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顾问使用主经纪商交易系统(以下简称“PB 系统”)下达投资建议存在但不限于因投资顾问内部控制存在缺陷、道德风险或者人为因素等造成操作失误、违反操作规程、违 反信托文件约定进行投资交易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软件系统故障等风险;且 PB 系统由【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该系统在 设计、研发、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风险、存在技术风险、操作风险、系统限制风险,存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经受托人同意更改软件系统设置的风险,可...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外贸信托-金锝建业 2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xx书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感谢您加入由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外贸信托-金锝建业 2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在您签署本认购风险xx书前,请仔细阅读本认购风险xx书、《外贸信托-金锝建业 2 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
合同》”)以及《外贸信托-金锝建业 2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信托计划说明书》”)(本认购风险xx书、《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统称“信托文件”)的具体内容。凡填写并签署本认购风险xx书的客户,将视为已了解并认可上述文件内容,对本信托计划可能发生的风险有了足够的了解和认识并愿意自行承担加入本信托计划带来的财务损益和法律责任。
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地管理信托财产,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投资顾问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与技术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差异风险、保证金风险、强制减仓风险、交易风险、系统执行风险、受益人信托资金部分或全部损失的风险、本信托计划延期的风险、政策风险以及其他因政治、经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对信托财产产生影响的风险等。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主要运用方向为上市公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等投资。证券投资具有较大的风险,可能会因为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国家政策变化、投资顾问决策失误等原因而导致信托财产蒙受部分甚至全部损失。投资者在赎回或信托计划清算时取得的资金可能显著低于其投入的信托资金甚至可能为全部损失。
委托人/受益人确认,本信托计划的设立、信托财产投资范围、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等事项均由委托人/受益人自主决定,并对信托财产运用过程中存在的全部风险有充分认识,自愿承担因该等风险给信托财产造成的一切损失,是风险责任承担的主体。
委托人/受益人知晓并同意,本信托计划为事务管理类信托,受托人仅依法履行必须由受托人或必须以受托人名义履行的管理职责,包括执行投资顾问的建议并监督投资顾问建议是够符合相关文件要求、进行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管理信托财产必要的文件等事务。受托人主要承担一般信托事务的执行职责,受托人不承担本信托计划的风险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受托人特此xx如下风险:
(一) 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证券投资的系统性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变化将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信托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影响,从而影响证券投资的收益水平,对信托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利率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本信托投资于证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信托收益水平。
5、上市公司的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法人治理结构、管理能力、市场前景、行业竞争、技术变迁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本信托持有经营不善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净值可能下跌,从而使信托收益下降。
(二) 投资顾问风险
x信托计划由受托人按照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进行上市公司股票、证券基金、股指期货等投资标的的投资交易。投资顾问的投资服务能力、服务水平将直接影响本信托计划的收益水平。在本信托计划投资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投资顾问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因素影响本信托计划的收益水平。
(三) 流动性风险
由于市场或投资标的流动性不足(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资金所投资证券停牌、交易所监管)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信托计划所投资的证券无法及时变现从而导致本信托计划现金资产不能满足本信托计划费用支付、赎回、利益分配、清算要求的风险。
(四) 管理风险
x信托计划选择的受托人、保管人、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人、投资顾问存在由于其未按相关法规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履行应尽义务而给本信托计划带来的风险。
(五) 操作、技术风险
x信托计划相关参与人包括保管人、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人、投资顾问及受托人,前述参与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均存在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或系统原因等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证券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运作中,可能因为风控、交易等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受托人、投资顾问、证券公司、保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投资顾问使用主经纪商交易系统(以下简称“PB 系统”)下达投资建议存在但不限于因投资顾问内部控制存在缺陷、道德风险或者人为因素等造成操作失误、违反操作规程、违反信托文件约定进行投资交易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软件系统故障等风险;且 PB 系统由【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该系统在设计、研发、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风险、存在技术风险、操作风险、系统限制风险,存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经受托人同意更改软件系统设置的风险,可能导致的投资损失,特此提示委托人知悉。
此外,因监管政策变化及不确定性,存在本信托计划使用的交易系统未被监管部门等有权机构认证或认可,进而导致信托目的不能实现、信托运营受到影响或信托财产损失等风险。
(六) 基差风险
x信托计划基于套利目的对股票资产和股指期货资产进行建仓,会因期货、现货市场的价格波动而获得一定的基差。而当本信托计划在套利策略的平仓日对期货、现货头寸进行平仓对冲时,因为平仓对冲日与期货合约的到期日不同或者因为本信托计划持有的现货组合与期货合约所对应的现货标的资产不完全一致等原因,期货的价格可能并未收敛至其标的的现货价格,由此对本信托计划的投资产生基差风险,进而影响本信托计划的投资收益。
(七) 流动性差异风险
x信托计划持有的股指期货资产和股票等现货资产分别在两个交易场所进行交易,并
各自遵守不同的交易规则,可能出现期货资产流动性较好、现货资产流动性相对较差的情况,使得本信托计划的投资策略在执行时,完成了期货资产的投资时而无法完成相应的现货资产投资,使得投资策略失效,进而影响本信托计划的投资收益。
(八) 保证金风险
根据股指期货的交易规则,交易所、期货经纪商对本信托计划持有的期货资产进行每日结算,如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本信托计划所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剧烈波动,本信托计划可能面临保证金不足的情况。如果届时,本信托计划持有的现金资产不足、或不能及时向期货帐户补足保证金,即使期货价格最终走势符合预期,本信托计划仍然面临保证金不足而被强行平仓的风险。
(九) 强制减仓风险
x信托计划根据各项法律法规及信托文件的约定,对股指期货、股票等资产的投资会设定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等限制条件,当本信托计划投资的证券资产超出法律法规及信托文件的约定范围和比例时,受托人会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对相应的资产进行减仓甚至平仓处理,进而引起信托计划财产价值的波动。
(十) 交易风险
x信托计划将股指期货作为主要的投资标的之一,股指期货交易的复杂性和时效性显著高于股票、基金等现货资产的交易。本信托计划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交易时,可能存在因投资顾问、保管人、期货经纪人、交易员等各方面的参与人员交易执行不力而使信托财产出现投资错误甚至投资损失的风险。
(十一)系统风险
x信托计划同时投资于股指期货和股票等现货资产,投资策略的执行、交易操作的完成均高度依赖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 PB 系统的系统。
该系统为自动审核,且该系统非由受托人运营管理,在投资交易过程中存在因所使用的投资交易系统出现故障、自动审核标准设置有误、投资顾问/证券公司及相关操作人员使用不当或道德风险等原因使信托财产出现投资错误甚至损失的风险。
(十二)受益人信托资金部分或全部损失的风险
x信托计划的收益取决于上市公司股票、股指期货等证券资产所取得的投资收益,尽管本信托计划投资顾问拥有专业的管理团队进行投资管理,但仍存在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期货平仓开仓风险、投资决策失误等原因导致受益人面临信托资金信托资金部分或全部亏损的风险。
(十三)本信托计划延期的风险
如本信托计划到期时,因股票停牌等原因致使本信托计划持有非现金资产不能变现,则受托人将首先对现金资产进行分配,非现金资产待变现后再向受益人进行分配或支付,因此,信托计划有延期的风险。
(十四)政策风险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政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的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及其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新政策的颁布或对原政策的修改、监管要求的新增或变更等)可能对本信托计划的正常运行产生一定的影响,故本信托计划存在无法正常运行或提前结束的风险。
(十五)其他风险
除以上所述风险外,本信托计划还存在尽职调查不能穷尽的风险、聘请的中介机构的信用风险,以及其他因政治、经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对信托财产产生影响的风险。
此外,特提请委托人注意信托文件的以下约定条款:
因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有必要对信托文件进行修改,或受托人判断信托文件的修改对受益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受托人有权以公告方式变更信托文件中相关条款。
尽管外贸信托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意味着承诺信托财产运用无风险。外贸信托作为受托人xxxx与xx:
(一) 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
(二) 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申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三) 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四) 委托人在认购风险xx书上签字/盖章,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五) 本信托计划并不保证赢利,亦不保证投资者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本信托产品未来
运作的实际效果。
(六) 本信托计划推介材料仅包含《外贸信托-金锝建业 2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xx书》、《外贸信托-金锝建业 2 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及《外贸信
托-金锝建业 2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下简称“信托文件”)。受托人从未提供除上述信托文件以外的任何其他推介材料,也从未授权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任何其他形式的推介材料。受托人仅对上述xxxx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不对除上述信托文件之外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推介材料承担任何责任。
(七) 上海金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投资顾问,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上海金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过往业绩不能作为其作为本信托计划投资顾问的业绩预期,仅供参考。关于投资顾问的有关情况,请委托人认真阅读信托文件中有关内容,谨慎做出是否加入本信托计划的决策。
(八) 委托人可能选择银行的营业场所交付信托资金,但这并不表明银行对您交付的信托资金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该银行不承担本信托计划项下您的任何投资风险。
xx人/受托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委托人并代表受益人在此声明:推介人员已向本人详细介绍了信托计划要点和投资本信托计划所面临的风险和信息披露方式;本人对上海金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有充分了解,并同意受托人聘其为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并已充分理解和接受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同意聘请投资顾问提供出具投资建议的服务所可能产生的相应风险;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了所有的信托文件,已充分了解本信托计划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请委托人亲笔抄写下述内容:
本人已认真阅读并完全同意上述声明,且基于对上述声明内容的了解,自愿投资本信托计划并愿意自行承担加入本信托计划带来的全部财务损益和法
律责任。
委托人/受益人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外贸信托-金锝建业 2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合同编号:000 0000-X000 001 001 □□□号
委托人/受益人:
受托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
住所:xxxxxxxx 00 xxxxxxxxx X0 xxxx:000000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10-59568728
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真实合法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在本信托计划中,除非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1 本合同或信托合同:指《外贸信托-金锝建业 2 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2 信托计划说明书:指《外贸信托-金锝建业 2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对该信托计划说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3 认购风险xx书:指《外贸信托-金锝建业 2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xx书》。
1.4 信托文件:指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认购风险xx书等与信托计划相关文件
的统称,如不另加说明,仅指前三个文件。
1.5 保管合同:指受托人与保管银行签订的《外贸信托-金锝建业 2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6 投资顾问合同:指受托人与投资顾问签订的《外贸信托-金锝建业 2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顾问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7 证券操作备忘录:指受托人与保管银行、证券经纪人签订的《外贸信托-金锝建业 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合同证券操作备忘录》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8 期货投资保管营运备忘录:指受托人与保管银行、期货经纪人签订的《外贸信托-金锝建业 2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合同之期货操作备忘录》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9 委托人:指本信托计划项下各信托合同中的委托人,是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1.10 受托人:指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1.11 受益人:指委托人指定的在本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本信托设立时初始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1.12 投资顾问:指上海金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锝资产”)。
1.13 投资建议:指投资顾问向受托人出具的注明了证券代码、证券名称、买入或卖出数量、买入或卖出价格区间等要素的书面投资建议文件,或者由投资顾问通过软件系统传送的电子投资建议文件。
1.14 保管银行或保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江苏分行”)。
1.15 证券经纪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信证券”)。
1.16 期货经纪人:光大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期货”)。
1.17 本信托/信托计划:指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设立的外贸信托-金锝建业 2 号集合资金信托/信托计划。
1.18 信托资金:指根据信托文件约定,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
1.19 信托财产:指信托资金以及受托人对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因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1.20 信托财产总值:指按信托文件约定的估值方法计算的信托财产的价值总和。
1.21 信托费用:指根据信托文件约定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相关税、费。
1.22 信托利益:指受益人依照信托文件约定享有的信托计划项下所有经济利益。
1.23 信托收益:指信托利益扣除信托资金和信托费用及相关税费后的剩余部分。
1.24 信托财产净值:指本系列信托计划项下各期信托计划信托财产总值在扣除信托费用及其他信托负债后的余额。1.25 信托单位: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价值以及委托人认购、申购或赎回的计量单位。在信托计划成立日,每一信托单位对应信托资金人民币 1 元。
1.26 信托单位净值: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财产净值÷信托单位总份数。
1.27 累计信托单位净值:指经分红修正后的信托单位净值,信托单位累计净值=信托单位净值+每一信托单位累计分红金额。
1.28 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享有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利益的权利,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分为一般受益权和特定受益权(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一般受益权(享有一般受益权的受益人为一般受益人):根据信托文件约定,享有从信托财产中获取一般信托利益的权利。
特定受益权(享有特定受益权的受益人为特定受益人):根据信托文件约定,不仅享有从信托财产中获取一般信托利益的权利,还享有从信托财产中获取特定信托利益的权利。本信托计划成立时特定受益权对应信托单位份数不少于 100 万份,由本信托计划投资顾问上海金锝或其指定投资者定向认购。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特定受益人不得办理赎回业务。
1.29 信托财产估值:指计算评估信托财产价值,以确定信托单位净值的过程。
1.30 认购:指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委托人在募集期内按本合同约定参与本信托计划的行为。
1.31 申购:指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买入信托单位的行为。
1.32 赎回:指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本信托计划受益人按本合同约定卖出信托单位的行为。
1.3 开放日:指受托人办理本信托计划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赎回封闭期内,投资人不得申请办理赎回业务)。自本信托计划成立后每个自然月第三个周五(遇国家法定假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为本信托计划开放日。
1.3 赎回封闭期:本信托计划设有赎回封闭期,赎回封闭期为自本信托计划生效之日起至本信托计划第 6 个开放日(不含)。赎回封闭期内委托人不得向受托人提出赎回申请。
1.35 锁定期:本信托计划针对每位委托人的首笔信托资金所对应的信托单位份额设定锁
定期,锁定期为首笔信托资金所对应的信托单位份额自被确认之日起至其后的第 6 个开放日
(不含)。锁定期内委托人不得向受托人提出赎回申请。
1.36 工作日:即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
1.37 自然月:指日历月。
1.38 代理发行机构:本信托计划的代理发行机构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
(简称“中国银行”)。
第二条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集合管理、运用,受托人根据全体委托人的意愿及指定聘请上海金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并与之签订《投资顾问合同》,并根据全体委托人的意愿及指定授权投资顾问通过 PB 系统将信托资金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上市公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逆回购、股指期货、期货公司资管计划、券商资管计划等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私募基金(含管理人发行的私募基金)、银行存款等,并通过受托人、投资顾问的专业管理谋求信托财产的稳定增值。
第三条 受益人
3.1 本信托计划是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3.2 本信托计划项下受益人分为一般受益人和特定受益人(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3.3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分为一般受益权和特定受益权(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本信托计划成立时特定受益权对应信托单位份数不少于100万份,由本信托计划投资顾问上海金锝或其指定投资者定向认购。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特定受益权不得赎回。一般受益权和特定受益权并非受托人做出的对该权利可能获取的全部或部分信托利益分配的承诺、保证、保障、担保等任何形式的义务或责任。
第四条 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4.1 委托人须从在中国境内银行本人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将信托资金交付至受托人指定的本信托计划募集账户。本信托计划的募集账户信息如下:
户 名: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开户行: 中国银行北京东花市支行账 号:336366424476
