业绩必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或者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 发包证明)、监理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至少应加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四方公章)。业绩有效期以竣工验收时间至本工程招标公告发布首日起计算。(2)上述材料均以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诚信库数据 公示专栏 7.0”中的信息为准。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勾选上述业绩,未勾选或勾选的内容不能满足评分要求的均不 得分 | 分 |
注:1、商务技术文件得分汇总后,投标人超过16个(含)的,取前11名;投标人为12-15个(含)的,取前9名;投标人为9-11个(含)的,取前7名;投标人为8个及以下的,取前5名;末位得分相同的投标人同时进入第二阶段。当进入第一阶段的投标人数量已低于(或等于)招标文件规定的进入第二阶段投标人数量时,所有有效投标文件均应进入第二阶段评审,但仍应按照招标文件对所有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文件进行评审,作为招标人定标参考依据。
2、商务技术标得分不带入第二阶段第二阶段:经济文件评审 1)经济标(投标报价)评审:
序号 | 评审因素 | 各评审因素细分项 |
1 | 经济标 | 以进入第二阶段评审且投标报价不超过最高限价的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为 A,最高投标限价为 B,则:评标基准价=A×Q1+B ×Q2,Q2=1-Q1,Q1 的取值范围为 10%,15%,20%,25%,30%;Q1 值在开标时由招标人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确定。 计算算术平均值 A 时,x 7≤有效投标文件<10 家时,应去掉其中的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若有效投标文件≥10 家,应去掉其中的二 个最高价和二个最低价。 |
评标价偏离评标基准价最少的前 5 名的投标人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相同(或者评标价偏离评标基准价的绝对值相同)且影响中标候选人确定的,取第一阶段排名靠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签字后,上述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他任何情形而改变,但评标过程中的计算错误可 作调整。 |
第一阶段评审汇总表(技术标、商务标)(样本)
招标工程名称: 评标时间:
序号 | 投标人名称 | 技术标的相关 评分点得分 | 商务标的相关 评分点得分 | 总分 | 是否进入第二 阶段评审 |
评标委员会: | |||||
评标专家保留意见: | |||||
专家姓名 | 评标专家对汇总意见持保留意见的情况 | 专家签名 |
第二阶段评审汇总表(经济标)(样本)
招标工程名称: 评标时间:
序号 | 投标人名称 | 评标价 | 评标基准值 | 评标价偏离 评标基准价的绝对值 | 是否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
评标委员会: | |||||
评标专家保留意见: | |||||
专家姓名 | 评标专家对汇总意见持保留意见的情况 | 专家签名 |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样本)
招标标段名称: 评标时间: 年 月 日
推荐方法 | |||||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 |||||
序号 | 投标人名称 | 优点 | 缺点、风险等评审情况 | 对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提供 技术咨询建议 | |
评标委员会签名: | |||||
评标专家保留意见 | |||||
专家姓名 | 评标专家对汇总意见持保留意见的情况 (注明涉及的投标人、具体的优点、存在缺陷或签订合同前应 注意和澄清事项) | 专家签名 |
备注:本表为评标委员会最终评标报告;
1. 评审标准
1.1 初步评审标准
1.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2 详细评审标准
1.2.1 监理大纲具体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及评标方案。
1.2.2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及评标方案
1.2.3 监理单位业绩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及评标方案。
1.2.4 检测仪器与设备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及评标方案。
1.2.5 投标报价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及评标方案。
2. 评标程序
2.1 评标准备(清标)
2.1.1 评标前,招标人应当组织进行下列评标准备(清标)工作,并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相关信息;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应当使用电子交易系统开展评标准备(清标)工作:
(一)根据招标文件,编制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
(二)对投标报价进行校核;
(三)以评标标准和方法为依据,列出投标文件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并进行归类汇总;
(四)核实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资质和资格、经历和业绩、在建工程和信用状况等方面的情况。招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采用同样的标准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全面的审查,但不对投标文件作出
评价。
招标人认为投标人的投标价有可能无法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工程内容,招标人可以提请评标委员会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评标准备(清标)工作结束后,评标委员会收到评标准备(清标)报告后方可开始评标;评标委员会要复核评标准备(清标)报告,并承担相应责任。
2.1.2 评标委员会由本地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组成,人数为5人。评标委员会成员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具有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同等的表决权。
2.1.3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2.1.4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全面、独立评审所有投标文件,并对招标人提供的评标准备(清标)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发现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当进行补正。
2.2 初步评审
