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样本条款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5.1 受托人的权利 15.1.1 有权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信托报酬。 15.1.2 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15.1.3 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垫付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在信托财产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15.1.4 受托人有权在本信托计划全体受益人退出后,接受新的委托人加入本信托计划。 15.1.5 信托财产认购的信托业保障基金的认购、收益分配与结算具体事宜,受托人将根据有权机关或机构的有效规定进行处理或调整,并进行披露。 15.1.6 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受托人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如遇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及时通知委托人。双方应就资金运用、收益分配等内容进行协商和调整; 2、 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受托人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或破产财产; 3、 受托人应当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保密,但法律法规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4、 受托人应负责盯市管理、交易、清算、结算以及估值等相关事宜,应当对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实行单独记账、单独管理,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按委托人要求发送估值表;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信托单位净值。为配合民生银行的理财产品进行法定的信息披露,受托人有义务整理必要的信息,及时提供给委托人; 5、 受托人应妥善保存信托财产管理、分配的完整记录至少十五年,以便委托人或受益人日后查询; 6、 受托人按本信托计划约定收取信托管理费; 7、 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分配信托利益的义务; 8、 受托人应为本信托配备合格的交易、清算、结算、估值等相关工作的专职人员,并建立相关的业务系统,完善相关业务流程; 9、 受托人在受托运作信托财产时,应确保所涉及投资(包含但不限于投资对象、投资目的、投资过程、投资方法等)的所有方面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托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10、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前,受托人不得请求给付报酬。 11、 受托人保证本信托结构设计、运作、相关账户的使用依法合规,并在监管机关要求或其他必需的情况下,履行其应尽的法律、合规义务并承担与此相关的责任; 12、 受托人在此承诺并保证:受托人与一般委托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13、 本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之外,受托人还应享有以下权利,承担以下义务: 15.1 受托人的权利 15.1.1 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基于专业、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分配信托财产收益。 15.1.2 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获得信托报酬。 15.1.3 受托人因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计划所支出的费用和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按照本合同规定顺序优先受偿的权利。 15.1.4 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5.1 受托人的权利 15.1.1 有权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信托管理费。 15.1.2 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事务管理。 15.1.3 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垫付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在信托财产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15.1.4 受托人有权在本信托计划全体受益人退出后,接受新的委托人加入本信托计划。 15.1.5 如本信托计划触及平仓线,受托人有权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进行平仓处理。 15.1.6 如受托人认为投资顾问不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要求,受托人可以解除投资顾问合同,并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 15.1.7 信托财产认购的信托业保障基金的认购、估值、收益分配与结算具体事宜,受托人将根据有权机关或机构的有效规定进行处理或调整,并进行披露。 15.1.8 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 除本同其他条款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之外,受托人还应享有以下权利,承担以下义务: 15.1 受托人的权利 15.1.1 有权根据本同约定的运作方式,基于专业、审慎、尽责的原则,自主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并按照本同的约定分配信托财产收益。 15.1.2 按照本同的规定获得管理费。 15.1.3 受托人因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计划所支出的费用和对第三人所负债务, 15.1.4 受托人有权按照国家反洗钱规定,履行反洗钱工作,并有权使用委托人在银行等代销机构留存的客户信息。受托人有权将本信托项下可能涉及的洗钱等可疑交易事项向相关国家机关履行报告义务。如受托人在信托利益分配过程中,发现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的支付、分配等行为,符国家有权机构规定的可疑交易上报条件的,有权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或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向有权机构报告。因此对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15.1.5 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根据本合同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外,受托人进一步享有如下权利: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对委托人委托的项目实施招标; 2、 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所有文件; 3、 在相关媒体发布公告并发售文件; 4、 必要时组织答疑会或现场勘察; 5、 组织项目的开评标会议; 6、 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7、 及时解答委托人及投标人在招标过程中的问题; 8、 保证整个招标过程依法、公开、公平、公正; 9、 应对招标项目中涉及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可能影响招标项目公正性的信息透露给利害关系人。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按国家有关政府采购及招标的政策法规和相关文件,组织和办理政府采购的各项工作,并及时向委托人通报招标计划和进度,保证招标计划的顺利实施; 2. 接收委托人交付的项目资料; 3. 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采购文件,并报经委托人书面认可,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对采购文件进行解释; 4. 编写采购文件,并在相关媒体发布; 5. 接受供应商报名登记,向合格的供应商发售采购文件; 6. 必要时组织答疑会或现场勘察; 7. 按照政府采购及招标的政策法规和要求组织开标、评标会议; 8. 向中标人发出成交通知书; 9. 及时解答委托人及投标人在招标过程中的问题; 10. 保持公正立场,公平地对待各投标人; 11. 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向法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本项目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12. 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委托事项转委托其他第三方; 13. 不得接受与本协议项目中委托事项相关的投标咨询业务; 14. 在招投标活动进行过程中及招投标活动完成后,均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招投标工作的内部保密信息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重要情况。 15. 受托人未能如约向委托人提供招标工作等相关事项的,受托人应依照委托人的要求限期整改,受托人限期未能完成整改的,受托人应赔偿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6. 在采购活动完成后,依法对政府采购过程资料进行整理并向委托人移交,由委托人妥善保存。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7.8.1 受托人的权利主要包括: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根据本信托合同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根据信托合同的规定收取信托报酬等;详见信托合同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3.1 受托人的权利 13.1.1 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财产并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13.1.2 受托人有权委托他人代为处理部分信托事务; 13.1.3 有权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信托报酬和信托受益权转让手续费(如有)及其他有关费用; 13.1.4 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及因处理信托事务导致对第三人负债的,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13.1.5 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财产管理的需要,对信托计划及信托财产的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