4.2 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且委托人应为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即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 20 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
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 3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4.3 委托人承诺其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和财产证明材料真实有效,承诺其投资本信托计划的行为已获得了合法授权,若由于其伪造、虚构、篡改等行为给受托人带来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自然人客户需提交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军官证复印件或护照首页复印件或其他证件复印件。
(2)机构客户需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未实现“三证合一”的企业,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或社团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授权他人办理,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员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受托人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4.4 委托人认购的资金要求
4.4.1 委托人认购资金应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超过部分按人民币 1 万元的整数倍增加。受托人有权调整委托人认购金额下限及追加限制。
4.4.2 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委托人可申购本信托计划,如果委托人已持有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则申购资金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超过部分以人民币 1 万元的整数倍增加。如果申购时委托人未持有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则申购资金应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超过部分按人民币 1 万元的整数倍增加。受托人有权调整委托人认购金额下限及追加限制。
4.4.3 委托人提交书面认购/申购/赎回申请文件且通过代理发行机构提交电子申请文件
的,若书面申请文件与电子申请文件不一致,以委托人提交的电子申请文件为准。
4.5 认购费
在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需交纳认购费,认购费采用内扣法,认购费为认购资金金额的0.8%,认购资金扣除认购费后的余额为委托人本次认购所交纳的信托资金。认购费由受托人代为收取,由受托人收到后按照受托人与相关机构签署的相关文件的约定支付给相关机构。受托人有权调整本信托计划的认购费。特定受益人认购特定受益权免交认购费。认购费及认购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费=认购资金金额×0.8%
认购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认购资金金额—认购费
上述公式计算结果均保留 2 位小数,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
4.6 认购份额的确认
全体委托人缴纳的信托资金按照“1.0000 元/份”确认认购份额,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资金认购为信托单位的份数=信托资金÷1.0000 元/份。上述公式计算结果保留到个位,小数点后第 1 位舍位。
第五条 信托计划本次募集规模
x信托计划本次募集资金规模预计为人民币 5000 万元,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
第六条 信托计划的成立与生效
6.1 本信托计划募集期以受托人公布的时间为准。
6.2 信托计划募集期满且本信托计划项下全部有效信托合同份数不少于 2 份的,受托人有权宣布本信托计划成立。受托人可根据发行情况缩短或延长募集期。
6.3 如果本信托计划未成立,本信托合同自动终止,受托人应向委托人返还信托资金及信托资金在本信托计划保管账户获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此外,受托人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6.4 信托计划的生效
x信托计划成立之日,本信托计划生效。
6.5 信托资金在信托计划生效前产生的利息计算及其分配
信托资金在受托人收到日至本信托计划生效日期间产生的利息归入信托财产。
第七条 信托计划期限
x信托计划期限不低于一年,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计算,以实际期限为准。
第八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x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托计划说明书等信托文件的规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本信托财产的具体管理与运用由受托人、投资顾问、保管银行、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共同完成。各方根据本信托计划项下的相关合同与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
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为全体受益人指定并受益人认可。委托人/受益人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其同意并指定上海金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并自愿承担因投资顾问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投资建议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受托人执行投资顾问提供的投资建议所形成的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委托人/受益人确认,本信托计划的设立、信托财产投资范围、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等事项均由委托人/受益人自主决定,并对信托财产运用过程中存在的全部风险有充分认识,自愿承担因该等风险给信托财产造成的一切损失,是风险责任承担的主体。
委托人/受益人知晓并同意,本信托计划为事务管理类信托,受托人仅依法履行必须由受托人或必须以受托人名义履行的管理职责,包括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受托人主要承担一般信托事务的执行职责,不承担本信托计划的风险责任。
8.1 投资策略
采用以统计套利为核心的多种投资策略,由xxx为核心的投资研究团队负责管理。xxx先生拥有 16 年投资研究经验,其中 10 年基金管理经验,现将其在海外运行多年的投资策略,经过长达二年多的对中国市场多种数据的清理、整合和分析,成功的挖掘出在中国市场切实可行的市场中性的套利策略。 策略为全量化,一切投资决策和执行均由计算机模型产生,不对市场趋势进行任何人为判断。投资标的仅限于 A 股中流动性好的股票,同时运用股指期货进行对冲套利。
8.2 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及投资限制
8.2.1 投资范围
x信托计划投资于:
(1)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交易的上市公司股票(含创业板,不含新三板)、新股申购、ETF基金、分级基金等权益类金融产品等;
(2)在交易所依法公开发行/交易的国债、金融债、债券型基金、债券逆回购等金融产品等你;
(3)期货公司资管计划以及券商资管计划等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私募基金、以标准化资产为投资标的的银行理财产品等;
(4)现金类金融产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包括银行活期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和银行协议存款等各类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等;
(5)衍生金融产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
其中,期货公司资管计划、券商资管计划等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私募基金、以标准化资产为投资标的的银行理财产品以及除股指期货外的其他衍生品的投资需经受托人同意后方可进行。
委托人知晓并接受,根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及有权机关或机构的其他规定,委托受托人以信托资金初始本金金额的 1%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该等认购行为系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投资的一部分,其所产生的投资收益归属信托财产。委托人知晓并同意,本系列信托计划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在本系列信托计划成立之日后的下一个自然季度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具体以受托人通知或公告为准。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以信托资金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不代表受托人或任何其他有权机关承诺或保证本信托计划赢利本金不受损失。
如法律法规规定受托人须取得特定资质后方可投资某产品,则受托人须在获得相应资质后才能投资该产品。
8.2.2.1 本信托计划的投资品种以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上市公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逆回购和股指期货为主。
8.2.2.2 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
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为信托财产总值的 0%-100%(以市值计算)。
权益类资产包括:上市公司股票、股票型基金(含混合型基金)等。
8.2.2.3 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比例
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为信托财产总值的 0%-100%(以市值计算)。
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债券、交易所逆回购、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
8.2.2.4 其他资产投资比例
其他资产投资比例为信托财产总值的 0%-100%(以市值计算)。
其他资产包括:银行存款、以标准化资产为投资标的的银行理财产品等。
8.2.2.5 新股申购时投资比例不做限制,新股申购具体包括:首发新股、公开增发新股等。
8.2.2.6 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以其允许的投资比例为限。
8.2.3 投资限制
8.2.3.1 禁止将信托财产中的证券用于回购融资交易。
8.2.3.2 禁止将信托财产用于贷款、抵押融资或对外担保等用途。
8.2.3.3 禁止将信托财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2.3.4 禁止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各类收(受)益权等。
8.2.3.5 禁止将信托财产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占该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超过 4.99%。
8.2.3.6 禁止将信托财产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占该公司流通股本的比例超过10%。
8.2.3.7 按买入成本计算,禁止将信托财产投资于单一债券的投资额超过该债券发行规模的10%。投资于单一债券的投资额禁止超过前一日信托计划净值的10%。
8.2.3.8 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债券不得超过前一日信托计划总净值的20%(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等除外)。
8.2.3.9 禁止将信托财产投资于单一非沪深300指数成分股且非创业板股票的投资额占本信托计划前一日信托财产净值比例超过20%(以成本价计算)。
8.2.3.10 禁止将信托财产投资于单一沪深300指数成分股且非创业板股票的投资额占本信托计划前一日信托财产净值比例超过30%(以成本价计算)。
8.2.3.11 禁止将信托财产投资于单一创业板股票的投资额占本信托计划前一日信托财产净值比例超过10%(以成本价计算)。
8.2.3.12 投资于所有创业板股票的总投资额占本信托计划前一日信托财产净值比例不得超过30%(以成本计算)。
8.2.3.14 禁止将信托财产投资于单一基金的投资额超过前一日信托财产净值的20%(以成本价计算,货币基金除外)。
8.2.3.15 所投资的公司债债项评级不低于AA+,企业债债项评级不低于AA,短期融资券债项评级不低于A-1,私募债债项或主体评级不低于AA+,其他信用债评级不低于AA,信用债组合平均久期不超过3.5年,利率债组合久期不超过10年。
8.2.3.16 参与股票发行网上申购时,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净值,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2.3.17 禁止将信托财产主动投资于“S”、“ST”、“*ST”、“S*ST”及“SST”类股票及权证等高风险产品,如果被动持有,须在可交易的前提下2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如本信托计划持有的证券已被交易所出具退市风险警示,或符合潜在暂停上市、退市条件,受托人有权在五个交易日内对相关股票进行强行平仓;
8.2.3.18 不得投资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不得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不得投资任何非标资产,不得投资分级基金劣后级。
8.2.3.19 每日日终,投资的股指期货市值(空单市值减去多单市值)不超过所持有的权益类资产市值的120%,不低于所持有的权益类资产市值的80%;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仅以受托人计算的估值结果对该条限制进行事后监控,但有权对上述投资限制进行事前风险监控。
8.2.3.20 本信托计划投资于国债期货合约价值轧差计算不超过前一日信托财产净值的 200%,不得低于前一日信托财产净值的-200%。期现轧差不得超过前一日信托财产净值的200%,不得低于前一日信托财产净值的-100%;国债期货禁止进行交割。
8.2.3.21 本信托计划所投资的期货公司资管计划、券商资管计划等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私募基金等的总资产合计不得超过本信托计划总净值的200%。
8.2.3.22 本信托计划届满前5个交易日起,禁止进行证券买入的交易。
8.2.3.23 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约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
8.2.4 因投资标的自身变动、信托财产总值发生变动等因素致使本信托计划的投资不符合本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约定的,或因受托人进行事后风控发现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不满足第8.2.3.19条约定的,不视为违约。受托人、投资顾问将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因投资标的停牌等原因除外。
8.2.5 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投资顾问和保管人协商调整本信托计划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和投资限制。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经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投资顾问和保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调整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和投资限制,无需另行征得本信托计划委托人/受益人的同意。本信托计划决定调整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和投资限制的,调整事项生效日应为本信托计划某一开放日下一个工作日,且本信托计划受托人应于调整事项生效日前20个工作日在其网站就调整事项进行公告,并与投资顾问就调整内容签订补充协议。如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受益
人不认可本信托计划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和投资限制的调整,可于调整事项的公告期内的任意开放日对所持的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份额进行赎回操作。对于本信托计划调整事项公告期内受益人提出的赎回申请,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应全部接受并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支付赎回资金。
8.3本信托计划的预警及平仓
x信托计划的预警线和平仓线以信托单位净值为依据。 8.3.1预警线及减仓
8.3.1.1本信托计划运行期间,当某一交易日(T日)估值结果显示该日信托单位净值等于或低于【0.9500】元时,则本信托计划触及预警线,估值结果以受托人计算结果为准。
8.3.1.2如某一交易日(T日)本信托计划触及预警线,受托人将于触及预警线之日的下一交易日(T+1日),以录音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通知本信托计划投资顾问,投资顾问应在3个交易日内自主变现信托计划所持有的非现金资产,使信托计划所持有的非现金资产
(国债逆回购和货币基金除外)比例不高于信托财产净值的50%(以市值计算)。如果投资顾问未按照信托合同约定进行变现的,受托人有权根据自身判断对按照信托合同规定对本信托计划非现金资产进行变现。如因市场原因等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变现时间相应顺延。若在变现过程中触及平仓线的,按照本合同之约定进行平仓处理。投资顾问及全体受益人完全接受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已经完成的不可逆的减仓操作。
8.3.2平仓线及平仓
8.3.2.1本信托计划运行期间,当某一交易日估值结果显示该日信托单位净值等于或低于
【0.9000】元时,则本信托计划触及平仓线,估值结果以受托人计算结果为准。
8.3.2.2如某一交易日(T日)本信托计划触及平仓线,则自T+1日上午09:30起,投资顾问的管理职责终止,投资顾问不得下达任何投资建议。自触及平仓线的下一交易日起,受托人须对本信托计划持有的全部非现金资产进行不可逆变现,直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为止(以标准化资产为投资标的的银行理财产品、逆回购、停牌股票等其他信托资产不能及时变现情形除外)。受托人可根据信托财产变现情况,宣布本信托计划提前到期。
8.3.2.3平仓完成后,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受托人不对平仓结果做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8.3.3本信托计划分配及终止时,按照信托财产的分配顺序,对信托收益及财产进行分配。
8.4 投资管理流程
8.4.1 投资顾问根据信托文件及投资顾问合同规定向受托人出具投资建议,受托人对投资建议进行审核,如投资建议内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信托文件及投资顾问合同的规定,
受托人将根据投资顾问出具的投资建议进行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的交易。如投资建议内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信托文件及投资顾问合同的规定,受托人将拒绝执行投资建议内容。
8.4.2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场内交易的投资建议,受托人根据全体委托人的意愿及指定授权投资顾问通过 PB 系统下达投资建议,受托人管理该软件系统风险监控账户的操作权限,根据信托文件及投资顾问合同的规定监督本信托的投资交易执行情况。
投资顾问通过其 PB 系统下达的投资建议由该系统自动进行审核,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信托文件及投资顾问合同的投资建议实现自动委托,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信托文件及投资顾问合同的投资建议系统自动拒绝执行。当 PB 系统出现无法进行正常工作的情形时,投资顾问可以通过传真或录音电话方式向受托人出具投资建议。
8.4.3 除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场内交易外的其他投资建议,投资顾问应通过传真方式或其它受托人及投资顾问认可的方式出具投资建议。
8.4.4 如遇特殊情况,投资顾问可采用录音电话方式下达投资建议,相应投资建议应以传真形式补送受托人。
8.4.5 投资顾问以传真、录音电话方式发送的投资建议应为受托人执行投资建议留出必要时间,因投资顾问未留足够时间造成受托人未能执行投资建议内容,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8.4.6 所有投资建议,除特别说明外,均当日有效。
8.4.7 如因交易条件不能满足、上市公司停牌、交易所闭市等原因导致投资建议不能执行,则该投资建议作废。
8.5 信托事务的管理
8.5.1 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信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或使信托财产成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8.5.2 受托人可以根据需要,为了受益人的利益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信托事务,但受托人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信托事务须经委托人一致认可。
8.5.3 受托人应当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纪录。受托人每周在其网站上公布信托单位净值;每月在其网站上披露上月末信托单位净值;每季度制作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资金管理报告将在受托人网站(xxx.xxxxx.xxx.xx)“网上信托”栏目进行披露。登录用户名为委托人/受益人证件号码,密码默认为证件号码后 6 位(如含文字、字母、符号等非数字形式字符,该位字符替换为数字 0)。如有疑问,可拨打财富热线 000-000-0000 咨询。
8.6 股东权利行使原则
8.6.1 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股或进行直接管理。
8.6.2 所有参与行为均应在合规合法和保护委托人、受益人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并谋求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
8.7 受托人与投资顾问在信托文件约定的范围内可另行签署协议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作进行详细约定。
第九条 信托财产保管、证券交易服务及估值
9.1 在信托计划期限内,受托人委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担任保管人,将信托财产专户设定为保管账户,由保管人对保管账户内全部信托计划项下的资金进行保管。具体保管事宜,以受托人和保管人另行签署的《保管合同》为准。保管人接受受托人的委托并签署《保管合同》,办理《保管合同》约定的保管业务。保管人与委托人(受益人)不发生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保管人对本信托计划项下资金的保管并非对本信托计划资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也不承担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本信托财产所投资的证券等资产依据法定或相关合同的约定由相应机构登记、保存,其他资产由受托人决定是否保管及相应保管方式。
9.2 本信托证券经纪商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信托单独开立证券账户卡,购买的证券品种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本信托证券账户卡内;本信托在中信证券开立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进行证券交易。受托人与中信证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签订《证券操作备忘录》。
9.3 本信托期货经纪人为【光大期货有限公司】。本信托单独开立期货交易编码,持有的股指期货登记在本信托交易编码项下;本信托在光大期货开立信托专用备付金账户进行期货交易。受托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光大期货签订《期货操作备忘录》。
9.3 本信托计划的估值
9.3.1 信托财产总值包括本信托计划项下所拥有的各类证券、股指期货、归属于信托财产的货币资金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9.3.2 估值对象
运行信托财产所投资的一切有价证券、股指期货、银行存款及其他资产。
9.3.3 估值日
计算信托单位净值之日,保管人、受托人分别于本信托计划每一交易日进行估值。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本信托计划单位净值触及预警
线或平仓线之日、费用核算日、开放日、本信托计划终止日为估值核对日,保管人与受托人于估值核对日的下一工作日对双方估值核对日的估值结果进行核对。
9.3.5 估值方法
9.3.5.1 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权证、封闭式基金、LOF、ETF 等),以估值日其所在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可以任选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进行估值:
(1)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估值;