2.2.1 形式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2.2.2资格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2.2.3响应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2.2.4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 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四舍五入原因的除外;
2.2.5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 澄清、说明或补正按照本章第3.4款的规定进行。
2.2.6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
(1)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电子印章、电子签名;
(2)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与投标系统固定格式不一致的以投标系统固定格式为准),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的;
(5) 除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项目负责人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的;
(6)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要求,资格审查不合格的;
(7) 投标文件载明的设计期限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8) 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
(9) 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的;
(10)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
(11) 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误期违约金和质量违约金额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
(12) 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支付办法;
(13) 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14) 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投标人成本价的;
(15)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16)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17)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18)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19)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20)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一把数字证书加密锁加密或者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的;
(21)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的;
(22) 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反担保的;
(23) 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但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
(24) 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25)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26)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
(27) 启用投标文件电子文本的项目,投标人因自身原因造成投标文件电子文本无法导入应急开评标系统的,视为放弃其投标;
(28) 技术标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编制(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与投标系统固定格式不一致的以投标系统固定格式为准);
(29) 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30) 投标文件设计方案深度未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最低要求的;
(31) 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证明资料,与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政监督部门网站公示的实质内容不一致的;
(32) 投标文件中未提交本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投标诚信承诺书》的。
2.3详细评审
2.3.1 采用定性+定量评审评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方案载明的部分定量评审项,在合格基础上评价其优良程度,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2.3.2 评审顺序一般先评审监理大纲,再评审商务标,最后评审经济标,招标人也可根据项目情况确定评审顺序,具体的评标方式、评审顺序及评审因素见本章前附表。
2.3.3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方案载明的进入下一评审环节的方法,根据各投标文件中相应的评审因素进行评审确定进入下一个评审环节的投标人名单。入围下一评审环节的具体方法见本章前附表。
2.3.4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2.4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2.4.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2.4.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4.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2.4.4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有可能影响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2.5 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2.5.1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3.2款规定,推荐相应数量的中标候选人。
2.5.2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3.2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时,如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作出是否具备竞争性判断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作出是否具备竞争性判断,如具备竞争性,可继续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作出竞争性判断以及竞争性判断的方式见本章前附表。
