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标方案.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及时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召开定标会。 招标人在定标前可以对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考察。经考察,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所用业绩、奖项等弄虚作假,或是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招标人应如实记录并提交定标委员会参考。
定标方案.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进入交易中心召开定标会,并在定标过程中同步录音录像,音像信息和定标报告、定标委员会名单等资料应当一并存档备查。招标人在定标前可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约谈,并形成报告通过电子招投标系统提交定标委员会作为参考。定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定标因素和标准等内容开展定标活动。及时组建监督小组对定标活动进行监督,有权就定标委员会违反定标规则的行为进行质询,但不得就定标涉及的实质内容发表意见或者参与定标委员会的讨论。
定标方案. 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进入交易中心召开定标会。招标人在定标前可以对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考察。经考察,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所用业绩、奖项等弄虚作假,或是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招标人应如实记录并提交定标委员会参考。招标人定标前组织考察的,定标会议时间可以适当推迟。
定标方案. 具体定标方案如下:
定标方案. 具体定标方案如下:采用“评定分离”制,按照苏建规字[2023]2 号文《关于在全省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中推进“评定分离”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执行。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召开定标会。定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定标因素和标准开展定标活动。
定标方案. 定标方法:
1、 定标委员会的组建
(1) 招标人(不含代理机构)、项目业主或者使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
(2) 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标人本系统上下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
(3) 非财政性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标人母公司、子公司人员;
(4) 各级政府因建设管理需要,成立的长期承担地方国有资 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管理机构(简称“大甲方”)的 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和组成“大甲方”的各部门的系统上下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设计类定标委员会成员也可由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委员会人员组成。 定标委员会应当在定标会上推荐定标组长,招标人(不含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定标委员会的,由其直接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 招标人应当组建监督小组对定标过程进行见证监督。招标人应当对定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2、 定标因素 定标因素详见以下
(1) 投标报价;
(2) 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以及提出的技术咨询建议;
(3) 拟派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
(4)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以定标当天通过“信用中国”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的投标企业相关信用记录为准。
(5) 近两年内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存在违约情形;在同等条件下,择优的相对标准如下:
定标方案. 7.2 中标人公示及中标结果公告 招标人应当自完成定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定标结果,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中标人公示应当载明各中标候选人的名称、排序、投标价格、项目负责人信息、质量、工期、业绩,以及定标时间、定标方法、定标结果、定标理由、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以及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因招投标当事人异议、投诉改变定标结果的,应当重新进行中标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中标人公示无异议的,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满后及时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和项目负责人等信息。
7.3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技术成果进行补偿的,招标人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未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声明放弃技术成果经济补偿费的除外。
定标方案.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及时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召开定标会,并在定标过程中同步录音录像,音像信息和定标报告、定标委员会名单等资料应当一并存档备查。招标人在定标前可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约谈,并形成报告通过电子招投标系统提交定标委员会作为参考。定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定标因素和标准等内容开展定标活动。
定标方案.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进入交易中心召开定标会。招标人在定标前可以对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考察。经考察,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所用业绩、奖项等弄虚作假,或是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招标人应如实记录并提交定标委员会参考。招标人定标前组织考察的,定标会议时间可以适当推迟。
1. 定标委员会的组建
1.1 采用票决定标法的,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 5 人(含)以上单数。定标委员会应当从招标人定标成员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招标人(不含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可以从本单位直接指定部分定标委员会成员,但总数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1.2 招标人建立的定标成员库应在定标委员会组建当天报当地招投标监管机构,人数应不少于随机抽取的定标委员会人数的 3 倍,成员由下列人员组成:
(1) 招标人(不含代理机构)、项目业主或者使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
(2) 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标人本系统上下级主管部门或者系统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
(3) 非财政性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标人母公司、子公司人员。
(4) 各级政府因建设管理需要,成立的长期承担地方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管理机构(简称“大甲方”)的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和组成“大甲方”的各部门的系统上下级主管部门或者系统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
1.3 定标委员会应当在定标会上推荐定标组长,招标人(不含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定标委员会的,由其直接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
1.4 招标人应当组建监督小组对定标过程进行见证监督。
1.5 招标人应当对定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定标方案. 考察及项目经理答辩:☑无需拟派项目负责人答辩 □需拟派项目负责人答辩要求:详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