(2)受托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无需另行通知委托人/受益人,即可参考中国证监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2008】38 号公告)、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基协(AMAC)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的通知》(中基协发【2013】13 号)等的规定,采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 受托人 发起调整估值方法需向托管人提供相关书面依据。
股票及基金的分红等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计入信托财产。
9.3.5.2 开放式基金(包括保管在场外代销机构,但不直接卖出的 LOF 等)以估值日当日基金净值估值,该日无交易未公布净值的,以最近一工作日基金净值估值。货币市场基金
(不包含创新型货币基金)以单位净值 1 元乘以实际份额计算净值,,每日计提万份收益,实际入账权益以基金公司对账单为准。9.3.5.3 可流通暂未上市的股票:属于送股、转增股、配股或增发的股票,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9.3.5.4 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方法
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
未上市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按成本估值。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债券本息的发放及兑付以权责发生制计入信托财产。
9.3.5.5 银行账户存款每日不计提利息,以实际结息数为准;证券资金账户内资金不计
提利息,以实际结息数为准,如项目到期时有应收未收利息,则依据券商确认数计入应收利息。
9.3.5.6 应返还的增强信托资金在受托人同意返还当日计入应付账款科目。
9.3.5.7 股指期货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对应期货当日结算价估值。
9.3.5.8 银行理财按买入成本估值。
9.3.5.9 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以投资本金进行估值,每日不计提利息,利息以实际收到的本金及利息金额为准。
9.3.5.10 上述约定的“应收”概念仅为便于会计处理,不代表一定取得的收益。
9.3.5.9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依法按最新规定计算。没有相关规定的,由受托人与保管银行协商确定计算方法。
9.3.5.10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信托财产公允价值的,受托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保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信托财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9.3.5.11 如存在上述估值约定未覆盖的投资品种,受托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保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该投资品种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9.3.5.12 在任何情况下,受托人和保管人如采用 9.3.5 款规定的方法对信托资产进行估值,均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第十条 x信托计划的申购和赎回
10.1 本信托计划的封闭期及开放日
10.1.1 本信托计划设有开放日,受益人可在开放日办理申购、赎回业务(赎回封闭期内,投资人不得申请办理赎回业务)。自本信托计划成立后每个自然月第三个周五(遇国家法定假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为本信托计划开放日。
10.1.2 本信托计划设有赎回封闭期,赎回封闭期为自本信托计划生效之日起至本信托计划第 6 个开放日(不含)。赎回封闭期内委托人不得向受托人提出赎回申请。
10.1.3 本信托计划针对每位委托人的首笔信托资金所对应的信托单位份额设定锁定期,锁定期为首笔信托资金所对应的信托单位份额自被确认之日起至其后的第 6 个开放日(不含)。锁定期内委托人不得向受托人提出赎回申请。
10.2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0.2.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开放日当日的信托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10.2.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10.2.3 申购份额依照本合同 10.3 条确认后于开放日的下一工作日计入信托财产,赎回份额依照本合同 10.4 条确认后于开放日的下一工作日从信托财产中扣除。
10.3 信托单位的申购
10.3.1 委托人应在开放日前通过代理发行机构向受托人提交关于申购的电子申请文件,对于提出申购申请时,未持有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的申请人,由受托人与申请人签订《信托合同》、《风险xx书》。受托人对申购申请进行审核,如发生以下情况,受托人有权拒绝申购申请,否则受托人应接受申购申请:
10.3.1.1 申购资金金额未满足本合同对于申购资金的要求;
10.3.1.2 接受申购申请后,将可能使本信托计划受益人情况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10.3.1.3 其他受托人认为对本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
10.3.2 申购资金的缴纳与申购申请的确认
申请人应在开放日前将相应申购资金支付至本信托计划的指定账户。受托人对申购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委托人缴纳的申购资金申购为信托份额。
10.3.3 申购费
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委托人申购信托单位需交纳申购费,申购费采用内扣法,申购费为申购资金金额的0.8%,申购资金扣除申购费后的余额为委托人本次申购的信托资金。申购费由受托人收到后,按照受托人与相关机构签署的信托文件的约定支付给相关机构。受托人有权调整本信托计划的申购费。特定受益人申购特定受益权免交申购费。申购费及申购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费=申购资金金额×0.8%
申购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申购资金金额—申购费
上述公式计算结果保留 2 位小数,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
10.3.4 申购信托单位份数的计算
申购信托单位份数=申购所交纳的信托资金金额(即本次申购所交纳的申购资金金额扣除申购费后的余额)÷本开放日信托单位净值(已扣除应计提特定信托收益)
上述公式计算结果保留到个位,小数点后第 1 位舍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信托财产。
10.3.5 申购期间申购资金所产生利息的处理
申购资金自受托人收到之日(含)至开放日下一工作日(不含)期间产生的存款利息归入信托财产。
10.3.6 申购未成功时申购资金的处理
x受托人拒绝投资者申购申请时,受托人将于开放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该投资者返还其已支付的申购资金及申购费,该笔申购资金在信托专户中产生的利息计入信托财产。
10.4 信托单位的赎回
10.4.1 受益人应在开放日前通过代理发行机构向受托人提交关于赎回的电子申请文件,受托人对赎回申请进行审核。如发生以下情况,受托人有权拒绝赎回申请。
10.4.1.1 赎回完成后受益人仍持有信托单位,但其所持有信托单位份数低于 100 万份。受托人有权调整受益人赎回完成后持有信托单位份数的要求;
10.4.1.2 单次赎回申请的赎回信托单位份数少于 10 万份或不为 1 份的整数倍;;
10.4.1.3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受托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10.4.1.4 其他不合符信托文件约定的情形。
10.4.2 赎回申请一经提交,不得撤销或变更。
10.4.3 巨额赎回的处理
10.4.3.1 本信托计划某一开放日,净赎回金额(全部赎回申请对应赎回资金金额扣除全部申购资金金额的余额)超过开放日信托财产净值的 2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10.4.3.2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受托人可以根据本信托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赎回。
10.4.3.2.1 全额赎回:当受托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全部赎回款项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10.4.3.2.2 部分赎回:当受托人认为支付全部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全部赎回款项可能会对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净值产生较大波动时,受托人在接受该开放日净赎回金额不低于开放日信托财产净值的 20%的前提下,可以拒绝接受超过开放日信托财产净值的 20%部分的净赎回。如出现部分赎回情况,则根据当次可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占当次申请赎回的总信托单位份数的比例,确定每一赎回申请人该开放日可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因部分赎回,而未被投资顾问接受的赎回申请自动作废。
10.4.3.2.3 当发生巨额赎回,且投资顾问拟采用部分赎回方式时,投资顾问应在不晚于开放日后一个工作日向受托人出具《外贸信托-金锝建业 2 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巨额赎回意见书》,并载明对巨额赎回的处理意见。
10.4.3.2.4 巨额赎回的通知: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受托人可选择邮寄、传真、电话或网上公告等方式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赎回的受益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10.4.4 确认赎回的赎回份额于受托人确认赎回的开放日后的下一工作日计入本信托计
划信托财产,赎回资金按确认赎回的本信托计划开放日信托单位净值计算。
10.4.5 赎回资金的计算
赎回资金=赎回信托单位份额数×开放日信托单位净值(已扣除应计提特定信托利益)赎回资金计算结果以元为单位,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舍位,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信托财产。
10.4.6 赎回费
受益人申请赎回信托单位时,本信托计划不收取赎回费。
10.4.7 赎回款项的支付
赎回款项为赎回资金扣除赎回费之后的余额,即赎回款项=赎回资金-赎回费
赎回款项于开放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由受托人支付至受益人预留银行账户。
10.5 委托人提交书面申购、赎回申请文件且通过代理发行机构提交电子申请文件的,若书面申请文件与电子申请文件不一致,以委托人提交的电子申请文件为准。
第十一条 信托财产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11.1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详见《信托计划说明书》和《风险xx书》),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投资顾问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与技术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差异风险、保证金风险、强制减仓风险、交易风险、交易系统风险、受益人信托资金部分或全部损失的风险、本信托计划延期的风险、政策风险以及其他因政治、经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对信托财产产生影响的风险等。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主要运用方向为股票、债券、基金、股指期货等投资。证券投资及期货投资具有较大的风险,可能会因为市场价格波动、国家政策变化、投资顾问决策失误等原因而导致信托财产蒙受部分甚至全部损失,受托人特别提请委托人和受益人必须充分了解并承担上述风险。信托财产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风险责任,受托人对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盈亏不作任何承诺。
11.2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信托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其损失的部分由受托人予以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11.3 如司法机关因受托人运用其固有财产而产生的债务或管理、运用本信托计划资金之外的其他信托财产而产生的债务,对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时,
受托人应立即向司法机关说明情况,同时告知委托人和受益人。如因受托人未向有关司法机关说明情况而导致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并发生实际损失,由受托人负责赔偿。
11.4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设立前,委托人或受益人的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利,在信托设立后债权人依法行使该权利,并通过司法途径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的,则受托人不承担委托人及受益人的任何损失。
第十二条 信托经理及投资顾问管理团队人员名单、履历
12.1 信托经理
xxx,经济学硕士,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专业,现任职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证券信托事业部市场部,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在证券投资类产品的设计、开发、管理等方面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xx,经济学硕士,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硕士专业,现任职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证券信托事业部市场部,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在证券投资类产品的设计、开发、管理等方面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12.2 投资顾问核心顾问人员简介
12.2.1 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金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宝山区淞兴西路 234 号 3F-601
法定代表人姓名: XXXXXXX XXXXXX XXX
12.2.2 投资顾问简介
上海金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创新型的资产管理公司。公司致力于开发数量化的对冲基金策略,大量利用计算机系统,为投资人提供稳健的绝对回报。公司具有一流的合作团队,其主要成员中有在国外著名数量化从业多年的基金经理,也有对国内市场,交易机制,计算机系统和金融数据研究深入的专业技术人员。公司致力于数量化投资策略的研究,测试,及运行和管理。公司员工绝大多数均毕业于国内外最著名的高等院校,致力于利用统计学原理来研究金融市场,通过先进的科学技术为投资者盈利。
12.2.3 核心顾问人员简介
xxx先生:董事长兼投资总监。
美国纽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加拿大滑铁卢大学工程硕士,北京大学学士,特许金融分
析师(CFA)。于 1996 年进入华尔街,先后在花旗银行,汇丰银行,美国银行,xx士xx担任要职。特别是自 2002 起,在世界最成功的量化基金之一,xx士丹利的 PDT,担任基金经理,负责开发和管理数亿美元的对冲基金,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于 2009 年初回国加入中金公司,从零开始负责建立量化交易系统。在股指期货推出后,成功的推出了股指期货套利系统,管理资金达三十亿以上。在市场长期下跌的情况下,所有客户全部是正收益,总收益高达 2 亿元之上。
于 2012 年初创建金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致力于利用数学模型开发高稳定性的绝对收益
对冲基金策略。目前推出的锝金一号对冲基金于 2012 年 5 月底上线运行。期间沪深 300 大幅震荡下跌,然而锝金一号稳定增长,完全实现其设计指标。
xxx先生:基金经理
xxx先生持有北京大学数学学院金融数学专业本科学位和硕士学位
xxx先生从 2007 年开始在美国对冲基金 Magnetar LLC 北京办公室实习,参与固定收益模型和股票模型的开发,积累了丰富的建模和量化经验。
2010 年 7 月初xxx先生回国加入中金公司量化交易组,参与了公司的量化交易模型开发和系统搭建 。
2012 年初成为上海金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合伙人,参与股票模型的研究 ,并负责期货以及商品等模型的开发,为公司带来了可观的收益。
xxxxx:基金经理
xxx先生持有清华大学物理学专业本科(2007)及博士学位(2013)
xxxxx 2013 年 7 月加入上海金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从事 A 股及海外股票量化模型的研究,在股票市场中性模型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负责管理数亿元的基金
x信托计划是以xxx先生为投资总监,xxx,xxx为基金经理的投资团队。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外贸信托聘请瑞银律师事务所为本信托计划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根据截至本意见书出具之日已经公布并有效施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对外贸信托在本意见书出具日之前提交的信托文件进行审查,出具律师意见如下:
外贸信托具备从事信托文件所述信托业务的资格,关于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信
托文件形式上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内容上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信托投资范围符合《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违反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者处分信托财产的要求,且已对该信托计划存在的风险在信托文件中进行了充分揭示。
法律意见书全文请参见本信托计划备查材料。
第十四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4.1 委托人的权利
14.1.1 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基于行业惯例和商业秘密的考虑,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受托人可不接受委托人查阅、复制信托财产投资产品相关信息的要求。
14.1.2 在按照受托人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证明其身份的前提下,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资金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基于行业惯例和商业秘密的考虑,受托人有权拒绝委托人查阅、抄录或者复制或了解部分资料、信息。
14.1.3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14.1.4 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4.2 委托人的义务
14.2.1 委托人应为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且投资本信托计划的行为已获得了其内外部合法有效的批准或授权,并同意按照受托人要求提供该等批准或授权文件。
14.2.2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信托资金并保证其对该信托资金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委托人如为机构投资者,委托人承诺其资金来源于其具有合法处分权的资金,资金来源及投资本信托计划的行为合法合规以及符合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委托人如为自然人,委托人承诺其资金来源于其合法所有的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及投资本信托计划的行为合法合规;且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其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设立该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信托资金系共有财产的,委托人已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委托人违反前述承诺导致信托无效或信托被撤销的,由此对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委托人自行承担,由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由委托人向受托人承担赔偿责任。若受托人发现委托人
前述保证为虚假承诺,受托人有权提前终止本信托,并有权要求委托人按照前述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4.2.3 如因委托人对委托受托人管理的信托资金的合法性存在未向受托人书面说明的问题,或因委托人的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发生纠纷,因此给受托人和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受益人、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14.2.4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信托财产承担信托费用。
14.2.5 委托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合反洗钱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反洗钱义务。
14.2.6 受托人仅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对信托计划进行事务管理,委托人自主决定设立信托、信托财产投资范围、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等事项,自愿承担信托投资风险。
14.2.7 委托人应按照信托文件要求填写委托人相关信息,准确填写委托人的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使受托人能够及时联系委托人/受益人。若因委托人未及时向受托人提供自身的住址、联系方式信息导致受托人无法按时与委托人/受益人进行信息沟通,则受托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14.2.8 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5.1 受托人的权利
15.1.1 有权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信托报酬。
15.1.2 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15.1.3 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垫付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在信托财产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15.1.4 受托人有权在本信托计划全体受益人退出后,接受新的委托人加入本信托计划。
15.1.5 如本信托计划触及平仓线,受托人有权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进行平仓处理。
15.1.6 如受托人认为投资顾问不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要求,受托人有权解除投资顾问合同,并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
15.1.7 信托财产认购的信托业保障基金的认购、估值、收益分配与结算具体事宜,受托人将根据有权机关或机构的有效规定进行处理或调整,并进行披露。
15.1.8 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5.2 受托人的义务
15.2.1 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管理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15.2.2 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本合同约定信托报酬以外的利益。
15.2.3 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15.2.4 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受托人每周在受托人网站上公布前一交易周的信托单位净值;每月在其网站上披露上月末信托单位净值;每季度制作信托资金管理报告,并在受托人网站(xxx.xxxxx.xxx.xx)“网上信托”栏目进行披露。登录用户名为委托人/受益人证件号码,密码默认为证件号码后 6 位(如含文字、字母、符号等非数字形式字符,该位字符替换为数字 0)。如有疑问,可拨打财富热线 000-000-0000 咨询。
15.2.5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发放本信托项下信托利益。
15.2.6 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对信托计划进行事务管理,投资顾问由全体委托人指定并认可,委托人自愿承担信托投资风险。