2.5.3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3. 评标结果公示
3.1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工作完成后的3日内,对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3日。
3.2 对评标结果的异议的提出和处理,适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3.3 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成立,取消相应中标候选人资格后是否重新推荐或补充中标候选人详见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及时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召开定标会。招标人在定标前可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约谈,并形成报告通过电子招投标系统提交定标委员会作为参考。定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定标因素和标准等内容开展定标活动。及时组建监督小组对定标活动进行监督,有权就定标委员会违反定标规则的行为进行质询,但不得就定标涉及的实质内容发表意见或者参与定标委员会的讨论。
1、定标委员会的组建
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自主组建。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人数为 7 人(含)以上单数。定标委员会应当推荐定标组长,定标委员会成员可以由下列人员组成:
(1)招标人(不含代理机构)、项目业主或者使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
(2)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标人本系统上下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
(3)非财政性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标人母公司、子公司人员;
(4)各级政府因建设管理需要,成立的长期承担地方国有资 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管理机构(简称“大甲方”)的 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和组成“大甲方”的各部门的系统上下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设计类定标委员会成员也可由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委员会人员组成。
定标委员会应当在定标会上推荐定标组长,招标人(不含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定标委员会的,由其直接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
招标人应当组建监督小组对定标过程进行见证监督。招标人应当对定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2、定标因素
招标人在评标评审因素基础上,可以结合项目类型特点和需要以及项目规模、 技术难度等选择【投标报价、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以及提出的技术咨询建议、拟派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近两年内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存在违约情形;】
等作为定标因素。定标因素及要求证明文件参考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
定标因素详见以下
(1)投标报价;
(2)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以及提出的技术咨询建议;
(3)拟派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以定标当天通过“信用中国”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的投标企业相关信用记录为准。
(5)近两年内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存在违约情形;在同等条件下,择优的相对标准如下:
(1)投标报价偏离评标基准价少的优于偏离多的;偏离绝对值相同的低价者优先
(2)综合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报告综合得分及技术咨询建议,综合评价高的优于评价低的。
(3)拟派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以评标时项目监理机构的分值为准,分值高的企业优于分值低的企业;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投标人未在“信用中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优于在“信用中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的。
(5)投标人近两年内未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存在违约情形优于存在违约情形的; 3、定标方法
3.1 采用票决定标法方式定标,票决时,采取票决晋级入围方式。
3.2 直接票决定标: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每项定标因素分别对各中标候选人进行独立评审后进行票决,并确定综合得票总数最多的为中标人。
3.3 票决采取投票法,即各定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有进入定标程序的投标人根据各定标因素择优排序进行投票,最优的 N 票,其次 N-1 票,依此类推(N 一般不超过 5,本项目 N 为 5,排名 N 以后的得 0 票),按票数高低确定中标候选人及排序。
3.4 得票数相同且影响中标候选人确定的,可由定标委员会对得票数相同的单位进行再次票决确再次票决时,得票数相同的单位,价低者更优,得票数相同且报价相同的,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
技术咨询建议优劣顺序排名。 4、定标,确定中标候选人
4.1 定标会应当形成定标报告,定标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定标时间地点、定标人员、定标方法、定标因素和标准等;定标委员会成员对中标候选人的支持理由和投票情况。
4.2 定标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招标人介绍项目情况、招标及评标有关情况;定标委员会审阅评标报告;定标委员会按照定标方法、定标因素和标准择优确定中标人。
5、中标候选人数量。
中标候选人数量为 3 名(若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定标候选人数或因异议、投诉取消相应定标候选
人资格后导致不足 3 人时,按实际数量确定)。 6、特殊情况的考虑。
6.1 采用票决定标法,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循择优的原则,依据招标文件公布的投票规则,独立行使投票权。
6.2 票决采用记名方式并注明投票理由。
6.3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因质疑或投诉导致中标候选人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招标人重新组织定标活动、确定中标候选人;
