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样本条款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5.1 受托人的权利 15.1.1 有权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信托报酬。 15.1.2 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15.1.3 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垫付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在信托财产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15.1.4 受托人有权在本信托计划全体受益人退出后,接受新的委托人加入本信托计划。 15.1.5 信托财产认购的信托业保障基金的认购、收益分配与结算具体事宜,受托人将根据有权机关或机构的有效规定进行处理或调整,并进行披露。 15.1.6 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受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1) 有权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 有权依照本合同和信托计划的约定取得信托管理费。 (3) 有权依本合同和信托计划的约定或根据信托事务的管理需要,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4) 有权更换证券经纪人。 (5) 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信托费用及税费和对第三人所负债务,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6) 本着委托人和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财产管理的需要,对信托计划和本合同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在不增加信托计划费用的前提下,受托人有权调整信托计划相关费用的费率提取比例。 (7) 有权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将委托人的信息向有权部门或者相关机构披露。 (8)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受托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9) 受托人应根据受益人要求,在受托人职责范围内,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行使证券投资者权利、提起诉讼或仲裁等,维护信托财产安全,由此产生的诉讼费、仲裁费或其他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如信托财产中的现金暂不足以支付时,由追加信托资金义务人先行垫付。追加信托资金义务人先行垫付的,追加信托资金义务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2. 受托人承担如下义务: (1) 除按信托计划文件约定取得信托管理费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2) 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受托人应遵守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3) 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4) 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5) 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 (6) 必须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7) 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因处理信托事务必须披露的除外。 (8) 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9) 受托人辞任的,在新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之外,受托人还应享有以下权利,承担以下义务: 15.1 受托人的权利 15.1.1 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基于专业、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分配信托财产收益。 15.1.2 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获得信托报酬。 15.1.3 受托人因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计划所支出的费用和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按照本合同规定顺序优先受偿的权利。 15.1.4 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5.1 受托人的权利 15.1.1 有权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信托报酬。 15.1.2 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15.1.3 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垫付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在信托财产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15.1.4 受托人有权在本信托计划全体受益人退出后,接受新的委托人加入本信托计划。 15.1.5 如本信托计划触及平仓线,受托人有权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进行平仓处理。 15.1.6 如受托人认为投资顾问不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要求,受托人有权解除投资顾问合同,并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 15.1.7 信托财产认购的信托业保障基金的认购、估值、收益分配与结算具体事宜,受托人将根据有权机关或机构的有效规定进行处理或调整,并进行披露。 15.1.8 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根据本合同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外,受托人进一步享有如下权利: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之外,受托人还应享有以下权利,承担以下义务: 15.1 受托人的权利 15.1.1 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基于专业、审慎、尽责的原则,自主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分配信托财产收益。 15.1.2 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获得管理费。 15.1.3 受托人因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计划所支出的费用和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按照本合同规定顺序优先受偿的权利。 15.1.4 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运行情况自行决定终止或延长本信托计划。 15.1.5 受托人有权按照国家反洗钱规定,履行反洗钱工作,并有权使用委托人在银行等代销机构留存的客户信息。受托人有权将本信托项下可能涉及的洗钱等可疑交易事项向相关国家机关履行报告义务。如受托人在信托利益分配过程中,发现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的支付、分配等行为,符合国家有权机构规定的可疑交易上报条件的,有权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或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向有权机构报告。因此对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15.1.6 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对委托人委托的项目实施招标; 2、 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所有文件; 3、 在相关媒体发布公告并发售文件; 4、 必要时组织答疑会或现场勘察; 5、 组织项目的开评标会议; 6、 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7、 及时解答委托人及投标人在招标过程中的问题; 8、 保证整个招标过程依法、公开、公平、公正; 9、 应对招标项目中涉及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可能影响招标项目公正性的信息透露给利害关系人。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按国家有关政府采购及招标的政策法规和相关文件,组织和办理政府采购的各项工作,并及时向委托人通报招标计划和进度,保证招标计划的顺利实施; 2. 接收委托人交付的项目资料; 3. 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采购文件,并报经委托人书面认可,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对采购文件进行解释; 4. 编写采购文件,并在相关媒体发布; 5. 接受供应商报名登记,向合格的供应商发售采购文件; 6. 必要时组织答疑会或现场勘察; 7. 按照政府采购及招标的政策法规和要求组织开标、评标会议; 8. 向中标人发出成交通知书; 9. 及时解答委托人及投标人在招标过程中的问题; 10. 保持公正立场,公平地对待各投标人; 11. 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向法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本项目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12. 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委托事项转委托其他第三方; 13. 不得接受与本协议项目中委托事项相关的投标咨询业务; 14. 在招投标活动进行过程中及招投标活动完成后,均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招投标工作的内部保密信息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重要情况。 15. 受托人未能如约向委托人提供招标工作等相关事项的,受托人应依照委托人的要求限期整改,受托人限期未能完成整改的,受托人应赔偿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6. 在采购活动完成后,依法对政府采购过程资料进行整理并向委托人移交,由委托人妥善保存。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人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受托人以下权利: 1、 与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知情权和建议权; 2、 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技术管理事项的组织协调权,但须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 3、 对本工程第三方提交的BIM模型进行与BIM相关的检查、协调,与委托人要求的提交模型发生重大偏差时,有要求第三方按要求进行修改的权利; 4、 要求委托人按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对BIM技术应用成果进行确认的权利。受托人履行下列义务: 1、 受托人更换项目负责人须提前七日书面通知委托人,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更换其他服务人员应书面通知委托人。 2、 受托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本工程的BIM咨询服务工作,确保BIM咨询服务满足本项目工程管理和BIM应用的技术要求。 3、 受托人提供BIM协同管理平台服务的,BIM协同管理平台应能满足本项目工程管理和BIM应用的技术要求,确保BIM协同管理平台有效协同项目管理。 4、 受托人完成咨询服务后,应向委托人归还与BIM技术应用有关的资料和成果,包括不限于各类设计施工模型、图纸和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关键工艺工序节点的技术方案资料、相关设备参数资 料,以及合同中预定无偿使用的有关办公软硬件。 5、 配合委托人完成向建设管理部门合同信息报送。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3.1 受托人的权利 13.1.1 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财产并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13.1.2 受托人有权委托他人代为处理部分信托事务; 13.1.3 有权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信托报酬和信托受益权转让手续费(如有)及其他有关费用; 13.1.4 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及因处理信托事务导致对第三人负债的,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13.1.5 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财产管理的需要,对信托计划及信托财产的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