15.2.7 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6.1 本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即委托人。
16.2 自本信托计划生效之日起根据信托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权,在信托期间内或期满后,对于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置本信托财产取得的信托利益,受益人享有从信托财产中获取信托利益的权利。
16.3 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转让和继承,并承担转让手续费。
16.4 受益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16.5 在按照受托人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证明其身份的前提下,受益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基于行业惯例和商业秘密的考虑,受托人有权拒绝受益人查阅、抄录或者复制部分资料、信息。
16.6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受益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予以赔偿。
16.7 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受益人应享有的其他权利和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16.8 特定受益人的特别义务
除上述受益人义务外,特定受益人应尽以下义务:
16.8.1 不得为他人代持特定受益权;不得通过内幕信息交易、不当关联交易等违规违法行为牟取利益;不得转让特定受益权。
16.8.2 特定受益人不是任何沪深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第十七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17.1 受益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享有信托期间运用信托财产所得信托利益的权利;
2)享有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权;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7.2 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受益人可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自行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
17.3 受益人自行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持有信托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件,与受托人及受让人签署相关文件并到受托人处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手续。如相关法律法规对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登记另有规定的,则依照最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未按上述程序自行
办理的信托受益权转让无效,受托人将视本合同约定的受益人为信托受益人,由此而发生的任何纠纷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17.4 受益人自行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按照自行转让信托受益权对应的 “信托单位份数×1 元”的 0.1%分别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单笔手续费以 5000 元为上限。
17.5 在受益人转让全部或部分信托受益权后,委托人不可撤销地同意,就其转让的受益权部分,放弃本合同规定的委托人的全部权利,并退出本信托计划。转受让双方需按受托人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前述转让手续费为含税价,受托人不予开具增值税发票,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17.6 在发生继承、捐赠、遗赠、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机构合并或分立、机构清算、机构破产清算、司法执行等情形时,受托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权力机关要求办理非交易转让登记。受益人须根据受托人的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17.7 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第十八条 受益人大会
18.1 受益人大会由信托计划的全体受益人组成。
18.2 出现以下事项而信托文件未有事先约定的,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
18.2.1 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18.2.2 更换受托人;
18.2.3 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
18.2.4 信托计划文件约定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事项。
18.3 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代表信托单位 10%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
18.4 召集受益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10 个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18.5 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电话、网络投票等方式召开。
18.6 每一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18.7 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50%以上(含)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做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通过;但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
17.8 因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有必要对信托文件进行修改,或受托人判断信托文件的修改对受益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受托人有权以公告方式变更信托文件中相关条款。
第十九条 受托人的变更
19.1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受托人职责终止,受托人将进行变更
19.1.1 受托人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19.1.2 依法解散或法定资格丧失;
19.1.3 辞任或者被解任;
19.1.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9.2 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应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手续。自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移交给新受托人之日起,原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终止。
19.3 新受托人由全体受益人选任。受益人确定新受托人人选后,应将确定新受托人的通
知及新受托人同意履行本合同设立的受托职责的确认文件送达给原受托人。
第二十条 信托费用
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费用与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费用主要包括固定信托管理费和浮动信托管理费。
20.1 固定信托管理费
固定信托管理费主要包括信托报酬、固定投资顾问费、固定银行管理费、保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20.1.1 信托报酬
20.1.1.1 每日计提的信托报酬按前一自然日信托财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收取,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每日应计提的信托报酬=前一自然日信托财产净值×0.2%÷365成立日应计提的信托报酬=成立日信托资金金额×0.2%÷365
20.1.1.2 信托报酬按日计提,每个开放日和信托终止日为信托报酬核算日,并在信托报酬核算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分别支付给相关服务机构。
20.1.2 保管费
20.1.2.1 保管费按前一自然日信托财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收取。
20.1.2.2 保管费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每日应计提的保管费=前一自然日信托财产净值×0.1%÷365成立日应计提的保管费=成立日信托资金金额×0.1%÷365
20.1.2.3 保管费按日计提,每个开放日和信托终止日为保管费核算日,并在保管费核算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保管人。
20.1.3 固定投资顾问费
20.1.3.1 固定投资顾问费按前一自然日信托财产净值的 1%的年费率收取。
20.1.3.2 固定投资顾问费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每日应计提的固定投资顾问费=前一自然日信托财产净值×1%÷365成立日应计提的固定投资顾问费=成立日信托资金金额×1%÷365
20.1.3.3 固定投资顾问费按日计提,每个开放日和信托终止日为固定投资顾问费核算日,并在固定投资顾问费核算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投资顾问。
20.1.4 固定银行管理费
20.1.4.1 固定银行管理费按前一自然日信托财产净值的 0.5%的年费率收取。
20.1.4.2 固定银行管理费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每日应计提的固定银行管理费=前一自然日信托财产净值×0.5%÷365成立日应计提的固定银行管理费=成立日信托资金金额×0.5%÷365
20.1.4.3 固定银行管理费按日计提,每个开放日和信托终止日为固定银行管理费核算日,并在固定银行管理费核算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代理发行机构。
20.2 其它相关费用包括:
(a)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印花税等);
(b)证券买卖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过户费、佣金等相关税费;
(c)开放式基金的申(认)购费用及赎回费用等作为交易成本的费用;
(d)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e)相关账户开户手续费、相关账户管理手续费、银行划款手续费、代理机构手续费、保管人对信托计划证券账户的查询费、服务费等;
(f)信托设立、发行、清算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审计费、律师费等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诉讼费用、公证费、差旅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g)信息披露费用;
(h)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i)信托终止清算时发生的费用(除审计费、律师费、仲裁费、诉讼费、执行费、公证费等费用外)及收益由受托人以信托报酬承担。
(a)-(h)项其他相关费用根据实际发生情况由信托财产承担,从信托财产中直接扣除。
20.3 受托人因承担受托责任而收取的信托报酬为含税金额,受托人不开具发票。如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未来另有明确规定,我司有权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相应调整;信托财产承担支付的各类信托管理费用均为含税金额,均需交易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在发票备注栏中标明信托项目名称。如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未来另有明确规定,我司有权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20.4 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信托费用,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第二十一条 信托税费
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意愿,在管理、运用及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产生的各项税费(包括但
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印花税等),由信托财产承担,由受托人缴纳。受益人和受托人应就其各自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另行依法纳税。应由受益人自行承担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等),如有,由受益人自行缴纳,受托人不进行代扣代缴,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如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未来另有明确规定,受托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前述约定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二条 信托利益的归属与分配
22.1 信托收入的构成
x信托计划信托收入包括证券投资所得买卖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信托业保障基金投资收益以及其他收入(已扣除交易过程中发生的佣金及税费等)。
22.2 特定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22.2.1 特定信托利益的计算
x信托计划成立后的每个开放日及本信托计划终止日为本信托计划特定信托利益核算日,特定信托利益于每个特定信托利益核算日计提。在某特定信托利益核算日,若“未扣除当日应计提特定信托利益的信托单位累计净值”高于“历史特定信托利益核算日最高信托单位累计净值(已扣除应计提特定信托利益)”,则该日计提特定信托利益。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某特定信托利益核算日当日应计提特定信托利益=(X-Y)×25%×N其中:
X 为该特定信托利益核算日当日未扣除当日应计提特定信托利益的信托单位累计净值; Y 为历史特定信托利益核算日最高信托单位累计净值(已扣除应计提特定信托利益),首
个历史特定信托利益核算日最高信托单位累计净值为 1.0000 元;
N 为该特定信托利益核算日当日因赎回、分配等因素导致信托单位份数变化之前的信托单位总份数。
注:如本信托计划终止(以下简称“首次终止日”)时发生所持非现金资产因停牌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无法变现的情况,则本信托计划最后一次特定信托利益核算日为本信托计划首次终止日。
22.2.2 特定信托利益的分配
22.2.2.1 本信托计划的特定信托利益归属本信托计划代理发行机构和全部特定受益人。受托人将其享有的特定信托利益按照如下顺序进行支付:
(1)按照受托人与本信托计划代理发行机构所签订的相关法律文件,将特定信托利益的
一部分由信托专户直接支付给本信托计划代理发行机构作为浮动代理发行费,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支付给代理发行机构的浮动代理发行费=当次产生的全部特定信托利益×该特定信托利益核算日申购赎回发生前存续的代理发行机构代理发行的信托单位份额÷该特定信托利益核算日申购赎回发生前存续的信托单位总份数×20%
(2)剩余部分的特定信托利益以现金形式支付给特定受益人。本信托计划的特定受益人按其所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占特定受益人持有的全部信托单位份额比例分别享有剩余部分的特定信托利益。
22.2.2.2 特定信托利益于本信托计划成立后的每个特定信托利益核算日计提,并于赎回封闭期过后每个特定信托利益核算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封闭期内特定信托利益于每个特定信托利益核算日计提,并于赎回封闭期过后第一个特定信托利益核算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
22.2.3 本信托计划特定信托利益的计算在每个特定信托利益核算日进行,非特定信托利益核算日信托单位净值不对特定信托利益进行计算。因此非特定信托利益核算日信托单位净值为已扣除以往特定信托利益核算日已计提但未支付的特定信托利益,但未扣除上一特定信托利益核算日后可能产生的特定信托利益。
22.3 一般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22.3.1 本信托计划一般信托利益为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净值扣除特定信托利益后的剩余部分,一般信托利益由全体一般、特定受益人共同享有。全体一般、特定受益人按其持有的信托份额占本信托计划全部一般、特定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总份额的比例享有一般信托利益。
22.3.2 一般信托利益的分配
22.3.2.1 本信托计划的分红
(1)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受托人与投资顾问协商一致时有权决定是否将部分或全部一般信托利益以分红方式向全体受益人(包括一般受益人和特定受益人)进行分配。受托人应不晚于分红日前 10 个工作日在受托人网站进行信息披露。
(2)本信托计划分红采用现金分红方式,一般受益人和特定受益人按其持有的信托份额占全部信托份额的比例享有分红收益。受托人将于分红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支付相应的分红款项。
22.3.2.2 本信托计划的终止分配
x信托计划终止后,全部一般信托利益归属于全体受益人(包括一般受益人和特定受益人)。本信托计划终止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为信托利益分配期间,受托人应在信托利益分配期间将全部一般信托利益以现金方式划至受益人预留银行账户。
受益人预留账户在信托利益最终分配完成之前不得取消。受益人预留账户变更须及时书面通知受托人。因受益人预留账户变更未及时通知受托人致使受托人无法进行信托利益分配的,受托人应妥善保管。受益人应自行到受托人处办理领取手续,受益人未能前往受托人处领取时,受托人仅有继续保管的义务。保管期间,受托人按照其在信托财产专户获得的银行存款利息计算信托财产的收益,并支付给受益人。
22.4 本信托计划终止时非现金资产的处理
如本信托计划终止(以下简称“首次终止日”)时,因本信托计划所持非现金资产因停牌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无法变现,则本信托计划自动延期,受托人按以下原则进行信托财产分配:
(1)受托人将按照本信托计划约定的估值方法对本信托计划首次终止日信托财产(含非现金类资产)进行估值,并按照信托合同约定计提首次终止日当日信托费用、特定信托利益
(如有)以及其他信托负债(如有)。
(2)受托人将根据首次终止日的估值结果,首先以本信托计划现金资产支付截至本信托计划首次终止日的应付未付信托费用、应付未付特定信托利益(如有)以及其他信托负债(如有)。
(3)截至本信托计划首次终止日的应付未付信托费用、应付未付特定信托利益(如有)以及其他信托负债(如有)支付完成后,本信托计划剩余资产由全体受益人(包括一般受益人和特定受益人)共同享有。
(4)如截至本信托计划首次终止日的应付未付信托费用、应付未付特定信托利益(如有)以及其他信托负债(如有)支付完成后,本信托计划仍有现金资产,则受托人根据本信托计划首次终止日每位受益人所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占本信托计划首次终止日存续的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例将现金资产向全体受益人(包括一般受益人和特定受益人)进行分配。本信托计划首次终止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为第一次信托利益分配期间,受托人应在第一次信托利益分配期间将全部可分配现金资产以现金方式划至受益人预留银行账户。
(5)本信托计划首次终止日后的延期期间,信托报酬、固定投资顾问费、固定银行管理费、保管费按照本合同第二十条的约定每日计提。本信托计划持有的非现金资产由受托人及投资顾问在非现金类资产可交易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变现,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后,受托人首先
支付应付未付信托费用及负债,在完成应付未付信托费用及负债支付后,根据本信托计划首次终止日每位受益人所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占本信托计划首次终止日存续的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例将剩余全部现金资产向全体受益人(包括一般受益人和特定受益人)进行分配。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完成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为第二次信托利益分配期间,受托人应在第二次信托利益分配期间将扣除应付未付信托费用及负债后的全部变现资产以现金方式划至受益人预留银行账户。本信托计划首次终止日后非现金资产的变现损益由全体受益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信托延期、终止与清算
23.1 信托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信托终止:
23.1.1 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23.1.2 信托被解除;
23.1.3 信托被撤销;
23.1.4 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23.1.5 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
23.1.6 受托人解任投资顾问,并认为有必要终止本信托;
23.1.7 受托人、投资顾问协商一致时;
23.1.8 本信托计划运行期间信托单位净值等于或低于【0.9000】,且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约定选择进行平仓操作且平仓变现完毕;
22.2.9 监管政策变化导致本信托计划需提前终止或监管机构对本信托计划提出异议;
23.1.10 信托文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托终止的其他情形。
23.2 信托清算
23.2.1 受托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成立本信托计划清算小组由其负责本信托计划的清算事宜。
23.2.2 信托清算小组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计算和分配,编制信托清算报告。信托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3.2.3 清算小组在信托终止后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经保管人复核后以约定的方式通知委托人与受益人。信托清算报告无需审计。
信托清算报告将在受托人网站(xxx.xxxxx.xxx.xx)“网上信托”栏目进行披露。登录用户名为委托人/受益人证件号码,密码默认为证件号码后 6 位(如含文字、字母、符号等非数
字形式字符,该位字符替换为数字 0)。如有疑问,可拨打财富热线 000-000-0000 咨询。23.2.4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通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23.2.5 清算费用:清算小组在进行信托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损益(除审计费、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公证费等费用外),由信托报酬承担。
第二十四条 违约责任及不可抗力
24.1 委托人、受托人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约定,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视为该方违反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4.2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的,信托财产遭受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24.3“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监管要求新增或变更等政策因素。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 15 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终止本合同。
第二十五条 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
25.1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
25.2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当事人应恪守职责,各自继续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所涉部分外,本合同的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六条 合同生效
x信托合同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26.1 委托人将信托资金交付至受托人指定账户并签署本信托合同(自然人签名,法人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26.2 受托人在本信托合同上加盖集合信托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七条 其他事项
27.1 整体合同
《信托计划说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信托计划说明书》规定为准;如果本合同与《信托计划说明书》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以本合同为准。