6.4 当所有定标候选人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7、中标人公示
7.1 招标人应当自完成定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公示定标结果,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
7.2 公示内容包括:各中标候选人的名称、排序、投标价格、项目负责人信息、质量、工期、业绩,以及定标时间、定标方法、定标结果、定标理由、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以及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7.3 公示期内对定标结果异议的提出和处理,适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7.4 中标人公示期间,投标人对定标结果的异议或投诉处理决定不改变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票决定标选票(样本)
招标项目名称:
定标因 素 | 排名 | 支持的投标人名称 | 支持理由 |
第 1 名 | |||
第 2 名 | |||
第 3 名 | |||
„ | |||
第 1 名 | |||
第 2 名 | |||
第 3 名 | |||
„ | |||
第 1 名 | |||
第 2 名 | |||
第 3 名 | |||
„ | |||
第 1 名 | |||
第 2 名 | |||
第 3 名 | |||
„ | |||
第 1 名 | |||
第 2 名 | |||
第 3 名 | |||
„ |
定标地点: 年 月 日
定标委员(签名):
投标单位 票数 | 投标单位 1 | 投标单位 2 | 投标单位 3 | 投标单位 4 | 投标单位 5 | 投标单位 6 | 投标单位 7 | |
评委 A | 定标因素 1 | |||||||
定标因素 2 | ||||||||
定标因素 3 | ||||||||
定标因素 4 | ||||||||
定标因素 5 | ||||||||
„ | ||||||||
评委 B | 定标因素 1 | |||||||
定标因素 2 | ||||||||
定标因素 3 | ||||||||
定标因素 4 | ||||||||
定标因素 5 | ||||||||
„ | ||||||||
评委 C | 定标因素 1 | |||||||
定标因素 2 | ||||||||
定标因素 3 | ||||||||
定标因素 4 | ||||||||
定标因素 5 | ||||||||
„ | ||||||||
得票总数 | ||||||||
排名 |
定标委员会组长(签名):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计票人签名: 监票人签名:
43
第三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GF—2012—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示范文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GF—2012—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示范文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XDG-2010-02 号地块住宅项目二期监理合同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XDG-2010-02 号地块住宅项目合同委托人:无锡金银岛置业有限公司
监理人: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无锡金银岛置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监理人(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 工程名称: ;
2. 工程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镇新开河村;
3. 工程规模:建筑面积约 100181 ㎡,其中住宅面积约 69147 ㎡,地下室面积约 26053
㎡,规划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施工阶段的桩基、土方、
土建、安装、人防、精装修、室外道路及管线、园建、绿化、强弱电、消防智能化、新三板生产的驻场监督及吊装等。
4. 工程概算总投资额建筑安装工程费: 。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文件;
4. 招标文件;
5. 专用条件;
6. 通用条件;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四、总工程监理师
总工程监理师姓名: ,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
x合同含增值税暂定总价(大写): (¥ 元),其中不含税总
价为 ¥ (大写: ),增值税为¥ (大写:人 )。增值税税率/征收率为 6 %,除非有特殊说明,本合同所提及的总价款、合同总价、已付款、未付款、单价均为含增值税金额。增值税税率变化时,不含税金额不变,增值税按照政府征收金额结算。
包括:
1.监理酬金:监理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中标综合单价=100181 平方米* 元
/平方米= 元,建筑面积最终以《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面积为准如部分住宅由户内精装修改成毛坯,则改成毛坯部分的监理费单价按合同单价*85%结算,进度款也按重新计算的单价支付。
2.上述酬金包括但不限于税费、监理人员的工资、津贴、奖金、劳保、培训、差旅费、监理单位的检测设备、检测费用、交通办公生活用品(不含办公桌椅)、食宿、通讯等一切费用,以及为完成本合同内各项监理任务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同时也包括监理人在本工程中的正常工作、附加工作、额外工作、监理服务可能涉及的全部费用和风险等,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监理服务费不得调整。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办公桌椅、资料,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1. 订立地点: 无锡金银岛置业有限公司 。
2. 本合同一式 伍 份,甲方执 叁 份,乙方执 两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 监理人: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 的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工程监理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工程监理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 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通用条件;
(4)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
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 7 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 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3)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
(24)新三板生产时应安排专业人员驻场监督,确保生产质量和进度,并按要求做好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混凝土试块的检测等。
