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账户价值. 本公司于本合同生效日为本合同设立个人账户。本合同终止,个人账户同时终止。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个人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一、 投保人交付的一次性交付保险费、转入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减去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如有保单持续奖励也计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价值. 当被保险人同时拥有多个个人账户时,除非特别声明,本合同所称个人账户价值为该被保险人名下所有个人账户的价值总和。
个人账户价值.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个人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1) 个人账户设立后,您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和追加的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
(2) 在本合同生效日,个人账户价值需扣除当月的保单管理费和风险保险费;以后在每月的结算日,我们在按当月确定的上月结算利率对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进行利息结算后扣除当月的保单管理费和风险保险费。
(3) 您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时,从个人账户中扣除申请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
(4) 本合同在非结算日终止时,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最低保证利率对个人账户结算当月利息,并退还当月已收取的本合同终止日之后的保单管理费和风险保险费,个人账户随之终止。
(5) 个人账户价值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要求。
(6) 我们会每年向您提供万能保险年度状态报告,告知您个人账户价值的具体状况。
个人账户价值. 本合同生效后至被保险人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个人账户价值为各投资组合账户价值之和。各投资组合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1. 投保人每次交纳的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按约定的分配比例进入对应的投资组合,投资组合账户价值按进入该投资组合的金额等额增加;
2. 本公司结算投资组合收益后,投资组合账户价值按该投资组合收益等额增加;
3. 投保人进行投资组合转入(或转出)时,投资组合账户价值按该投资组合转入(或转出)的金额等额增加(或减少);
4. 出现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影响账户价值的情形,投资组合账户价值按约定增加或减少。
个人账户价值. 个人账户价值等值于个人账户中各投资账户内投资单位数与相应投资账户投资单位在该日的卖出价的乘积之和。我们可合并、分解投资账户中的投资单位,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不变。如果发生上述情形,我们将提前通知您。 若您的个人账户价值低于人民币 1000 元,则我们有权按 10.3 合同解除处理。
个人账户价值.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个人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1. 个人账户设立后,您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和追加的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
2. 在本合同生效日,个人账户价值需扣除当月的保单管理费和风险保险费;以后在每月的结算日,我们在按当月确定的上月结算利率对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进行利息结算后扣除当月的保单管理费和风险管理费。若有保单持续奖金,则个人账户价值按照持续奖金的金额等额增加。
3. 您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时,从个人账户中扣除申请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
4. 本合同在非结算日终止时,我们按本合同上月结算利率及终止日在当月的实际经过天数对个人账户结算当月利息,个人账户随之终止。
个人账户价值.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个人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一、 个人账户设立后,您支付的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价值.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本附加合同项下个人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个人账户价值. 您的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将计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价值. 个人账户是本公司为了履行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而设立的账户。本公司将自本合同生效日的二十四时起为本合同建立个人账户。 在个人账户建立时,初始个人账户价值等于首期期交保险费扣除相应初始费用后的余额;此后,个人账户价值将随着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持续奖金、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而增加;随着风险保险费的收取、个人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及相应部分领取费用的收取而减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每月最后一日为结算日,结算利息在每月结算日或本合同终止时结算并计入个人账户。 本公司每月对个人账户价值结算一次,根据结算日后宣布的结算利率(释义九)计算在结算期间累计的结算利息。 若本合同在结算日之前终止,则本公司有权将终止时的个人账户价值自上一结算日至合同终止日按不低于本合同规定 的最低保证利率(释义十)计算并累积。 本公司每年将向投保人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告知投保人个人账户价值的具体情况。