27.2 期间的顺延
x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7.3 xx条款
委托人,并代表受益人在此xx: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是委托人合法所有或具有合法处分权的财产,投资本信托计划的行为已获得了内外部合法有效的批准或授权(如需);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全部信托文件,对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并对全部信托文件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
27.4 受托人有权对本信托计划增设新的受益权层级,并可接受投资人对新增受益权层级的申购与赎回,新增受益权层级的申购与赎回应以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净值为依据,并可进行单独核算。新增受益权层级后,不对本信托计划现受益权的信托费用收取方式和信托利益计算、分配方式进行改变。
27.5 合同文本
x合同一式贰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风险xx书、信托计划说明书中“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特别提示
x合同由通用条款及特别条款组成,受托人提请委托人注意对本合同印制的各项通用条款和填写的特别约定条款做全面、准确的理解,特别是对通用条款中的加粗条款。受托人已充分提示委托人注意本合同中的加粗条款,并应委托人要求对该类条款作出了相应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及各条约定认识一致。
第二十九条 反腐败条款
双方承诺,为达成及/或履行本合同,其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管理人员、雇员、代理人或顾问不曾也不会违反任何相关的法律法规,向任何政府官员、本协议对方、任何相关第三方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管理人员、雇员、代理人或者顾问在内的任何有关人员直接或间接地提供资金、礼品或其他任何有价物品、服务,或者从事任何其他贿赂行为。
第三十条 联络、通知和送达
30.1 委托人、受益人与受托人应准确填写各自的通讯地址和联络方式及本合同项下要求的其他情况。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等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果在信托终止期限届满前 1 日发生变化,应在 2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果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另一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负责。
30.2 受托人以书面形式(委托人书面指定其他方式的除外)按委托人的预留信息,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送达日期为:挂号信方式的,为发出通知一方(受托人)持有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期;传真方式的,为受托人收到回复码或成功发送确认记录的当日;以快递方式发出,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收件人未签收的,以寄出日后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以电子邮件发出时即视为送达日。
第三十一条 备查文件
1、《外贸信托-金锝建业 2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文本;
2、《外贸信托-金锝建业 2 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文本;
3、《外贸信托-金锝建业 2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xx书》文本;
4、《外贸信托-金锝建业 2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顾问合同》;
5、《外贸信托-金锝建业 2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合同》;
6、《外贸信托-金锝建业 2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合同期货操作备忘录》;
7、《外贸信托-金锝建业 2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合同证券操作备忘录》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外贸xx·x锝建业 2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之签署页,无正文】
信息填写及签字页
合同编号:000 0000-X000 001 🞎🞎🞎
委托人及受益人基本信息 | 个人姓名/法人名称及法人代表名称 | ||||
证件类型和号码 | |||||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 户 名 | ||||
开户银行 | 银行 分行 支行 | ||||
银行账(卡)号 | |||||
认购/申购资金金额 | (大写) | 人民币 | 其中:认 购 /申购费 | (大写) | 人民币 |
(小写) | ¥ | (小写) | ¥ | ||
委托人联系方式 | 地址 | 省 ( 自 治 区 ) 市 区 | |||
邮编 | 电话 | ||||
信息披露方式 | 委托人在此授权受托人将本信托的单位净值、信托资金管理报告、其他公告等各类信息通过受托人网站(xxx.xxxxx.xxx.xx)进行披露。如委托人需要其他披露方式,请书面告知受托人下属财富中心(地址:xxxxxxxx 00 x凯晨世贸中心中座 F1)。如因委托人未书面告知或告知内容不详尽等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送达,受托人不承担相应 责任。 | ||||
委托人在此确认加入外贸信托·金锝建业 2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
委托人类型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委托人: 自然人签字/法人名称及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 受托人: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 ||||
x合同由以上双方于 年 月 日在北京签署。 |
签字页
(请委托人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翔实、正确、有效,如因委托人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损失,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客户信息表
个人填写 | 您的个人资料 | |||||||
中文姓名 | 英文姓名 | |||||||
国 | 籍 | 出生日期 | □□□□年□□月□□日 | |||||
性 | 别 | 男□ 女□ | 婚姻状况 | 已婚□ 未婚□ 其它□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护照□ 军官证□ 其它( ) | |||||||
证件号码 | □□□□□□□□□□□□□□□□□□ | |||||||
受教育成度 | 硕士及以上□ 本科□ 大专□ 高中或中专□ 初中或以下□ | |||||||
住宅地址 | 省(自治区) 市 区 | |||||||
邮编□□□□□□ | ||||||||
住宅电话 | 区号□□□□电话□□□□□□□□ | |||||||
移动电话 | □□□□□□□□□□□ | |||||||
电子信箱 | ||||||||
您的职业资料 | ||||||||
单位全称 | ||||||||
单位性质 | 机关事业□ 国有□ 外商独资□ 合资/合作□ | |||||||
股份制□ 民营□ 个体私营□ 其它□( ) | ||||||||
行业类别 | 政府机关□ 电信□ 信息技术□ 商贸□ 金融□ 咨询□ 文体□ | 能源□ | ||||||
社会服务□ 旅游□ 医疗□ 房地产□ 交通运输□ 法律、司法□ | ||||||||
媒介、广告□ 科教□ 农林牧渔□ 制造业□ 其他( | ) | |||||||
单位地址 | 省(自治区) 市 区 | |||||||
邮编□□□□□□ | ||||||||
岗位级别 | 单位负责人级□ 部门负责人级□ 科室负责人级□ 一般员工□ | |||||||
年收入 | 5 万元以下□ 5-10 万元□ 10-30 万元□ 30-50 万元□ 50 万元以上□ | |||||||
单位电话 | 区号□□□□电话□□□□□□□□分机□□□□ | |||||||
机构填写 | 证件类型 |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 其它□( | ) | |||||
证件号码 | ||||||||
法人代码 | 成立时间 | |||||||
注册资本 | 开户行 | |||||||
行业类别 | 政府机关□ 电信□ 信息技术□ 商贸□ 金融□ 咨询□ 文体□ | 能源□ | ||||||
社会服务□ 旅游□ 医疗□ 房地产□ 交通运输□ 法律、司法□ | ||||||||
媒介、广告□ 科教□ 农林牧渔□ 制造业□ 其他( | ) | |||||||
营业地址 | 省(自治区) 市 区 | |||||||
邮编□□□□□□ | ||||||||
主营业务 | ||||||||
法人代表 | 姓名 | 证件号码 | 性别 | 男□ | 女□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护照□ 军官证□ 其它( | ) | ||||||
证件号码 | □□□□□□□□□□□□□□□□□□ | |||||||
授权经办人 | 姓名 | 证件号码 | 性别 | 男□ | 女□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护照□ 军官证□ 其它( | ) | ||||||
证件号码 | □□□□□□□□□□□□□□□□□□ |
填写说明:为了保证你的信托权益、便于我们更好地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请您完整详实地填表格内容。
外贸信托-金锝建业 2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客户调查问卷
1. 您了解或购买过信托产品吗?
□购买过 □比较了解 □有一定的了解 □不了解
2. 您从事过哪些投资呢?
□股票 □基金 □信托 □房地产 □黄金 其他
3. 您了解或从事过股票投资或股票型基金投资吗?
□经常参与投资 □偶尔参与 □从未投资过
4. 您了解或从事过股指期货投资或股值期货相关产品投资吗?
□经常参与投资 □偶尔参与 □从未投资过
5. 您现阶段理财重点是?
□ 养老,不希望承担高风险,每年获取低风险稳健收益
□ 将工作中积累的财富用于保值增值
□ 通过承担一定风险获取相对高的收益
□ 愿意承担高风险,获取高收益其他
6. 您认为您属于哪类投资者?
□风险厌恶型 □稳健型 □积极型 □激进型
7. 您可以接受的投资期限?
□1 年以内 □1 年—3 年 □3 年—5 年 □5 年以上
8. 您准备认购本信托产品多少金额?
□100 万—200 x □200 万—500 x □500 万—1000 x □1000 万以上
9. 您认购本信托产品的金额占您全部资产的比例?
□20%以下 □20—30% □30—50% □50—70% □70%以上
自然人签字/机构盖章:
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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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外贸信托-金锝建业 2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贸信托”)经充分调研和详细论证,推出了外贸信托-金锝建业 2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
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说明书与《外贸信托-金锝建业 2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外贸信托-金锝建业 2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xx书》为不可分割的整体,请投资者在加入前仔细阅读上述文件。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在本信托计划中,除非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1 本合同或信托合同:指《外贸信托-金锝建业 2 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2 信托计划说明书:指《外贸信托-金锝建业 2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对该信托计划说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3 认购风险xx书:指《外贸信托-金锝建业 2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xx书》。
1.4 信托文件:指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认购风险xx书等与信托计划相关文件的统称,如不另加说明,仅指前三个文件。
1.5 保管合同:指受托人与保管银行签订的《外贸信托-金锝建业 2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6 投资顾问合同:指受托人与投资顾问签订的《外贸信托-金锝建业 2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顾问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7 证券操作备忘录:指受托人与保管银行、证券经纪人签订的《外贸信托-金锝建业 2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合同证券操作备忘录》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8 期货投资保管营运备忘录:指受托人与保管银行、期货经纪人签订的《外贸信托-金锝建业 2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合同之期货操作备忘录》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9 委托人:指本信托计划项下各信托合同中的委托人,是符合《信 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1.10 受托人:指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1.11 受益人:指委托人指定的在本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本信托设立时初始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1.12 投资顾问:指上海金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锝资产”)。
1.13 投资建议:指投资顾问向受托人出具的注明了证券代码、证券名称、买入或卖出数量、买入或卖出价格区间等要素的书面投资建议文件,或者由投资顾问通过软件系统传送的电子投资建议文件。
1.14 保管银行或保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江苏分行”)。
1.15 证券经纪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信证券”)。
1.16 期货经纪人:光大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期货”)。
1.17 本信托/信托计划:指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设立的外贸信托-金锝建业 2 号集合资金信托/信托计划。
1.18 信托资金:指根据信托文件约定,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
1.19 信托财产:指信托资金以及受托人对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因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1.20 信托财产总值:指按信托文件约定的估值方法计算的信托财产的价值总和。
1.21 信托费用:指根据信托文件约定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相关税、费。
1.22 信托利益:指受益人依照信托文件约定享有的信托计划项下所有经济利益。
1.23 信托收益:指信托利益扣除信托资金和信托费用及相关税费后的剩余部分。
1.24 信托财产净值:指本系列信托计划项下各期信托计划信托财产总值在扣除信托费用及其他信托负债后的余额。1.25 信托单位: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价值以及委托人认购、申购或赎回的计量单位。在信托计划成立日,每一信托单位对应信托资金人民币 1 元。
1.26 信托单位净值: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财产净值÷信托单位总份数。
1.27 累计信托单位净值:指经分红修正后的信托单位净值,信托单位累计净值=信托单位净值+每一信托单位累计分红金额。
1.28 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享有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利益的权利,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分为一般受益权和特定受益权(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一般受益权(享有一般受益权的受益人为一般受益人):根据信托文件约定,享有从信托财产中获取一般信托利益的权利。
特定受益权(享有特定受益权的受益人为特定受益人):根据信托文件约定,不仅享有从信托财产中获取一般信托利益的权利,还享有从信托财产中获取特定信托利益的权利。本信托计划成立时特定受益权对应信托单位份数不少于 100 万份,由本信托计划投资顾问上海金锝或其指定投资者定向认购。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特定受益人不得办理赎回业务。。
1.29 信托财产估值:指计算评估信托财产价值,以确定信托单位净值的过程。
1.30 认购:指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委托人在募集期内按本合同约定参与本信托计划的行为。
1.31 申购:指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买入信托单位的行为。
1.32 赎回:指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本信托计划受益人按本合同约定卖出信托单位的行为。
1.3 开放日:指受托人办理本信托计划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赎回封闭期内,投资人不得申请办理赎回业务)。自本信托计划成立后每个自然月第三个周五(遇国家法定假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为本信托计划开放日。
1.3 赎回封闭期:本信托计划设有赎回封闭期,赎回封闭期为自本信托计划生效之日起至本信托计划第 6 个开放日(不含)。赎回封闭期内委托人不得向受托人提出赎回申请。
1.35 锁定期:本信托计划针对每位委托人的首笔信托资金所对应的信托单位份额设定锁定期,锁定期为首笔信托资金所对应的信托单位份额自被确认之日起至其后的第 6 个开放日
(不含)。锁定期内委托人不得向受托人提出赎回申请。
1.36 工作日:即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
1.37 自然月:指日历月。
1.38 代理发行机构:本信托计划的代理发行机构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
(简称“中国银行”)。
第二条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集合管理、运用,受托人根据全体委托人的意愿及指定聘请上海金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并与之签订《投资顾问合同》,并根据全体委托人的意愿及指定授权投资顾问通过 PB 系统将信托资金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上市公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逆回购、股指期货、期货公司资管计划、券商资管计划等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私募基金(含管理人发行的私募基金)、银行存款等,并通过受托人、投资顾问的专业管理谋求信托财产的稳定增值。
第三条 受益人
3.1 本信托计划是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3.2 本信托计划项下受益人分为一般受益人和特定受益人(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3.3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分为一般受益权和特定受益权(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本信托计划成立时特定受益权对应信托单位份数不少于100万份,由本信托计划投资顾问上海金锝或其指定投资者定向认购。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特定受益权不得赎回。一般受益权和特定受益权并非受托人做出的对该权利可能获取的全部或部分信托利益分配的承诺、保证、保障、担保等任何形式的义务或责任。
第四条 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4.1 委托人须从在中国境内银行本人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将信托资金交付至受托人指定的本信托计划募集账户。本信托计划的募集账户信息如下:
户 名: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开户行:
账 号:
4.2 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且委托人应为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即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 20 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
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 3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4.3 委托人承诺其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和财产证明材料真实有效,承诺其投资本信托计划的行为已获得了合法授权,若由于其伪造、虚构、篡改等行为给受托人带来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自然人客户需提交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军官证复印件或护照首页复印件或其他证件复印件。
(2)机构客户需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未实现“三证合一”的企业,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或社团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授权他人办理,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员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受托人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4.4 委托人认购的资金要求
4.4.1 委托人认购资金应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超过部分按人民币 1 万元的整数倍增加。受托人有权调整委托人认购金额下限及追加限制。
4.4.2 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委托人可申购本信托计划,如果委托人已持有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则申购资金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超过部分以人民币 1 万元的整数倍增加。如果申购时委托人未持有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则申购资金应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超过部分按人民币 1 万元的整数倍增加。受托人有权调整委托人认购金额下限及追加限制。
4.4.3 委托人提交书面认购/申购/赎回申请文件且通过代理发行机构提交电子申请文件的,若书面申请文件与电子申请文件不一致,以委托人提交的电子申请文件为准。
4.5 认购费
在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需交纳认购费,认购费采用内扣法,认购费为认购资金金额的0.8%,认购资金扣除认购费后的余额为委托人本次认购所交纳的信托资金。认购费由受托人代为收取,由受托人收到后按照受托人与相关机构签署的相关文件的约
定支付给相关机构。受托人有权调整本信托计划的认购费。特定受益人认购特定受益权免交认购费。认购费及认购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费=认购资金金额×0.8%
认购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认购资金金额—认购费
上述公式计算结果均保留 2 位小数,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
4.6 认购份额的确认
全体委托人缴纳的信托资金按照“1.0000 元/份”确认认购份额,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资金认购为信托单位的份数=信托资金÷1.0000 元/份。上述公式计算结果保留到个位,小数点后第 1 位舍位。
第五条 信托计划本次募集规模
x信托计划本次募集资金规模预计为人民币 5000 万元,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
第六条 信托计划的成立与生效
6.1 本信托计划募集期以受托人公布的时间为准。
6.2 信托计划募集期满且本信托计划项下全部有效信托合同份数不少于 2 份的,受托人有权宣布本信托计划成立。受托人可根据发行情况缩短或延长募集期。
6.3 如果本信托计划未成立,本信托合同自动终止,受托人应向委托人返还信托资金及信托资金在本信托计划保管账户获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此外,受托人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6.4 信托计划的生效
x信托计划成立之日,本信托计划生效。
6.5 信托资金在信托计划生效前产生的利息计算及其分配
信托资金在受托人收到日至本信托计划生效日期间产生的利息归入信托财产。
第七条 信托计划期限
x信托计划期限不低于一年,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计算,以实际期限为准。