(25)人防监理行为全过程应自觉接收人防主管部门及人防质监机构的检查,积极配合人防过程申报等事项。人防监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义务。需在开工前编制《人防监理细则》,并在施工前审核关于人防的施工方案审查。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 A 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工程监理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 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工程监理师时,应提前 7 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 B 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办公桌椅。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工程监理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 B 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只提供房屋、办公桌椅,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 7 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
表时,应提前 7 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
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 28 天(监理人导致的原因除外),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 7 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 7 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
部分的款项按第 7 条约定办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 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 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 28 天。
6.2.4 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及因监理人自身原因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 182 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
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 182 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 4.2 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 7 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 7 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 4.1 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 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 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 14 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 14 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 4.2.3 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议解决
7.1 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 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 14 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xx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 通知
x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 。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按通用条款 1.2.2 。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
工程施工阶段的桩基、土方、土建、安装、人防、精装修、室外道路及管线、园建、 绿化、强弱电、消防智能化、新三板生产的驻场监督及吊装等,总包及各个甲方指定分包工程的质量、进度、造价、安全、合同、信息等的监理,及各阶段各方关系的组织管控协调等。
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施工准备、过程管理、造价控制、竣工验收、保修、信息管理等阶段的相关服务。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等;与本工程有关的标准;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 。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情形:未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擅自更换现场监理机构主要人员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承担违约金,其中: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每人/次款 10 万元违约金;更换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每人/次 3 万元违约金;更换监理员的,每人/次 1万元违约金。对于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除上述违约金外,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2.4 履行职责
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 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
在涉及工程延期 / 天内和(或)金额 / 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 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的,将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2.4.5 监理单位在各施工阶段派驻的监理人员数量未经委托人允许不得少于本合同约定的人员配置数量,如经委托人确认,监理单位实际派驻的人员数量少于招标时候确认的人员配置数量,按合同监理总费用/(各阶段人员数量*每个人员监理月数之和)为少派一名人员每月计费标准,每少派一人则按以上计费标准的两倍按月进行扣除其监理费。因委托人需求及审批确定另行增加的监理人员:临时增加人员(≤1 人)且工作时间在
一个月内,不予增加费用;除本条款约定条件外情况,监理人可酌情向委托人申请合理费用,有效上班时间以打卡记录为准,计算原则《监理人员价目配置分析表》。
2.5 监理人现场工作要求
