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托计划说明书等信托文件的规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本信托财产的具体管理与运用由受托人、投资顾问、保管银行、 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共同完成。各方根据本信托计划项下的相关合同与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 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为全体受益人指定并受益人认可。委托人/受益人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其同意并指定上海金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并自愿承担因投资顾问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投资建议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受托人执行投资顾问提供的投资建议所形成的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托计划说明书等信托文件的规定进行事务管理。本信托财产的具体管理与运用由受托人、投资顾问、保管银行、证券经纪商共同完成。各方根据本信托计划项下的相关合同与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 委托人/受益人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其同意北京市星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并自愿承担因投资顾问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投资建议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受托人执行投资顾问提供的投资建议所形成的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8.1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托计划说明书等信托文件的规定进行事务管理。本信托财产的具体管理与运用由受托人、保管银行共同完成。各方根据本信托计划项下的相关合同与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
8.2 投资范围、投资决策和执行程序
8.2.1 投资范围 本信托计划仅限投资于“中信资本平衡配置基金 2 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信托业保障基金,闲置资金用于存放银行存款(包括银行活期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和银行协议存款等各类存款)等。如本信托计划扩大投资范围或调整投资限制,受托人须提前 20 个交易日在其网站(xxx.xxxxx.xxx.xx)上公告。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6.2.1 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原则
〔1〕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资金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
〔2〕 本信托为事务管理类信托(服务信托),委托人以其合法拥有 的资金交付受托人设立信托,由受托人基于信托合同约定根据受益人大会理事会指令进行管理和运用,信托设立、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方式等事宜均由委托人自主决定,受托人不负责进行尽职调查。本信托项下,受托人运用其在账户管理、财产独立、风险隔离等方面的制度优势和服务能力为委托人提供除资产管理服务以外的资产流转、资金结算、分配等受托服务,不以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服务内容,除根据本合同之明确约定和/或受益人大会理事会指令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外,受托人无义务主动对信托财产实施任何管理、运用和处分,不承担积极主动管理职责,不对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效果作任何承诺或保证。
〔3〕 受托人应为本信托开设信托财产专户,并对信托资金进行单独管理。本信托的一切资金往来均需通过信托财产专户进行。受托人应完整记录并保留信托财产和信托财产使用情况的报表和文件。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7.1 信托计划资金的管理和运用
7.1.1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资金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如下方式管理、运用和处分:
(1) 受托人将信托计划资金用于向债务人进行永续债权投资,最终用于债务人经营周转。具体事项由受托人与债务人签署《永续债权投资同》进行约定;
(2) 受托人将为全体受益人的利益持有、管理和处置信托财产,具体事项由本 同约定;
(3) 信托账户中若存有闲置资金,受托人可将该等闲置资金用于同业存款、货币基金等低风险金融产品投资。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7.1 信托计划资金的管理和运用
7.1.1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资金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如下方式管理、运用和处分:
(1) 受托人将信托计划资金用于向债务人发放贷款,由债务人用于补充日常经营周转,具体事项由受托人与债务人签署《信托贷款合同》进行约定;
(2) 保证人同意为债务人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事项由受托人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进行约定;
(3) 监管银行、受托人对债务人使用信托贷款资金进行监管;
(4) 受托人将为全体受益人的利益持有、管理和处置信托财产,具体事项由信托合同约定;
(5) 信托账户中若存有闲置资金,受托人可将该等闲置资金用于同业存款、货币基金等低风险金融产品投资。
7.1.2 经受托人提议并经受益人大会批准,信托财产可用于第 7.1.1 款之外的其他用途。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8.1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托计划说明书等信托文件的规定进行事务管理。本信托财产的具体管理与运用由受托人、投资顾问、保管银行共同完成。各方根据本信托计划项下的相关合同与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
8.2 投资范围、投资决策和执行程序
8.2.1 投资范围 本信托计划投资范围如下:
1) 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大额可转让存单等
2) 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另类投资基金、QDII 基金等全市场各类证券投资基金(含 ETF 基金、分级基金);证券投资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发行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协会备案通过的私募基金。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8.1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托计划说明书等信托文件的规定进行事务管理。本信托财产的具体管理与运用由受托人、投资顾问、保管银行共同完成。各方根据本信托计划项下的相关合同与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
8.2 投资范围、投资决策和执行程序
8.2.1 投资范围 本信托计划仅限投资于“汇势通华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闲置资金用于存放银行存款(包括银行活期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和银行协议存款等各类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等。如本信托计划扩大投资范围或调整投资限制,受托人须提前 20 个交易日在其网站(xxx.xxxxx.xxx.xx)上公告。 委托人知晓并接受,根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及有权机关或机构的其他规定,委托受托人以信托资金初始金额的 1%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该等认购行为系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投资的一部分,其所产生的投资收益归属信托财产。委托人知晓并同意,本信托计划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在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后的下一个自然季度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具体以受托人通知或公告为准。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以信托资金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不代表受托人或任何其他有权机关承诺或保证本信托计划赢利本金不受损失。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7.1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资金,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的约定,以集中管理运用、组合投资方式进行运作,项目类型为固定收益类,信托资金运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永续债投资、收益权买入返售、债券投资和专项债权投资等形式,受托人有权根据市场资产情况选择其中一类或多类投融资资金运用形式进行资产配置。具体运用方式以及基本要素以委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附件《信托合同认购补充要素确认表》载明的内容为准。
7.2 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信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或使信托财产成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7.3 受托人的管理权限包括但不限于:
7.3.1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
7.3.2 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7.3.3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受益人的利益行使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所产生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受托人的名义,代表受益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7.3.4 依照法律规定为受益人的利益行使因信托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若有闲置资金或财产,受托人有权将该等闲置资金存于信托财产专户,也可将该闲置信托资金和信托财产在闲置期间以受托人的名义投资于银行存款;
7.3.5 受托人有权按照监管规定,对信托财产采用净值化管理,确定并适用具体的估值方法,相关事项以受托人信息披露为准;
7.3.6 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
7.4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者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维护受益人的最大利益。
7.5 受托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他人代为处理部分信托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