第八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x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托计划说明书等信托文件的规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本信托财产的具体管理与运用由受托人、投资顾问、保管银行、
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共同完成。各方根据本信托计划项下的相关合同与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
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为全体受益人指定并受益人认可。委托人/受益人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其同意并指定上海金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并自愿承担因投资顾问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投资建议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受托人执行投资顾问提供的投资建议所形成的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委托人/受益人确认,本信托计划的设立、信托财产投资范围、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等事项均由委托人/受益人自主决定,并对信托财产运用过程中存在的全部风险有充分认识,自愿承担因该等风险给信托财产造成的一切损失,是风险责任承担的主体。
委托人/受益人知晓并同意,本信托计划为事务管理类信托,受托人仅依法履行必须由受托人或必须以受托人名义履行的管理职责,包括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受托人主要承担一般信托事务的执行职责,不承担本信托计划的风险责任。
8.1 投资策略
采用以统计套利为核心的多种投资策略,由xxx为核心的投资研究团队负责管理。xxx先生拥有 16 年投资研究经验,其中 10 年基金管理经验,现将其在海外运行多年的投资策略,经过长达二年多的对中国市场多种数据的清理、整合和分析,成功的挖掘出在中国市场切实可行的市场中性的套利策略。 策略为全量化,一切投资决策和执行均由计算机模型产生,不对市场趋势进行任何人为判断。投资标的仅限于 A 股中流动性好的股票,同时运用股指期货进行对冲套利。
8.2 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及投资限制
8.2.1 投资范围
x信托计划投资于:
(1)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交易的上市公司股票(含创业板,不含新三板)、新股申购、ETF基金、分级基金等权益类金融产品等;
(2)在交易所依法公开发行/交易的国债、金融债、债券型基金、债券逆回购等金融产品等你;
(3)期货公司资管计划以及券商资管计划等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私募基金、以标准化资产为投资标的的银行理财产品等;
(4)现金类金融产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包括银行活期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和银行
协议存款等各类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等;
(5)衍生金融产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
其中,期货公司资管计划、券商资管计划等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私募基金、以标准化资产为投资标的的银行理财产品以及除股指期货外的其他衍生品的投资需经受托人同意后方可进行。
委托人知晓并接受,根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及有权机关或机构的其他规定,委托受托人以信托资金初始本金金额的 1%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该等认购行为系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投资的一部分,其所产生的投资收益归属信托财产。委托人知晓并同意,本系列信托计划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在本系列信托计划成立之日后的下一个自然季度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具体以受托人通知或公告为准。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以信托资金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不代表受托人或任何其他有权机关承诺或保证本信托计划赢利本金不受损失。
如法律法规规定受托人须取得特定资质后方可投资某产品,则受托人须在获得相应资质后才能投资该产品。
8.2.2.1 本信托计划的投资品种以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上市公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逆回购和股指期货为主。
8.2.2.2 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
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为信托财产总值的 0%-100%(以市值计算)。
权益类资产包括:上市公司股票、股票型基金(含混合型基金)等。
8.2.2.3 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比例
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为信托财产总值的 0%-100%(以市值计算)。
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债券、交易所逆回购、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
8.2.2.4 其他资产投资比例
其他资产投资比例为信托财产总值的 0%-100%(以市值计算)。
其他资产包括:银行存款、以标准化资产为投资标的的银行理财产品等。
8.2.2.5 新股申购时投资比例不做限制,新股申购具体包括:首发新股、公开增发新股等。
8.2.2.6 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以其允许的投资比例为限。
8.2.3 投资限制
8.2.3.1 禁止将信托财产中的证券用于回购融资交易。
8.2.3.2 禁止将信托财产用于贷款、抵押融资或对外担保等用途。
8.2.3.3 禁止将信托财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2.3.4 禁止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各类收(受)益权等。
8.2.3.5 禁止将信托财产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占该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超过 4.99%。
8.2.3.6 禁止将信托财产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占该公司流通股本的比例超过10%。
8.2.3.7 按买入成本计算,禁止将信托财产投资于单一债券的投资额超过该债券发行规模的10%。投资于单一债券的投资额禁止超过前一日信托计划净值的10%。
8.2.3.8 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债券不得超过前一日信托计划总净值的20%(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等除外)。
8.2.3.9 禁止将信托财产投资于单一非沪深300指数成分股且非创业板股票的投资额占本信托计划前一日信托财产净值比例超过20%(以成本价计算)。
8.2.3.10 禁止将信托财产投资于单一沪深300指数成分股且非创业板股票的投资额占本信托计划前一日信托财产净值比例超过30%(以成本价计算)。
8.2.3.11 禁止将信托财产投资于单一创业板股票的投资额占本信托计划前一日信托财产净值比例超过10%(以成本价计算)。
8.2.3.12 投资于所有创业板股票的总投资额占本信托计划前一日信托财产净值比例不得超过30%(以成本计算)。
8.2.3.14 禁止将信托财产投资于单一基金的投资额超过前一日信托财产净值的20%(以成本价计算,货币基金除外)。
8.2.3.15 所投资的公司债债项评级不低于AA+,企业债债项评级不低于AA,短期融资券债项评级不低于A-1,私募债债项或主体评级不低于AA+,其他信用债评级不低于AA,信用债组合平均久期不超过3.5年,利率债组合久期不超过10年。
8.2.3.16 参与股票发行网上申购时,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净值,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2.3.17 禁止将信托财产主动投资于“S”、“ST”、“*ST”、“S*ST”及“SST”类股票及权证等高风险产品,如果被动持有,须在可交易的前提下2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如本信托计划持有的证券已被交易所出具退市风险警示,或符合潜在暂停上市、退市条件,受托人有权
在五个交易日内对相关股票进行强行平仓;
8.2.3.18 不得投资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不得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不得投资任何非标资产,不得投资分级基金劣后级。
8.2.3.19 每日日终,投资的股指期货市值(空单市值减去多单市值)不超过所持有的权益类资产市值的120%,不低于所持有的权益类资产市值的80%;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仅以受托人计算的估值结果对该条限制进行事后监控,但有权对上述投资限制进行事前风险监控。
8.2.3.20 本信托计划投资于国债期货合约价值轧差计算不超过前一日信托财产净值的 200%,不得低于前一日信托财产净值的-200%。期现轧差不得超过前一日信托财产净值的200%,不得低于前一日信托财产净值的-100%;国债期货禁止进行交割。
8.2.3.21 本信托计划所投资的期货公司资管计划、券商资管计划等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私募基金等的总资产合计不得超过本信托计划总净值的200%。
8.2.3.22 本信托计划届满前5个交易日起,禁止进行证券买入的交易。
8.2.3.23 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约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
8.2.4 因投资标的自身变动、信托财产总值发生变动等因素致使本信托计划的投资不符合本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约定的,或因受托人进行事后风控发现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不满足第8.2.3.19条约定的,不视为违约。受托人、投资顾问将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因投资标的停牌等原因除外。
8.2.5 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投资顾问和保管人协商调整本信托计划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和投资限制。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经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投资顾问和保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调整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和投资限制,无需另行征得本信托计划委托人/受益人的同意。本信托计划决定调整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和投资限制的,调整事项生效日应为本信托计划某一开放日下一个工作日,且本信托计划受托人应于调整事项生效日前20个工作日在其网站就调整事项进行公告,并与投资顾问就调整内容签订补充协议。如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受益人不认可本信托计划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和投资限制的调整,可于调整事项的公告期内的任意开放日对所持的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份额进行赎回操作。对于本信托计划调整事项公告期内受益人提出的赎回申请,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应全部接受并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支付赎回资金。
8.3本信托计划的预警及平仓
x信托计划的预警线和平仓线以信托单位净值为依据。 8.3.1预警线及减仓
8.3.1.1本信托计划运行期间,当某一交易日(T日)估值结果显示该日信托单位净值等于或低于【0.9500】元时,则本信托计划触及预警线,估值结果以受托人计算结果为准。
8.3.1.2如某一交易日(T日)本信托计划触及预警线,受托人将于触及预警线之日的下一交易日(T+1日),以录音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通知本信托计划投资顾问,投资顾问应在3个交易日内自主变现信托计划所持有的非现金资产,使信托计划所持有的非现金资产
(国债逆回购和货币基金除外)比例不高于信托财产净值的50%(以市值计算)。如果投资顾问未按照信托合同约定进行变现的,受托人有权根据自身判断对按照信托合同规定对本信托计划非现金资产进行变现。如因市场原因等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变现时间相应顺延。若在变现过程中触及平仓线的,按照本合同之约定进行平仓处理。投资顾问及全体受益人完全接受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已经完成的不可逆的减仓操作。
8.3.2平仓线及平仓
8.3.2.1本信托计划运行期间,当某一交易日估值结果显示该日信托单位净值等于或低于
【0.9000】元时,则本信托计划触及平仓线,估值结果以受托人计算结果为准。
8.3.2.2如某一交易日(T日)本信托计划触及平仓线,则自T+1日上午09:30起,投资顾问的管理职责终止,投资顾问不得下达任何投资建议。自触及平仓线的下一交易日起,受托人须对本信托计划持有的全部非现金资产进行不可逆变现,直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为止(以标准化资产为投资标的的银行理财产品、逆回购、停牌股票等其他信托资产不能及时变现情形除外)。受托人可根据信托财产变现情况,宣布本信托计划提前到期。
8.3.2.3平仓完成后,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受托人不对平仓结果做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8.3.3本信托计划分配及终止时,按照信托财产的分配顺序,对信托收益及财产进行分配。
8.4 投资管理流程
8.4.1 投资顾问根据信托文件及投资顾问合同规定向受托人出具投资建议,受托人对投资建议进行审核,如投资建议内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信托文件及投资顾问合同的规定,受托人将根据投资顾问出具的投资建议进行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的交易。如投资建议内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信托文件及投资顾问合同的规定,受托人将拒绝执行投资建议内容。
8.4.2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场内交易的投资建议,受托人根据全体委托人的意愿及指定授权投资顾问通过 PB 系统下达投资建议,受托人管理该软件系统风险监控账户的操作权限,根据信托文件及投资顾问合同的规定监督本信托的投资
交易执行情况。
投资顾问通过其 PB 系统下达的投资建议由该系统自动进行审核,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信托文件及投资顾问合同的投资建议实现自动委托,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信托文件及投资顾问合同的投资建议系统自动拒绝执行。当 PB 系统出现无法进行正常工作的情形时,投资顾问可以通过传真或录音电话方式向受托人出具投资建议。
8.4.3 除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场内交易外的其他投资建议,投资顾问应通过传真方式或其它受托人及投资顾问认可的方式出具投资建议。
8.4.4 如遇特殊情况,投资顾问可采用录音电话方式下达投资建议,相应投资建议应以传真形式补送受托人。
8.4.5 投资顾问以传真、录音电话方式发送的投资建议应为受托人执行投资建议留出必要时间,因投资顾问未留足够时间造成受托人未能执行投资建议内容,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8.4.6 所有投资建议,除特别说明外,均当日有效。
8.4.7 如因交易条件不能满足、上市公司停牌、交易所闭市等原因导致投资建议不能执行,则该投资建议作废。
8.5 信托事务的管理
8.5.1 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信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或使信托财产成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8.5.2 受托人可以根据需要,为了受益人的利益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信托事务,但受托人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信托事务须经委托人一致认可。
8.5.3 受托人应当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纪录。受托人每周在其网站上公布信托单位净值;每月在其网站上披露上月末信托单位净值;每季度制作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资金管理报告将在受托人网站(xxx.xxxxx.xxx.xx)“网上信托”栏目进行披露。登录用户名为委托人/受益人证件号码,密码默认为证件号码后 6 位(如含文字、字母、符号等非数字形式字符,该位字符替换为数字 0)。如有疑问,可拨打财富热线 000-000-0000 咨询。
8.6 股东权利行使原则
8.6.1 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股或进行直接管理。
8.6.2 所有参与行为均应在合规合法和保护委托人、受益人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并谋求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
8.7 受托人与投资顾问在信托文件约定的范围内可另行签署协议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作
进行详细约定。
第九条 信托财产保管、证券交易服务及估值
9.1 在信托计划期限内,受托人委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担任保管人,将信托财产专户设定为保管账户,由保管人对保管账户内全部信托计划项下的资金进行保管。具体保管事宜,以受托人和保管人另行签署的《保管合同》为准。保管人接受受托人的委托并签署《保管合同》,办理《保管合同》约定的保管业务。保管人与委托人(受益人)不发生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保管人对本信托计划项下资金的保管并非对本信托计划资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也不承担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本信托财产所投资的证券等资产依据法定或相关合同的约定由相应机构登记、保存,其他资产由受托人决定是否保管及相应保管方式。
9.2 本信托证券经纪商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信托单独开立证券账户卡,购买的证券品种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本信托证券账户卡内;本信托在中信证券开立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进行证券交易。受托人与中信证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签订《证券操作备忘录》。
9.3 本信托期货经纪人为【光大期货有限公司】。本信托单独开立期货交易编码,持有的股指期货登记在本信托交易编码项下;本信托在光大期货开立信托专用备付金账户进行期货交易。受托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光大期货签订《期货操作备忘录》。
9.3 本信托计划的估值
9.3.1 信托财产总值包括本信托计划项下所拥有的各类证券、股指期货、归属于信托财产的货币资金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9.3.2 估值对象
运行信托财产所投资的一切有价证券、股指期货、银行存款及其他资产。
9.3.3 估值日
计算信托单位净值之日,保管人、受托人分别于本信托计划每一交易日进行估值。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本信托计划单位净值触及预警线或平仓线之日、费用核算日、开放日、本信托计划终止日为估值核对日,保管人与受托人于估值核对日的下一工作日对双方估值核对日的估值结果进行核对。
9.3.5 估值方法
9.3.5.1 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权证、封闭式基金、LOF、ETF 等),以估值日其所在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可以任选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进行估
值:
(1)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估值;
(2)受托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无需另行通知委托人/受益人,即可参考中国证监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2008】38 号公告)、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基协(AMAC)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的通知》(中基协发【2013】13 号)等的规定,采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 受托人 发起调整估值方法需向托管人提供相关书面依据。
股票及基金的分红等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计入信托财产。
9.3.5.2 开放式基金(包括保管在场外代销机构,但不直接卖出的 LOF 等)以估值日当日基金净值估值,该日无交易未公布净值的,以最近一工作日基金净值估值。货币市场基金
(不包含创新型货币基金)以单位净值 1 元乘以实际份额计算净值,,每日计提万份收益,实际入账权益以基金公司对账单为准。9.3.5.3 可流通暂未上市的股票:属于送股、转增股、配股或增发的股票,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9.3.5.4 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方法
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
未上市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按成本估值。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债券本息的发放及兑付以权责发生制计入信托财产。
9.3.5.5 银行账户存款每日不计提利息,以实际结息数为准;证券资金账户内资金不计提利息,以实际结息数为准,如项目到期时有应收未收利息,则依据券商确认数计入应收利息。
9.3.5.6 应返还的增强信托资金在受托人同意返还当日计入应付账款科目。
9.3.5.7 股指期货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对应期货当日结算价估值。
9.3.5.8 银行理财按买入成本估值。
9.3.5.9 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以投资本金进行估值,每日不计提利息,利息以实际收到的本金及利息金额为准。
9.3.5.10 上述约定的“应收”概念仅为便于会计处理,不代表一定取得的收益。
9.3.5.9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依法按最新规定计算。没有相关规定的,由受托人与保管银行协商确定计算方法。
9.3.5.10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信托财产公允价值的,受托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保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信托财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9.3.5.11 如存在上述估值约定未覆盖的投资品种,受托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保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该投资品种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9.3.5.12 在任何情况下,受托人和保管人如采用 9.3.5 款规定的方法对信托资产进行估值,均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第十条 x信托计划的申购和赎回
10.1 本信托计划的封闭期及开放日
10.1.1 本信托计划设有开放日,受益人可在开放日办理申购、赎回业务(赎回封闭期内,投资人不得申请办理赎回业务)。自本信托计划成立后每个自然月第三个周五(遇国家法定假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为本信托计划开放日。
10.1.2 本信托计划设有赎回封闭期,赎回封闭期为自本信托计划生效之日起至本信托计划第 6 个开放日(不含)。赎回封闭期内委托人不得向受托人提出赎回申请。
10.1.3 本信托计划针对每位委托人的首笔信托资金所对应的信托单位份额设定锁定期,锁定期为首笔信托资金所对应的信托单位份额自被确认之日起至其后的第 6 个开放日(不含)。锁定期内委托人不得向受托人提出赎回申请。
10.2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0.2.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开放日当日的信托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10.2.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10.2.3 申购份额依照本合同 10.3 条确认后于开放日的下一工作日计入信托财产,赎回份额依照本合同 10.4 条确认后于开放日的下一工作日从信托财产中扣除。