2.5.1 全部人员全天在工地现场办公,专职负责本工程的监理工作,其中: 土建监理工程师、给排水监理工程师 、电气监理工程师 、资料员 必须住现场,宿舍由监理人自行解决,各总监代表、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资料员每周必须保证 5 天的工作时间,每天工作时间为上午 8:00-11:00,下午 13:00-17:00。根据现场进度情况,监理需服从委托人的加班安排,按要求执行旁站制度;现场监理人员在工作时,通讯设备(必须有且为手机)必须 24 小时开通。
2.5.2 监理人员xx周日轮休,轮休期间应根据委托人要求随时到工地投入工作,监理人员上下班实行打卡制,委托人有权根据打卡时间确定监理人员在岗时间,以此计算监理人员费用,在特殊时段,委托人有权要求取消节假日休息时间,监理人不得另行收取加班费。正常上班时间,监理人监理人员如出现迟到、早退(不超过 1 个小时)等现象,每次须承担 100 元/次的违约金,如监理人监理人员出现迟到、早退(超过 1 小时)等现象,每次须承担 200 元/次的违约金;如出现旷工,则需承担 300 元/天得违约金;委托人可直接从向监理人支付的监理费用中扣除。
2.5.3 监理人员的监理时间与施工时间不同步或缺岗,或监理人员离岗未书面报告或口头通知委托人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承担 3000 元/人/天的违约金。
2.5.4 监理人员除正常轮休外的休假须经委托人审批,委托人同意后方可休假,休假工资扣除计算原则按《监理人员价目配置分析表》,按未经委托人审批同意离岗的,按 2.5.3条执行。
2.5.5 其他履行职责:(1)人防监理行为全过程应自觉接收人防主管部门及人防质监机构的检查,积极配合人防过程申报等事项。人防监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义务。需在开工前编制《人防监理细则》,并在施工前审核关于人防的施工方案审查。
(2)配合委托人做好智慧安全管理、智慧质量管理等其他工作。
2.6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监理规划 1 份(第一次工地会议前)、监理月报 1 份/月(每月 30 日前)、工程质量评 估报告 1 份(竣工验收前)。
注:所有提交资料须总工程监理师签字,并加盖监理项目章。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 B 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的所有权属于: 委托人 。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7 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 / 。
3. 委托人义务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
3.6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7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 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
x)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1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 人民币 。
5.2 支付酬金
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本项目施工暂计总天数为 800 天。按照进度节点付款:
1.项目开工支付合同总价的 5%;
2.桩基施工完毕支付合同总价的 10%;
3.基础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的 10%;
4.主体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的 10%;
5.装饰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的 15%;
6.外墙脚手拆除完毕后支付合同总价的 15%;
7.室外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的 15%;
8.工程竣工综合验收(交付使用验收)后支付合同总价的 5%;
9.工程资料及监理资料存档后支付合同总价的 5%;
10.工程结算审计完毕,支付合同总价的 5%;
11.工程结算审计完毕一年后结清余款。
注:支付合同价款时乙方均需提供相应的增值税率为 6%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结算方式:按本项目实际建筑面积乘以单价进行结算,单价按第一部分协议书签约酬金相关约定执行。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x合同生效条件: 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
6.2 变更
6.2.1 服务期从委托人书面通知监理人进场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结束,期间费用包干不另行调整。
6.2.2 非监理原因所导致的工程延期 90 天(除法定节假日外的日历天),前 90 天不计取费用,从延期的第 91 天开始,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按以下人员配置工资表计取附加工
作报酬:酬金=(人员工资表日单价*实际监理天数*现场实际人数)*(1+税率)。综合验收完成后双方办理结算。
7. 争议解决
7.1 调解
x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邀请第三方 进行调解。
7.2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 种方式:
(1)提请 /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8.2 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8.3 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 %。
8.4 保密
委托人xx的保密事项和期限:在本合同签订前、履行中和终止后,未经合同相对 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对本合同中各方相互提供的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图纸、数据、以及与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及其他信息等)负保密责任。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合同另一方遭受损失或不利影响,责任方应按本监理服务签约酬金的 20%向合同另一方支付违约金。保密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的终止或解除的影响。
监理人xx的保密事项和期限:在本合同签订前、履行中和终止后,未经合同相对 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对本合同中各方相互提供的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图纸、数据、以及与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及其他信息等)负保密责任。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合同另一方遭受损失或不利影响,责任方应按本监理服务签约酬金的 20%向合同另一方支付违约金。保密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的终止或解除的影响。
