赎回申请份额持续持有期(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Y≥7 日 0.00%
关于国泰xx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人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泰xx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自 2024 年 9 月 4 日起对国泰xx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部分条款,并更新了必要信息。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新增 C 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1、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后,本基金现有的基金份额自动转换为 A 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不变)。目前已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其基金账户中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为 A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其中,A类基金份额代码为:007105,C 类基金份额代码为:022113。投资人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本基金新增 C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
(1)申购费用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费用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赎回申请份额持续持有期(Y) | 赎回费率 |
Y<7 日 | 1.50% |
Y≥7 日 | 0.00% |
对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
(4)管理费、托管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与 A 类基金份额相同。
二、本基金新增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及修订后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生效的时间安排
自 2024 年 9 月 4 日起,本基金新增 C 类基金份额及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生效;本基金新增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请见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
三、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改内容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的内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并且已经履行了适当程序。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
重要提示:
1、本公司将根据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进行相应的修改和更新。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本公司网站(xxx.xxxxxx.xxx)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及其更新,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3、投资人可访问本公司网站(xxx.xxxxxx.xxx)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话费的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 年 9 月 4 日
附件:
《国泰xx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修改章节 | 修改前 | 修改后 |
第一部分 前言 |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 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 ||
第二部分 释义 | 10、《销售办法》:指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 | 10、《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 局 47、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本 基金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8、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9、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0、销售服务费:指从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 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泰xx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 6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泰xx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 |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 的不同,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之间如开通互相转换业务,相关约定见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调整实施前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 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 列入基金财产。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 |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 |
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 20%的部分,可以根据前段" (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是,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 | 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 20%的部分,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是,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 |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 |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 |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 法定代表人: | x、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 法定代表人:xxx |
x、基金托管人 |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 法定代表人:xxx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 | ||
法定代表人: | ||
(x)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 ||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第八部分 | 一、召开事由 | 一、召开事由 |
基金份额 |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持有人大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会 |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 |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 |
人协商一致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人协商一致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 |
调低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 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 |
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 |
(5)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 (5)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 |
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 | 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 |
法及规则; | 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 |
第十四部 | 五、估值程序 | 五、估值程序 |
分 基金资 |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 |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 |
产估值 | 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 | 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 |
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 |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 |
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 |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 | |
从其规定。 |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 | |
公告。 | 规定公告。 | |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 |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 |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 | |
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 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 |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 |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 |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 | |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 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 |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
第十五部 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从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 |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 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 ||
H=E×0.30%÷当年天数 | ||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 ||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 ||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延。 | ||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中支付。 |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
第十六部 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 配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 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分配权;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 |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 务规则》执行。 | |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 |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相应调整 |
《国泰丰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修改章节 | 修改前 | 修改后 |
一、基金托 | (一)基金管理人 | (一)基金管理人 |
管协议当事 | …… | …… |
人 |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5-20 层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周向勇 | |
(二)基金托管人 | (二)基金托管人 | |
…… | …… |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吴利军 | |
二、基金托 |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
管协议的依 | 本协议依据 |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
据、目的、 |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原则和解释 |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 |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 |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 | |
有关法律法规、《国泰丰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 律法规、《国泰丰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 |
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 |
三、基金托 |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
管人对基金 |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 | 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 |
管理人的业 | 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 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 |
务监督和核 |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
查 | ||
四、基金管 |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 |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 |
理人对基金 | 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 | 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 |
托管人的业 | 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
务核查 |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 | 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 |
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3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 终止后 15 年。 |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3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 外公布。 |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 外公布。 |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 |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 |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0.50%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 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 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 |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向获得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有权向获得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 |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赔付。 |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 |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 |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 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 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 |
九、基金收益分配 |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 |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 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分配权; | |
十、基金信息披露 |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后,方可披露。 |
十一、基金费用 | (三)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 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 |
( |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 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等相关费率。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 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
( | (八)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 |
1.复核程序 | 1.复核程序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 |
2.支付方式和时间 | 2.支付方式和时间 | |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其中销售服务费由基 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 | |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托管人得到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持有人名册后与基金管理人分别进行保管。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存期不少于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托管人得到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持有人名册后与基金管理人分别进行保管。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存期不少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 保存期限不少于 |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 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 少 15 年以上。 |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不少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