10.3 信托单位的申购
10.3.1 委托人应在开放日前通过代理发行机构向受托人提交关于申购的电子申请文件,
对于提出申购申请时,未持有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的申请人,由受托人与申请人签订《信托合同》、《风险xx书》。受托人对申购申请进行审核,如发生以下情况,受托人有权拒绝申购申请,否则受托人应接受申购申请:
10.3.1.1 申购资金金额未满足本合同对于申购资金的要求;
10.3.1.2 接受申购申请后,将可能使本信托计划受益人情况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10.3.1.3 其他受托人认为对本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
10.3.2 申购资金的缴纳与申购申请的确认
申请人应在开放日前将相应申购资金支付至本信托计划的指定账户。受托人对申购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委托人缴纳的申购资金申购为信托份额。
10.3.3 申购费
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委托人申购信托单位需交纳申购费,申购费采用内扣法,申购费为申购资金金额的0.8%,申购资金扣除申购费后的余额为委托人本次申购的信托资金。申购费由受托人收到后,按照受托人与相关机构签署的信托文件的约定支付给相关机构。受托人有权调整本信托计划的申购费。特定受益人申购特定受益权免交申购费。申购费及申购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费=申购资金金额×0.8%
申购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申购资金金额—申购费
上述公式计算结果保留 2 位小数,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
10.3.4 申购信托单位份数的计算
申购信托单位份数=申购所交纳的信托资金金额(即本次申购所交纳的申购资金金额扣除申购费后的余额)÷本开放日信托单位净值(已扣除应计提特定信托收益)
上述公式计算结果保留到个位,小数点后第 1 位舍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信托财产。
10.3.5 申购期间申购资金所产生利息的处理
申购资金自受托人收到之日(含)至开放日下一工作日(不含)期间产生的存款利息归入信托财产。
10.3.6 申购未成功时申购资金的处理
x受托人拒绝投资者申购申请时,受托人将于开放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该投资者返还其已支付的申购资金及申购费,该笔申购资金在信托专户中产生的利息计入信托财产。
10.4 信托单位的赎回
10.4.1 受益人应在开放日前通过代理发行机构向受托人提交关于赎回的电子申请文件,
受托人对赎回申请进行审核。如发生以下情况,受托人有权拒绝赎回申请。
10.4.1.1 赎回完成后受益人仍持有信托单位,但其所持有信托单位份数低于 100 万份。受托人有权调整受益人赎回完成后持有信托单位份数的要求;
10.4.1.2 单次赎回申请的赎回信托单位份数少于 10 万份或不为 1 份的整数倍;
10.4.1.3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受托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10.4.1.4 其他不合符信托文件约定的情形。
10.4.2 赎回申请一经提交,不得撤销或变更。
10.4.3 巨额赎回的处理
10.4.3.1 本信托计划某一开放日,净赎回金额(全部赎回申请对应赎回资金金额扣除全部申购资金金额的余额)超过开放日信托财产净值的 2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10.4.3.2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受托人可以根据本信托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赎回。
10.4.3.2.1 全额赎回:当受托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全部赎回款项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10.4.3.2.2 部分赎回:当受托人认为支付全部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全部赎回款项可能会对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净值产生较大波动时,受托人在接受该开放日净赎回金额不低于开放日信托财产净值的 20%的前提下,可以拒绝接受超过开放日信托财产净值的 20%部分的净赎回。如出现部分赎回情况,则根据当次可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占当次申请赎回的总信托单位份数的比例,确定每一赎回申请人该开放日可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因部分赎回,而未被投资顾问接受的赎回申请自动作废。
10.4.3.2.3 当发生巨额赎回,且投资顾问拟采用部分赎回方式时,投资顾问应在不晚于开放日后一个工作日向受托人出具《外贸信托-金锝建业 2 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巨额赎回意见书》,并载明对巨额赎回的处理意见。
10.4.3.2.4 巨额赎回的通知: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受托人可选择邮寄、传真、电话或网上公告等方式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赎回的受益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10.4.4 确认赎回的赎回份额于受托人确认赎回的开放日后的下一工作日计入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赎回资金按确认赎回的本信托计划开放日信托单位净值计算。
10.4.5 赎回资金的计算
赎回资金=赎回信托单位份额数×开放日信托单位净值(已扣除应计提特定信托利益)赎回资金计算结果以元为单位,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舍位,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信托财产。
10.4.6 赎回费
受益人申请赎回信托单位时,本信托计划不收取赎回费。
10.4.7 赎回款项的支付
赎回款项为赎回资金扣除赎回费之后的余额,即赎回款项=赎回资金-赎回费
赎回款项于开放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由受托人支付至受益人预留银行账户。
10.5 委托人提交书面申购、赎回申请文件且通过代理发行机构提交电子申请文件的,若书面申请文件与电子申请文件不一致,以委托人提交的电子申请文件为准。
第十一条 信托财产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11.1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详见《信托计划说明书》和《风险xx书》),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投资顾问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与技术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差异风险、保证金风险、强制减仓风险、交易风险、交易系统风险、受益人信托资金部分或全部损失的风险、本信托计划延期的风险、政策风险以及其他因政治、经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对信托财产产生影响的风险等。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主要运用方向为股票、债券、基金、股指期货等投资。证券投资及期货投资具有较大的风险,可能会因为市场价格波动、国家政策变化、投资顾问决策失误等原因而导致信托财产蒙受部分甚至全部损失,受托人特别提请委托人和受益人必须充分了解并承担上述风险。信托财产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风险责任,受托人对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盈亏不作任何承诺。
11.2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信托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其损失的部分由受托人予以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11.3 如司法机关因受托人运用其固有财产而产生的债务或管理、运用本信托计划资金之外的其他信托财产而产生的债务,对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时,受托人应立即向司法机关说明情况,同时告知委托人和受益人。如因受托人未向有关司法机关说明情况而导致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并发生实际损失,由受托人负责赔偿。
11.4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设立前,委托人或受益人的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利,在信托设立后债权人依法行使该权利,并通过司法途径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的,则受托人不承担委托人及受益人的任何损失。
第十二条 信托经理及投资顾问管理团队人员名单、履历
12.1 信托经理
xxx,经济学硕士,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专业,现任职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证券信托事业部市场部,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在证券投资类产品的设计、开发、管理等方面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xx,经济学硕士,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硕士专业,现任职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证券信托事业部市场部,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在证券投资类产品的设计、开发、管理等方面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12.2 投资顾问核心顾问人员简介
12.2.1 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金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宝山区淞兴西路 234 号 3F-601
法定代表人姓名: XXXXXXX XXXXXX XXX
12.2.2 投资顾问简介
上海金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创新型的资产管理公司。公司致力于开发数量化的对冲基金策略,大量利用计算机系统,为投资人提供稳健的绝对回报。公司具有一流的合作团队,其主要成员中有在国外著名数量化从业多年的基金经理,也有对国内市场,交易机制,计算机系统和金融数据研究深入的专业技术人员。公司致力于数量化投资策略的研究,测试,及运行和管理。公司员工绝大多数均毕业于国内外最著名的高等院校,致力于利用统计学原理来研究金融市场,通过先进的科学技术为投资者盈利。
12.2.3 核心顾问人员简介
xxx先生:董事长兼投资总监。
美国纽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加拿大滑铁卢大学工程硕士,北京大学学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于 1996 年进入华尔街,先后在花旗银行,汇丰银行,美国银行,xx士xx担任要职。特别是自 2002 起,在世界最成功的量化基金之一,xx士丹利的 PDT,担任基金经理,负责开发和管理数亿美元的对冲基金,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于 2009 年初回国加入中金公司,从零开始负责建立量化交易系统。在股指期货推出后,成功的推出了股指期货套利系统,管理资金达三十亿以上。在市场长期下跌的情况下,所有
客户全部是正收益,总收益高达 2 亿元之上。
于 2012 年初创建金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致力于利用数学模型开发高稳定性的绝对收益
对冲基金策略。目前推出的锝金一号对冲基金于 2012 年 5 月底上线运行。期间沪深 300 大幅震荡下跌,然而锝金一号稳定增长,完全实现其设计指标。
xxx先生:基金经理
xxx先生持有北京大学数学学院金融数学专业本科学位和硕士学位
xxx先生从 2007 年开始在美国对冲基金 Magnetar LLC 北京办公室实习,参与固定收益模型和股票模型的开发,积累了丰富的建模和量化经验。
2010 年 7 月初xxx先生回国加入中金公司量化交易组,参与了公司的量化交易模型开发和系统搭建 。
2012 年初成为上海金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合伙人,参与股票模型的研究 ,并负责期货以及商品等模型的开发,为公司带来了可观的收益。
xxxxx:基金经理
xxx先生持有清华大学物理学专业本科(2007)及博士学位(2013)
xxxxx 2013 年 7 月加入上海金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从事 A 股及海外股票量化模型的研究,在股票市场中性模型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负责管理数亿元的基金
x信托计划是以xxx先生为投资总监,xxx,xxx为基金经理的投资团队。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外贸信托聘请瑞银律师事务所为本信托计划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根据截至本意见书出具之日已经公布并有效施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对外贸信托在本意见书出具日之前提交的信托文件进行审查,出具律师意见如下:
外贸信托具备从事信托文件所述信托业务的资格,关于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信托文件形式上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内容上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信托投资范围符合《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违反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者处分信托财产的要求,且已对该信托计划存在的风险在信托文件中进行了充分揭示。
法律意见书全文请参见本信托计划备查材料。
第十四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4.1 委托人的权利
14.1.1 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基于行业惯例和商业秘密的考虑,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受托人可不接受委托人查阅、复制信托财产投资产品相关信息的要求。
14.1.2 在按照受托人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证明其身份的前提下,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资金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基于行业惯例和商业秘密的考虑,受托人有权拒绝委托人查阅、抄录或者复制或了解部分资料、信息。
14.1.3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14.1.4 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4.2 委托人的义务
14.2.1 委托人应为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且投资本信托计划的行为已获得了其内外部合法有效的批准或授权,并同意按照受托人要求提供该等批准或授权文件。
14.2.2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信托资金并保证其对该信托资金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委托人如为机构投资者,委托人承诺其资金来源于其具有合法处分权的资金,资金来源及投资本信托计划的行为合法合规以及符合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委托人如为自然人,委托人承诺其资金来源于其合法所有的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及投资本信托计划的行为合法合规;且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其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设立该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信托资金系共有财产的,委托人已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委托人违反前述承诺导致信托无效或信托被撤销的,由此对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委托人自行承担,由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由委托人向受托人承担赔偿责任。若受托人发现委托人前述保证为虚假承诺,受托人有权提前终止本信托,并有权要求委托人按照前述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4.2.3 如因委托人对委托受托人管理的信托资金的合法性存在未向受托人书面说明的问题,或因委托人的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发生纠纷,因此给受托人和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受益人、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14.2.4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信托财产承担信托费用。
14.2.5 委托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合反洗钱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反洗钱义务。
14.2.6 受托人仅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对信托计划进行事务管理,委托人自主决定设立信托、信托财产投资范围、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等事项,自愿承担信托投资风险。
14.2.7 委托人应按照信托文件要求填写委托人相关信息,准确填写委托人的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使受托人能够及时联系委托人/受益人。若因委托人未及时向受托人提供自身的住址、联系方式信息导致受托人无法按时与委托人/受益人进行信息沟通,则受托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14.2.8 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5.1 受托人的权利
15.1.1 有权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信托报酬。
15.1.2 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15.1.3 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垫付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在信托财产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15.1.4 受托人有权在本信托计划全体受益人退出后,接受新的委托人加入本信托计划。
15.1.5 如本信托计划触及平仓线,受托人有权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进行平仓处理。
15.1.6 如受托人认为投资顾问不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要求,受托人有权解除投资顾问合同,并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
15.1.7 信托财产认购的信托业保障基金的认购、估值、收益分配与结算具体事宜,受托人将根据有权机关或机构的有效规定进行处理或调整,并进行披露。
15.1.8 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5.2 受托人的义务
15.2.1 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管理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15.2.2 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本合同约定信托报酬以外的利益。
15.2.3 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15.2.4 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受托人每周在受托人网站上公布前一交易周的信托单位净值;每月在其网站上披露上月末信托单位净值;每季度制作信托资金管理报告,并在受托人网站(xxx.xxxxx.xxx.xx)“网上信托”栏目进行披露。登录用户名为委托人/受益人证件号码,密码默认为证件号码后 6 位(如含文字、字母、符号等非数字形式字符,该位字符替换为数字 0)。如有疑问,可拨打财富热线 000-000-0000 咨询。
15.2.5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发放本信托项下信托利益。
15.2.6 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对信托计划进行事务管理,投资顾问由全体委托人指定并认可,委托人自愿承担信托投资风险。
15.2.7 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6.1 本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即委托人。
16.2 自本信托计划生效之日起根据信托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权,在信托期间内或期满后,对于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置本信托财产取得的信托利益,受益人享有从信托财产中获取信托利益的权利。
16.3 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转让和继承,并承担转让手续费。
16.4 受益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16.5 在按照受托人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证明其身份的前提下,受益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基于行业惯例和商业秘密的考虑,受托人有权拒绝受益人查阅、抄录或者复制部分资料、信息。
16.6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受益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予以赔偿。
16.7 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受益人应享有的其他权利和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16.8 特定受益人的特别义务
除上述受益人义务外,特定受益人应尽以下义务:
16.8.1 不得为他人代持特定受益权;不得通过内幕信息交易、不当关联交易等违规违法行为牟取利益;不得转让特定受益权。
16.8.2 特定受益人不是任何沪深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第十七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17.1 受益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享有信托期间运用信托财产所得信托利益的权利;
2)享有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权;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7.2 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受益人可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自行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
17.3 受益人自行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持有信托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件,与受托人及受让人签署相关文件并到受托人处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手续。如相关法律法规对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登记另有规定的,则依照最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未按上述程序自行
办理的信托受益权转让无效,受托人将视本合同约定的受益人为信托受益人,由此而发生的任何纠纷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17.4 受益人自行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按照自行转让信托受益权对应的 “信托单位份数×1 元”的 0.1%分别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单笔手续费以 5000 元为上限。
17.5 在受益人转让全部或部分信托受益权后,委托人不可撤销地同意,就其转让的受益权部分,放弃本合同规定的委托人的全部权利,并退出本信托计划。转受让双方需按受托人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前述转让手续费为含税价,受托人不予开具增值税发票,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17.6 在发生继承、捐赠、遗赠、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机构合并或分立、机构清算、机构破产清算、司法执行等情形时,受托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权力机关要求办理非交易转让登记。受益人须根据受托人的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17.7 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第十八条 受益人大会