第三方xx的保密事项和期限:在本合同签订前、履行中和终止后,未经合同相对 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对本合同中各方相互提供的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图纸、数据、以及与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及其他信息等)负保密责任。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合同另一方遭受损失或不利影响,责任方应按本监理服务签约酬金的 20%向合同另一方支付违约金。保密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的终止或解除的影响。。
8.5 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 / 。
(以下无正文)
附件一 廉 政 协 议
甲方:无锡金银岛置业有限公司乙方:
廉政协议书
为加强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廉政管理,甲乙双方经协商签定本协议并做为双方共同遵守的廉政行为准则。
一.甲方责任
1.甲方有责任向乙方介绍本单位有关廉政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规定。
2.甲方有责任对本单位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廉政教育。
3.甲方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单位有关廉政管理的规定,不得接受乙方的宴请,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实物、现金或礼券。
4.甲方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现甲方人员任何形式的索贿受贿行为,均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通报乙方单位领导。
5.甲方人员如违反廉政管理制度及本协议规定,甲方应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6.对于乙方举报甲方人员违反廉政规定的情况,甲方应及时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进行处理。二.乙方责任
1.乙方应保证乙方有关人员了解甲方单位有关廉政管理的各项制度及本协议的规定,并遵照执行。
2.乙方不得宴请甲方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赠送实物、现金或礼券。
3.乙方单位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现乙方人员任何向甲方人员行贿行为,均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通报甲方单位领导。
4.乙方有责任接受甲方对乙方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廉政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
5.乙方单位人员有义务就甲方人员任何形式的索贿或受贿行为及时向甲方单位领导举报;如乙方向甲方人员行贿,或甲方人员向xxxx,乙方满足其要求且未向甲方举报的,一经查实,除追回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外,甲方酌情对乙方进行处罚,乙方自愿根据甲方的要求,在总价的基础上再让利 5%,并对本方知情不报人员进行处罚。
6.如因乙方单位及人员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贿赂甲方人员,被检查机关立案查处的,甲方有权取消或终止工程合同的履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本廉政协议为 DG-2010-02 号地块住宅项目(项目名称)二期监理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印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 项 目 机 构 人 员 配 置 表
项 目 机 构 人 员 配 置 表
项目名称:DG-2010-02 号地块住宅项目(项目名称)二期监理
岗位 | 人数 | 执业资格 | 备注 |
总监理工程师 | |||
土建监理 | |||
水电监理 | |||
安全监理 | |||
资料员 |
注:根据现场工地实际需求可增加一名监理工程师,确保监理工作按序进行,监理费用不变。
监理人员配置价目分析表
建筑面积(m2) | 100181 | 投标单价(元/m2) | 暂定总价 | ||||
序号 | 施工阶段 | 监理岗位 | 人数 (暂定) | 月数 (暂定) | 单价 (元/月) | 合价 | 备注 |
1 | 前期准 备、软基处理、基坑支护 | 总监 | 1 | 1 | |||
土建监理员(含安全监理员) | 2 | 1 | |||||
资料员 | 1 | 1 | |||||
2 | 桩基施 工、土方开挖、基坑支护 | 总监 | 1 | 2 | |||
总监代表 | 1 | 2 | |||||
土建监理员(含安全监理员) | 4 | 2 | |||||
资料员 | 1 | 2 | |||||
3 | 地下室施工至毛坯竣工备案 | 总监 | 1 | 20 | |||
总监代表 | 1 | 20 | |||||
土建监理工程师(含安全监理员) | 3 | 20 | |||||
水电气监理工程师 (含给排水、燃气监理、人防安装监理) | 1 | 20 | |||||
资料员 | 1 | 20 | |||||
4 | 竣备至精装修入伙阶段 | 总监 | 1 | 4 | |||
总监代表 | 1 | 4 | |||||
精装修监理工程师 | 3 | 4 | |||||
水电气监理工程师 (含给排水、燃气监理、人防安装监理) | 1 | 4 | |||||
资料员 | 1 | 4 | |||||
5 | 小计 | ||||||
6 | 税金(6%增值税) | ||||||
7 | 合计 |
注:合价的合计金额必须等于暂定总价的金额。
(项目名称)标段监理招标
投标文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目录
(以“投标文件组成设置”为准)一、资格审查文件(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网上挑选) (二)近年财务状况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网上挑选)(如需) (四)正在实施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如需)
(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如需) (六)投标诚信承诺书
(七)项目总监简历表(网上挑选) (八)项目监理机构
二、商务标
(一)投标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人基本情况表(网上挑选)
(五)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网上挑选)(如需) (六)项目监理机构
(七)拟配备本工程的检测仪器与设备表(如需) (八)其他材料
三、技术标
监理大纲
(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项目名称:
投标标段:
投标申请人:(公章)
日期: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查看链接,链接至商务标“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查看链接,链接至商务标“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
签约合同价 | |
开工日期 | |
计划竣工日期 | |
承包范围 | |
工程质量 | |
项目总监 | |
技术负责人 | |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类别 | 序号 | 发生时间 | 情况简介 | 证明材料索引 |
诉讼情况 | ||||
仲裁情况 | ||||