18.1 受益人大会由信托计划的全体受益人组成。
18.2 出现以下事项而信托文件未有事先约定的,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
18.2.1 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18.2.2 更换受托人;
18.2.3 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
18.2.4 信托计划文件约定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事项。
18.3 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代表信托单位 10%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
18.4 召集受益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10 个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18.5 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电话、网络投票等方式召开。
18.6 每一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18.7 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50%以上(含)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做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通过;但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
17.8 因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有必要对信托文件进行修改,或受托人判断信托文件的修改对受益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受托人有权以公告方式变更信托文件中相关条款。
第十九条 受托人的变更
19.1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受托人职责终止,受托人将进行变更
19.1.1 受托人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19.1.2 依法解散或法定资格丧失;
19.1.3 辞任或者被解任;
19.1.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9.2 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应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手续。自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移交给新受托人之日起,原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终止。
19.3 新受托人由全体受益人选任。受益人确定新受托人人选后,应将确定新受托人的通知及新受托人同意履行本合同设立的受托职责的确认文件送达给原受托人。
第二十条 信托费用
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费用与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费用主要包括固定信托管理费和浮动信托管理费。
20.1 固定信托管理费
固定信托管理费主要包括信托报酬、固定投资顾问费、固定银行管理费、保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20.1.1 信托报酬
20.1.1.1 每日计提的信托报酬按前一自然日信托财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收取,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每日应计提的信托报酬=前一自然日信托财产净值×0.2%÷365成立日应计提的信托报酬=成立日信托资金金额×0.2%÷365
20.1.1.2 信托报酬按日计提,每个开放日和信托终止日为信托报酬核算日,并在信托报酬核算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分别支付给相关服务机构。
20.1.2 保管费
20.1.2.1 保管费按前一自然日信托财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收取。
20.1.2.2 保管费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每日应计提的保管费=前一自然日信托财产净值×0.1%÷365成立日应计提的保管费=成立日信托资金金额×0.1%÷365
20.1.2.3 保管费按日计提,每个开放日和信托终止日为保管费核算日,并在保管费核算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保管人。
20.1.3 固定投资顾问费
20.1.3.1 固定投资顾问费按前一自然日信托财产净值的 1%的年费率收取。
20.1.3.2 固定投资顾问费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每日应计提的固定投资顾问费=前一自然日信托财产净值×1%÷365成立日应计提的固定投资顾问费=成立日信托资金金额×1%÷365
20.1.3.3 固定投资顾问费按日计提,每个开放日和信托终止日为固定投资顾问费核算日,并在固定投资顾问费核算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投资顾问。
20.1.4 固定银行管理费
20.1.4.1 固定银行管理费按前一自然日信托财产净值的 0.5%的年费率收取。
20.1.4.2 固定银行管理费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每日应计提的固定银行管理费=前一自然日信托财产净值×0.5%÷365成立日应计提的固定银行管理费=成立日信托资金金额×0.5%÷365
20.1.4.3 固定银行管理费按日计提,每个开放日和信托终止日为固定银行管理费核算
日,并在固定银行管理费核算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代理发行机构。
20.2 其它相关费用包括:
(a)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印花税等);
(b)证券买卖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过户费、佣金等相关税费;
(c)开放式基金的申(认)购费用及赎回费用等作为交易成本的费用;
(d)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e)相关账户开户手续费、相关账户管理手续费、银行划款手续费、代理机构手续费、保管人对信托计划证券账户的查询费、服务费等;
(f)信托设立、发行、清算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审计费、律师费等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诉讼费用、公证费、差旅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g)信息披露费用;
(h)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i)信托终止清算时发生的费用(除审计费、律师费、仲裁费、诉讼费、执行费、公证费等费用外)及收益由受托人以信托报酬承担。
(a)-(h)项其他相关费用根据实际发生情况由信托财产承担,从信托财产中直接扣除。
20.3 受托人因承担受托责任而收取的信托报酬为含税金额,受托人不开具发票。如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未来另有明确规定,我司有权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相应调整;信托财产承担支付的各类信托管理费用均为含税金额,均需交易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在发票备注栏中标明信托项目名称。如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未来另有明确规定,我司有权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20.4 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信托费用,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第二十一条 信托税费
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意愿,在管理、运用及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产生的各项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印花税等),由信托财产承担,由受托人缴纳。受益人和受托人应就其各自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另行依法纳税。应由受益人自行承担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等),如有,由受益人自行缴纳,受托人不进行代扣代缴,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如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未来另有明确规定,受托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前述约定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二条 信托利益的归属与分配
22.1 信托收入的构成
x信托计划信托收入包括证券投资所得买卖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信托业保障基金投资收益以及其他收入(已扣除交易过程中发生的佣金及税费等)。
22.2 特定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22.2.1 特定信托利益的计算
x信托计划成立后的每个开放日及本信托计划终止日为本信托计划特定信托利益核算日,特定信托利益于每个特定信托利益核算日计提。在某特定信托利益核算日,若“未扣除当日应计提特定信托利益的信托单位累计净值”高于“历史特定信托利益核算日最高信托单位累计净值(已扣除应计提特定信托利益)”,则该日计提特定信托利益。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某特定信托利益核算日当日应计提特定信托利益=(X-Y)×25%×N其中:
X 为该特定信托利益核算日当日未扣除当日应计提特定信托利益的信托单位累计净值; Y 为历史特定信托利益核算日最高信托单位累计净值(已扣除应计提特定信托利益),首
个历史特定信托利益核算日最高信托单位累计净值为 1.0000 元;
N 为该特定信托利益核算日当日因赎回、分配等因素导致信托单位份数变化之前的信托单位总份数。
注:如本信托计划终止(以下简称“首次终止日”)时发生所持非现金资产因停牌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无法变现的情况,则本信托计划最后一次特定信托利益核算日为本信托计划首次终止日。
22.2.2 特定信托利益的分配
22.2.2.1 本信托计划的特定信托利益归属本信托计划代理发行机构和全部特定受益人。受托人将其享有的特定信托利益按照如下顺序进行支付:
(1)按照受托人与本信托计划代理发行机构所签订的相关法律文件,将特定信托利益的一部分由信托专户直接支付给本信托计划代理发行机构作为浮动代理发行费,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支付给代理发行机构的浮动代理发行费=当次产生的全部特定信托利益×该特定信托利益核算日申购赎回发生前存续的代理发行机构代理发行的信托单位份额÷该特定信托利益核算日申购赎回发生前存续的信托单位总份数×20%
(2)剩余部分的特定信托利益以现金形式支付给特定受益人。本信托计划的特定受益人按其所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占特定受益人持有的全部信托单位份额比例分别享有剩余部分的特定信托利益。
22.2.2.2 特定信托利益于本信托计划成立后的每个特定信托利益核算日计提,并于赎回封闭期过后每个特定信托利益核算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封闭期内特定信托利益于每个特定信托利益核算日计提,并于赎回封闭期过后第一个特定信托利益核算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
22.2.3 本信托计划特定信托利益的计算在每个特定信托利益核算日进行,非特定信托利益核算日信托单位净值不对特定信托利益进行计算。因此非特定信托利益核算日信托单位净值为已扣除以往特定信托利益核算日已计提但未支付的特定信托利益,但未扣除上一特定信托利益核算日后可能产生的特定信托利益。
22.3 一般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22.3.1 本信托计划一般信托利益为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净值扣除特定信托利益后的剩余部分,一般信托利益由全体一般、特定受益人共同享有。全体一般、特定受益人按其持有的信托份额占本信托计划全部一般、特定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总份额的比例享有一般信托利益。
22.3.2 一般信托利益的分配
22.3.2.1 本信托计划的分红
(1)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受托人与投资顾问协商一致时有权决定是否将部分或全部一般信托利益以分红方式向全体受益人(包括一般受益人和特定受益人)进行分配。受托人应不晚于分红日前 10 个工作日在受托人网站进行信息披露。
(2)本信托计划分红采用现金分红方式,一般受益人和特定受益人按其持有的信托份额占全部信托份额的比例享有分红收益。受托人将于分红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支付相应的分红款项。
22.3.2.2 本信托计划的终止分配
x信托计划终止后,全部一般信托利益归属于全体受益人(包括一般受益人和特定受益人)。本信托计划终止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为信托利益分配期间,受托人应在信托利益分配期间将全部一般信托利益以现金方式划至受益人预留银行账户。
受益人预留账户在信托利益最终分配完成之前不得取消。受益人预留账户变更须及时书面通知受托人。因受益人预留账户变更未及时通知受托人致使受托人无法进行信托利益分配
的,受托人应妥善保管。受益人应自行到受托人处办理领取手续,受益人未能前往受托人处领取时,受托人仅有继续保管的义务。保管期间,受托人按照其在信托财产专户获得的银行存款利息计算信托财产的收益,并支付给受益人。
22.4 本信托计划终止时非现金资产的处理
如本信托计划终止(以下简称“首次终止日”)时,因本信托计划所持非现金资产因停牌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无法变现,则本信托计划自动延期,受托人按以下原则进行信托财产分配:
(1)受托人将按照本信托计划约定的估值方法对本信托计划首次终止日信托财产(含非现金类资产)进行估值,并按照信托合同约定计提首次终止日当日信托费用、特定信托利益
(如有)以及其他信托负债(如有)。
(2)受托人将根据首次终止日的估值结果,首先以本信托计划现金资产支付截至本信托计划首次终止日的应付未付信托费用、应付未付特定信托利益(如有)以及其他信托负债(如有)。
(3)截至本信托计划首次终止日的应付未付信托费用、应付未付特定信托利益(如有)以及其他信托负债(如有)支付完成后,本信托计划剩余资产由全体受益人(包括一般受益人和特定受益人)共同享有。
(4)如截至本信托计划首次终止日的应付未付信托费用、应付未付特定信托利益(如有)以及其他信托负债(如有)支付完成后,本信托计划仍有现金资产,则受托人根据本信托计划首次终止日每位受益人所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占本信托计划首次终止日存续的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例将现金资产向全体受益人(包括一般受益人和特定受益人)进行分配。本信托计划首次终止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为第一次信托利益分配期间,受托人应在第一次信托利益分配期间将全部可分配现金资产以现金方式划至受益人预留银行账户。
(5)本信托计划首次终止日后的延期期间,信托报酬、固定投资顾问费、固定银行管理费、保管费按照本合同第二十条的约定每日计提。本信托计划持有的非现金资产由受托人及投资顾问在非现金类资产可交易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变现,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后,受托人首先支付应付未付信托费用及负债,在完成应付未付信托费用及负债支付后,根据本信托计划首次终止日每位受益人所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占本信托计划首次终止日存续的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例将剩余全部现金资产向全体受益人(包括一般受益人和特定受益人)进行分配。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完成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为第二次信托利益分配期间,受托人应在第二次信托利益分配期间将扣除应付未付信托费用及负债后的全部变现资产以现金方式划至受益人预留银
行账户。本信托计划首次终止日后非现金资产的变现损益由全体受益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信托延期、终止与清算
23.1 信托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信托终止:
23.1.1 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23.1.2 信托被解除;
23.1.3 信托被撤销;
23.1.4 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23.1.5 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
23.1.6 受托人解任投资顾问,并认为有必要终止本信托;
23.1.7 受托人、投资顾问协商一致时;
23.1.8 本信托计划运行期间信托单位净值等于或低于【0.9000】,且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约定选择进行平仓操作且平仓变现完毕;
22.2.9 监管政策变化导致本信托计划需提前终止或监管机构对本信托计划提出异议;
23.1.10 信托文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托终止的其他情形。
23.2 信托清算
23.2.1 受托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成立本信托计划清算小组由其负责本信托计划的清算事宜。
23.2.2 信托清算小组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计算和分配,编制信托清算报告。信托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3.2.3 清算小组在信托终止后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经保管人复核后以约定的方式通知委托人与受益人。信托清算报告无需审计。
信托清算报告将在受托人网站(xxx.xxxxx.xxx.xx)“网上信托”栏目进行披露。登录用户名为委托人/受益人证件号码,密码默认为证件号码后 6 位(如含文字、字母、符号等非数字形式字符,该位字符替换为数字 0)。如有疑问,可拨打财富热线 000-000-0000 咨询。23.2.4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通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23.2.5 清算费用:清算小组在进行信托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损益(除审计费、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公证费等费用外),由信托报酬承担。
第二十四条 违约责任及不可抗力
24.1 委托人、受托人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约定,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视为该方违反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4.2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的,信托财产遭受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24.3“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监管要求新增或变更等政策因素。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 15 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终止本合同。
第二十五条 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
25.1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
25.2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当事人应恪守职责,各自继续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所涉部分外,本合同的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六条 合同生效
x信托合同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26.1 委托人将信托资金交付至受托人指定账户并签署本信托合同(自然人签名,法人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26.2 受托人在本信托合同上加盖集合信托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七条 其他事项
27.1 整体合同
《信托计划说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信托合同未规定的,以《信托计划说明书》规定为准;如果信托合同与《信托计划说明书》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以信托合同为准。
27.2 期间的顺延
x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7.3 xx条款
委托人,并代表受益人在此xx: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是委托人合法所有或具有合法处分权的财产,投资本信托计划的行为已获得了内外部合法有效的批准或授权(如需);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全部信托文件,对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并对全部信托文件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
27.4 受托人有权对本信托计划增设新的受益权层级,并可接受投资人对新增受益权层级的申购与赎回,新增受益权层级的申购与赎回应以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净值为依据,并可进行单独核算。新增受益权层级后,不对本信托计划现受益权的信托费用收取方式和信托利益计算、分配方式进行改变。
27.5 合同文本
x合同一式贰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风险xx书、信托计划说明书中“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特别提示
x合同由通用条款及特别条款组成,受托人提请委托人注意对本合同印制的各项通用条款和填写的特别约定条款做全面、准确的理解,特别是对通用条款中的加粗条款。受托人已充分提示委托人注意本合同中的加粗条款,并应委托人要求对该类条款作出了相应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及各条约定认识一致。
第二十九条 反腐败条款
双方承诺,为达成及/或履行本合同,其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管理人员、雇员、代理人或顾问不曾也不会违反任何相关的法律法规,向任何政府官员、本协议对方、任何相关第三方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管理人员、雇员、代理人或者顾问在内的任何有关人员直接或间接地提供资金、礼品或其他任何有价物品、服务,或者从事任何其他贿赂行为。
第三十条 联络、通知和送达
30.1 委托人、受益人与受托人应准确填写各自的通讯地址和联络方式及本合同项下要求的其他情况。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等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果在信托终止期限届满前 1 日发生变化,应在 2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果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另一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负责。
30.2 受托人以书面形式(委托人书面指定其他方式的除外)按委托人的预留信息,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送达日期为:挂号信方式的,为发出通知一方(受托人)持有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期;传真方式的,为受托人收到回复码或成功发送确认记录的当日;以快递方式发出,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收件人未签收的,以寄出日后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以电子邮件发出时即视为送达日。
第三十一条 备查文件
1、《外贸信托-金锝建业 2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文本;
2、《外贸信托-金锝建业 2 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文本;
3、《外贸信托-金锝建业 2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xx书》文本;
4、《外贸信托-金锝建业 2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顾问合同》;
5、《外贸信托-金锝建业 2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合同》;
6、《外贸信托-金锝建业 2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合同期货操作备忘录》;
7、《外贸信托-金锝建业 2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合同证券操作备忘录》
(以下无正文)
受托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2017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