备注: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仅限于申请人败诉的,且与履行监理合同有关的案件,不包括调解结案以及未裁决的仲裁或未终审判决的诉讼。
投标诚信承诺书
我单位及我单位法定代表人以及授权代表人在参加投标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省、市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各类管理规定,在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均不存在、也未参与任何围标串标活动,也不存在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我单位如被查实在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围标串标的或以他人名义投标的,本单位及法定代表人以及授权代表人共同承担法律责任,按受相应行政、刑事及失信惩戒等处罚; 我单位如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国家、省、市现行规定的失信行为或不良行为的,接受招投标监管部门在指定媒介 上的公示,并扣除企业信用分,在公示期间,其他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可以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拒绝我单位投标;我单位所有企业信息(包括业绩和获奖 情况等)以“无锡市建设工程招投标诚信信息库”内信息为准,并及时维护和更新;我单位投标所使用的诚信库信息均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分。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负责人资料表
姓名 | 年龄 | 学历 | |||
职称 | 职务 | 拟在本工程任职 | 项目总监 | ||
执业资格等级 | 级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学校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名称 | 工程概况说明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项目负责人应附第一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 项规定的证书扫描件。
(八)项目监理机构(查看链接,链接至商务标“项目监理机构”)
投标函
致: (招标人名称)
在考察现场并充分研究 (项目名称) 标段(以下简称“本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后,我方响应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并兹以:
人民币(大写): 元(RMB¥: 元)的投标价格,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本工程的监理任务。
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开始本工程的监理,监理期限为: 日历天。我方确保工程质量达到 标准。
我方将与本投标函一起,提交人民币 万元作为投标担保。
我方同意本投标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前对我方具有约束力,且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我单位拟派项目负责人: (姓名),执业资格: ,证号 。在签署协议书之前,你方的中标通知书连同本投标函,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监理人员配置价目分析表
建筑面积 (m2) | 100181 | 投标单价(元 /m2) | 暂定总价 | ||||
序号 | 施工阶段 | 监理岗位 | 人数 (暂定) | 月数 (暂定) | 单价 (元/月) | 合价 | 备注 |
1 | 前期准 备、软基处理、基坑支护 | 总监 | 1 | 1 | |||
土建监理员(含安全监理员) | 2 | 1 | |||||
资料员 | 1 | 1 | |||||
2 | 桩基施 工、土方开挖、基坑支护 | 总监 | 1 | 2 | |||
总监代表 | 1 | 2 | |||||
土建监理员(含安全监理员) | 4 | 2 | |||||
资料员 | 1 | 2 | |||||
3 | 地下室施工至毛坯竣工备案 | 总监 | 1 | 20 | |||
总监代表 | 1 | 20 | |||||
土建监理工程师(含安全监理员) | 3 | 20 | |||||
水电气监理工程师 (含给排水、燃气监理、人防安装监理) | 1 | 20 | |||||
资料员 | 1 | 20 | |||||
4 | 竣备至精装修入伙阶段 | 总监 | 1 | 4 | |||
总监代表 | 1 | 4 | |||||
精装修监理工程师 | 3 | 4 | |||||
水电气监理工程师 (含给排水、燃气监理、人防安装监理) | 1 | 4 | |||||
资料员 | 1 | 4 | |||||
5 | 小计 | ||||||
6 | 税金(6%增值税) | ||||||
7 | 合计 |
注:合价的合计金额必须等于暂定总价的金额。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 单位性质: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标段监理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的电子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话 | ||||
传真 | 网址 | |||||
组织结构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项目总监 | ||||
营业执照号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中级职称人员 | |||||
开户银行 | 初级职称人员 | |||||
账号 | 技工 | |||||
经营范围 | ||||||
企业业绩情况 | ||||||
备注 |
(五)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格式以网上生成的文件为准)(如有)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开竣工日期 | 项目描述 | 项目总监 | 合同价 | 其他说明 |
业绩资料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诚信库中进行挑选。
上述奖项不是投标人承接的工程,不予计分。
1.项目监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养老保险 | ||||
2.主要项目监理人员简历表
主要项目监理人员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如有)、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岗位人员。应附上岗证等扫描件,
岗位名称 | |||
姓名 | 年龄 | ||
性别 | 毕业学校 | ||
学历和专业 | 毕业时间 | ||
拥有的执业资格 | 专业职称 | ||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 工作年限 | ||
主要工作业绩及担任的主要工作 |
序号 | 仪器设备 名称 | 型号 规格 | 数量 | 目前状况 | 来源 | 备注 |
备注:“目前状况”应说明已使用年限、是否完好以及目前是否正在使用。
(八)其他材料(要求的其他各类证书及各类材料扫描件)
监理大纲(暗标)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和对现场的勘察情况,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本工程的监理大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